企业接受捐赠的税收规定与会计处理
接受捐赠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准则依据
![接受捐赠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准则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688535ba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99.png)
接受捐赠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准则依据一、引言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除了经营主业所获得的收入外,还可能存在其他一些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收入,如捐赠、政府补助等。
接受捐赠是企业常见的一种非经常性收入,对于企业而言,正确处理捐赠收入的会计核算非常重要。
本文将围绕接受捐赠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准则依据展开阐述。
二、接受捐赠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准则依据1. 《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将捐赠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具体准则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捐赠的确认企业应当在捐赠行为完成后确认捐赠收入,并确保捐赠的可靠性和充分性。
捐赠收入的可靠性要求企业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捐赠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捐赠收入的充分性要求企业能够合理评估捐赠的经济价值,确保捐赠收入的计量正确。
(2)计量和确认方式捐赠收入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在收到捐赠款项或物品时确认为捐赠收入。
如果捐赠款项或物品是分期到达的,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到达的金额或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
(3)捐赠物品的确认和计量如果捐赠是以物品形式进行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品,并在确认时计入相关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2. 其他法规和准则除了《企业会计准则》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法规和准则对接受捐赠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准则依据进行了规定。
(1)《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对于非营利组织而言,接受捐赠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
《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对捐赠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报告都有详细的规定,企业可以参考这些准则来处理捐赠收入的会计核算。
(2)税务法规在一些国家的税务法规中,对于企业接受捐赠的税收处理也有相关规定。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当根据税务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捐赠收入的纳税方式。
三、准则的应用与实践在实际应用中,企业应当根据准则的规定来正确处理捐赠收入的会计核算。
具体而言,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遵循准则的要求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准则的要求来确认和计量捐赠收入。
无偿受赠 会计处理
![无偿受赠 会计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57b67258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ec79c1b.png)
无偿赠送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确认资产价值:按照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确认固定资产的价值。
如果该资产有发票或其他凭证,则按照凭证价格入账。
确认所有权:在收到固定资产后,确认所有权并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资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需要签订资产转移协议。
计提折旧: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企业管理办法,对无偿赠送的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计提。
无偿赠送的固定资产在税务处理上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无偿赠送固定资产的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无偿赠送的固定资产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该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入企业财产总额中。
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接受无偿赠送的固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对外捐赠的法律规定(3篇)
![企业对外捐赠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aa6a5cb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171b07b.png)
第1篇一、引言企业对外捐赠是指企业将其所有或部分财产无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公益事业、慈善事业或社会公益活动的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对外捐赠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责任行为。
为了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行为,保障捐赠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企业对外捐赠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企业对外捐赠的法律法规体系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企业对外捐赠体现了企业对社会的关爱和责任,符合宪法精神。
2.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通过合法途径向国家、社会或者集体捐赠财产,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3.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公益事业捐赠活动的法律,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捐赠主体、捐赠财产、捐赠方式、捐赠程序、捐赠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4.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5.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个人通过合法途径向国家、社会或者集体捐赠财产,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6.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捐赠行为进行税收管理。
三、企业对外捐赠的法律规定1.捐赠主体企业对外捐赠的主体包括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企业内部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股东等。
2.捐赠财产企业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
捐赠财产应当是企业所有或部分所有,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捐赠方式企业对外捐赠的方式包括货币捐赠、实物捐赠、无形资产捐赠等。
捐赠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捐赠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捐赠程序企业对外捐赠的程序包括:(1)企业内部审批:企业对外捐赠前,应当经企业内部审批,确保捐赠活动的合规性。
会计准则接受捐赠资产
![会计准则接受捐赠资产](https://img.taocdn.com/s3/m/0fd7c06f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f5.png)
会计准则接受捐赠资产
会计准则对于接受捐赠资产的处理有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即捐赠方所提供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证,或者提供的凭证上金额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那么受赠资产就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具体来说,对于接受捐赠的资产,企业应该做以下处理:
1.接受时:企业应按新会计准则(或有企业直接按税法规定)确定
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2.企业计缴所得税:如果捐赠收入金额不大,所得税费用负担不重,
直接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对接受的捐赠资产按照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确定的价值存在差异,则必须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此外,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同时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应将“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并可按规定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
最后,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捐赠资产的内控制度,将捐赠资产的收支、购置、使用、使用期限、管理人员等情况列入内控程序,定期复核;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实时跟踪,定期对其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审查。
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汇总解析
![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汇总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6a3e6c0690c69ec3d5bb7582.png)
