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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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条款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1.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下造成的任何损失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下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驾驶人或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超载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超载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三)车上人车上人员因疾病员因疾病员因疾病、、分娩分娩、、自残自残、、斗殴斗殴、、自杀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四)违法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车辆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车上人员在被保险车辆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第三条 下列情况下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一)由地震由地震、、火山爆发火山爆发、、地下火地下火、、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发的火灾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发的火灾、、爆炸爆炸;;(二)战争战争、、敌对行动敌对行动、、军事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武装冲突、、罢工罢工、、骚乱骚乱、、暴动暴动、、恐怖活动恐怖活动;;(三)竞赛竞赛、、测试测试、、教练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利用被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车辆醉后使用被保险车辆醉后使用被保险车辆;;(六)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或者遗弃被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险车辆或者遗弃被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毁灭证据;;(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车辆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车辆;;(八)被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车辆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九)除另有约定外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车辆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十)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2024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二篇)

2024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二篇)

2024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与齐亚萍,闫小伟,郑常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与齐亚萍,闫小伟,郑常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与齐亚萍,闫小伟,郑常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5【案件字号】(2020)陕03民终4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付金国李婧雯彭澍【审理法官】付金国李婧雯彭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郑常发;闫小伟;齐亚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郑常发闫小伟齐亚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郑常发闫小伟齐亚萍【当事人-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杜小林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李振雷宝鸡市陈仓区坪头法律服务所;李振雷宝鸡市陈仓区坪头法律服务所胡雪梅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小林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李振雷宝鸡市陈仓区坪头法律服务所胡雪梅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小林李振雷李振雷【代理律所】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宝鸡市陈仓区坪头法律服务所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被告】郑常发;闫小伟;齐亚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本院观点】注销驾驶证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只有通过法定程序作出才会导致驾驶人丧失驾驶资格的法律后果。

被上诉人闫小伟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限为2016年11月30日至2022年11月30日,根据其驾驶证,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闫小伟的驾驶证在有效期限内。

人民财产_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3篇)

人民财产_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3篇)

第1篇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服务。

为了使您更加了解保险责任范围,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特制定本免责事项说明书。

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一、免责事项概述本免责事项说明书旨在明确本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责任范围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二、绝对免责事项1. 车辆自身损失:保险车辆因下列原因造成本车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 车辆自身静止时的倾覆;- 遭受被保险人故意行为的损害;- 非全车盗抢;- 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泄漏造成的损失;- 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伤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 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车辆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将保险车辆抛弃;-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泄漏造成的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故意不向公安机关报案;- 保险车辆违反国家有关交通管理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泄漏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保险车辆违反国家有关交通管理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4. 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车辆发生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玻璃单独破碎险的保险期间届满;- 玻璃破碎前,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 玻璃破碎后,被保险人故意不进行修理或更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5. 自燃损失险:保险车辆因下列原因造成本车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自燃前,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 保险车辆自燃后,被保险人故意不进行灭火;- 保险车辆自燃后,被保险人故意不进行修理或更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行驶的非机动车辆的所有者及其允许的合法使用者。

本合同中的非机动车辆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

以下简称“保险车辆”。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可编辑修改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是指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却没有预见或疏忽轻信不会发生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被保险人的下列行为,对由此导致或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3、驾驶保险车辆肇事逃逸;4、严重超载驾驶的;5、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叛乱、罢工、暴乱、核反应、核辐射及辐射性污染;(三)被保险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四)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可编辑修改(五)保险车辆违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关于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违规安装驱动装置,造成风险增加的;(六)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七)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八)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九)保险车辆载客或载重超过核定人数或重量的20%(含)以上的。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4篇)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4篇)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doc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doc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行驶的非机动车辆的所有者及其允许的合法使用者。

本合同中的非机动车辆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

以下简称“保险车辆”。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感谢你的欣赏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是指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却没有预见或疏忽轻信不会发生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被保险人的下列行为,对由此导致或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3、驾驶保险车辆肇事逃逸;4、严重超载驾驶的;5、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叛乱、罢工、暴乱、核反应、核辐射及辐射性污染;(三)被保险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四)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感谢你的欣赏(五)保险车辆违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关于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违规安装驱动装置,造成风险增加的;(六)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七)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八)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九)保险车辆载客或载重超过核定人数或重量的20%(含)以上的。

