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北方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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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八)拒不做出书面检查或拒不赔偿损失的; (九)对教职工或新生实施违纪行为的; (十)对学校声誉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具有其他应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学校未发现前,能主动承认错误,做出书面深刻检查, 如实交代违纪事实,赔偿相应损失,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在学校调查过程中,能主动承认错误,做出书面深刻检 查,如实交代违纪事实,并能积极认错、检举他人、赔偿损失 的; (三)确系受到他人胁迫或诱骗,能提供详实、有效证明,认 错态度良好的; (四)有其他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的。
(一)组织、从事、参与聚众讲经等宗教活动,或为校外 人员在校内组织、从事、参与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给予留 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校园内穿戴蒙面罩袍等极端主义服饰、宗教服饰以 及具有明显宗教色彩服饰、标志经教育不改的,或因个人宗 教行为影响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 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 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北方民族大学 章程》《北方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 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三)胁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威胁、恐吓、歧视、诽谤 不参加宗教活动同学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教育 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观看、收听、下载、存储、编辑、翻译、出版、印 刷、复制、制作、发行、贩卖、持有含有非法宗教、宗教极端、 邪教、暴力恐怖内容的印刷品、音像制品、音视频资料及物品的,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本科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及其他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处理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 原则。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时,应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为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途径。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享 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或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隐瞒、编造违纪事实,妨碍、影响 事件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恐吓有关人员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的; (五)违纪群体中的首要成员、骨干人员,或组织、策划、 煽动、教唆者; (六)不报或谎报姓名及其他身份信息的; (七)无理取闹或作虚假证明的;
第十一条 违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违 纪者所在院(系)给予书面警示或通报批评,督促其及时改正。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学生违纪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 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 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不尊重少数民族风 俗习惯,引起事端的,或者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 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杜绝非法宗教活动,校园内禁止任何组织和 个人以任何方式传教或从事宗教活动。学生在校内或在校学 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第十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做如下处理: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当学年度各类、各级表彰、奖励、奖学金、助 学金评定资格;
(二)取消学生干部当学年度任职资格; (三)受纪律处分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共青团团员,建议 党、团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团纪处分; (四)如造成经济损失,需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如经本人 申请可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自处分 决定送达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学校有权强制 其离校,户籍、学籍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 生的察看期可以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自院(系)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之日开始计算。留校察看期间受到纪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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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进步表现 且无违纪行为者,察看期按期自动解除;察看期间表现特 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者,可以由学生本人申请提前解除察 看期,提前解除察看期的非毕业班学生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 月,提前解除察看期的毕业班学生察看期不得少于3个月。
学习《北方民族大学学生 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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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纪处分规定简介
2016年10月19日颁布的违纪处分
规定共分为六个章节,四十二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总则 纪律处分的 种类与适用 学生违纪的 认定与处理
第四章 处分的程 序、审批权限及管 理 第五章 申 诉 第六章 附 则
(五)组织、从事、参与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宣扬、 传播相关思想或参加相关组织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 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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