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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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1)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蒙目女神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女神蒙住了双眼,眼睛并不重要,而且眼睛还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造成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2)独角兽体现的是儒家文化的人治思想。

在断案中,他们提倡用灵感、顿悟,靠包公式的"青天大老爷"来主持正义。

独角兽怒目圆睁,努力地去发现犯罪,惩罚犯罪,集侦查、起诉、审判、执刑于一身,无视程序的法律价值,刑讯逼供滥用,冤狱频发,具有浓厚的儒家的人治文化特征。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21世纪我国现代化尤其是法制现代化事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对这种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国、合璧中西,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

有鉴于此,探寻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

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

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

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一门广泛而复杂的研究领域。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起源和发展。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差别。

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封建制度以及现代民主法制的演进过程。

而中华法律文化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等古代朝代,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较为深厚。

西方法律文化更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中华法律文化更强调家族、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第二,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权威性、官僚主义、立法为主,重视法典体系和纠纷解决程序。

而中国则属于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既有国家权威性,也有家庭、部族、社会集体等权威性,重视宗法纲常和司法裁判的作用。

第三,法律原则。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维护个人权益和自由,倡导法律平等和法治原则。

西方法律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强调契约精神和市场经济原则。

与此相对,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平等和公平,注重家族、群体、社会稳定的利益。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关系观念也更加突出,注重维护社会和谐和道德秩序。

第四,法律效力。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权威较高,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度较高。

而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由于儒家传统和宗法观念的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对法律的服从度也稍显不足。

这导致中国社会中存在大规模的违法现象和执行问题。

第五,司法独立性。

西方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得到高度重视。

法官在审判中独立行使裁判权,与政治和行政机关相对独立。

而中国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较弱。

法官在审判中面临来自党和政府的压力,司法决策受到一定的干预。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起源和发展、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效力和司法独立性等方面。

了解和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跨文化交流。

论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论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摘要: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长期作用形成的,有着极强的民族性,而形成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有很大的差异,导致了中西方法律文化在立法形式、司法体制、法律理念上的不同,而探讨这些不同及其原因,对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有很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文化;宗法等级;法律信仰英国著名的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其著作《原始文化》中对文化下了这样的定义“文化或者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而言,乃是这样一个复杂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所有其他作为社会一员的人习得的能力和习惯”。

从这个定义中不难看出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是包含在文化这个复杂整体中的一部分。

可以这样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观念、思想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并相应地表现为一种普遍、持续和较为稳定的支撑法律实际运行的法律思维与法律行为的方式”。

由于中西方在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价值取向等方面的不同,使得中西法律文化之间存有很大的差异。

这种文化传统的不同也就决定了中西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

这些差异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中西方法律文化立法形式的差异中国的君主立法。

在中国古代法权渊源出于君主,即君主独揽立法权,以言代法,君主的命令具有法律效力。

从战国李悝编《法经》到清朝编《大清律例》都不能也不敢限制君主的权力。

故很多法典中都注明了“臣等奉敕撰”的字样。

编成文法的直接目的“除了镇压百姓之外,也就在于维护君主的权威”[3](p129)。

此外,历代立法的内容不仅包括法典,还包括君主的命令。

如制、诏、敕等形式,皇帝在成文法之外发布这些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司法官吏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西方的大众立法。