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汇总解析为了鼓励纳税人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更好地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为使广大纳税人进一步了解我国公益慈善捐赠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历年来我国出台的有关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一、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1.一般性税收规定:按12%比例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谓公益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捐赠行为应税范围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是纳税人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向受捐人进行的捐赠,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是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比例的公益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特殊税收规定:允许100%全额扣除除了按照12%的扣除比例税前列支公益性捐赠外,针对特定事项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如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向玉树地震灾区的捐赠、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等特定事项的捐赠。
捐赠款不入账违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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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款不入账违法的依据
在中国,捐赠款项不入账是一项违法行为,其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该法规,企业和组织应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规定进行财务报告。
企业和组织应当编制真实、完整、准确、清晰的会计核算记录和财务报告,不得有虚假记账、隐瞒账目、故意损害企业和组织利益等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该法规对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了捐赠款项的处理方式。
根据该法规,非营利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组织内部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款项时,应当及时入账,并按照法律和组织章程的规定进行使用和公开。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根据该法规,企业和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国家缴纳税款。
企业和组织不得利用虚假记账、隐瞒账目等手段逃避税款的缴纳。
因此,捐赠款项不入账是违法行为,有可能会受到税务、财务等多个方面的惩罚。
同时,这也会损害非营利组织的信誉和形象,影响其未来的正常运作。
因此,非营利组织应当加强财务管理,确保捐赠款项的透明使用和公开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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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0aaf3b2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cd.png)
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一、总则(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加强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所属各单位的对外捐赠行为。
(三)定义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的原则(一)自愿无偿原则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基于自愿,不得强制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且捐赠财产应为企业合法拥有并有权处分的财产。
(二)合规合法原则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量力而行原则企业对外捐赠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合理确定捐赠规模和捐赠支出,避免因捐赠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四)程序规范原则企业对外捐赠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确保捐赠行为的规范、透明和有效。
三、对外捐赠的类型(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一)提出捐赠方案由企业相关部门根据捐赠目的和受赠对象的需求,提出捐赠方案。
捐赠方案应包括捐赠的原因、金额、财产类型、受赠对象、捐赠时间等内容。
(二)方案审核捐赠方案提出后,应依次经过财务部门、法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审核,重点审核捐赠方案的合法性、财务可行性和风险等方面。
(三)决策审批根据企业内部的授权审批制度,捐赠方案经审核通过后,报企业管理层或董事会进行审批。
对于重大捐赠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对外捐赠的财务管理(一)捐赠预算管理企业应当将对外捐赠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合理安排捐赠支出。
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浅见——基于财税〔2016〕45号
![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浅见——基于财税〔2016〕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d8d4f5fa8956bec0975e397.png)
政策解读 ● Policy interpretation28新会计(月刊)2017年第5期(总101期)为倡导企业实施公益捐赠,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以下简称45号通知)。
45号通知明确规定,企业面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公益股权捐赠,应当视同企业转让股权并确认公益股权转让收入;实施股权捐赠的捐赠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此外,45号通知还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股权捐赠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为企业进行公益股权捐赠涉税处理提供了操作依据。
本文基于该文件,对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探讨。
一、45号通知理解与思考(一)45号通知源起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发展,财政部于2009年10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号,以下简称213号通知)。
213号通知的出台,突破了企业“捐股无门”的限制。
一些企业和企业家纷纷实施公益股权捐赠,通过股权捐赠成立慈善基金会等。
但由于213号文件的不完善,产生了股权捐赠的纳税问题。
典型的案例是福耀玻璃创始人曹德旺的“捐股事件”。
曹德旺于2011年向何仁慈善基金会,捐赠了3亿股价值35.49亿元的福耀玻璃股份,但由于此次捐赠负担了7亿多元的税。
由此看来,不捐赠则不交税,捐得越多则税负越重,显然不利于促进公益股权捐赠事业的发展。
笔者认为,45号通知是213号通知的延伸和完善。
213号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公益捐赠股权需要通过法定的决策程序,并通过投资者审议决定才可以实施。
企业实施公益股权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其所捐赠的股权行使股东权利,也不得要求受赠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企业公益股权捐赠后,股权的权属发生了实质性的变更,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规避企业假慈善、真避税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43524f3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67d945a.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9〕195号1999年10月18日)
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结束——。
公益捐赠规定
![公益捐赠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c55e539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f0.png)
公益捐赠规定公益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各界人士的慷慨捐助,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公益捐赠,确保捐赠行为的透明化、公正性和效果的最大化,制定了一系列公益捐赠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益捐赠规定的内容及其重要性。
一、公益捐赠的定义及目的公益捐赠是指个人、组织或企业出于社会福利目的,自愿提供财产或其他资源给予具备资质的慈善组织、公益机构等,用于改善社会公益事业、帮助弱势群体等。
公益捐赠的目的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提升社会福利水平,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和关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公益捐赠的方式和范围公益捐赠可以以财产形式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 资金捐赠:捐赠款项可以用于支持医疗救助、教育助学、灾区救援等公益项目。
2. 实物捐赠:如衣物、食品、药品等可以直接用于救助对象的物资捐赠。
3. 无偿服务:除提供物质支持外,个人或组织还可以通过技术、专业知识等方式无偿提供服务。
4. 专项捐赠:根据慈善组织或公益机构的具体需求,针对特定项目进行捐赠,如设立奖学金、建设公益设施等。
5. 遗产捐赠:个人可以通过遗嘱或其他形式将部分或全部遗产捐赠给慈善事业。
三、公益捐赠的管理与监督公益捐赠的管理与监督是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能够真正用于公益事业,避免不当使用和滥用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公益捐赠管理与监督的主要内容:1. 捐赠资金和物资应当经过慈善组织或公益机构专门设立的捐赠账户进行管理和使用,接受社会监督。
2. 慈善组织和公益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 担任捐赠资金监督和审计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并有能力对捐赠事务进行监督和审计。
4. 公益捐赠行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要求,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强迫、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
四、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更多人参与公益捐赠,提高公益事业的发展,国家对于公益捐赠给予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不同的捐赠方式有哪些不同的纳税规定
