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bfa5207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b00827a.png)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是保障公众健康、预防疾病传播的重要措施。
为了有效地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繁殖,提高环境卫生质量,特制定本工作管理制度。
一、工作目标通过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综合防制措施,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减少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责任分工1、成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2、总务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防制措施、采购防制药品和器械等。
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包括清理卫生死角、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等。
4、保洁人员负责公共区域的日常清洁和卫生维护,及时清理垃圾和积水,防止病媒生物孳生。
三、防制措施1、环境治理(1)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定期清理垃圾和杂物,消除卫生死角。
(2)完善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防止积水孳生病媒生物。
(3)加强对食堂、仓库等重点部位的管理,做好食品储存和加工环节的卫生防护,防止病媒生物污染食品。
2、物理防制(1)安装防蚊蝇纱窗、纱门,使用灭蚊灯、粘鼠板等物理防制设施。
(2)对下水道口、通风口等部位安装防鼠网,防止病媒生物进入室内。
3、化学防制(1)根据病媒生物的种类和密度,合理选择和使用化学防制药品,严格按照药品使用说明进行操作,确保用药安全。
(2)定期开展病媒生物消杀工作,重点对垃圾存放点、厕所、污水沟等部位进行消杀。
4、生物防制(1)合理种植花草树木,增加绿化面积,改善生态环境,吸引有益生物,抑制病媒生物的繁殖。
(2)利用天敌防治病媒生物,如放养食蚊鱼防治蚊虫等。
四、监测与评估1、建立病媒生物监测制度,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掌握病媒生物的种类、分布和密度变化情况。
2、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防制措施,提高防制效果。
3、定期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645aa25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db.png)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病媒生物是一类可以传播病原体的生物,包括虫类、蜱类、鼠类和昆虫等。
这些生物可以携带多种疾病的病原体,如疟疾、登革热、流行性感冒等,对人类健康和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的传播是保护公共卫生的重要措施。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是指为了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份可供参考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一、组织架构1.1成立专门病媒生物防控管理机构;1.2确定机构组织结构和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和应急预案。
二、综合防控2.1了解本地区病媒生物种类和密度等信息,制定针对性综合防控措施;2.2建立便于监测和评估的指标体系;2.3开展职业培训,提高防控水平。
三、监测与评估3.1建立病媒生物动态监测体系;3.2制定监测标准和监测频次;3.3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评估和分析。
四、物理防控4.1对生活区、环境和设施进行卫生处理;4.2对公共场所的垃圾、废弃物和水源进行保洁;4.3加强对排水系统的拦截和消毒处理。
五、化学防控5.1确定合理的化学防控措施;5.2选择有效的杀虫剂和药剂;5.3安全使用化学药剂,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
六、生物防控6.1优化生态环境,增加自然生物界的抵抗能力;6.2推广生物防控技术;6.3建立生物防控机制,建设生物防控示范基地。
七、应急管理7.1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7.2加强对疫情的动态监测;7.3对发生病媒生物传播的区域和人群进行隔离和检测。
八、法律监管8.1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8.2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监管;8.3加强对从其他地区进口的物品的检查和管理。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的关键措施,有助于提高疫情防控工作的效果,保护公共卫生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学校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及流程
![学校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及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6927a832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28.png)
一、总则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对学校师生健康的危害,保障学校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媒生物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组织1. 成立学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学校病媒生物防制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 各部门、班级明确责任人,落实病媒生物防制措施。
三、防制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 科学防治,安全高效。
3. 全民参与,共建共享。
四、防制内容1. 灭鼠:定期开展灭鼠活动,使用安全、环保的灭鼠剂,重点对食堂、宿舍、卫生间等场所进行灭鼠。
2. 灭蚊: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清除积水,定期喷洒灭蚊药,重点防治蚊虫孳生地。
3. 灭蝇:加强食堂、垃圾处理等场所的卫生管理,定期喷洒灭蝇药,消灭蝇类孳生地。
4. 灭蟑螂:定期开展灭蟑螂活动,清除蟑螂藏匿地,使用安全、环保的灭蟑螂剂。
五、防制流程1. 日常巡查:学校病媒生物防制办公室负责每日对校园进行巡查,发现病媒生物孳生地,及时采取措施。
2. 疫情报告:发现病媒生物疫情,立即上报学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并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
3. 预防措施:根据病媒生物防制原则,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活动等。
4. 疫情处理:发生病媒生物疫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消毒、隔离、救治等工作。
5. 信息报告:学校病媒生物防制办公室负责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情况。
六、责任追究1. 学校各部门、班级未按要求落实病媒生物防制措施,导致病媒生物孳生、疫情发生,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 学校病媒生物防制办公室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不到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学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管理制度及流程,确保学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有序开展,为师生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细则(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101abf5d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08.png)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精神,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X 省爱国卫生条例》《X 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鼠类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分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二) 按照“政府组织、全民参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负责、科学管理”的原则。
(三) 专业队伍与群众预防控制相结合原则。
(四) 整治环境卫生、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原则。
