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_叶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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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控制和垄 断 着 法 律 职 业 的 供 给 源。 在 英 国,法 学 教 育 被分成学术( 基础) 教育阶段、职业训练阶段和实习阶段。
[收稿日期]2014 - 12 - 10 [基金项目]本文为浙江工商大学 2013 年度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重点课题“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Xgy13007) 、浙江省教育厅
首先,法学表现为一Leabharlann Baidu知识系统; 其次,法学表现为运用知 者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不断变动的张力之中。一些高等院校
识和创造知识的能力、方法、技巧或者思维方式的智慧之 片面追求司法考试通过率,在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
学; 再次,法学表现为全面展现并传播法律精神的精神之 学方法上不断与司法考试靠拢,致使培养的学生在知识结
以及法律实务技能的法律人才。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 格,而法学教育是律师资格考试的前提,为取得律师资格,
一直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学生一进入社会,就“把 必须接受正规的大学法学教育和职业训练。实际上,法学
学校里学的东西全还给了老师”,或发出“学的东西没什么 用”之类的抱怨[3]。一方面,当前各类考试都以考察理论知
2015 年 4 月 第 31 卷 第 4 期
学习论坛 TRIBUNE OF STUDY
Apr. 2015 Vol. 31 No. 4
论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叶肖华1 ,金善达2
( 1.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2.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900)
[摘 要]当前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知识传授与精神培养失衡、学术教育与技能训练脱节、培养方向与社会需求不合。在
学。法律人才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有法律的学问、有法律 的能力、有法律的 道 德 和 法 律 的 精 神。”[2] 我 国 当 前 法 学 教
构上出现明显 缺 陷。 当 前,法 学 教 育 实 际 培 养 方 向 与 社 会 实际需求未能完 全 合 致 的 直 接 后 果 是 法 科 学 生 就 业 难、就
( 二) 大陆法系: 通识教育模式 在大陆法系国家,只有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才有资 格成为律师、检 察 官 和 法 官。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将 法 学 教 育 与 法律职业紧密 联 系 在 一 起。 在 德 国,法 学 教 育 实 行 所 谓 的 “双轨制”,由大学基础教育阶段和见习阶段组成。在大学 基础教育阶段,学生一旦获准进入大学的资格,就可以在各 个学期自由变换 学 习 的 学 校,“法 律 专 业 的 学 生,平 均 都 有 进过两所以上 大 学 的 经 历 ”[4]。 德 国 法 学 教 育 的 培 养 目 标 是“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注重学生外语能 力、实务技能和 思 维 能 力 的 养 成[5]。 学 生 修 满 规 定 的 学 分 后,参加大学自行组织的“大学考试”( 内容仅涉及选修科 目) 和国家举行的“国家考试”( 内容仅涉及必修科目) ,此 所谓“第一次考试”。大多数的学生都能通过第一次考试, 顺利进入见习阶段。法律职业者的培训时间至少为 3 个 月,但是律师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个月。律师对见习生 负有培训责任和 考 试 责 任,律 师 公 会 理 事 会 对 见 习 生 培 训 和考试拥有很 大 的 权 限。 在 日 本,法 律 职 业 者 必 须 经 过 大 学法学教育、法 科 大 学 院 教 育 和 司 法 考 试 三 个 阶 段。 大 学 法学教育定位于 素 质 教 育,培 养 的 学 生 仅 有 少 部 分 成 为 法 律职业者,主要以讲授系统的法律知识为主,侧重培养学生 的法律精神和人文理念,与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法律职业资 格准入没有直接的制度联系。