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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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在建筑工程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在结构 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耐久性方面起绝对的作用。随 着商品混凝土的普及使用、高强混凝土的广泛使用 和新型外加剂的不断出现,实施已近二十年的《混 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92,与混凝土技术 的发展有很多不适应之处,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
混凝土应在原材料、配合比设计、生产和施工等方面进 行质量控制。 1.配置混凝土所有的原材料(水泥、砂、石、掺合料、 外加剂、水),使用前应进行检验,符合质量标准方可 使用。拌合用水如使用可饮用的自来水,可不用检验。 2.混凝土的配合比应根据设计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 性能和耐久性的要求,按《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55 通过试配确定,不得使用经验配合比。试验室 应结合原材料实际情况,确定一个既满足设计要求,又 满足施工要求,同时经济合理的混凝土配合比。实际施 工中使用配合比时,应根据原材料的情况及时调整。 3.混凝土的搅拌、运输、浇筑、养护等环节,均应按规 定严格操作。 4.对混凝土拌合物和硬化后的混凝土要进行质量检验。
2.1.2 水泥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凝结 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氧化镁和氯离 子含量,碱含量低于 0.6%的水泥主要控制 项目还应包括碱含量,中、低热硅酸盐水 泥或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主要控制项目还 应包括水化热。 依据 GB 50204 和本条规定,混凝土用水 泥进场时应复验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 强度、氧化镁和氯离子含量。低碱水泥还 应检验碱含量,中、低热水泥还应检验水 化热。
2.3 细骨料 2.3.1 细骨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 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混凝土用海砂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 的有关规定。 2.3.2 细骨料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细度 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坚固性、氯离子含量和有害 物质含量;海砂主要控制项目除应包括上述指标外尚应 包括贝壳含量;人工砂主要控制项目除应包括上述指标 外尚应包括石粉含量和压碎值指标,人工砂主要控制项 目可不包括氯离子含量和有害物质含量。 人工砂的内容是新增加的。我国长期持续大规模建设, 河沙资源日益枯竭,人工砂取代河沙作为混凝土细骨料 是大势所趋。
改善混凝土的某些性能还常加入适量的外加 剂和掺合料。
混凝土按胶凝材料分为水泥混凝土(在土木 工程中应用最广泛)、石膏混凝土、 沥青混 凝土(在公路工程中应用较多)、聚合物混凝 土等;按表观密度分为特重混凝土(表观密 度>2500kg/m3)、普通混凝土(1900kg/m3< 表观密度≤2500kg/m3)、轻混凝土 (600kg/m3<表观密度≤1900kg/m3)。
2 对于混凝土结构,粗骨料的最大公称粒径不得 大于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 1/4,且不得大于钢筋 最小间距的 3/4;对混凝土实心板,骨料的最大 公称粒径不宜大于板厚的 1/3,且不得大于 40mm;对于大体积混凝土,粗骨料的最大公称粒 径不宜小于 31.5mm。 注意,对于混凝土实心板,粗骨料的最大公称 粒径原标准规定“不宜大于板厚的 1/2,且不得 大于 50mm”。 增加了大体积混凝土最大公称粒径的规定。大体 积混凝土的最大公称粒径过小,混凝土易产生过 大的收缩变形。
二、新《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1.增加水泥、细骨料中氯离子含量等质量控制指标; 2.修订了混凝土拌合物稠度等级划分; 3.补充了混凝土耐久性质量控制指标; 4.修订了混凝土生产控制的强度标准差要求; 5.修订了混凝土组成材料计量结果的允许偏差; 6.修订了混凝土蒸汽养护质量控制指标; 7.增加混凝土质量检验等内容。 新《标准》修订后,结构上调整较大,共分为七 章、104条,其中6.1.2条为强制性条文。
2.原材料质量控制 2.1 水泥 2.1.1 水泥品种与强度等级的选用应根据设计、 施工要求以及工程所处的环境确定。对于一般 建筑结构及预制构件的普通混凝土,宜采用通 用硅酸盐水泥;高强混凝土和有抗冻要求的混 凝土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有 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混凝土宜采用碱 含量低于 0.6%的水泥;大体积混凝土宜采用中、 低热硅酸盐水泥或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水泥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 和《中热硅酸盐水泥 低热硅酸盐水泥 低热矿 渣硅酸盐水泥》GB 200 的有关规定。