![不同的捐赠方式有哪些不同的纳税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8d52a76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e5.png)
不同的捐赠⽅式有哪些不同的纳税规定四川汶川⼤地震发⽣后,社会各界踊跃为灾区捐赠,据民政部报告,截⾄27⽇12时,全国共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总计327.22亿元。
在此我们对⽬前的⼏种捐赠⽅式作⼀些税收分析。
企业捐赠的⼏种⽅式及税负分析当前国内企业主要采取以下⽅式进⾏捐赠。
⽅式⼀,企业现⾦捐赠和董事长个⼈捐赠。
⽅式⼆,现⾦捐赠与提供免费快餐相结合。
⽅式三,设⽴公益基⾦会并通过公益基⾦会捐赠。
⽅式四,实物捐赠。
⽅式五,现⾦捐赠与提供机器设备给灾区⽆偿使⽤相结合。
对以上⼏种捐赠⽅式的税负分析如下1.企业现⾦捐赠与董事长个⼈捐赠⽅式。
公司捐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的公益性捐赠⽀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捐赠的扣除基数是⼀个会计年度利润,⽽这个数字必须会计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出来,⽽捐赠事项是在年度当中发⽣的。
如果捐赠⾏为发⽣时不量⼒⽽为,则企业可能会因捐赠背负额外的税收,如捐赠1000万元,⽽会计利润只有1000万元,则当年允许扣除120万元,其中88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要缴纳所得税220万元。
因此公司谨慎的捐出了500万元。
董事长个⼈通过红⼗字会捐款500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量向红⼗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030号)允许在个⼈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不受⽐例限制。
2.现⾦捐赠与提供免费快餐相结合⽅式。
现⾦捐赠同前述分析。
《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为。
”提供的免费⾷物不属于营业税所谓的有偿提供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是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企业发⽣⾮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告、样品、职⼯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震捐赠税收政策及会计核算
![地震捐赠税收政策及会计核算](https://img.taocdn.com/s3/m/90f76be2172ded630b1cb63f.png)
地震捐赠涉及的税收政策及会计核算一、捐赠涉税相关规定1、2008年7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四条分八款分别对八种不同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第八款规定的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下称实物捐赠),也即按此规定实物捐赠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按照《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的规定,纳税人实施捐赠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捐赠凭证。
4、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二、捐赠实物计价选择及税收负担根据上述的规定不难看出,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允许纳税人按照公允价值对捐赠产品进行定价的。
因此,对纳税人来说,如何确定捐赠产品价值,就有了相对的选择权(注意,纳税人对捐赠产品定价的选择权只能是相对的,因为产品定价应当是相对合理的,且必须得到受赠机构的认可),这种选择权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DOC)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DOC)](https://img.taocdn.com/s3/m/ad3d215bb307e87101f6963e.png)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依据当前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企业、个人的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供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参考,如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所得税政策做出修改、调整,我局将及时按照新的政策规定给出新的操作指引,敬请广大纳税人注意。
一、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指引(一)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二) 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方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比例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预缴,下面以例子说明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对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例1:甲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2008年5月通过政府民政部门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
甲公司二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50 0万元。
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
甲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
甲公司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二季度按累计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款=500×25%-40=85(万元)说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预缴税款,由于二季度发生的捐赠支出已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做为一项支出已减除,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2:[接例1]2008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00×12%=120(万元)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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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发表日期:202x年11月3日【编辑录入:靳骞】截至202x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文件,先后批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共计60个社会团体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后,捐赠人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部或部分扣除优惠,其中可全额扣除的受捐团体有23个。
具体的扣税情况如下:一、通过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可享受税前全额扣除:1.中国红十字会(见注释)2.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3.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4.中华慈善总会5.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6.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7.宋庆龄基金会8.中国福利会9.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0.中国扶贫基金会11.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12.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13.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14.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15.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16.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17.中国绿化基金会1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19.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20.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21.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22.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23.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个人捐赠的暂无规定)注。
(1)中国红十字会指一个系统,包括中国红十字总会和(部分)县级及以上红十字会;(2)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对地方性社会团体享受的优惠作出了具体规定的,参照具体规定执行;(3)以捐赠方向分类(相对于接收捐赠的社团而言),享受全额免税规定的还有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几个方面的捐赠。