法科大学院教育是指有志于 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毕业生必须经过 2 年的法科大学院学 习,掌 握 相 应 的 法 律 职 业 技 能,始 获 得 参 加 司 法 考 试 的 资 格。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新型司法考试制度。 ( 三) 域外法学教育制度的镜鉴 纵观国外发达 国 家 的 法 学 教 育 制 度,至 少 有 以 下 几 点 值得我国镜鉴。第一,注重知识传授与 精 神 培 养 的 平 衡。 例如,美国专门制定了“302 标准”,要求法学院开设法律职 业责任和义务这 一 核 心 课 程,以 期 提 高 法 律 职 业 者 的 职 业 道德水准。德国和日本也都十分注重法律人法律精神的培 养,设置了法律责任与义务的专门课程,并将其作为司法考 试的考核内容。第二,关注学术教育与 技 能 训 练 的 结 合。
三、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 通识教育 “定位问题其实是各国法学院面临的共同困境,法学院 必须在学术界与职业界截然相反的压力之下寻求平衡。”[6] 我们认为,诚如金耀基坦言: “( 通识课程的安排) 可以使学 生跳出狭隘的一 技 一 能 的 专 家 式 的 思 维 方 式 与 观 点,而 能 养成一种多知识 角 度 的 观 点,也 就 更 能 使 学 生 在 培 养 独 立 判断,选 择 重 要 的 价 值 ( 如 美、正 直、公 正、容 忍、理 性、自 由) ,而爱之、好之、乐之、坚执之的精神与习惯。”[7]因为,我 国的本科法学教育应该定位于通识教育,理由如下: ( 一) 法律职业的特点: 专业化、精英化 为确保法律职业人员的精干高效和建立起稳定的法律 职 业 共 同 体,司 法 考 试 的 通 过 率 必 须 控 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技术化特点决定了只有少数学生能够 成为法律职业者,多 数 学 生 被 迫 选 择 走 向 其 他 领 域 或 者 选 择再次参加司法考试。如果将本科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 育,法学教育必 然 围 绕 司 法 考 试 展 开。 司 法 考 试 并 非 法 学 教育产品的唯一 质 量 认 证 体 系,法 律 职 业 者 也 并 非 法 科 学 生的唯一出路,毕 竟 不 是 所 有 的 法 科 学 生 都 必 须 从 事 法 律 职业。 ( 二) 法律人才的需求: 多层次、宽领域 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层次和宽领域的。与之相 应,法学教育培 养 的 法 律 人 才 也 应 是 多 方 面、复 合 型 的,应 有通用型法律人 才、学 术 型 法 学 人 才 和 应 用 型 法 律 人 才 之 分。除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法律职业者外,国家在行政、金 融、外交、外贸及 企 业 等 领 域 也 需 要 大 量 的 法 律 人 才,而 且 其需求量大大 超 过 了 社 会 对 法 律 职 业 者 的 需 要。 因 此,法 学教 育 的 人 才 培 养 应 当 拓 宽 视 野,打 牢 基 础,丰 富 人 文 底 蕴,以培养高素质的立法、行政、司法、教育、研究、社会管理 等多方面的通识人才为目标。如果法学教育将司法考试作 为指挥棒,以法律职业教育为中心,法学教育就会离开社会 的多元需求而围 绕 司 法 考 试 运 行,以 培 养 特 定 法 律 职 业 需 要的法律人才为唯一目的而忽视对其他法律人才的培养。 ( 三) 法科学生的就业: 供给多、需求少 一方面,经过 30 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不 仅获得了长足的进步,而且培养了大量的各类法律人才,全 国目前已有 600 余所法律院系,有着巨大的培养潜力; 另一 方面,“过快的发展速度以及有限的资源使得法学教育在总 体上一直停留 在 比 较 粗 放 的 经 营 水 平 上 ”[8]。 当 前 法 科 学 生大部分不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也就难以取得律师、检察 官和法官的资 格。 法 科 学 生 即 使 通 过 司 法 考 试 后,也 会 因
课题“中国流动人口犯罪追诉问题研究”( Y200804376) 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1. 叶肖华( 1975— ) ,男,浙江上虞人,法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2. 金善达( 1989— ) ,男,浙江宁海