3 对于有抗渗、抗冻、抗腐蚀、耐磨或其他特殊 要求的混凝土,粗骨料中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 别不应大于 1.0%和 0.5%;坚固性检验的质量损 失不应大于 8%。 4 对于高强混凝土,粗骨料的岩石抗压强度应至 少比混凝土设计强度高 30%;最大公称粒径不宜 大于 25mm,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宜大于 5%且不应 大于 8%;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 0.5% 和 0.2%。 5 对粗骨料或用于制作粗骨料的岩石,应进行碱 活性检验,包括碱-硅酸反应活性检验和碱-碳酸 盐反应活性检验;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 要求的混凝土工程,不宜采用有碱活性的粗骨料。
1.总则 1.0.1 为加强混凝土质量控制,促进混凝 土技术进步,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制定 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普通混凝 土质量控制。 1.0.3 混凝土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 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建设工程中,普通混凝土一般是指表观密度 大于1900kg/m3且不小于2500kg/m3的水泥 混凝土,是由水泥、砂、石和水所组成。为
2.1.3 水泥的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新型干法窑生产的水泥;(新增加项目) 2 应注明水泥中混合材品种和掺加量; 3 用于生产混凝土的水泥温度不宜高于 60℃。 2.2粗骨料 2.2.1 粗骨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 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 2.2.2 粗骨料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 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压碎值指 标和坚固性,用于高强混凝土的粗骨料主要控制 项目还应包括岩石抗压强度。 2.2.3 粗骨料在应用方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粗骨料宜采用连续级配。(新增)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标准号:GB50164-2011 实施日期:2012-05-01
一、《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混凝土按使用的胶凝材料不同,分为无机胶凝材料 混凝土(如水泥混凝土、石膏混凝土、硅酸盐混凝 土、水玻璃混凝土等)和有机胶结料混凝土(如沥 青混凝土、聚合物混凝土等)。本《标准》中的混 凝土特指水泥混凝土
混凝土应在原材料、配合比设计、生产和施工等方面进 行质量控制。 1.配置混凝土所有的原材料(水泥、砂、石、掺合料、 外加剂、水),使用前应进行检验,符合质量标准方可 使用。拌合用水如使用可饮用的自来水,可不用检验。 2.混凝土的配合比应根据设计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 性能和耐久性的要求,按《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55 通过试配确定,不得使用经验配合比。试验室 应结合原材料实际情况,确定一个既满足设计要求,又 满足施工要求,同时经济合理的混凝土配合比。实际施 工中使用配合比时,应根据原材料的情况及时调整。 3.混凝土的搅拌、运输、浇筑、养护等环节,均应按规 定严格操作。 4.对混凝土拌合物和硬化后的混凝土要进行质量检验。
2.1.2 水泥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凝结 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氧化镁和氯离 子含量,碱含量低于 0.6%的水泥主要控制 项目还应包括碱含量,中、低热硅酸盐水 泥或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主要控制项目还 应包括水化热。 依据 GB 50204 和本条规定,混凝土用水 泥进场时应复验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 强度、氧化镁和氯离子含量。低碱水泥还 应检验碱含量,中、低热水泥还应检验水 化热。
2.3 细骨料 2.3.1 细骨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 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混凝土用海砂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 的有关规定。 2.3.2 细骨料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细度 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坚固性、氯离子含量和有害 物质含量;海砂主要控制项目除应包括上述指标外尚应 包括贝壳含量;人工砂主要控制项目除应包括上述指标 外尚应包括石粉含量和压碎值指标,人工砂主要控制项 目可不包括氯离子含量和有害物质含量。 人工砂的内容是新增加的。我国长期持续大规模建设, 河沙资源日益枯竭,人工砂取代河沙作为混凝土细骨料 是大势所趋。