在西方的法制史上由于对神灵的崇拜并没有衍变成神的人格化,所以没有产生像中国那样被神化了的集权君主。

无论是古希腊罗马的法律,还是近代资产阶级宪法,都没有公开宣布法权渊源出自君主.所以西方的立法至少在形式上是大众制定的。

论中西传统法律权利文化的差异性

论中西传统法律权利文化的差异性
论 中西 传 统 法律 权 利 文 化 的差 异性
王 小 国
( 南京 大 学 法 学 院 , 江苏 南京 2 1 0 0 0 0 )
摘 要 :法律权 利 的价值体 现 了一个 国 家对人 的基 本利 益需要 的 尊重和 对基本 人格 独立 的重视 。 中国传 统 法律 权利 文化 深受儒
家思 想的影 响 , 体现 的是 义务 为本位 的价值 观念 。西 方传统 法律权 利 文化 则深 受 自然法 的影响 , 体现 的是权 利 为本位 的价 值 观
堪称 中 国封建 法律 的典 范 , 但 其 法律 条文 的 特点 仍是 以刑法
1 、 哲 学基础
中国传 统法 律权 利文 化 的哲学 基础 , 体现 在 中国传 统 的
“ 天道观 ” “ 人道观 ” 等 几个方 面 , 它们 “ 强 调绝 对 的和谐 , 强调
为主, 即使普 通 民事 法律 行为 和道德 行为 也用刑 法来 调整 。 在西 方文 明 的发源 地古 希腊 和古 罗 马 , 法律 一开 始 就被
比, 西 方 传统 法 律权 利 文化 的哲 学基 础 是从 “ 法治观” “ 性恶 论” 的层 面加 以阐释 。古 希腊 文化 中 以柏 拉 图为代 表 的人性
恶思 想 , 在 罗 马时代 与基 督教 的原 罪观 念更 加 紧密 地结 合在

梯》 , 虽 然这 些 法 律是 诸 法合 体 , 其 中也 包 括 了公 法 的 内容 ,
在 实践 中 , 权 利是 通过 司法 活动 来实 现 的。古 代 中 国司 法 制度 在儒 家思 想 的指导 下确 立 了“ 德 主刑辅 ” 的司法 原 则 。 封 建 统治 者 及 司法 官 吏 在处 理 法 有 明文 规 定 的 案件 时 往 往 弃 法不用 , 而是 根据案 件情 况随情 感左 右, 绕过法 律 , 对 案件 作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而体现着各自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由部族集团本位法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春秋战国之后,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本文由收集整理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

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

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

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

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四)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向与西方法的正义价值取向 传统中国的正统法律思想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就是这个 社会追求无讼的基本模式。这一基本模式在司法实践中 表现为以劝讼、止讼、息讼为宗旨的调解成为传统中国 最常见、最受赞赏的司法形式,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 向至今对我国的法律原则、制度等方面仍然影响深远。 在西方,正义不单是法律的理想,其地位和价值恰如传统 中国文化中的无讼。传统中国无讼的理想是取消法律以 达和谐,而正义恰恰相反,它必须凭籍法律的实施获得实现 。
中 西 法 律 文 化 的 对 比
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
•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 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启示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① 二者都设立了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 ② 二者都极力维护等级社会; ③ 二者都注重思想控制;

西



பைடு நூலகம்

(一)法的本位不同

传统中国法的集体本位与西方法的个人本位

(二)法的属性不同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私法
属性
(1)法典的刑事化或刑法化。
(2)刑法的刑罚性或刑罚化。
(3)民事的刑法性或刑法化。
(三)法的精神不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治精神与西方法律文化的法治精
神 从法的精神来理解,人治是指法在本质上所体现的是拥有
极权的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蕴含这种意志的法既是极权的 一部分,又是维护极权的工具,从而在政治上构成一种集权的 治理模式。 其含义是: (1)人治与法治是两个相对的概念,人治意味着不 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宪政,在政治上表现为专制。(2)人治 不是没有或取消法律,人治是通过法律来实现专制。(3)人治 通过法律控制社会,但这种法律在根本上不是社会和权力的 基础而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工具,权终大于法。(4)大于法的权 不是一般的职权,而是指极权。

中西方法律差异中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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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道德和规范的比较
中国
中国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较为严格,律师需要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 社会公平正义,并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西方
在西方国家,律师职业道德和规范也相对较为严格,要求律师保持诚信、公 正、透明等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法律职业发展前景的比较
中国
中国法律职业发展前景广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对高 素质、专业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
03
中西方法律教育比较
法律教育目标的比较
中国
我国法律教育以培养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专门 人才为目标。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强调掌 握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重要性。
西方
以美国为例,法律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培养具有批判性思维、 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 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应用能力。
中国法律注重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对经济发展给予适度关注;而西方国家则更注重保护私有财产权和鼓励竞 争,对经济发展更加重视。
中西方法律对投资和贸易的态度不同
中国法律对投资和贸易的监管较为严格,注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西方国家则更加开放和自由,鼓励投资 和贸易的发展。
对社会文化价值观的影响
中西方法律文化背景对社会
对未来中西方法律交流和合作的展望
深化中西方法律交流
未来中西方法律领域的交流应该进一步加强,通过学术、商业和政府等多种 渠道,增进相互了解和合作。同时,应鼓励中西方法律专家和学者的交流与 合作,共同进行法律研究和探讨。
促进中西方法律合作
中西方法律体系的合作具有广阔的前景。未来可以通过共同制定跨国法律规 范、加强跨国法律服务、推动跨国法律教育和培训等方式,促进中西方法律 体系的互补与合作,为全球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 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摘要:法律文化是人类几千年来社会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历史沉淀,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中华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如同两条长河,各自顺着自己发展的洪流,奔涌向前,因此也就形成了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

