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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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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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中央商场:2019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中央商场:2019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1、预计公司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44,500 万元至-64,500 万元。

2、公司本期业绩预亏主要原因是:(1)地产板块部分项目计提存货减值准备和土地增值税增加,以及项目完工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形成财务费用增加等因素形成地产亏损扩大;(2)百货板块新开沭阳店形成亏损和徐州店租赁经营租金支出增加;(3)新业态板块部分项目转型,对持续亏损或不达预期项目进行有序退出,形成亏损较上年扩大;(4)商管公司经营成本增加导致亏损扩大。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一)业绩预告期间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 2019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仍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44,500 万元至 -64,500 万元。

因此,预计公司将出现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的情况。

2、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 -40,700 万元至-60,700 万元。

3、本期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037.02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2,043.60万元。

(二)每股收益:-0.299元。

三、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1、地产板块部分项目计提存货减值准备和土地增值税增加,以及项目完工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形成财务费用增加等因素形成地产亏损扩大;2、百货板块新开沭阳店形成亏损和徐州店租赁经营租金支出增加;3、新业态板块部分项目转型,对持续亏损或不达预期项目进行有序退出,形成亏损较上年扩大;4、商管公司经营成本增加导致亏损扩大。

企业风险管理_三江学院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企业风险管理_三江学院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企业风险管理_三江学院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数字人民币设计兼顾实物人民币和电子支付工具的优势,既具有实物人民币的特点,又具有电子支付工具的特点。

数字人民币不具备以下哪项特点?参考答案:容易伪造2.数字人民币是哪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支持银行账户松耦合功能,与实物人民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

参考答案:人民银行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PEST分析的因素是?参考答案:替代品4.即将乘坐长途大巴的顾客,购买意外险。

此风险措施是()。

参考答案:风险转移5.在非财务因素分析中,对借款人还款记录的持续监控属于()。

参考答案:还款意愿分析6.某创业三年的净水器生产企业,大股东以其拥有的国内先进的渗透膜技术以及部分现金投入企业进行生产经营,近两年销售额年均增幅在25%以上。

为了获得拓展污水处理工程业务所需的资金,并将长期借款置换为权益资本,企业刚完成向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

该企业属于( )。

参考答案:高经营风险与低财务风险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分析企业战略应收集的外部信息是?参考答案:企业组织结构8.福海公司是中国著名的肉类加工企业,为了保持业绩的持续增长,福海公司近年来陆续收购了几家规模较大的养殖场、肉类连锁超市,福海公司采取的发展战略属于?参考答案:一体化战略9.麦当劳快餐连锁公司宣布在中东开设连锁店,但并不出售猪肉汉堡,只出售牛肉汉堡、鸡肉汉堡和鱼肉汉堡。

这说明麦当劳快餐连锁公司在战略分析中考虑规避什么风险( )。

参考答案:社会和文化风险10.风险管理起源于( )。

参考答案:美国11.FMEA的目的是什么参考答案:能够容易、低成本地对产品或过程进行修改,从而减轻事后危机的修改,找到能够避免或减少这些潜在失效发生的措施12.FMEA是什么参考答案:潜在的失效模式及后果分析13.目前,中国保险公司普遍采用的保险分类依据()。

参考答案:风险标的分类14.风险管理文化的精神核心和最重要和层次的因素是()。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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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分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分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分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范围:一般经营范围:代理商场经过批准的进出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紫金投资集团、商贸旅游集团、安居建设集团、新农发展集团的决定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紫金投资集团、商贸旅游集团、安居建设集团、新农发展集团的决定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紫金投资集团、商贸旅游集团、安居建设集团、新农发展集团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6•【字号】宁委[2012]185号•【施行日期】201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紫金投资集团、商贸旅游集团、安居建设集团、新农发展集团的决定(宁委〔2012〕185号)为全面落实市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推动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在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中的基础支撑和战略引导作用,根据《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的意见》(宁委发〔2012〕34号),现就组建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紫金投资集团”)、南京商贸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商贸旅游集团”)、南京安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安居建设集团”)、南京新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农发展集团”)作出以下决定:一、调整重组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资集团”)。

调整重组的原则是“产业相近、业务相关、管理协同”和“资产、人员、债务同步调整”。

分类重组国资集团所属企业及资产,划入市级党政机关、参公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属相关企业(股权),组建紫金投资集团、商贸旅游集团、安居建设集团、新农发展集团。