第二章措施与要求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落实工作经费;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采集、完善档案资料,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五条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
每年开展春冬两季集中灭鼠和夏秋两季集中灭蚊、灭蝇、灭蟑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六条加强病媒生物孳生地的管理和重点行业、单位的防蚊蝇防鼠设施建设。
(一)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设计符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的排水、排污和垃圾、粪便处理等卫生基础设施。
(二)建造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三) 养殖、餐饮、仓储、酿造及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农贸市场、施工工地等特殊行业和场所,在生产、加工、储存、经营、运输、养殖过程中及废弃物处理方面,应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防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方案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985a9f91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df.png)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方案病媒生物是指可以传播疾病的生物,包括蚊子、蝇类、跳蚤、蜱虫等,它们是许多重要传染病的传播媒介。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的传播,需要制定专门的预防控制管理方案。
本文将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方案进行详细介绍,以期提高公众对这一重要问题的认识和重视。
一、病媒生物的识别和监测1. 了解常见病媒生物:对蚊子、蝇类、跳蚤、蜱虫等常见病媒生物的特征和习性进行了解,以便及早发现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加强监测: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对病媒生物的分布、数量和活动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防范可能的传播风险。
二、环境治理和卫生管理1. 消除孳生源:对可能孳生病媒生物的环境进行检查和清理,包括清理垃圾、消除污水积水、修理漏水管道等,以减少病媒生物的滋生条件。
2. 环境改善:通过植被覆盖、喷洒杀虫剂等手段,改善环境条件,减少病媒生物的栖息地。
三、个人防护和健康教育1. 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宣传教育、媒体宣传等方式,加强公众对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认识,培养正确的防护意识。
2. 个人防护:倡导公众定期清洗室内外环境、使用蚊帐、涂抹驱蚊剂等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与病媒生物的直接接触。
四、化学防治和生物防治1. 合理使用杀虫剂: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化学防治措施,使用符合标准的杀虫剂进行环境处理和室内驱虫,但需谨慎使用,避免对环境和人员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2. 推广生物防治技术:积极推广生物防治技术,通过释放寄生性昆虫、引入天敌等方式,控制病媒生物的数量,减少化学防治的依赖。
五、综合管理和应急响应1.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政策法规体系,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和监督管理。
2. 应急响应机制:建立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应急响应机制,一旦出现疫情,能够迅速响应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管理方案涉及多个方面,需要政府、社区、医疗机构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案,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疾病,保障公众健康。
标准--全爱卫发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标准--全爱卫发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3f14dec5ef7ba0d4a733b60.png)
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控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一)蚊;(二)蝇;(三)蟑螂;(四)鼠;(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国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四)表彰奖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五)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要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防制病媒生物工作制度
![防制病媒生物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d7a98fe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38.png)
防制病媒生物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的滋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传播疾病,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的生物,如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
第三条防制病媒生物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科学防控、全民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领导,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参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自觉维护环境卫生,配合政府开展防制工作。
二、组织管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职责,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工作落实。
第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制度,制定防制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第九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病媒生物监测工作,建立监测网络,定期对病媒生物密度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病媒生物疫情动态。
第十条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动员全社会参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人民群众的防制意识和参与度。
三、防制措施第十一条防制病媒生物工作应当采取环境治理、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综合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第十二条环境治理措施包括:(一)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理垃圾、粪便、积水等,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地。
(二)完善公共设施,合理设置垃圾桶、垃圾箱、排水沟等,防止病媒生物滋生。
(三)加强食品经营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规,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三条化学防治措施包括:(一)合理使用化学药物,选择高效、低毒、环保的药物,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20〕7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20〕7号](https://img.taocdn.com/s3/m/284df59d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08.png)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7日潍坊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以下简称“防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包括鼠、蝇、蚊、蟑螂等病媒生物。
