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贷款统计口径(仅参考)
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精选]
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精选]第一篇: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精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自2007年9月份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
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全科目”季报指标。
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涉农贷款标准
涉农贷款分类1、农林牧渔业贷款(1)农林牧渔业贷款: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A门类(农、林、牧、渔业)所属活动的所有贷款。
(2)农业贷款: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各种农作物种植(谷物、蔬菜、园艺作物、水果、坚果、饮料、香料、中药材)活动的贷款。
(3)林业贷款: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林木的培育与种植、木材与竹材的采运(仅指将运出山场至贮木场)、林产品的采集等活动的贷款。
上述活动中,不包括国家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保护与管理以及城市树木、草坪的种植与管理。
(4)畜牧业贷款: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进行的动物饲养活动的贷款。
(5)渔业贷款: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海洋、内陆水域养殖与捕捞活动的贷款。
上述活动中,不包括专门供体育运动与休闲的钓鱼等活动。
(6)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针对使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顺利进行而提供的支持性服务活动的贷款。
上述活动中,不包括针对农林牧渔业的各种科学技术与专业技术服务活动。
2、农户贷款(1)农户贷款: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就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与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与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与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就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个体工商户: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或者就是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经法律或者相关部门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农村住户与虽然没有领取相关证件,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外雇人员在7人以下的农村住户。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补充说明.doc
文档通用封面模板精吕文档本页面为作品封面,下载文档后可自由编辑删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1银发[2007]246 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自2007年9 月份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 月25 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 6 月30 日。
自2007年第 3 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 日内报送。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 3 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 日内报送。
“全科目”季报指标。
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涉农贷款统计口径(仅参考)精编版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要点解读一、出台背景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建立了《涉农贷款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并于2007年9月起实施,之后人总行调统司于08年1月下发《关于<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银调发[2008]5号),对制度中的部分指标口径进一步明确。
二、涉农贷款指标解释(一)根据《涉农贷款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涉农贷款的计算公式如下:1、涉农贷款=农村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2、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3、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
(二)指标含义如下:1、农户贷款: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要点解读:1.1、农户贷款是以承贷主体是否为农户来判断,而非按贷款投向来归属,即只要是发放给农户,无论贷款用途是否用于支农,均属于农户贷款。
1.2、农户的定义。
包括:(1)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这里是指居住地);(2)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3)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上述地区)居住在一年以上的住户;(4)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关于规范填报s45表涉农贷款的提示
近期合作处对大冶、松滋等几家机构进行清产核资验收检查时发现普遍存在涉农贷款报表填报口径有误的问题,现对相关问题提示如下:1、填报金额比实际金额小。
例如,截至2010年6月30日,大冶联社1104系统 S45报表反映涉农贷款67753万元,仅占贷款总额的53.33%。
检查发现,大冶联社填报《S45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情况统计表》时口径有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中关于涉农贷款的认定标准,检查组认定大冶联社涉农贷款116810万元,占贷款总额的91.95%。
原因主要是没有正确把握涉农贷款第二类: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的填报口径,没有将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纳入涉农贷款统计。
2、填报金额比实际金额大。
部分机构将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城市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但不是从事农、林、牧、渔业活动以及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贷款纳入第三类: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中统计,将非农贷款分类到涉农贷款中。
根据填报说明解释:[1.涉农贷款] 是指填报机构报告期末发放给农户、农村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的贷款余额,以及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城市区域的企业和各类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活动以及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贷款余额。
包括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贷款和城市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涉农贷款。
[1.2.1农户贷款] 是指报告期末填报机构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余额。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1.2.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报告期末填报机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余额。
农村区域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1.2.3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是指报告期末填报机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城市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活动以及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贷款余额。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银发[2007]246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7.25【实施日期】2007.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25日银发[2007]24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自2007年9月开始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
自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相应数据。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全科目季报指标。
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银行涉农贷款统计实施细则