法律文化是理解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键。

所有对法律文化的类型划分中,中、西法律文化是一个最基本的划分。

通过对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比较,我们能够发现二者的不同和相同点。

本文就古希腊思想家与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展开,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关键词:中国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差异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

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生产方式、宗教影响等因素的不同,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

这使得二者的法律发展自诞生时,就走上了两条完全相反的道路。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也受到了来自世界各国的冲击,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及其文明成果—-法律文化也逐渐打破了区域性限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与盲目崇拜、全盘西化都是错误的倾向,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两种文化传统有一个清醒、全面的认识。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

从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看“人”的差异

从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看“人”的差异

从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看“人”的差异前言西方人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话语:“法庭上见”、“找我的律师谈”,已为我们所熟悉,并让我们不断体会到了西方人强烈的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

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莱温斯基事件,前总统布什及英国首相布莱尔因对伊战争情报有误而受到本国议院的质询,法国总理施罗德曾因染发遭到公众的诚信质疑等,西方的政治文化与体制也让我们感受到西方深厚的法治传统。

西方人对法律、诉讼、权利与权力的看法以及相关的行为习惯、政治行为等,展现了完全不同于我们中国人对待这些问题的法律文化。

法律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规则体系。

法律文化概论当前在学术界一般认为,文化是指和自然相对而言的人文化,文化即人化。

马克思主义从文化形态学角度把文化划分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认为文化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从不同的学科方面,可以把文化分为政治文化、科技文化、宗教文化、法文化等不同类别。

由此观之,法文化只是文化中很小的一部分。

法律文化是一个多义概念,法学界对法律文化的界说也有多种。

一方面,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和问题进入理论研究领域的历史较为短暂。

另一方面,文化概念本身也具有多义性、歧义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自然影响到它的子概念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法自然”与“自然法”:中西不同的法理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理观念是“法自然,也就是效法自然,以自然的固有规律、真谛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则的观念,其基本内容有两个方面:第一“天人合一”、“人副天数”。

这个观念由来已久,它认为人就是自然的一部分,与大自然浑然一体,根本没有物我之分,天的法则即是人的法则,人生活在天的秩序之中,根本没有相对独立,只应“不识不知”地顺从“帝之则”,不应也不能凭借理性而自立法律;第二,“伦理”即“自然”。

在传统的中国人看来,自然的本质不是理性或自然理性,而是伦理,是宗法伦理,伦理就是人的本质,就是人的自然,就是人的本性。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权威性和尊重程度的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被普遍看作是权威和普遍适用的,法律的权威性受到广泛的尊重和遵守。

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个人关系和权威比法律更被重视,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

二、法律适用的方式和目的的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通常被用来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个人权利,强调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在中国传统法治观念中,法律更多地被用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重视法律的实用性和效果。

三、对法律解释权的分配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的解释权通常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行使,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一致性。

而在中国传统法治观念中,法律的解释权被认为是政府权力的一部分,由政府机构行使。

四、法律执行的方式和手段的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的执行通常依赖于独立的执法机构,以确保法律的公平和有效执行。

在中国传统法治观念中,法律的执行更多地依赖于行政手段和社会监督,强调法律的教育和约束功能。

虽然中西法治观念存在一些明显的异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际交流的增加,双方之间的法治观念也在逐步接近和融合。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法律是一种文化表现形式,不同的地理因素决定了其不同的产生方式,同样不同的社会历史环境下形成的法律文化有其固有的思维方式与表达习惯及价值判断。

但作为思想意识的一种他们之间有许多的共同之处。

本文注重从中西方的法律文化比较,来获得一些值得借鉴的意义。

论文关键字:法律文化中西方异同“不知别国语言者,对自己的语言便也一无所知。

”这句话用在法律文化上意味着,只有研究中外法律制度的异同,方能正确地理解本国的法律。

而在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的比较中探寻二者之间在产生,价值等方面的差异,对于更好地促进21纪的法制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一、地理因素决定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异同中国与西方地理环境的不同导致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国法律比较封闭,西方法律比较开放。