第四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专群结合的方针,采取环境综合治理、消除和控制孳生地及直接杀灭等综合防制措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工作预算。
第六条各级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各级爱国卫生工作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制定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方案,提供技术指导、培训;负责病媒生物分布、侵害及密度的监测、药物敏感调查、防制效果评价等工作,并定期将相关结果报送当地爱国卫生工作机构。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规定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ce6f543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a7.png)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鼠、蚊、蝇、蟑螂等;第三条本团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坚持如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原则;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原则;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原则;四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原则;五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原则;第五条病媒生物防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消除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第六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七团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抗药性测定、密度监测、消杀药械应用效果评估和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并及时将辖区的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等情况和相关疫情通报同级爱卫办;社区和连队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第七条各社区和连队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年终中考核,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由团财政列支;社区、连队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由各自负担;第八条爱卫会应当制定辖区病媒生物防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活动,加强检查、监督,并做好年度工作总结;第九条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一把爱国卫生事业中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二财务科应做好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的保障工作,为病媒生物防制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三疾控中心负责开展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爱卫办负责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公共广场和绿化带等团场公共区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四物业负责垃圾运输工具、容器及公厕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社区负责城市主次干道、街巷、桥梁、公园、公共广场和绿化带等团场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环境治理工作;五农业科负责组织农田灭鼠工作;六七团中学负责各类学校卫生设施的完善、开设“四害”防制知识课和组织学生参加病媒生物防制活动;七工商建商科负责监督完善集贸市场、集市摊点场所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八宣传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和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九疾控中心负责饮用水源的监测和保护,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十水管所负责农村人、畜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工作;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配合卫生部门控制地方病、寄生虫病的传播;第十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工责任制;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办公、经营场所,由相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负责;二团场的街道由所在社区负责;三实行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社区负责;四建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在建工地由承建单位负责,建设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拆迁工地由拆迁单位负责,七团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五责任不明确的区域,由爱卫办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第十一条爱卫会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等活动,每年统一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不少于2次;第十二条宾馆、饭店、食品加工、食堂、集贸市场、医院、学校、建筑工地等场所是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重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除执行国家和兵团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同时应做好如下工作:一对易招致或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二采取各种防鼠、灭鼠措施,用堵洞、器械捕捉、毒杀等办法消灭老鼠;三妥善处理垃圾,严禁随地倾倒、堆放,垃圾盛装容器应加盖,日产日清;采取诱捕、拍打和毒杀等办法消灭成蝇;四整治各自责任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地,采取生物、物理、化学等办法消灭幼虫和成蚊,防止水体和积水中孳生蚊幼和蛹;五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蟑螂栖息场所,积极采取各种方法杀灭蟑螂;六宾馆、饮食以及食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设置合格的防鼠、防蝇和防蚊设施;七养殖场、饲养场、市场三鸟档等应当采取环境综合治理措施,及时清理禽畜粪便等有机废料,经常冲洗场所,定期进行药物喷洒,不孳生病媒生物,不污染周围环境;第十四条设立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或增加此类经营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械;严禁生产、配制、销售和使用国家禁用和伪劣的灭鼠和卫生杀虫药物;第十六条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予公示;第十七条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将每年提供服务的对象、工作方案、消杀情况和药械进销、使用情况书面报爱卫办备案;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提供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的机构应当确保病媒生物防制质量;第十九条爱卫办聘任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监督员应当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担任,具体职责如下:一依据本办法对辖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宣传病媒生物防制知识,指导病媒生物防制检查员工作;三协助有关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条社区和爱卫会设立病媒生物防制检查员,由爱卫办聘任,并报师爱卫办备案;检查员职责如下:一在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指导下,检查、督促本辖区单位、住户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二协助监督员处理违反本办法的事件;第二十一条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e0d1f63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da.png)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病媒生物指传播疾病的生物媒介,如蚊子、苍蝇、跳蚤、臭虫等昆虫,以及啮齿类动物。
