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一、总则本办法是为了规范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提高自学考试管理水平,确保自学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而制定的。
二、考试范围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员,包括在职人员、考生及有意报考者等。
三、考试报名1. 考生须于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到指定报名地点进行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2. 考生报名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及相关学习证明,以便核实考生资格。
3. 考生需缴纳报名费用,并填写《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表》。
四、考试安排1. 考试安排由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心统一制定,包括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
2. 在考试之前,考生需准备好考试所需的相关文具、考试材料及有效身份证明,以备查验。
3. 考试期间,考生需服从考试监考人员的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考试成绩并给予相应处罚。
五、考试评卷1. 考试结束后,考试卷由考生交给考试监考人员进行收集。
2. 考试卷交由专门的评卷人员进行评卷,评卷过程需保证公正、严谨,评卷结果将作为考试成绩的依据。
六、成绩查询与证书颁发1. 考试成绩将在规定时间内公布,考生可以通过指定的成绩查询渠道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 考试合格的考生将获得《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证书》。
3. 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可在下一次考试报名时重新参加考试。
七、纠纷处理凡在自学考试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均可向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申诉经过认真审核后将作出处理决定。
八、守则参加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必须遵守考试规定和考场纪律,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九、附则本办法经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部门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以上就是修订后的《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发布)国发[1988]15号一、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二、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高职学校考场规则
高职学校考场规则
1.考场座位原则上按单桌排列,无法单桌的同桌要用不同试卷。
学生应在开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在指定座位上参加考试。
开考铃响后,不得擅离座位。
迟到十五分钟取消课程考试资格,考试三十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场、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
2.考生不得将任何书籍、课本和纸张带入考场。
开考后,除考试用的文具、计算工具外,课桌上不准存放任何东西,不准相互借用文具用品及计算工具。
3.开考后,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独立答卷,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发音传声,不得偷看他人试卷。
严禁夹带、传递纸条、串换试卷等作弊行为。
学生课桌面应擦拭干净,如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字迹,按作弊处理。
4.如出现试卷分发错误或考题字迹不清时,学生可举手向监考入员询问,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或启示。
5.除作图可用铅笔外,答卷一律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工整、清楚。
6.学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
离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和讨论,以免影响考场秩序。
7.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立即离开教室,不得核对试卷或将试卷带出场外。
8.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的劝导和处理。
对已构成作弊事实的考生应停止答卷,并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内申辩或纠缠。
凡影响或防
碍监考人员工作的违纪考生,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考试作弊的学生取消本学期补考资格,待毕业时才能参加补考。
9.考试纪律领导小组由教务科长及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10.本规定及《学生成绩考核办法》每学期在考试前由班主任对本班宣讲一次。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一、考生在考前二十分钟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书”进入考场,不得借故在考点禁区内停留。
证件不符或不全者不得入场。
考生迟到十五分钟后就不得入场考试。
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
中途离场必须交卷,离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场续考。
二、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直尺、三角板、橡皮等必需的文具用品(部分课程可带水彩笔、普通计算器)。
寻呼机、手机、商务通等通讯设备不得带入考场。
书籍、笔记、字(词)典及其它非贵重物品等都必须集中放在考场前面指定的位置,不准带上座位。
三、考生必须诚信考试。
考生入场时,须先在本考场“考生诚信考试承诺签名册”上的规定栏目内签名。
考生入场后,要按号入座,将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书”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验核。
四、考生在开始答卷前,先在“答题卡”和试卷(答卷)指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好考试号、准考证号、姓名等。
如填写错误或不清,其后果自负。
如考生故意涂改、乱写,经查明后,按考试违规严肃处理。
考生不准将考试号、姓名、准考证号等写在试卷(答卷)密封线以外的地方(“答题卡”除外),不准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一律无效。