国资集团所属南京文化艺术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有限公司、南京国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大明文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陵大报恩寺塔文化发展基金会等文化类企业(股权)划入南京市文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紫金投资集团主要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担保等金融企业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资产运营管理。

集团资产包括:南京紫金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投资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全资、控(参)股企业(名单附后),划入市级党政机关、参公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属的南京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汉能创业投资中心等相关企业、股权(方案另发)。

南京中商:SAP助力南京中商实现财务 业务一体化

南京中商:SAP助力南京中商实现财务 业务一体化

实施概览公司介绍实施目标为什么选择SAP 项目应用项目实施主要收益未来计划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商”)是一家拥有76年历史的零售品牌,迄今为止已经发展为多业态、跨地域、集团化经营的上市企业。

未来集团的发展目标是通过网点扩张和建立自有电子商务平台,形成线上线下互相促进,百货、精品、奥来店和文化娱乐服务并举的多元化经营模式。

新的经营战略给内部的信息化建设带来了巨大挑战,信息系统不仅要覆盖每一块业务,还要灵活支撑企业的业务创新和快速发展。

2012年,南京中商采购和部署了包括SAP ERP 、财务、人力资本等模块在内的SAP 解决方案,建立了新一代的信息化平台,为公司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公司名称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业 零售产品和服务零售SAP® 解决方案SAP® ERP , S y ba se ® Unw i r ed P l a t for m , SAP R e a l E st a te Mana geme n t实施概览公司介绍实施目标为什么选择SAP 项目应用项目实施主要收益未来计划创行业一流连锁品牌,做基业常青百年“中央”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36年,是拥有76年悠久历史的老字号企业,公司由过去的个单体店,发展成为现在多业并存、跨地域经营的大型商业集团、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0280),拥有7家连锁百货店、3家仓储超市以及越过200万平方米的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在规模、效益、管理等核心竞争力上都有所突破和提升。

2011年,集团公司共实现销售逾100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2% 以上;其中位于新街口核心商圈的中心店实现销售35.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5%,业绩和增幅在全国商业同行中名列前茅。

创行业一流连锁品牌,做基业常青百年”中央”,一直是公司长期的战略性目标。

基于此,公司确立了持续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新坐标,而且正全力推进集团化、连锁化、社会化建设的进程,努力打造具有较强实力的现代化商业集团公司。

600280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2021-01-23

600280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2021-01-23

证券代码:600280 证券简称:*ST中商公告编号:2021-007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月22日(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公司二楼会议室(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祝珺先生主持,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会议议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董事祝媛女士因事务未能参与本次会议;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3、董事会秘书官国宝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一)非累积投票议案1、议案名称: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2、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3、议案名称: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获通过。

其中,本次会议议案1为特别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议案3为关联交易议案,参会关联股东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祝静、张秋子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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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食品、卷烟、雪茄烟零售;保健食品、针纺织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中央商场(600280)2015-2019年二季度财务报表数据-原点参数

中央商场(600280)2015-2019年二季度财务报表数据-原点参数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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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商场(600280)2015-2019年二季度财务报表数据-原点参数
目录
公司基本信息 资产负债表-BS(本币) 资产负债表-BS(人民币) 资产负债表-BS(美元) 利润表-IS(本币) 利润表-IS(人民币) 利润表-IS(美元) 现金流量表-CF(本币) 现金流量表-CF(人民币) 现金流量表-CF(美元) 报表货币换算汇率表
报表期间: 2015-2019
内容
说明 — 原始财报,可登陆原点参数"全球上市企业数据库"查看。 — 文件格式为EXCEL,按表分开存放,详见附表。 — 所有科目为中文 — 所有货币换算为报告期当期汇率
— 本币为公司财报原始的货币
公司名称 公司英文名称 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交易所 成立时间 上市时间 注册地址 员工数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详细报表,见EXCEL附表。
公司基本信息表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 CENTRAL EMPORIUM STOCKS CO., LTD. 中央商场 600280 上海证券交易所 1991-06-22 2000-09-26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79号 4283
公司简介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百货零售 的中国公司。该公司经营连锁百货商场和仓储超市, 销售鞋 帽、珠宝、钟表、化妆品、食品、通讯产品、男女服装、针织 内衣、家居用品和家用电器等。该公司还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 售业务 ,并提供旅游服务。该公司主要于中国江苏省、山东 省、河南省、湖北省和安徽省开展业务。

中国本土零售企业排名(超市、百货)

中国本土零售企业排名(超市、百货)