西方法律的源头无疑是希腊,希腊处于半岛之上,古希腊位于欧亚非三洲交通的要冲,地理位置十分优越,有利于工商业和航海业的发展。

工商业的发展使这里相对从事农业的人更容易摆脱对土地和人身的依附关系。

而海上贸易又促进了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因此,在希波战争以后,商品经济进一步冲淡了人们的血缘观念,推动了城邦政治的发展,促进了以契约为基础的自然理性思想的形成。

在各种观念激烈碰撞的过程中,先进的观念被继承下来,落后的观念被扬弃,法律一直处于一种比较开放的状态,比较容易吸收外来的东西。

与西方不同,中华民族起源于黄河流域,从地理环境上讲,北边是戈壁与草原,东边是大海,西边是高山,使中国处于一种相对封闭的状态。

虽然也经历了朝代更替、战乱中兴,但从秦朝开始,大一统的国家格局就没有改变过。

这种与外界隔绝、封闭的地理环境就造成了与海洋民族不同的、特有的心理与观念,我们的法律文化有很强的稳定性与历史延续性,很不容易吸收外来的东西,不像西方社会有较大的开放性。

同时农耕生活促成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的形成,农耕文明具有一种稳定性,人们世代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

离开土地便无法生存,这种自然经济的自足性,也抑制了人们的流动欲望。

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

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

美国 ‚钉 子户‛ 梅斯 菲尔 德的 小屋
(三 )中西方法精神的差异
1、 中国传统的法律精神是 人治。 2、 西方传统的法律精神是 法治。
1、 中国传统的法律精神 是人治。
人治体现着统治者的意志, 法自君出,权大于法。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
记》) ‚八议‛:八种人犯罪依法减轻处 罚的特权制度。这八种人是:议 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 议贵,议勤,议宾。
德国‚民告国王‛的起诉书 原告人:磨坊主某某; 被告人:国王威廉一世; 事由:被告人利用职权擅拆民房 ; 要求:赔偿原告人一切损失,保 障国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的财产权利!
美国西雅图的‚钉子户‛梅斯菲 尔德的小屋 2006年,房屋开发商要修 建五层的购物中心。按时价是12 万8千美元。最后出到100万美元 ,但老太还是不搬。最后,只好 修改设计,保留梅斯菲尔德的小 屋,建成我们现在看到的这个样 子。
地理环境的影响


梁启超曾说:‚海也者,能发人进取之 雄心;陆居者以怀士之故,而种种主系 累生焉。试一观海,忽觉趋然万累之表, 而行思想,皆得无限之自由。‛ 黑格尔:‚大海给了我们茫茫无定、浩 浩无际和渺渺无限的观念;人类在大海 的无限里感到他自己的无限的时候,他 们就被激起了勇气,要去超越那有限的 一切。大海邀请人类从事征服,从事掠 夺,但是同时也鼓励人类追求利润,从 事商业。平凡的土地、平凡的平原流域 把人类束缚在土地上,把他卷入无穷的 依赖性里边,但是大海却挟着人类超越 了那些思想和行动的有限的圈子。 ‛

(3)贯穿古代法制的核心是伦理
古代法律体制包括国家法—‚刑‛ ‚法‛ ‚律‛或‚刑法‛; 还包括民间法---‚礼法‛或‚德 法‛。 法律以维护封建伦理秩序为目的。 ‚德主刑辅‛是汉代以后的法律指导 思想。

中西法律比较

中西法律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依然是21世纪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中的一项重大课题。

经验和科学告诉我们,法律制度的有效建构和运作依赖于相应的法律文化的存在,法治的成长必须扎根于相应的法律文化土壤。

追本溯源,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建设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而与自己固有的法律传统人为割裂的情况下展开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一场轰轰烈烈的司法制度改革,可见,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必须依赖于对法律文化的理性分析,而从司法角度对中西法律文化进行分析更是其中的关键。

在研究中西法律文化异同之前,先说一个有趣的现象。

作为法律的形式化象征,在西方有“司法女神”,在中国有“司法神兽”。

司法女神雕塑在西方法院建筑中会经常看到,我们在港剧里面也能经常看到。

司法女神一手执宝剑,一手拿天平,最值得注意的是女神的眼睛是闭着的或是用布蒙着的,所以也叫蒙目女神。

宝剑表示力量,天平表示公平,额发表示诚实,闭眼表示“用心灵观察”。

造像背面往往刻着古罗马法颜:“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中国的“司法神兽”,是一只像牛或羊的独角兽。