五、考生临考前拿到试卷后只能阅读试题,在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否则作违规论处。
六、“答题卡”一律用2B绘图铅笔填涂;试卷(答卷)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部分试卷中的制图部分可用铅笔绘图),否则试卷(答卷)无效。
答卷字迹要工整清楚,答案写在“答题卡”或试卷(答卷)以外(包括草稿纸上)或密封线内,一律无效。
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或胶带纸。
七、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或抄袭他人答案,不准冒名顶替或换卷,否则,成绩一律作零分,并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八、考生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2023年7月江苏自考开考专业及科目
2023年7月江苏自考开考专业及科目2023年7月江苏自考开考专业及科目一览表自考本科是指通过自学考试获得本科学历。
相比传统全日制大学本科,自考本科的特点是学制比较敏捷、学习时间可以本身决议、费用相对较低等。
下面介绍2023年江苏自考本科相关信息:2023年7月江苏自考开考专业及科目2023年7每月江苏自考考试科目布置表专业名称考试科目适时间布置7月1日(星期六)7月2日(星期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X1630302会计08119管理会计X1690202人力资源管理27015创业教育00166企业劳动工资管理00071社会保障概论X1630701市场营销27015创业教育X1690206行政管理27015创业教育X1670102学前教育00389学前教育科学讨论00384学前心理学00386幼儿文学00383学前教育学29761幼儿园课程与教育活动设计X1670121心理健康教育28660人格心理学28793学习心理与辅导X1560102机械制造与自动化02191机械制造技术X1620302中药学03044中药药剂学03040中药鉴定学02976医古文(一)02930中医学基础(一)03050药理学(三)03047分析化学(二)X1630601工商企业管理27015创业教育27870管理学基础27873经济法概论27871统计基础27877市场营销27884人力资源管理27882生产管理X1560301机电一体化技术27015创业教育27877市场营销27964机械制造基础27972农业机械27961高等数学27979电气掌控技术27984自动检测技术X1510118农业经济管理27015创业教育27870管理学基础27873经济法概论27871统计基础27877市场营销27876财务会计27879农业政策与法规X2120237审计学06073财政审计27049社会审计27050内部审计06072企业财务审计X2023301金融学27090上市公司案例分析27089公司财务04009国际金融市场27016日语27309税收学27017法语27018俄语27087金融企业会计27088国际投资学X2120231工商管理07524公司理财30447数据、模型与决策30445宏观经济分析27016日语27017法语27018俄语X2023401国际经济与贸易27040电子商务27309税收学27184国际经济合作27188ERP(企业信息系统)27185WTO与国际经贸惯例X2120233会计学30448会计信息系统27309税收学11240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27016日语27017法语27018俄语X2120232市场营销27040电子商务10492销售管理学08770消费者行为学(一)X2120901旅游管理30464旅游电子商务27129国际旅游与客源国概况27128旅游美学27016日语30463酒店管理概论27017法语27018俄语27131旅游文化学27871统计基础X2120801电子商务27016日语27017法语27018俄语X2120236人力资源管理05962聘请管理03871市场调查与市场分析10052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06093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27016日语27017法语27018俄语X2120601物流管理07006供应链与企业物流管理07724物流系统工程07729仓储技术和库存理论X2120233工程管理06087工程项目管理30585房屋构造06962工程造价确定与掌控06086工程监理06289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X2030101法学27016日语27017法语27018俄语X2330101监所管理27016日语27018俄语X2120402行政管理27016日语27017法语27018俄语X2040106学前教育28041现代科学技术概论28042中外文学精读28054数学基础27016日语28052儿童进展28053幼儿园老师道德与法律修养29768教育伦理学27017法语27018俄语28050学前教育讨论方法28051当代世界学前教育X2340102心理健康教育00266社会心理学(一)29658犯罪心理学29657公共关系心理学27016日语27017法语27018俄语X2040107小学教育28041现代科学技术概论28042中外文学精读28063教育统计学27016日语28066小学制造教育29768教育伦理学27017法语27018俄语28064文艺概论28068小学语文专题讨论28069小学数学专题讨论X2050107秘书学27190现代企业制度27189申论30462文书档案管理27016日语27017法语27018俄语27191秘书文化学X2050101汉语言文学00814中国古代文论选读00821现代汉语语法讨论2895620世纪欧美文学史27016日语27039周树人讨论27017法语27018俄语X2050201英语30460英语应用文写作30461英语文化概论00839第二外语(俄语)00840第二外语(日语)00841第二外语(法语)X2050262商务英语00952国际市场营销学(二)08959BEC商务英语(二)00839第二外语(俄语)00840第二外语(日语)00841第二外语(法语)03412第二外语(韩语)X2050303广告学27623广告设计实务00641中外广告史27412市场调研与统计27016日语27413广告策划与创意27418广告媒介实务27017法语27018俄语X2050301新闻学27020广播电视概论27016日语27017法语27018俄语X2130508数字媒体艺术07887平面设计11733动画视听语言X2080202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02204经济管理30587机械掌控工程基础30454机械CAD/CAM 