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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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差别
1、性质不同。瑕疵是违约责任,缺陷是侵权责任。
2、归责原则不同。只要销售的产品有瑕疵的存在,销售者就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生产者的缺陷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销售者的缺陷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
3、免责条件不同。瑕疵责任免责条件为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这一瑕疵作出说明的,则可免责。缺陷责任免责条件为(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4.两者判断的标准不同。(1)产品瑕疵:判断产品瑕疵可以从国家法律规定来判断,也可以从合同约定的条款来看。(2)产品缺陷:判断产品缺陷可以从不合理危险来判断,也可以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来判断。
5.诉讼时效不同。产品瑕疵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而产品缺陷责任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并且还适用最长诉讼期限10年的规定
6.责任主体不同。对于前者,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承担保修、包换、包退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向其它责任主体追偿。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承担责任。
7.赔偿范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