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平安保险第三者责任险_0

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平安保险第三者责任险_0

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平安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车险计算器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6篇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6篇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车主/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保险涉及的机动车辆为乙方所有的机动车辆,车辆信息如下:车辆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识别代码(VIN):______________车辆使用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如个人用车、商务用车等)车辆状况良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

三、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甲方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四、保险金额及费率:本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由乙方自主选择,具体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按照甲方规定的费率计算。

五、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时间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时间结束。

六、合同双方义务:1. 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索赔请求后及时、合理地进行处理。

(3)甲方有权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和核实。

2. 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有关保险车辆的重要事项,如车辆改装、使用性质等。

(2)乙方应按时支付保险费。

(3)乙方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安全驾驶,维护保险车辆的安全。

(4)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七、赔偿处理:1. 赔偿申请: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索赔材料。

2. 赔偿核定:甲方应对乙方提交的索赔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核定。

3. 赔偿支付:经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赔偿金。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盗抢保险(浙江地区)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在投保《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基础上方能投保。

保险责任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对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三十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在全车盗抢后保险车辆被追回的情况下,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对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需要修复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不负责赔偿:(一)保险车辆出租后,与承租人同时失踪;(二)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五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三)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以及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四)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五)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六)保险车辆被诈骗造成的损失;(七)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八)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主险合同中除第五条第三项外约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保险金额第八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丁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丁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丁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1【案件字号】(2021)吉08民终6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裴小明戴红娟张化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丁波;陈成博;辛建【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丁波陈成博辛建【当事人-个人】丁波陈成博辛建【当事人-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被告】丁波;陈成博;辛建【本院观点】保险公司认为事发时驾驶员非陈成博,提交了辛奇出具的放弃索赔确认书。

即使“违反保险条款”是辛奇真实意思表示,但辛奇签订的放弃索赔确认书未明确违反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也未明确放弃的具体赔偿项目,保险公司请求在本案中对丁波的合理损失免除赔偿责任依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保险公司认为事发时驾驶员非陈成博,提交了辛奇出具的放弃索赔确认书。

辛奇在确认书中表示,因违反保险条款放弃请求赔偿的权益。

放弃索赔确认书中同时确认了驾驶员系陈成博。

丁波认为事发时是一个女的开车,但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

保险公司上诉状中称是辛奇醉酒驾车。

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成博驾驶车辆与前方车辆尾随相撞,致两车损坏。

保险公司提交的放弃索赔确认书确认了驾驶员系陈成博,和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一致。

保险公司上诉状中称是辛奇醉酒驾车以及丁波陈述是一个女的开车,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

综上,保险公司主张驾驶员非陈成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24)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24)

02
广泛覆盖各类非机动车
保险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多种非
机动车。
03
有效降低事故风险
通过保险机制,提高了骑行者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减少了事故
发生的可能性。
23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2024/1/29
智能化技术应用
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更精准的风险评估和定 价,提升保险服务效率。
特点
该保险具有保费相对较低、保障程度较高、理赔流程简便等特点,为非机动车 车主提供了一定的风险保障。
2024/1/29
7
适用范围和对象
2024/1/29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非机 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人力三轮车等。
适用对象
非机动车车主或骑车人,特别是 那些经常在城市或繁忙道路上骑 行的人。
2024/1/29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各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 合同约定,如存在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将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05
风险管理与预防措施
2024/1/29
18
风险评估与识别方法
事故数据分析
通过对历史事故数据进行 统计和分析,识别出高风 险区域、时间段和事故类 型。
2024/1/29
风险地图制作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保险
2024/1/29
1
目录
2024/1/29
• 引言 •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概述 • 投保与承保流程 • 赔偿处理与纠纷解决机制 • 风险管理与预防措施 • 总结与展望
2
01
引言
2024/1/29
3
背景与意义
非机动车数量增加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合同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合同条款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合同条款篇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险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列明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受保险车辆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6.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人为刮损;(二)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五)自燃或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起火燃烧。