二、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捐赠人为企业的可在企业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3%以内据实扣除;捐赠人为个人的,可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0%以内据实扣除:1.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2.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3.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明确企业3%)4.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5.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6.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企业10%、个人30%)7.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8.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明确企业3%)9.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10.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11.阎宝航教育基金会12.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明确企业3%)13.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14.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15.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16.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17.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18.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19.陈嘉庚科学基金会20.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21.中国文学基金会22.中国农业科教基金会23.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24.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25.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6.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27.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28.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29.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30.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明确企业3%)31.希望工程基金会(明确企业3%)32.宋庆龄基金会(明确企业3%)33.减灾委员会(明确企业3%)3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明确企业3%)35.全国老年基金会(明确企业3%)36.老区促进会(明确企业3%)37.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明确企业3%)第二篇: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截至202x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文件,先后批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共计60个社会团体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后,捐赠人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部或部分扣除优惠,其中可全额扣除的受捐团体有23个。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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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企业通过对外捐赠回报社会,对塑造友善的社会风尚,培育良好的社会道德,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为了规范各类型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外捐赠的定义和途径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二、对外捐赠的原则和要求企业对外捐赠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一)自愿无偿。
企业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权责清晰。
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企业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三)量力而行。
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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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二、关于企业捐赠
(一)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三)企业已提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
十一、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结束——
(四)当存货发生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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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捐赠的现象越来越多,相关的财税规定也在不断变化,准确把握相关规定对准确进行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从内外资企业两方面全面介绍企业接受捐赠的税收规定与会计处理。
一、外资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规定与会计处理 根据国税发(1999)第19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企业接受现金捐赠,应一次计入当年度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也应当计入当年度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002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均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2002)第5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对外资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
下面的阐述主要是依据该文件进行的。
(一)免税期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无论接受现金捐赠还是非现金资产捐赠,均可在接受捐赠时,做借:资产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但应该注意的是,年终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仍然应该按记入资本公积的数额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免税期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1、接受现金捐赠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①接受捐赠时,
做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按接受捐赠当期适用税率计算) 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②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不做会计分录; ③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做 借:应交税金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2、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 ①接受捐赠时,做 借:资产 贷:待转资产价值 ②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捐赠收入一次计入当年度损益,做 借:待转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接受捐赠当期适用税率计算)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③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捐赠收入经批准分次计入年度损益。
则各年度末,按调增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做 借:待转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结转当期适用税率计算)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④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做 借:待转资产价值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三)外资企业接受捐赠业务的其他问题 1、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时,应按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做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empirenews.page--] 这一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外资企业是一致的。
2、税法未对
接受捐赠的非现金性资产记入成本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抵扣作出限制。
也就是说,接受捐赠的非现金性资产记入成本费用允许税前列支,这与内资企业的处理有所不同。
二、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规定与会计处理 目前,内资企业因执行会计制度的不同,接受捐赠记入的会计科目有所不同。
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记入“营业外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记入“资本公积”。
1、接受现金捐
赠 根据国税发(1994)1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由于“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现金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会计处理应以财政部文件为准,故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仍然应记入营业外收入)。
所以,企业接受现金捐赠,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接受捐赠时,做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或营业外收入) 2、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 按照财税字(1997)0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接受捐赠时,做 借:资产 贷:递延税款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或营业外收入) ②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出售或清算),当处置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时,做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③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出售或清算),当处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时,做 借:递延税款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或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3、内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处理的特殊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相应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应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