银行涉农贷款统计实施细则农村商业银行涉农贷款统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 ............................................... 2 第二章基本规定 ..................................................................... ...................................... 2 第三章填报标准 ..................................................................... .. (3)第一节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 ..................................................................... . (3)第二节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 ..................................................................... (5)第三节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 ..................................................................... .. (6)第四节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 ..................................................................... .. (12)第五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 ..................................................................... (13)第六节相关指标口径 ..................................................................... ................................................... 13 第四章附则 ..................................................................... ............................................. 15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 ..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管理~全面、系统、真实地反映本行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根据•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和•农村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涉农贷款统计制度
12、涉农贷款统计制度涉农贷款统计制度今年的改动主要有:(1)增加了“非农户个人农林牧渔业贷款”统计指标,我们知道,原来我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中统计出来的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户贷款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统计表,以及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统计表这三张表中统计出来的农林牧渔业贷款之和,总有一个差额,我们原来分析,是因为我们没有统计农户以外的个人对农林牧渔业的贷款,所以今年增加了对非农户的统计,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验证我们原来的推断是不是正确。
现在我们就可以对这块数据进行校验了,农林牧渔业贷款统计表上的农林牧渔业贷款,应当等于其他三张表中的农林牧渔业贷款,再加上这个非农户的农林牧渔业贷款,如果不等,就说明有问题。
(2)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表中,在各类组织中,单设一个其中项:“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因为目前农村的各类组织中的主要部分,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以后,这类机构增加很快,开始引起农业部的关注,这次增加这个其中项就是应农业部的要求。
(3)增加月报简报表。
目前我们的涉农贷款是按季报,但财政部对涉农贷款却是按月考核的,所以我们对一些比较重要的指标,有必要提高监测的频度,所以才设计了这张月报表,它的口径和原来的季报完全一样。
第一部分:“农林牧渔业贷款”涉农贷款中的“农林牧渔业”,完全严格按照国家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执行,不管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是城市的还是农村的,只要该贷款是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强调发放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都统计进来,包括一些在城市近郊的所谓“高科技农业”也不例外。
这里要注意的一个指标是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它指的是针对使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顺利进行而提供的支持性服务活动而提供的贷款,比如病虫害的防治、农田灌溉等等,大家可能会想,农田灌溉好象应该是归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的,这里是要特别注意的地方,我们这里所说的农田灌溉,是指水利设施在被用于农田灌溉时发生的运营和管理费用(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7-2002里0511灌溉服务指标口径相同),不是水利设施的建设费用,这是两个费用。
涉农贷款统计口径(仅参考)
涉农贷款统计口径(仅参考)第一篇:涉农贷款统计口径(仅参考)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要点解读一、出台背景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建立了《涉农贷款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并于2007年9月起实施,之后人总行调统司于08年1月下发《关于<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银调发[2008]5号),对制度中的部分指标口径进一步明确。
二、涉农贷款指标解释(一)根据《涉农贷款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涉农贷款的计算公式如下:1、涉农贷款=农村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2、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3、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
(二)指标含义如下:1、农户贷款: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要点解读:1.1、农户贷款是以承贷主体是否为农户来判断,而非按贷款投向来归属,即只要是发放给农户,无论贷款用途是否用于支农,均属于农户贷款。
1.2、农户的定义。
包括:(1)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这里是指居住地);(2)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3)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上述地区)居住在一年以上的住户;(4)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4.22•【文号】财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0号)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现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请于6月10日前将2009年奖励资金申请材料报我部(金融司)。
奖励资金审核以县域金融机构2008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幅为依据。
附件: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涉农贷款数据准确性统计调查表
13
…
全省合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备注:1各银监局要根据《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及其补充说明要求,督促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法人)结合调查通知中列明的几种情况对 涉农贷款数据进行进行核实调整。其中1-6列填报涉农贷款余额数,7-13列填报涉农贷款余额调整数,调增为正数,调减为负数。 2、校验关系:1=2+3+4+5;7=8+9+10+11+12+13;1=6+7。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法人)涉农贷款数据准确性统计调查表
填报局:
2012年末涉农贷款余额(人民银行口径) 2012年12月末涉农贷款余额(本次调整核实后) 口径执行偏差造成涉农贷款数据调整 调整前涉农 行政区划调 贷款余额 调整造成涉 法人机构 整造成涉农 (2012年末 农贷款余额 名称 调整后涉 农村企业 城市企业及 非农户个人 报人民银行 调减/增 贷款数据调 农村企业及各 城市企业及各 非农户个人农 农户贷款 减/增 农贷款余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户贷款 及各类组 各类组织涉 农林牧渔业 类组织贷款调 类组织涉农贷 林牧渔业贷款 数据) 调减/增 额 织贷款 农贷款 贷款 减/增 款调减/增 调减/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其他原 因造成 数据调 减/增
涉农贷款标准
涉农贷款分类1.农林牧渔业贷款(1)农林牧渔业贷款: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A门类(农、林、牧、渔业)所属活动的所有贷款。
(2)农业贷款: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各种农作物种植(谷物、蔬菜、园艺作物、水果、坚果、饮料、香料、中药材)活动的贷款。
(3)林业贷款: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林木的培育与种植、木材和竹材的采运(仅指将运出山场至贮木场)、林产品的采集等活动的贷款。
上述活动中,不包括国家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保护和管理以及城市树木、草坪的种植和管理。