技术02209机械制造装备设计02277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X2080201机械工程30453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应用30586机械优化设计27054工程数学X2080901计算机科学与技术27016日语27017法语27018俄语X2080703通信工程08166操作系统及其安全27054工程数学X2080903网络工程02358单片机原理及应用X2080905物联网工程12580无线通信技术02358单片机原理及应用07025数据通信与网络06016传感器原理及应用12586物联网应用技术与设计10052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X2081001土木工程30449工程建设监理X2082502环境工程28528环境规划与管理28540环境质量评价28727水污染掌控工程27457环境法学X2081301化学工程与工艺27060化学反应工程02485化工热力学06116化工分别过程27063工厂设计概论X2082701食品科学与工程03281食品微生物学(二)03286食品营养学03283食品安全与质量掌控03284食品原材料学04175食品添加剂03285食品工厂设计(二)X2080208汽车服务工程08315掌控工程基础30459汽车维护和修理技术与设备08586汽车应用英语(一)09087汽车电器与电路分析X2120232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06627网页制作与网站建设06385网络信息检索与利用02115信息管理基础02124信息分析方法X2090502园林00293城市生态学04045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二)01437园林工程预算11216园林工程学(二)11235造园史X2090401动物医学30457兽医病理学02678农业推广学02798畜牧微生物学02787兽医药理学02799兽医临床医学30458兽医传染病学X2120301农林经济管理06187农业概论02678农业推广学06173特种经济动物饲养管理学02680农产品加工27016日语27017法语27018俄语X2100801中药学03034药事管理学03040中药鉴定学03050药理学(三)03049数理统计05081中药文献学07793医药市场营销学X2100701药学01763药事管理学(二)01757药物分析(三)02911无机化学(三)03049数理统计05524药用植物与生药学06831药理学(四)07793医药市场营销学2江苏自学制多少年江苏自考无学制限制,没有固定的毕业日期。
2024年考生报考承诺书
2024年考生报考承诺书2024年考生报考承诺书1我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我已认真阅读了《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报考规定,为维护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平性,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我郑重承诺以下事项:1.我保证网上报名时所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时所提交的各项材料真实、准确。
如有虚假、错误信息和弄虚作假行为,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我将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3.我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
如有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接受监考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作出的处罚,如有违法行为,自愿接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惩罚。
__x__月__日2024年考生报考承诺书2我是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我是一名全国普通高考的考生,我遵守《广西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守则》和以下考试规定:1、按规定要求向当地招生办(考试院)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报名和考试信息,并知晓:(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名参加高考;(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的在校生不得报名参加高考。
2、遵守考试时间的要求,按规定时间进出考场。
3、尊重监考员的工作,听从监考员的各项指令,做文明考生。
4、考试中,不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夹带按考试规定不能携带的物品,如书本、纸条、手提(掌上)电脑、手提电话(手机)及其他有线和无线通讯工具等。
不偷看、抄袭他人试卷(试题),不有意让他人偷看、抄袭自己的试卷(试题),不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
用规定的笔答题,不在试卷和答题卡上做标记。
5、不让、也不请他人替自己参加考试。
6、不扰乱考场秩序,不侮辱、诽谤、诬陷监考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
7、做到开考信号发出后才开始答题。
8、做到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卷,静候直到监考员发出离开考场指令后再有序离开。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育部近日发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提升考试管理水平,保障考试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本文将对该通知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解读。
一、考务工作的重要性考务工作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它涉及到考试的组织、监督、评卷和成绩的发布等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考试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教育部高度重视考务工作,希望通过本次通知的发布,进一步规范考务工作,确保考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考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明确了考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要求。
首先,在考试前,考试机构应组织专门的考务工作组进行考务准备,明确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及监考人员等重要信息。
其次,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考务管理制度,确保考务工作的规范进行。
同时,考试机构还应加强对监考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监考水平和服务意识。
三、考务工作的监督和评价为了保证考务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该通知要求考试机构应加强对考务工作的监督和评价。
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考务监察组,在考试过程中进行监察和抽查,确保监考人员的执行力和纪律性。
同时,考试机构还应建立健全考务工作的评价机制,对考务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四、考务工作中的纪律要求考务工作是一项高度专业化和责任重大的工作,要求所有从事考务工作的人员具备高度的纪律意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对于考务工作中的纪律要求进行了明确。
例如,考试机构和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有违规行为。
同时,考试机构还应建立考务工作的违规投诉处理机制,对于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考试成绩的发布和管理考试成绩的发布和管理是考务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