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对于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和预防病媒生物,建立一份关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十分必要。
下面就是一份关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的范文,供参考:一、制度目的为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提高环境卫生水平,保障公共健康,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三、责任部门及人员1.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监督检查病媒生物防治情况,及时处置病媒生物暴发事件。
2. 相关部门及单位:各单位要全力配合病媒生物防控工作,做好属地病媒生物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预防措施1. 垃圾分类处理:加强对垃圾的分类和定期清理,减少中转站和垃圾填埋场中的病媒生物滋生源。
2. 环境整治:定期清理公共环境,消灭病媒生物滋生地,如污水、积水、杂草等。
3. 药剂喷洒:对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区域进行药剂喷洒,控制病媒生物的数量。
4. 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宣传病媒生物的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应急处置一旦发现病媒生物暴发或扩散,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灭鼠、灭蚊等措施,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处置。
六、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巡查和监测机制,对预防控制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奖惩机制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对履职不力或者玩忽职守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即是一份关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7b21320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28.png)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一、定义
1、病媒生物:指以捕食有害生物、寄生有害生物或者通过传播有害生物为主要生存和繁殖方式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
2、预防控制: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媒生物的产生和传播,保护公众、动物健康的行为。
二、管理目标
1、确保各行各业用人单位能够有效控制病媒生物的产生和传播;
2、加强对病媒生物监测、研究与防治等工作;
3、帮助企业、行业和区域,提升生产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
4、健全市场机制和行业标准,改善社会治理环境;
5、科学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控行为。
三、科学防治措施
1、建立检测机制,对季节性病媒生物的活动动态进行监控,及早发现病媒生物的存在;
2、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公众意识,建立社会化监督;
3、建立物种登记制度,掌握病媒生物的迁移和传播规律;
4、采用先进的病媒生物控制技术,包括毒理毒剂、有机磷、抗生素等;
5、强化检验检测标准,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四、责任划分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有效的安全防护工作机构,制定、实施安全防护方案,确保安全防护工作有序进行,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2、政府:负责制定有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加强监督检查,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落实到位。
3、工会:负责加强劳动监察,促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做好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
4、医疗机构:负责对病媒生物的监测研究,提出科学的预防控制措施,确保治疗的有效性。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3篇)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7303b96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46a270b.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传播疾病的各种生物,包括蚊、蝇、鼠、蜱、螨等。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科学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预防控制措施第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病媒生物监测,掌握病媒生物种类、密度、分布和季节性变化等基本情况;(二)开展病媒生物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病媒生物防治意识;(三)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病媒生物进行综合防治;(四)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五)加强医疗机构、学校、宾馆、餐饮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六)加强农业、林业、畜牧业等领域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七)加强病媒生物防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八)加强病媒生物防治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病媒生物监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病媒生物种类、密度、分布和季节性变化;(二)病媒生物与疾病的关联性;(三)病媒生物防治效果评估。
第八条病媒生物防治方法应当包括以下几种:(一)物理防治:如设置防蚊纱窗、防鼠网、防蝇门帘等;(二)化学防治:如使用杀虫剂、驱虫剂等;(三)生物防治:如引入天敌、使用生物制剂等;(四)生态防治:如改善环境卫生、治理孳生地等。
第九条病媒生物孳生场所的消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清理垃圾、粪便、积水等;(二)整治环境卫生,消除孳生地;(三)加强公共场所、居民区、农业、林业、畜牧业等领域的环境卫生管理。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f232a62af45b307e871978b.png)
全国爱卫办、卫生部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控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2009年10月29日,全国爱卫会、卫生部联合印发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该《规定》共二十条,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爱卫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一)蚊;(二)蝇;(三)蟑螂;(四)鼠;(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国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四)表彰奖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五)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要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e0da8f0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ea.png)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病媒生物是指能够携带并传播病原体的生物媒介,如蚊子、蝇虫、蜱虫等。
这些病媒生物能够传播各种疾病,对人们的健康造成威胁。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带来的疾病传播,需要建立健全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
以下是一份关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的草拟:一、总则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所致疾病,维护人民健康,保障公共安全,本制度制定。