它是中国的司法神,最值得注意的是它的眼睛不仅睁着,且睁得很大,怒目圆睁。

它是中国第一位法官皋陶在办案时如争执不下,就将这叫做獬豸兽牵出来,它会用那只独角去抵触真正的罪犯。

西方和中国的司法神有一个显著的区别,就是司法女神的眼睛是闭着或用布蒙着的,而中国的司法神兽眼睛是怒目圆睁。

这一显著区别体现着中西司法理念的不同,更深一层地看则是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不同。

以司法制度为例,下面就来分别探讨中西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西方的法律文化西方司法制度一般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其基本特点是: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实行审判公开制度,诉讼活动的透明度较高;律师辩护和代理制度发达,当事人获得辩护率较高;推行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原则;注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诉讼作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机制,适用率极高。

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摘要: 法律文化是人类几千年来社会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历史沉淀, 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 中华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如同两条长河, 各自顺着自己发展的洪流, 奔涌向前, 因此也就形成了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深入,文化的交流变得更为频繁与广泛。

对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的研究是正确认识、理解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的前提, 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和法制建设提供了借鉴空间, 有着巨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法律文化是法律生活中群体性的行为模式与观念模式的总称。

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法律实体, 即国家设计和实现法律的有形的立法司法活动, 如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典文献等;二是法律意识, 即无形的作为法律文化之源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包括法律思想、法律理论、法律观念、法律价值、立法司法经验等。

由此可见, 法律文化也可以说是分层次的,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颁布的法律规范是法律文化的一种表层结构, 而其深层结构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积累的关于法律的基本观念、范畴, 基本的法律价值以及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的法律思维模式或方式, 本文侧重于后者, 即对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的探究。

一、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在对法的观念上的差异。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 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立法等差、良贱有别的立法指导思想, 形成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 产生了漠视权利、详订义务的法律内容以及与此配套的各项制度。

在法律意识方面, 认为法律的渊源在皇帝, 皇帝口含天宪, 皇权至上, 法自君出。

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治吏等等。

因此, 在传统上, 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 以为法即是刑法。

在西方,能译作“法”的拉丁语词汇很多,但它们共同的基本含义有三:一为法,二为权利,三为正义。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孔子名言
• 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 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 道不同,不相为谋。 •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 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 • 朝闻道,夕死可矣。 • 智者乐水,仁者乐山;智者动,仁者静;智者乐,仁者寿。 • 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 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
2>、热衷于伦理政治
3>、有强烈的使命感
4&g、从政治教育观方面
2>、教学内容方面
3>、法律思想方面 苏格拉底----民主政治 孔子----君子专制
03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表现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经辉煌灿 烂的精神成就
•1>、礼制是中国传统法律形态 •2>、德治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主旨 •3>、以刑治主义为功能取向
4、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原因
• 第一、经济基础不同 •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人 们的活动主要囿于家族、地域、亲缘的有限空间内,
血缘伦理关系成为人们社会关系的重要内容 。
• 西方有悠久的商品经济历史,为了使交换顺利进行
必须制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则,来强制进行利益的
再分配,以保障社会主体的权利。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一、在法律人伦道德观上的差异
——法律电影《刮痧》 目录 二、中西方两名古圣贤的比较 ——孔子、苏格拉底 三、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表现
CONCENT
01
在法律人伦道德观上的差异
——法律电影《刮痧》
影片《刮痧》以情感 、文化为切入点,在 讲述情感共性的同时 ,阐释了中西文化上 的隔阂,最后以各种 矛盾的化解来表达了 对于文化沟通和理解 的美好愿望。 对待刮痧的不同看法成 为整个中西文化冲突的 一个具象:刮痧是一种 传统的中医疗法,还是 对孩子的一种“虐待和 忽视”?其背后隐藏的 是中西文化的冲突,整 个影片也是围绕这种冲 突进行的。

中国法系与西方法系的比较研究

中国法系与西方法系的比较研究

中国法系与西方法系的比较研究中国法系和西方法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体系,而这两种体系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和西方的文化差异。

这篇文章将比较这两个法系的主要特点,以及它们对各自社会和法律实践的影响。

一、法律根源和传统中国法系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儒家思想和礼法制度。

中国的法律体系注重的是社会秩序和稳定,强调的是社会群体的利益,个人的利益和权利相对较低。

在传统的中国法律观念中,法律是用来维护社会和谐的工具,而不是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