通知要求考试机构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并建立健全考试成绩管理制度。
同时,考试机构还应为考生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并对考试成绩进行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考生权益。
自考的考场地点可以自行选择吗
自考的考场地点可以自行选择吗
自考的考场地点可以自行选择吗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等学校招生考试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自考的考场地点可以自行选择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自考的考场地点可以自行选择吗
自考的考点不可以自行选择,只能由系统随机安排。
自学考试申请毕业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必考课程成绩全部合格。
(二)选考课程达到最低的学分或门数要求。
(三)本科专业毕业生加考课程达到所属类型的最低学分或门数要求。
(四)实践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成绩与所选的毕业专业、主考学校相一致。
(五)如有违规记录,已达到推迟毕业的`年限。
(六)符合毕业专业的其他条件,详见各专业的毕业说明。
(七)未办理过该专业的毕业证书。
自学考试专业的课程设置分为:
1、公共基础课:所有专业或者同类专业应考者都必须参加的课程。
如《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近代史纲要》、《英语(二)》、《政治经济学》等。
公共课虽然不一定同所学专业有直接联系,但它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为进一步学习其他内容提供方法论不可少的课程。
2、专业基础课:该专业考生要学习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
基础课是为了应考者掌握专业的知识,学习专业的科学技术,发展我们有关能力打下基础。
像工商企业管理(本)专业中的《管理学原理》和电子商务专业的《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这类的,就属于基础课了。
3、专业课:同专业知识、技能直接联系的基本课程(简称专业
课)。
自学考试考场纪律须知
自学考试考场纪律须知处罚: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还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料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考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切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年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处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高校自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自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学考试管理,规范自学考试行为,保障自学考试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终身教育、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途径。
我校自学考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考试的客观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自学考试的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自学考试分为专科和本科两个层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校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1. 制定自学考试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2. 组织自学考试报名、考试、阅卷、成绩发布等工作;3. 负责自学考试的命题、考试大纲制定、教材选用等工作;4. 对自学考试学生的学习进行指导和监督,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5. 处理自学考试相关的投诉和纠纷;6.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自学考试相关工作。
第三章考试报名与资格审核第五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1. 专科层次:凡我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
2. 本科层次: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专科已在籍),并符合所报专业报考条件。
第六条自学考试报名程序:1. 学生登录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了解自学考试相关信息;2. 学生按照要求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相关材料;3. 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4. 学生按照规定时间缴纳报名费;5. 报名结束。
第四章考试与评分第七条自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为春季和秋季。
考试时间、科目和地点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
第八条学生应按照考试大纲和教材进行复习,参加考试。
考试形式包括笔试和实践环节。
笔试课程按照省开考计划报名后参加,实践环节由学校组织,考试形式包括机考、综合作业、实习报告等。
第九条考试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公布,学生可以登录继续教育学院网站查询。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二○○九年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负责制定考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级考委)领导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五条各级自考办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确保考试质量,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 省考委") 举行的各项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 适用本规则。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
四、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以下简称" 自考办")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应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以下简称" 教育部自考办") 的业务指导。