改善混凝土的某些性能还常加入适量的外加 剂和掺合料。
混凝土按胶凝材料分为水泥混凝土(在土木 工程中应用最广泛)、石膏混凝土、 沥青混 凝土(在公路工程中应用较多)、聚合物混凝 土等;按表观密度分为特重混凝土(表观密 度>2500kg/m3)、普通混凝土(1900kg/m3< 表观密度≤2500kg/m3)、轻混凝土 (600kg/m3<表观密度≤1900kg/m3)。
2 对于混凝土结构,粗骨料的最大公称粒径不得 大于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 1/4,且不得大于钢筋 最小间距的 3/4;对混凝土实心板,骨料的最大 公称粒径不宜大于板厚的 1/3,且不得大于 40mm;对于大体积混凝土,粗骨料的最大公称粒 径不宜小于 31.5mm。 注意,对于混凝土实心板,粗骨料的最大公称 粒径原标准规定“不宜大于板厚的 1/2,且不得 大于 50mm”。 增加了大体积混凝土最大公称粒径的规定。大体 积混凝土的最大公称粒径过小,混凝土易产生过 大的收缩变形。
二、新《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1.增加水泥、细骨料中氯离子含量等质量控制指标; 2.修订了混凝土拌合物稠度等级划分; 3.补充了混凝土耐久性质量控制指标; 4.修订了混凝土生产控制的强度标准差要求; 5.修订了混凝土组成材料计量结果的允许偏差; 6.修订了混凝土蒸汽养护质量控制指标; 7.增加混凝土质量检验等内容。 新《标准》修订后,结构上调整较大,共分为七 章、104条,其中6.1.2条为强制性条文。
2.原材料质量控制 2.1 水泥 2.1.1 水泥品种与强度等级的选用应根据设计、 施工要求以及工程所处的环境确定。对于一般 建筑结构及预制构件的普通混凝土,宜采用通 用硅酸盐水泥;高强混凝土和有抗冻要求的混 凝土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有 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混凝土宜采用碱 含量低于 0.6%的水泥;大体积混凝土宜采用中、 低热硅酸盐水泥或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水泥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 和《中热硅酸盐水泥 低热硅酸盐水泥 低热矿 渣硅酸盐水泥》GB 200 的有关规定。
3 对于有抗渗、抗冻、抗腐蚀、耐磨或其他特殊 要求的混凝土,粗骨料中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 别不应大于 1.0%和 0.5%;坚固性检验的质量损 失不应大于 8%。 4 对于高强混凝土,粗骨料的岩石抗压强度应至 少比混凝土设计强度高 30%;最大公称粒径不宜 大于 25mm,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宜大于 5%且不应 大于 8%;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 0.5% 和 0.2%。 5 对粗骨料或用于制作粗骨料的岩石,应进行碱 活性检验,包括碱-硅酸反应活性检验和碱-碳酸 盐反应活性检验;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 要求的混凝土工程,不宜采用有碱活性的粗骨料。
1.总则 1.0.1 为加强混凝土质量控制,促进混凝 土技术进步,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制定 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普通混凝 土质量控制。 1.0.3 混凝土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 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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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普通混凝土一般是指表观密度 大于1900kg/m3且不小于2500kg/m3的水泥 混凝土,是由水泥、砂、石和水所组成。为
2.1.3 水泥的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新型干法窑生产的水泥;(新增加项目) 2 应注明水泥中混合材品种和掺加量; 3 用于生产混凝土的水泥温度不宜高于 60℃。 2.2粗骨料 2.2.1 粗骨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 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 2.2.2 粗骨料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 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压碎值指 标和坚固性,用于高强混凝土的粗骨料主要控制 项目还应包括岩石抗压强度。 2.2.3 粗骨料在应用方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粗骨料宜采用连续级配。(新增)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标准号:GB50164-2011 实施日期:2012-05-01
一、《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混凝土按使用的胶凝材料不同,分为无机胶凝材料 混凝土(如水泥混凝土、石膏混凝土、硅酸盐混凝 土、水玻璃混凝土等)和有机胶结料混凝土(如沥 青混凝土、聚合物混凝土等)。本《标准》中的混 凝土特指水泥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