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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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基础) 教育阶段,在教学上非常重视案例教学,在考试 上沿袭了严格的 毕 业 考 试 制 度,考 试 合 格 后 方 可 获 得 法 学 学士学位; 职业训练阶段主要是为学生走向社会做准备,学 习时间为 1 年,开设的课程多为辩护方法、谈判技巧等实用 课程,以加强学生的法律技能,这一阶段的课程由律师学院 负责安排和承训; 实习阶段主要由律师事务所选派经验丰 富的律师以师傅带徒弟的传统方式进行指导,时间一般是 2 至 3 年,目的是熟悉律师业务和法律文件,并从中挑选未来 的合格律师。在 美 国,以 法 学 院 为 主 体 的 法 学 教 育 与 以 律 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密切关联。美国的法学教育实际上属 于较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以培养“像法律人那样思考”和 “像法律人那样行动”的法律人为目标,只有大学毕业生才 有资格参加法学院入学考试; 法律职业是指获得全美律师 协会认可的法学院毕业生参加并通过各个州组织的律师资 格考试成为职 业 律 师。 美 国 实 行 法 律 职 业 一 元 化 模 式,律 师是法律职业的起点,检察官是政府聘请的律师,法官则从 优秀的职业律师中选拔产生。
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司法考试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 法院、检察院等实习单位往往将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接
影响着本科法学教育的发展,两者既存在相辅相成相互促 受的有效指导非常有限。同时,基于实习单位地点分散、水
进的关系,也存在紧张矛盾彼此对立的一面。国家司法考 平不齐的现状,法学教育单位也难以为学生提供个别指导
育虽然由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三大紧密相连 业差甚至无法就业。
的层次构成,但在一定程度上均存在注重法律知识传授、忽
二、域外法学教育制度的考察与启示
视法律智慧养 成、无 视 法 律 精 神 培 养 等 问 题。 司 法 考 试 考
“他山之石,可 以 攻 玉 ”。 考 察 世 界 各 国 法 学 教 育 的 先
借鉴法治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我国应当将本科法学教育定位于通识教育。我国应当理性定位本科法学教育
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改革司法考试指引下的本科法学教育制度,完善本科法学教育视野下的司法考试制度。
[关键词]本科法学教育; 国家司法考试; 职业教育; 通识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6. 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133/j.cnki.xxlt.2015.04.019
英国的律师学院 和 美 国 的 法 学 院,专 门 负 责 法 律 职 业 者 的 职业技能训练和实务能力提升。德国和日本都有相应的见 习制度和司法研修制度,并设置了严格的考试制度,这些措 施使法律职业者能够很好地将理论知识和法律实践结合起 来。第三,强调 培 养 方 向 与 社 会 需 求 的 契 合。 英 美 法 系 国 家法学教育的定 位 就 是 培 养 实 务 人 才,培 育 的 学 生 毕 业 后 具有较强的实 务 技 能,能 够 迅 速 适 应 社 会 需 求。 在 大 陆 法 系国家中,法学教育的定位是培养全方位的法律人才,因而 其设置了严格的 见 习 制 度 和 司 法 研 修 制 度,培 育 的 学 生 能 够基本上满足社会的多元需要。
什么,法学教育就教什么,学生就跟着学什么,这正是当前 进经验和做法,对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制度的改进具有启发
本科法学教育中最突出的问题。
和借鉴意义。
( 二) 学术教育与技能训练脱节
( 一) 英美法系: 职业教育模式
本科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备一定法学理论素养
在英美法系国 家,从 事 法 律 职 业 的 前 提 是 取 得 律 师 资
[文章编号]1003 - 7608( 2015) 04 - 0078 - 03
一、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检讨
识为主,无论是当前的司法考试出题大纲,还是法学教育必
以 2002 年 3 月国家司法考试为标志,我国本科法学教 修课程,都仅限于十几门核心课程,学生缺少了解大纲外知
育开始走上与法律职业相结合的道路。作为法律职业准入 识和进行法律技能训练的动力与激情。另一方面,实践中,
试制度正式推行以来,我国本科法学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 并建立有效的引导、反馈和评估系统。
展,但也存在诸多待检讨之处。
( 三) 培养方向与社会需求不合
( 一) 知识传授与精神培养失衡
本科法学教育培 养 目 标 模 式 是“宽 口 径、厚 基 础、复 合
法学有“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三个层次[1]。 型”,司法考试的考核要求是“职业化、专业性、单一型”,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