五、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各级自考办的工作人员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兼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认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六、教育部自考办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应经过必要的考核。
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原则上一年实施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第二章报名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九、首次报名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报名。
报名时须按规定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生登记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以下简称“《报名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课程卡》(以下简称“《报考课程卡》”)缴纳照片和报名、考试费、领取省自考统一印制的《准考证》。
十、非首次报名者经核验已发的《准考证》及规定的有关证件外,只须填写《报考课程卡》十一、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确定, 并由报名点在考生报名时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十二位数字编排, 格式如下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第一、二位:地〈市〉代码;第三、四位:县(区)代码;第五、六位:报考年度号第七位:四月份考试为 1 、十月份考试为2 、上半年其它考试为 3 、下半年其它考试为4 第八至十二位:考生序号。
自学考试考生守则(合集12篇)-规章制度
自学考试考生守则(合集12篇)-规章制度篇1:自学考试考生守则自学考试考生守则一、考前2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考试通知单》证件进入考场。
二、考生入场除必要的.文具,如2B铅笔、橡皮、0.5mm黑色签字笔、三角板、圆规等,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电子记事本、涂改液、修正带(胶带)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
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三、考生入场后,按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考试通知单》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
四、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五、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离考试终场前30分钟方准交卷离场。
六、考生领到试题及答题卡后,应先检查试题和答题卡的完整性,并在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等。
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试题、答题卡一律作废。
考生必须认真抄写“考生笔迹确认部分”,并签字。
七、考生必须在答题卡规定范围内答题,答在试题和超出答题卡规定范围均视为无效。
选择题使用2B铅笔按要求填涂,非选择题用0.5mm黑色签字笔书写(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mm 黑色签字笔描清楚)。
答题卡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修正带(胶带),不按规定要求作答者,答卷无效。
八、考生遇试题、答题卡分发或印刷错误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不准吸烟。
十、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立即停止作答。
考生离开考场前必须将试题及答题卡反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
不得携带试题、答题卡、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
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处理。
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暂行规程
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暂行规程自学考试是指学生以个人的意愿和能力,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并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的一种学习方式。
为了保障自学考试的质量与公平性,我国教育部制定了《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暂行规程》,以规范自学考试的管理工作。
本文将对该规程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一、总则《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暂行规程》是为了规范自学考试管理工作,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公开、合法进行,并提高自学考试的质量。
该规程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
二、考试组织与管理1. 考试机构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自学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自学考试工作。
考试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专业能力。
各考试机构需按规定程序报备,并接受教育部的管理。
2. 考试计划和科目设置:考试机构应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进行科目设置,并制定考试计划。
考试计划需定期公布,以便考生进行学习规划。
3. 考试报名和准考证发放:考试机构需及时公布考试报名时间,并提供网上报名服务。
考生需按时完成报名手续,并凭准考证方可参加考试。
4. 考试安排与流程:考试机构应保证考试时间和地点的合理安排,确保考试进行的顺利和有序。
同时,考试机构还要制定考试纪律和考场管理规定,以确保考试的公正性。
5. 考试试卷和评卷:考试机构负责编制、印制和保管考试试卷,并设置评卷组织,确保考试评卷工作的科学、公正和公平。
6. 考试成绩处理:考试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试成绩处理,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并提供申诉渠道供考生申诉。
三、教材教辅和培训1. 教材教辅的编写与推广: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编制和推广与自学考试相关的教材教辅,以满足考生的学习需求。