二、工作目标1. 提高对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认识,加强预防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
2. 减少病媒生物的产生和传播,降低疾病传播的风险。
3. 提高病媒生物监测和防控水平,确保公共环境卫生安全。
三、组织管理1. 成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病媒生物防控工作。
2. 设立病媒生物防控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3. 配备专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工作队伍的专业水平和执行力。
四、监测与评估1. 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系统,定期监测卫生安全隐患,及时掌握病媒生物传播风险。
2. 对疫情发生地进行定期评估和风险分析,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3. 加强病媒生物病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全面。
五、预防控制1. 制定病媒生物防控工作计划,按期进行防疫巡查和清除工作。
2. 建立疫点清除机制,及时清除病媒生物滋生地和孳生源。
3. 推广病媒生物防治知识,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自我防护意识。
4.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卫生设施和条件,减少病媒生物滋生繁殖的环境。
六、应急处理1. 建立健全的病媒生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疫情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好疫情期间的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七、宣传教育1. 加强病媒生物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利用多种媒介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疫情防控工作的社会参与度和支持度。
病媒生物防治规章制度
![病媒生物防治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21c477c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801f069.png)
病媒生物防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病媒生物的防治工作,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病媒生物是指能携带、传播疾病的生物,包括蚊虫、苍蝇、蜱虫等。
病媒生物防治是指通过控制、监测、消灭病媒生物,预防疾病传播。
第三条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推动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完善防治措施,提高防治效果。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机制,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加强对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其他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未作规定的,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防治措施第七条着力消灭病媒生物的繁殖地,清除废弃物、积水、杂草等环境因素,减少病媒生物的生存空间。
第八条加强卫生宣传,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第九条加强对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及时发现病媒生物的活动轨迹和传播疫情,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十条加强科学研究,不断提高病媒生物防治技术水平,推动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对认定为病媒生物防治重点区域和单位,监督部门应当加大监督力度,确保病媒生物的防治工作得到保障。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四条对阻碍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拒不整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违反病媒生物防治规章制度的行为,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6b093ea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8e.png)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湖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鼠类和蚊、蝇、蟑螂等害虫。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坚持群众动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科学管理、分类指导和群众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遵循以管理环境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方针,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五条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考核、协调工作。
市、县(市、区)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大力宣传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动员群众参预病媒生物防治控制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工作。
第七条医院、宾馆、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造工地、农贸市场、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操纵情况作为审批条件之一。
对防范、消杀措施不落实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第十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分工责任制。
(一)公共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窨井、下水道、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公用垃圾桶(箱)、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和场所由市政园林部门负责;(二)河道等属于水利部门管理的区域由水利部门负责;(三)城镇居民区及居民区附设的垃圾房(桶、箱)、蓄粪池由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四)农村垃圾房(桶、箱)、蓄粪池、水塘、沟渠以及农村生产用有机垃圾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五)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六)拆迁、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七)单位内部和居民住宅由单位和居民负责;(八)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负责。
病媒防止工作制度
![病媒防止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4ad754a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31.png)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卫生运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管理,全面提高病媒生物防制水平,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作用,形成全民参与的病媒生物防制良好氛围。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包括鼠、蚊、蝇、蟑等病媒生物的防治。
二、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指导、监测、评估和培训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三、防制措施第八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要结合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下水道等病媒生物孳生地的治理,彻底清除卫生死角。
第九条实施病媒生物防制措施,应当遵循科学、安全、环保的原则,合理选择和使用药剂,避免对环境和非靶生物造成危害。
第十条定期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掌握病媒生物密度和种群分布情况,及时调整防制策略和措施。