(4)畜牧业贷款: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进行的动物饲养活动的贷款。
(5)渔业贷款: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海洋、内陆水域养殖与捕捞活动的贷款。
上述活动中,不包括专门供体育运动和休闲的钓鱼等活动。
(6)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发放给各承贷主体从事针对使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顺利进行而提供的支持性服务活动的贷款。
上述活动中,不包括针对农林牧渔业的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活动。
2.农户贷款(1)农户贷款: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个体工商户: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或者是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经法律或者相关部门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农村住户和虽然没有领取相关证件,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外雇人员在7人以下的农村住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的实施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的实施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09•【字号】沪财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的实施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相关区财政局、上海农商银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金融司相关工作要求,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关于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的实施方案(2024年版)》,明确本市开展2024年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工作的具体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24年2月9日上海市关于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的实施方案(2024年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以下简称财金〔2023〕75号文),为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中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补。
为做好2024年本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工作,根据财金〔2023〕75号文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范围与资金用途(一)支持对象本办法支持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持牌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申请享受奖补支持的农村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1.2023年四季度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2.2023年四季度存贷比高于50%(含50%);3.2023年四季度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4.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涉农贷款统计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涉农贷款统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基本规定 (2)第三章填报标准 (3)第一节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 (3)第二节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 (5)第三节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 (6)第四节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 (12)第五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 (13)第六节相关指标口径 (13)第四章附则 (15)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管理,全面、系统、真实地反映本行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根据•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和•农村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涉农贷款包括: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第三条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总行统一指导、监督辖内涉农贷款统计工作,并汇总、审核、报送全辖数据。
支行具体指导、监督辖内统计工作的开展。
分理处、支行分别对所辖范围内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支行设立统计岗,负责及时汇总、上报辖内涉农贷款数据,监督下级机构涉农贷款分类、采集和上报。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由贷款发放机构根据贷款台账或信贷管理系统采集,经分理处、支行、总行逐级汇总后向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报送。
第六条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表分为以下五张表:(一)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附件一);(二)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附件二);(三)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附件三);(四)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附件四);(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附件五)。
上述统计表包含多种分类方法,同一统计表中不同分类的合计金额应一致。
表内、表间校验遵循全行统计体系校验关系。
第七条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表的五张表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和风险状况等。
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讲解
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
填报机构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城市区域的企 业及各类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活动 以及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贷款。
本制度所称城市区域为地级及以上城市的 城市行政区与市辖建制镇,其中不含市辖 市、市辖县。
4、现行涉农制度执行中存在问题
➢ 混淆“承贷主体所属行业”和“贷款实际用途”。 按《制度》要求,农林牧渔业贷款、支农贷款等 指标应严格按照贷款的投向和实际用途进行分类 和归属。
•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C20), 但不包括家具制造业(C21)
• 部分医药制造业,主要是中药饮片加工(C273)
农村企业支农贷款
✓农业生产资料制造业贷款:指进行化学肥料、 农药、农用地膜、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而 提供的贷款。
✓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用于农、林、 牧、渔业产品收购、调销、储备,从事农业 生产资料、农村居民生活消费品以及农、林、 牧、渔业产品零售和批发活动的贷款。对农、 林、牧、渔业产品出口的贷款也包括在内。
纳入农户统计口径等。
➢ 混淆“农村区域”和“城市区域”。农村区域指 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 之外的区域。在统计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时, 注册地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企业,和住所位于 县及县级市城区的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金会等组 织均应纳入统计范围之内。
——统一涉农贷款口径,准确评价当前金融性 公司对农业、农民、农村的支持情况
——建立支农贷款评价体系 (美国、日本均有 相应的要求) ——理顺目前全科目统计体系
1、涉农贷款制度建立背景及意义
▪ 2007年7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以银发[2007] 246号文件正式下发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要 求各金融机构同口径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并从9月份开始实施。
涉农贷款统计口径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要点解读一、出台背景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建立了《涉农贷款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并于2007年9月起实施,之后人总行调统司于08年1月下发《关于<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银调发[2008]5号),对制度中的部分指标口径进一步明确。
二、涉农贷款指标解释(一)根据《涉农贷款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涉农贷款的计算公式如下:1、涉农贷款=农村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2、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3、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