排名企业名称业务1 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百货/超市/便利店2 大连商场集团有限公司百货/超市/便利店3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专业4 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百货/超市/便利店5 家乐福(中国部分) 大超6 上海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超市/大超/便利店7 江苏苏宁电器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业8 三联商社专业9 华润万家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大超/便利店10 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超市/大超/便利店11 上海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专业12 苏果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大超/便利店13 北京物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超市/大超/便利店14 天津劝业华联集团股份公司百货/超市/便利店15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公司百货/超市/便利店16 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百货/超市/便利店17 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大超18 沃尔玛中国有限公司大超19 广州百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百货20 江苏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百货/仓储/便利店21 锦江江麦德隆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仓储22 家世界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仓储/餐饮23 北京京客隆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超市/大超/便利店24 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专业25 好又多超市连锁公司超市/大超/便利店26 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有限公司百货27 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仓储/便利店28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百货/超市/便利店29 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大超/仓储30 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百货31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货/超市/便利店32 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专业33 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货/超市/便利店34 深圳市人人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大超35 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百货/超市/大超36 上海豫圆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百货37 天津滨江集团有限公司百货38 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超市/大超/便利店39 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超市/大超40 北京新燕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百货/超市/便利店41 天津克瑞思(集团)有限公司家乐分公司超市/大超42 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百货43 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货/超市/便利店44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百货/超市/便利店45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百货46 成都红旗连锁有限公司超市/大超/便利店47 成都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百货/超市/便利店48 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有限公司百货/超市/便利店49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货50 东方家园有限公司专业51 河南通利量贩有限公司超市/大超/便利店52 山东省威海糖酒采购供应站超市/大超/便利店53 石家庄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百货54 深圳茂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百货/超市/便利店55 安徽商之都有限责任公司百货56 武汉广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百货57 济南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百货58 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百货59 北京西单友谊集团百货60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货/超市/便利店61 南京福中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专业62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百货63 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百货/超市/便利店64 捷强烟草糖酒(集团)连锁有限公司超市/大超/便利店65 杭州大厦购物中心百货66 上海可的便利店有限公司超市/大超/便利店67 宁波三江购物俱乐部有限公司超市/大超/便利店68 西安开元商城有限公司百货69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货70 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超市/大超71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百货72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百货73 辽宁兴隆百货集团百货74 河南八方电器有限公司专业75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百货76 好美家装潢建材有限公司超市/大超/便利店77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货78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百货/超市/便利店79 深圳市岁宝百货有限公司百货/超市80 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超市/大超/便利店81 北京市亨得利瑞士钟表有限责任公司专业82 华糖洋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超市/大超83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百货大楼百货84 广州友谊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百货85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购物中心百货86 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百货87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货88 南昌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百货/超市/大超89 深圳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超市/大超90 深圳市顺电器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百货/超市/大超91 河南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百货/超市/大超92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货93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百货94 华普超市有限公司超市/大超95 青岛维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货/超市/便利店96 湖南步步高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超市/大超97 武汉工贸有限公司超市/大超98 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超市/大超99 东北制药集团公司供销公司专业100 北京小白羊超市连锁总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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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提供担保的公告

中商:提供担保的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被担保人名称1、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2、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1、公司本次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50,0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额度,已累计为其提供担保101,557万元。

2、公司本次对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额度,已累计为其提供担保7,500万元。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本次担保属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方式。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230,953.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3.88%,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227,170.4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3,783.56万元。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对外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3,783.56万元,其中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1,274.56万元,济宁中央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提供担保2,509万元(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均发生于本公司收购上述两公司股权之前)。

一、公司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办理总额不超过50,000万元的借款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的议案(一)、担保情况概述为建立集团内资源共享的融资平台,扩大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简称“联合营销”)的融资规模,支持联合营销的经营发展,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拟为联合营销提供累计总额不超过50,000万元的最高额借款担保额度,在此担保额度内联合营销向各机构申请担保贷款,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最高额担保额度有效期三年。

2020年8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办理总额不超过50,000万元的借款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联合营销提供上述担保。

南京中商

南京中商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介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36年,是拥有76年悠久历史的老字号企业,公司由过去的一个单体店,发展成为现在的多业态并存、跨地域经营的大型商业集团、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280),拥有7家连锁百货店、3家仓储超市以及超过200万平方米的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在规模、效益、管理等核心竞争力上都有所突破和提升,规模在华东地区单体店行列中首屈一指。