2. 培训服务提供:考试机构可根据需求提供相应的自学考试培训服务,包括开设自学考试培训班、提供在线学习资源等。
四、学籍证明和学历证书1. 学籍管理:考试机构负责自学考试学籍管理,包括学籍的登记、变更、注销等。
2024江苏省自学考试1月份考试科目资料
建筑工程
2080806
02446 建筑设备
28887 土木工程概论
06006 地基处理技术
30456 建筑工程事故分析
环境工程
2081102
28447 大气污染限制工程
28490 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
28525 环境分析与监测
29804 工程制图(二)
28529 环境化学
27092 财务管理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
2024243
271871 国际运输与保险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27186 制单结汇与报关实务
27183 国际经济学
会计
2024204
11002 公司法与企业法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27350 企业会计准则与制度
市场营销
2024208
11002 公司法与企业法
2024282
03615 选购绩效管理
27332 当代中国经济运行
03614 选购法务与合同管理
03618 选购项目管理
社会工作与管理
2030203
00281 社区社会工作
00279 团体社会工作
00280 西方社会学理论
00278 社会统计学
27051 社会保险学
27052 社会福利思想
学前教化
2040102
02189 机械制造基础
房屋建筑工程
1080801
00170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02394 房屋建筑学
化工工艺
108120102481 物理化学(三)来自02175 分析化学(一)
27056 化工仪表及自动化
03146 化工原理(二)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思想为指导,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为依据,按照国家发布的考试大纲、考试计划、考试标准进行命题和考试。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当使公民的学习和应考不受封建思想、宗教迷惑和自由化思潮的影响。
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工作,应当在切实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广泛吸收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参加。
在每次考试前应组成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参加的命题小组,吸收高等院校的教师参加。
命题小组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行使以下职权:1、讨论、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2、拟定试卷样本;3、组织命题;4、制订评分标准。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最高考试机构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组成。
其中,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高等学校的有关负责同志兼任。
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成人教育司。
办公室的职责是:组织制定考试计划和考试标准;组织命题和评卷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进行考试分析研究工作;印制并颁发单科合格证书、毕业证书和证明;应考者的考籍管理;负责各级各类社会助学的指导和评估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进行师资培训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_免费下载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_免费下载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自学考试是一种灵活的学习方式,让更多人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
为了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规范性,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定了一系列考场规则。
本文将向考生介绍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
1. 考试时间和地点自学考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将通过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站公布。
考生需要提前查询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考场。
迟到的考生将不得入场。
2. 考生身份验证考生进入考场前,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验证身份。
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学生证等。
同时,考生要保持证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免影响考试进行。
3. 考场纪律在考试期间,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
禁止携带任何无关材料进入考场,包括书籍、答题纸、草稿纸等。
同时,考生不得使用任何电子设备,如手机、智能手表等。
4. 考试规定考生需要注意以下考试规定:a. 考生应按照指定座位入座,并将身份证放置在桌面上。
b. 考生应仔细阅读试题,确保理解正确。
如遇到问题,可向监考人员咨询。
c. 考生应使用规定的考试用具,如铅笔、橡皮擦等。
不得使用其他非规定用具,如自带的笔、尺子等。
d. 考生需按照试卷上的要求作答,如填涂、书写等。
答案必须清晰可辨,否则可能会影响评分。
5. 考试作弊自学考试对于考生的诚信和纪律要求非常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考试作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a. 考试过程中与他人交流;b. 携带与考试科目相关的资料;c. 抄袭他人答案;d. 向他人传递信息等。
如被发现作弊,考生将会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6. 考试结束考试结束后,考生应主动停止答题,并按时交卷。
不得擅自离开座位。
监考人员将检查考生的答卷,并提醒考生核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7. 考试结果查询考试成绩将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站公布。
考生可以通过网站查询自己的考试结果。
总结: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的制定旨在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高等教育本科助学二学历