(二)指标含义如下:1、农户贷款: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要点解读:、农户贷款是以承贷主体是否为农户来判断,而非按贷款投向来归属,即只要是发放给农户,无论贷款用途是否用于支农,均属于农户贷款。
、农户的定义。
包括:(1)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这里是指居住地);(2)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3)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上述地区)居住在一年以上的住户;(4)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银行涉农贷款统计实施细则
银行涉农贷款统计实施细则农村商业银行涉农贷款统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 ............................................... 2 第二章基本规定 ..................................................................... ...................................... 2 第三章填报标准 ..................................................................... .. (3)第一节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 ..................................................................... . (3)第二节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 ..................................................................... (5)第三节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 ..................................................................... .. (6)第四节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 ..................................................................... .. (12)第五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 ..................................................................... (13)第六节相关指标口径 ..................................................................... ................................................... 13 第四章附则 ..................................................................... ............................................. 15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 ..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管理~全面、系统、真实地反映本行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根据•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和•农村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银发【2007】24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2007.7.25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自2007年9月份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
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3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全科目”季报指标。
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银行业各级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
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采集和汇总涉农贷款数据后,与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要点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建立了《涉农贷款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并于2007年9月起实施,之后人总行调统司于08年1月下发《关于<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银调发[2008]5号),对制度中的部分指标口径进一步明确。
二、涉农贷款指标解释
(一)根据《涉农贷款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涉农贷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1、涉农贷款=农村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2、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3、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
(二)指标含义如下:
1、农户贷款:
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
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要点解读:1.1、农户贷款是以承贷主体是否为农户来判断,而非按贷款投向来归属,即只要是发放给农户,无论贷款用途是否用于支农,均属于农户贷款。
1.2、农户的定义。
包括:(1)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这里是指居住地);(2)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3)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上述地区)居住在一年以上的住户;(4)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不包括:(1)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2)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村个体工商户: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或者是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经法律或者相关部门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农村住户和虽然没有领取相关证件,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外雇人员在7人以下的农村住户。
容易出现的问题:混淆“农户”与“非农户”,主要体现在:(1)简单地以户籍所在地为标准区分,将户籍地位于农村区域的居民户都视为农户,误将户籍在农村但长期居住在非农村区域的居民户以及户籍在农村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也计入农户,扩大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2)简单地以所从事的行业为标准区分,即认为只有
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户才算农户,错误剔除了农村个体工商户,缩小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3)未剔除居住在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或未将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纳入农户统计口径等。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
农村区域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要点解读:2.1、农村区域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就我省来说,除厦门市和8个地市城区外,其他县(含县级市)均为农村区域。
2.2、“注册地”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住所,对于各类组织贷款,应以各类组织所在地作为区域划分的标志。
2.3、在统计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时,注册地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企业,和住所位于县及县级市城区的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金会等组织单位均应纳入统计范围之内。
3、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
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城市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活动以及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贷款。
包括城市企业贷款和城市各类组织支农贷款。
城市区域为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与市辖建制镇,其中不含市辖市、市辖县。
要点解读:3.1城市区域定义为“地级及以上区域的城市行政区与市辖建制镇”,此处“城市行政区”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全国行政区划代码中列示的地级以上城市的市辖区;
3.2对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行政管理区按照批准其设立的单位属于农村还是城市区域来确定;
3.3对于县改区后纳入“城市行政区”范围的区域,应界定为城市区域,不应主观判断其经济发达程度将其归属为农村区域。
三、需注要的事项:涉农贷款不包含贴现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