相比之下,西方法系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法和基督教思想。

西方法律体系强调的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保护,法律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而设立的。

西方法系强调个人的自由,注重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二、立法和法律制定在中国法系中,立法权力主要集中在国家机关和行政机构手中。

法律的制定通常是由立法机关通过政治决策来完成的,法律的内容往往显得相对模糊,留有一定的解释空间。

此外,中国法律中也存在许多宣称是“法律”的文件,实际上却是由政府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

而在西方法系中,立法权力通常是由民选的立法机构来行使的。

法律的制定通常更具体和明确,以便使法律的适用更加明确和稳定。

另外,西方法系中的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候注重法律的字面解释,更加注重根据法律来做判断。

三、司法体系和法律实践中国法系的司法体系注重的是集权和稳定,法官的角色在许多情况下更像是国家机关的代表,而不是独立的法律解释者。

在中国的法官的任命中存在政府干预的现象,这常常引起司法独立性的质疑。

相比之下,西方法系的司法体系更加注重司法独立和公正。

司法机构和法院相对独立,法官在判案过程中更加注重法律的适用和公正。

西方法系中的法律实践更加注重法律的解释和理性的推理,而不是通过权力关系的调节。

四、法律文化和社会影响中国法系的文化影响着中国人民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

在中国社会中,人们更多地依赖关系网络和权威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依靠法律和法律机构。

中国人普遍对法律的信任度相对较低,许多人会选择用其他方式来解决纠纷。

中西法律文化和法治的差异-仅供参考

中西法律文化和法治的差异-仅供参考

中西法律文化和法治的差异【摘要】本文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入手,在分析文化的基础上区分了不同的法治类型,并且总结出二者的区别,目的在于将思想提升到一定的高度,进而为我国的法治提供一种横向上的借鉴。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治;差异随着中国国力的日渐增强,国人更加希望在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能够在世界民族之林找到自己独一无二的价值归属。

当我们演绎西方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的发展路径的时候,越发感到单纯的移植西方的制度并不能在中国生根发芽。

因此,我们要想很好的学习西方先进的制度与理念,在整合多元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做到有条不紊,有的放矢。

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有句名言:“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这个思想运动或者说是价值问题是任何时代的文化必然具备的一个核心问题。

武树臣先生将法律文化概括为“法统”、“法体”、“法相”和“法态”,他认为“法统”是法律文化的内核,“法体”则是法律文化的外壳,“法相”是法律文化横截面,“法态”是法律文化的运行状态฀。

“法统”是贯穿于法律文化体系的核心概念,其所关涉的是法文化的价值核心问题,衡量法律文化的不同类型主要就是依据“法统”的差异而做出的一种界定。

根据这种划分我们从不同角度来简要分析中西法律文化和法治的差异。

1.西方法律文化与西方法治纵观西方的文明发展史,它的轴心时代就是古希腊和古罗马。

在当时存在两种精神,一个是努斯精神,另一个是逻各斯精神。

努斯精神是一种自由的精神,是灵魂的自由,它可以说是西方自由主义的传统。

另一个逻各斯精神是一种理性和秩序的精神,所以在西方又存在一种理性主义的传统。

在西方还存在着一次大的变迁即启蒙时代,是一个充分张扬人的个性的人类自我解放方式,人真正作为一个个体在理论上摆脱了政府的压制,摆脱了强者的奴役,而真正地获得了理论上的解放。

启蒙时代洛克的自由思想,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等等都在美国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其实第一个提出法治国家概念的是伟大的哲学家伊曼纽尔•康德,他说道:摆脱不成熟的状态而真正进入成熟状态的标志就在于“人”。

中国和法国的法律体系差异

中国和法国的法律体系差异

中国和法国的法律体系差异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组织框架,其在国家治理和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和法国是两个具有悠久历史和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其法律体系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重点探讨中国和法国的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以加深我们对两国法律文化的理解。

一、法律体系类别1.中国法律体系中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也称为大陆法系或罗马法系。

该体系源于罗马帝国法律传统,经过近代化的演变,成为了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础。

中国法律体系的特点是以法典法为主导,注重立法,法律依据多为立法机关所颁布的法律文件。

2.法国法律体系法国法律体系同样属于大陆法系,也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

法国法律体系以法典法为核心,注重法官解释法律,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法典、法规和判例等。