第十一条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制意识和参与度,形成全民参与的病媒生物防制良好氛围。
四、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考核制度,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dd35108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a0.png)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是保障公共卫生和人民健康的重要措施。
为了有效控制病媒生物的滋生和传播,预防疾病的发生和流行,提高生活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工作管理制度。
二、工作目标通过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综合防制措施,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减少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加强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滋生地,从源头上预防病媒生物的滋生和繁殖。
(二)综合防制采用环境治理、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综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三)专业指导依靠专业病媒生物防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和支持,提高防制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群众参与广泛宣传病媒生物防制知识,提高群众的卫生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四、职责分工(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成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制定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保障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爱卫办职责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和评估,制定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方案,培训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员,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三)各部门职责1、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卫生健康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加强对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监测和防控。
2、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垃圾清运、污水处理、公厕管理等工作,消除病媒生物滋生地。
3、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督促落实防制措施。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住宅小区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加强物业管理,督促落实环境卫生整治和防制措施。
5、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卫生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办公楼病媒生物防制制度
![办公楼病媒生物防制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71986fa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d3.png)
办公楼病媒生物防制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保障办公楼内部环境的清洁、健康与安全,防止病媒生物的滋生、传播,减少员工患病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防制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办公楼内的所有岗位和员工,包括管理人员、保洁员、保安人员等。
三、定义1.办公楼病媒生物:指可能携带并传播疾病的生物,如蚊子、苍蝇、老鼠等。
2.报告:指员工在发现病媒生物的情况时,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3.防制:指对病媒生物的滋生、传播进行预防和控制。
四、责任及义务1.管理部门的职责:1.1.制定和完善防制制度,确保其有效实施。
1.2.在办公楼的洗手间、垃圾处理站、停车场、食堂、办公区等易滋生病媒生物的区域设立相应的防制措施。
1.3.定期开展病媒生物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防制知识和工具。
1.4.配置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病媒生物的监测和防制工作。
1.5.负责对办公楼内的卫生环境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1.6.对于病媒生物的滋生、传播现象进行调查,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2.员工的责任:2.1.遵守并执行本制度,主动、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发现的病媒生物情况。
2.2.保持办公区域的清洁和整洁,不随意乱丢垃圾。
2.3.避免食品在办公区域内食用,如有需要应前往食堂就餐。
2.4.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防制工具,如杀虫剂、蚊香等。
2.5.参与病媒生物防制宣传和培训,提高自身的防制意识和能力。
五、预防措施1.室内环境卫生1.1.定期清理办公桌、椅子、地板、墙壁等,保持整洁。
1.2.定期清理卫生间、更换洗手液等卫生用品。
1.3.定期清理办公区域的垃圾桶,保持卫生环境干净。
1.4.定期开展室内通风,改善空气流通。
2.防治病媒生物繁殖2.1.定期检查和清理排水沟和下水管道,防止积水成为病媒生物的滋生场所。
2.2.安装和维护防虫网,确保窗户和通风口的密封性。
2.3.定期清理办公楼外的垃圾箱和垃圾站,避免吸引病媒生物。
2.4.加强对植物的管理和养护,防止病媒生物寄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控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卫生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
(一)蚊;
(二)蝇;
(三)蟑螂;
(四)鼠;
(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
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国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
(四)表彰奖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
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要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可以根据当地病媒生
物活动高峰规律,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
按照当地爱卫会的部署,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九条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站、
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第十条城镇建设规划要包括治理蚊蝇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
物侵害的设施。
第^一条农村地区要结合改厕、环境改造、垃圾与粪便
管理等工作,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础上,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
制工作。
第十二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爱卫会要组织专业机构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有责任单位的,要及时责令整改。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第十六条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可以建立公示制度,以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
(一)有合法资质;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第十七条各级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工作预算。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的研究,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第十九条各级爱卫会要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