(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发生损失;(七)停放期间自行滑动所造成的损失;(八)新增设备的损失。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超赔保险条款(精)教学内容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超赔保险条款(精)教学内容
9、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它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 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第六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污 染、核辐射;
(二)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没有放下翻斗,3
(六)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 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八条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及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上 述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 赔偿。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 事故证明的;
(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一)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赔偿限额的部分;
(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不予赔偿的事故责任免赔”和绝对免
赔”部分;
(三)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不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的精神损
害抚慰金”;
(四)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 费、律师费、仲裁费、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超过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 险》已赔付的部分;

太平财产保险 机动车商业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 机动车商业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机动车商业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的机动车商业条款是指投保人与太平财产保险达成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内容。

以下是太平财产保险机动车商业条款的一般内容:
1.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对机动车发生的损失或责任的赔偿
范围。

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2.免赔额:规定保险公司对部分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
即投保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

3.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根据机动车的种类、用途、座位数等
因素确定相应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4.保险期限和续保: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及投保人对
合同续保的义务和保险公司对续保的规定。

5.保险事故处理:明确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采取的处理
措施,以及保险公司对理赔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6.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
同中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7.终止合同:列出了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如投保人放弃投保、违反合同义务等。

以上仅为太平财产保险机动车商业条款的一般内容,具体条款
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所投保公司的具体条款,并咨询保险代理人或公司工作人员以获得准确的信息。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doc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doc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行驶的非机动车辆的所有者及其允许的合法使用者。

本合同中的非机动车辆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

以下简称“保险车辆”。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是指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却没有预见或疏忽轻信不会发生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被保险人的下列行为,对由此导致或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3、驾驶保险车辆肇事逃逸;4、严重超载驾驶的;5、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叛乱、罢工、暴乱、核反应、核辐射及辐射性污染;(三)被保险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四)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五)保险车辆违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关于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违规安装驱动装置,造成风险增加的;(六)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七)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八)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九)保险车辆载客或载重超过核定人数或重量的20%(含)以上的。

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表(2016版) 保险条款开发

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表(2016版) 保险条款开发

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表(2016版)
一、年基准费率
1.2‰
二、调整系数
1、车辆类型调整系数:
2、使用性质调整系数:
3
4、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调整系数
5、免赔调整系数:根据投保时约定的免赔方式确定,如同时约定免赔额与免赔率,则系数值取两者对应系数值中的较高者。

不约定免赔时该系数值为1.1。

每次事故免赔额调整系数
每次事故免赔率调整系数
1
6
,进行
划分。

7、客户忠诚度调整系数:根据客户在公司的累计连续保险期间进行划分。

8、历史赔付情况调整系数:根据被保险人上年度赔付情况,进行划分。

三、保险费计算
年保险费=累计责任限额×年基准费率×车辆类型调整系数×使用性质调整系数×累计责任限额调整系数×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调整系数×免赔调整系数×规模调整系数×客户忠诚度调整系数×历史赔付情况调整系数
四、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短期保险费(按年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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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 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 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 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 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 付手续费,手续费为总保费的 5%,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 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 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 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 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事故证明书; (三)损失清单; (四)由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 (五)若事故由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约定与受害人协商解决时, 提供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若事故由有关当局调解、民事诉讼或仲裁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等);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 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3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交通管理
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 24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 律)。
1
(三)被保险非机动车辆拖带车辆或其他拖带物; (四)被保险非机动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 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2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 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 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 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 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 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和因其饮酒、吸毒、受药物影响引起 的责任; (二)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三)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四)被保险非机动车辆肇事逃逸; (五)被保险非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 (六)被保险非机动车辆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保养期间; (七)被保险非机动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或在其他被非法占用期间。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 抢劫;
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 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保险费未按约定 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被保险非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被保险非机动车 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 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非机动车辆发生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 更用途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时,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 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赔偿限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 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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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 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非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 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非机动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被保险非机动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被保险非机动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被保险非机动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被保险非机动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当依本保险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 赔偿限额时: 赔款=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或 赔款=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二)当依本保险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 额时: 赔款= 依本保险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每次事故绝对 免赔率),或 赔款= 依本保险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 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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