2011年,集团公司共实现销售逾100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2%以上;其中位于新街口核心商圈的中心店实现销售35.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5%,业绩和增幅在全国商业同行中名列前茅。

2005年,雨润集团以47%控股南京中商后,南京中商集团对市场信息的把握更加敏锐,依托雨润集团良好的投资平台,遵循项目优质、设计超前的原则,重点以太湖地区、皖江经济带、长三角地区及重点城市的商业地产为目标,通过自建和租赁的形式,大力发展城市综合体。

目前,南京中商已完成6个城市综合体项目的规划设计,其中湖北大冶已于2011年12月31日隆重开业,南京雨润国际广场、安徽铜陵等已进入开业筹备阶段,淮安雨润中央新天地、徐州中央国际广场、宿迁雨润广场、泗阳雨润广场、扬中雨润广场等大型城市综合体也已正式开工。

城市综合体项目的发展更大程度扩大了企业连锁经营集团化的规模。

十二五期间,中商集团计划新增连锁百货项目30家,其中城市综合体10家,力争五年达到连锁门店总数40家。

力争2015年集团公司总体销售规模达到300亿,其中百货主业销售目标200亿,商业地产项目销售目标100亿,实现净利润五年倍增目标。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南京中央商场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食品、卷烟、雪茄烟零售;保健食品、日用百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600280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600280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诉前调解特别告知书∙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涉案金额:12,969,040.41元∙本次诉讼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且工程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句容雨润中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句容雨润”)及第三方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弘高”)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赵加建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1年8月6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特别告知书,相关情况如下: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受理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受理法院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原告:赵加建地址: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常州路西湖玺庄园3-2幢被告一:句容雨润中央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博地址:句容市华阳镇华阳东路1号被告二: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珺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79号第三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明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3号楼二、原告赵加建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2016年4月8日,原告借用第三人名义与被告一签订《句容雨润国际广场项目商业百货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一发包的句容雨润国际广场商业百货装修工程,该工程采用固定单价结算,约定工期为240天。

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开工,于2017年4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

被告一至今仍未完成审计,也未支付工程款,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10,395,031.02元及利息2,574,009.39元(暂计至2021年7月18日,自2021年7月19日起,以10,395,031.02元为基数,按照1.5倍LPR 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暂合计12,969,040.41元。

企业信用报告_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1 被执行人 ....................................................................................................................................................12 5.2 失信信息 ....................................................................................................................................................12 5.3 裁判文书 ....................................................................................................................................................12 5.4 法院公告 ....................................................................................................................................................14 5.5 行政处罚 ....................................................................................................................................................14 5.6 严重违法 ....................................................................................................................................................14 5.7 股权出质 ....................................................................................................................................................14 5.8 动产抵押 ....................................................................................................................................................14 5.9 开庭公告 ....................................................................................................................................................14

朱智慧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智慧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智慧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5【案件字号】(2019)苏行终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昕苗青朱慧珺【审理法官】李昕苗青朱慧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朱智慧;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朱智慧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朱智慧【当事人-公司】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柳筱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李振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柳筱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李振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柳筱李振【代理律所】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朱智慧;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第三人合法性不予受理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祝义材公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祝义材公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祝义材公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9.11
•【文号】证监许可[2009]937号
•【施行日期】2009.09.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祝义材公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937号)
祝义材:
你报送的《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公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二、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应当会同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妥善办理要约收购的相关手续。

四、你在要约收购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物业信息之中央商场

物业信息之中央商场

中央商场基本信息1.物业标签名称中央商场总面积5万平方米所属商圈新街口商办面积商业类别百货商场公寓面积总投资写字楼面积开业时间2000年10月停车位10000平方米的汽车泊位投资单位中商集团电梯数40部自动扶梯、电梯设计单位中商集团物业费管理单位中商集团塔楼高度2.物业简介(图文并茂)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大型零售骨干企业,现有员工3000多人,营业面积5万平方米,99年销售额11亿元。

公司主营百货零售业、酒楼餐饮、生产资料、房地产、广告等,兼营批发,并享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