同时,法国法律体系还保留了一定程度上的习惯法传统,习惯法在某些领域具有重要地位。

二、立法机关与法律体系1.中国法律体系中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常务委员会发布法律规定。

中国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构成。

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政府行为、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

此外,中国还颁布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指导作用。

2.法国法律体系法国的立法机关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这两个机构共同负责制定法律。

法国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法典、法律规定、总统令、判例等法律文件。

法律在法国法律体系中起着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典是法律的集合,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非常重要。

三、司法体系与法律体系1.中国法律体系中国的司法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组成。

根据中国法律体系的原则,法官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并聚焦于事实和证据。

同时,中国法律体系也非常注重实证主义的思想,即法律应当以客观的事实为基础,尽量避免主观臆断和假设。

2.法国法律体系法国的司法体系由法院和法官组成,法官在法国法律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简析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及缘由2

简析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及缘由2

简析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及缘由商务外语系 2013级英语本科A班李长伟法律文化是法治的支撑,属于社会精神文明,是精神文化中最为深刻的价值观念、精神和体系。

由于国家的起源方式、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不同,中西法律文化传统具有诸多差异。

因此,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中,比较和探究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法律文化的概念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去理解。

狭义的法律文化是指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法律原则、人们对观念法律现象的看法等。

广义的法律文化是指法律的精神形态和法律的物质形态总称,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结构、法律表现形式、法律技术水平、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等。

综合来看,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在法律内在精神上,中国传统法文化把法仅看成是禁止性规范,是惩恶的工具,与西方法文化把法看成是目的、是权利、是管理存在冲突;2、在法律的价值取向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与和谐的取向与西方法文化憧憬自由和正义的取向相冲突;3、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人治主义,权大于法的格局与西方法文化中的法治主义,以法治权存在冲突;4、在法律的原则上,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义务本位, 重群体与西方法文化中的权利本位,重个人相冲突;5、在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上,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礼法结合”,法与道德、法与政治不分与西方法律的相对分化、自治和独立性相冲突;6、在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诸法合体”,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与西方法律注重形式合理性,注重法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注重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立的冲突;7、在法律实施的运作机制上,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司法与行政不分”与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司法独立,法律职业化、司法程序化的对立。

中西法律文化之所以产生这众多差异,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有几点是主要原因,如国家形成方式、地理环境、社会结构、经济条件等。

首先,中西国家在形成上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方式。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例子:
1. 法律系统:中西法律系统有很大的区别。

西方国家的法律系统以罗马法和普通法为基础,法官和陪审团通过解释和应用法律来裁决案件。

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基于大陆法和社会主义法律原则,法院通过解释和应用法律来裁决案件。

此外,西方法律体系强调判决的公正和客观性,而中国法律体系则强调对社会保障和稳定的考虑。

2. 个人自由:在西方国家,个人自由和人权是不可侵犯的。

个人自由权利被视为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相比之下,在中国,政府保证的社会和经济权利被视为优先考虑的事项。

中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许多社会和经济权利,如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医疗保障的权利和就业权利等。

3. 司法独立:在西方国家,司法独立是非常重要的。

法庭和法官必须独立于政治和其他利益团体,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相比之下,在中国,司法独立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法院和法官受政治和行政权力的影响很大。

4. 法律文化:西方国家的法律文化强调个人权利和独立思考的重要性。

相比之下,中国法律文化强调以权威和传统为导向。

在中国法律文化中,很少有人会质疑权威和传统,而西方的法律文化则鼓励人们自主地思考和质疑。

总的来说,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是很明显的。

这些差异源于不同的政治和文化背景。

西方国家强调的个人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由西方民主政治思想和人权理念所影响的,而中国的法律体系则反映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和文化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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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
摘要:法律文化是人类几千年来社会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历史沉淀,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中华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如同两条长河,各自顺着自己发展的洪流,奔涌向前,因此也就形成了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深入,文化的交流变得更为频繁与广泛。

对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的研究是正确认识、理解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的前提,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和法制建设提供了借鉴空间,有着巨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法律文化是法律生活中群体性的行为模式与观念模式的总称。

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法律实体,即国家设计和实现法律的有形的立法司法活动,如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典文献等;二是法律意识,即无形的作为法律文化之源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包括法律思想、法律理论、法律观念、法律价值、立法司法经验等。