高等教育本科助学二学历工作手册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二O 一八年十二月目录省考试院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院校开展自学考试自办助学专业本科第二学历教育试点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教考自〔2012〕19号) (1)南京林业大学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办助学专业本科学历教育工作的管理办法 (10)南京林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1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摘要) (1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摘要)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考试违法处罚的规定 (23)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二学历”学校、学生、家长三方协议书 (24)南京林业大学自学考试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 (28)南京林业大学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及专接本命题工作管理办法 (31)南京林业大学自学考试助学专业任课教师授课注意事项 (33)南京林业大学自学考试阅卷工作流程及管理办法 (35)南京林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40)南京林业大学助学专业业务工作流程及其规范 (42)南京林业大学助学专业办学文件归档范围及立卷要求 (49)省考试院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院校开展自学考试自办助学专业本科第二学历教育试点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教考自〔2012〕19号各主考学校,各市自考办(考试院、招考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对普通本科院校在校生开展自学考试自办助学专业本科第二学历教育试点工作的管理,使自学考试事业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积极推进“两个率先”,省教育考试院在总结经验、充分调研并认真听取主考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普通本科院校开展自学考试自办助学专业本科第二学历教育试点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院校开展自学考试自办助学专业本科第二学历教育试点工作暂行规定省考试院2012年10月11日附件:普通本科院校开展自学考试自办助学专业本科第二学历教育试点工作暂行规定为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继续教育与终身教育功能,积极推进我省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积极探索自学考试与普通高等教育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结合《关于主考学校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助学工作的意见》(苏教考〔2005〕3号),我省于2010年起,在普通本科院校在校学生中开展自学考试自办助学专业本科第二学历教育试点工作,为更好地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现制订如下暂行规定:一、主考学校与专业开设1.参加试点的普通本科高校,须为我省自学考试助学专业的主考学校,本科学校须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参与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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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考前二十分钟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书”进入考场,不得借故在考点禁区内停留。
证件不符或不全者不得入场。
考生迟到十五分钟后就不得入场考试。
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
中途离场必须交卷,离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场续考。
二、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直尺、三角板、橡皮等必需的文具用品(部分课程可带水彩笔、不带存贮功能的普通计算器)。
寻呼机、手机、商务通等通讯设备不得带入考场。
书籍、笔记、字(词)典及其它非贵重物品等都必须集中放在考场前面指定的位置,不准带上座位。
三、考生必须诚信考试。
考生入场时,须先在本考场“考生诚信考试承诺签名册”上的规定栏目内签名。
考生入场后,要按号入座,将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书”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验核。
四、考生在开始答卷前,先在试卷指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好考试号、准考证号、姓名等。
如填写错误或不清,其后果自负。
如考生故意涂改、乱写,经查明后,按考试违规严肃处理。
考生不准将考试号、姓名、准考证号等写在试卷密封线以外的地方,不准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一律无效。
五、考生临考前拿到试卷后只能阅读试题,在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否则作违规论处。
六、试卷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部分试卷中的制图部分可用铅笔绘图),否则试卷无效。
答题字迹要工整清楚,答案写在试卷以外(包括草稿纸上)或密封线内,一律无效。
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或胶带纸。
七、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或抄袭他人答案,不准冒名顶替或换卷,否则,成绩一律作零分,并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八、考生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考试终场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放在桌上,等监考人员将试卷收齐后才能离场。
提前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并不得在禁区内逗留或谈论。
考生如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外,将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十、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
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
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