公司始建于1936年,在海内外有较大的影响和较好的信誉。

在64年的历史中,公司的经济效益在全国同行中始终名列前茅。

先后荣获“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店、“全国用户满意服务企业”等荣誉称号。

拥有一支“全国劳模”、“全国人大代表”、“半月谈思想政治工作创新特等奖”获得者、省市劳模等优秀员工队伍。

为适应市场消费升级换代,领导时尚消费潮流,公司坚持改革创新、锐意进取。

今年四月,公司的中央金城仓储超市成功开业,日销售达200多万元。

公司A股也于2000年9月26日上市发行。

南京中央商场正在崛起的智能型、多功能、现代化的中外名品云集、时尚百货荟萃的超大型购物中心已于今年10月隆重开业。

购物中心地处南京新街口商业中心,具有突出的区位优势;卖场达5万平方米,具有突出的体量优势;商品超过12万种,具有突出的品牌和品种优势;集时尚购物、娱乐健身、茶座餐饮、商务休闲等项目为一体,具有突出的功能优势;设10000平方米的汽车泊位,设40部自动扶梯、电梯、方便购物,设电脑控制系统全程管理商品经营,设宽广恢弘的门前广场和明亮剔透的两个场内中庭提供观光游览,具有突出的设施优势,是大众消费时尚购物的中心,是工商企业市场信息的中心,是便民利民社区服务的中心。

购物中心以全新的经营理念,全新的市场定位,全新的管理机制,全新的服务技能,全新的企业形象,全面展示现代商业的风采,全力争当现代商业的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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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收购利安人寿部分股权意向书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签订的仅为股权合作意向书,属股权收购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该意向书是否能付诸实施及实施过程均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股权收购价格尚不确定,本次股权收购事宜的实施尚需要签订相关正式的协议或合同,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等前置程序。

3、本意向书及其后续的协议或合同的履行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履约能力、市场、政策和法律等方面。

4、收购价格将在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详细尽职调查后,双方根据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和评估的结果协商后确定。

5、待本次收购价格确定后,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此项收购事项并公告,届时将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本次收购系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概述
2015年7月20日,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集团)签订《股权合作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公司就收购利安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4.90%股权(暂定)与雨润集团达成了初步意向,收购价格将在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详细尽职调查后,双方根据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和评估的结果协商后确定。

待本次收购价格确定后,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此项收购事项并公告,届时将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收购系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意向书属于交易各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约定,具体收购事项须经交易各方进一步协商后签署正式协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实际控股人祝义财先生投资的全资子公司。

三、交易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资料
公司名称: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20000000100263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5号雨润国际广场B1楼8-13层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
注册资本:25亿元
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现有股权结构
利安人寿成立于2011年7月14日,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利安人寿20%股权,系第一大股东。

3、基本情况
利安人寿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一家全国性人身保险公司,股东由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等6家国有大型企业和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月星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知名民营企业组成。

利安人寿总部位于南京,于2010年9月3日经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10]1067号)批复同
意发起筹建,并于2011年7月14日领取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320000000100263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利安人寿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人身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以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利安人寿在江苏、安徽、河南、北京设立了4家分公司,四川、山东分公司获准筹备。

截止2015年5月,利安人寿实现营业收入62.5亿元,净利润2.03亿元(未经审计)。

四、收购意向主要内容
甲方: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收购标的及收购价格
1、甲方合法持有利安人寿20%股权,甲方同意乙方拟受让利安人寿4.90%股权。

2、乙方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具体收购价格将依据中介机构对利安人寿进行审计和评估后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收购款的支付
双方以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利安人寿4.90%股权收购款的具体支付方式。

(三)其他约定
1、在本意向书签订后,将对本次交易启动合理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尽职调查时间预计自本意向书签署之日起约1个月,在尽职调查期限内,甲方及标的公司应当配合并积极协助乙方委派之人员的调查行为,包括财务审计、法律调查及项目核查评估等,根据乙方委派人员之合理要求提供与此次交易相关之资料。

2、由乙方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6月30日;
3、双方同意自本意向书签署之日起至正式协议签署前,甲方及标的公司将不再与任何第三方就此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询价或要约,且不与第三方进行任何与交易有关的协商和讨论,或不进行与此次交易相冲突或对其造成干涉的交易。

五、交易的主要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依据制订的发展战略,做好资本运作工作,以百货零售为基础,积极并购雨润集团内优质资产。

本次交易取得利安人寿4.90%股权,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助于进一步注入金融资产,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收购意向的风险提示
(一)本意向仅作为交易各方进行有关股权收购的依据,具体收购事项尚需交易各方进一步协商后签署相关正式合同,还需履行公司决策审批等程序,有关收购事项的双方决策及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由于目前尚未签订正式协议,本意向书及其后续合同的履行存在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履约能力、市场、政策和法律等方面。

(三)关于上述收购股权意向的最新进展情况,公司将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资料:《股权合作意向书》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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