由此可见,法律文化也可以说是分层次的,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颁布的法律规范是法律文化的一种表层结构,而其深层结构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积累的关于法律的基本观念、范畴,基本的法律价值以及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的法律思维模式或方式,本文侧重于后者,即对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的探究。

一、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在对法的观念上的差异。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立法等差、良贱有别的立法指导思想,形成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产生了漠视权利、详订义务的法律内容以及与此配套的各项制度。

在法律意识方面,认为法律的渊源在皇帝,皇帝口含天宪,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治吏等等。

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在西方,能译作“法”的拉丁语词汇很多,但它们共同的基本含义有三:一为法,二为权利,三为正义。

这个词一开始就把法、正义和权利紧紧联系在一起。

西方对法的认识主要以权利为轴心。

它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我们从法的观念分析,可以看出东西方权利义务观念的不同导致对法律态度的不同,因而西人在积极主动的权利斗争中求利益,中国人则在被动或被迫的义务风险中求利益。

二、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在法的本位上的差异。

即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集体本位观和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个人本位观的差异。

所谓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

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

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

中国法律走上了一条从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即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其特点是日益集团化。

西方的法律本位则经历了一条从氏
族到个人再经上帝、神到个人的道路,即表现为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其特点是日益非集团(个人)化。

不过,本世纪以来,中西法律的本位都有了很大的变化。

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而连带主义、民族主义则对西方法律本位一度产生了非个人化的影响。

三、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在法律文化所体现的性质上的差异。

即以“刑治”主义为倾向的中国公法文化和以“权利法”为特
征的西方私法文化的差异。

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

中国的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

这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

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

古希腊的人们把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

法律一开始就被区分为公法、私法,分别调整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

如:“树的高度已达十五尺,为了不使它的阴影影响邻地,邻地所有人可诉请赔偿。

”由于法在雅典、罗马的早期形成过程中代表并等同于国家全部的政治制度,因而法的观念便与中国截然不同,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比中国的法观念(以刑为中心)更为丰富和广泛。

四、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在德治与法治上的差异。

即“德治、礼治”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与西方法治思想的差异。

从某种意义上讲,礼制是中国传统法律形态,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体。

中国法律文化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导的,而孔子的儒家思想非常推崇“礼”。

先秦儒家思想中的一部分“礼”实为道德原则的法律化,也就是说“心”与“行”在这部分“礼”中实现了统一。

礼之于中国法律的意义,可比之神之于教会法的意义。

德治法律思想,为几千年法律文化的主旨。

德治在中华法律文化传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德治”提出在西周,孔子在《论语》中完善了这种思想,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重德轻刑,首次提出了“德主刑辅”,儒家学派特别强调道德在政治中的作用,主张二者结合为一体。

在西方,法的价值取向“法治”是西方法的传统精神。

法的价值或法治的价值是西方自然法学派一贯的主张和持久的追求,并首先在西方的法治文化中开花结果。

从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上来看,“正义”是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

正是在“正义”价值目标的引导下西方社会主体形成了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权利至上的观念以及信仰法、崇尚法和尊重权利的法治精神和良法主治的文化,这和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基本相同。

五、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上的差异。

在中国古代,法官的审判活动不是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而是依靠内心体验和直觉去裁判。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所以强调并高度重视实体正义,究其根源,可能在于对于人性之性质认识上性善论影响
较大的缘故,人们相信圣君贤相由于其品德之高尚,自然会为芸芸众生求得合乎天理、人性和律法的实体正义之结果。

由于西方人信奉基督教,认为人性本恶,如果不借助上帝,单凭人类自身的修养,是无法实施社会公正的。

因此,西方文化强调人人可能邪恶而不可信的,而且这邪恶还可能膨胀,从而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灾难。

所以,西方法律文化观特别注重通过一整套规范和制度来限制和控制人的邪恶本性及其扩张,使其不致过分为害。

六、中西传统法律在伦理性和宗教性上的差异。

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这一情形延及清末而毫无变化。

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

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

西方法律文化从罗马开始就受基督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总之,我们既要从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学习它的法治精神和权利本位等优秀的东西,又要认真努力地从中国法律文化中继承其伦理入法和集体本位等好的传统,凡是能融入时代精神,完善我们的法律
文化体系,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文化就是我们所接受的,反之就是我们要抛弃的,这才是分析、理顺中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正确视角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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