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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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公司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会员(职工)代表
第一条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
路线,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
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二条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200 至500 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 至20% ;会员在501 至1000 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 至10% ;会员在1001 至5000 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 至6% ;会员在5001 至10000 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
第三条公司工会会员(职工)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
工人会员(职工)代表,一般应占会员(职工)代表总数的60% 以上。女职工
和青年职工会员(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四条会员(职工)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职工)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按照公司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
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公司工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单位的分工会负责人主持,
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
第五条工会会员(职工)大会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
生。
第六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无效;等于或少于
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有效票。
第七条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八条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公司工会
代表或会员。
第九条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公司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公
司工会代表大会不设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补选的公司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十条代表的任期与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
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团长由分工会主席担任。代表
团长根据大会的议程和工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团的日常活动。
第十二条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公司工会委员会及各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公司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和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会员(职工)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
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负责的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认真履行民主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四)积极参加对工会领导人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五)经常保持与所在分工会会员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六)积极宣传贯彻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代表对原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会员和原
选举单位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会员(职工)代表,有权提出罢免的要求;代
表的罢免必须经过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公司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会员(职工)代表因公司内工作调动,代表资格仍然有效,调出
公司外,代表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章会员(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每届公司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会员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一个月内,由上届工会委员会召集,并应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前10 天通知代表。
第十七条每届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以后各次会议均由本届委员会召集。
第十八条每届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先举行预
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十九条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
(三)审议计划工作报告;
(四)审议财务工作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
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七)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十条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会领导人缺额时,应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时予以补选。
第二十一条每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工会委员会应事先将有关代表大会的筹
备情况和大会各项议案交由各代表团进行讨论,并召开代表团长或代表团长可推选代表,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在规定时限内,一个代表团或者10 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需要讨论的议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
由大会主席团或工会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提案审查委员会可以成为常设机构,其届期至下届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产生时为止。
第二十三条会员(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代表大会表决前,如提案人要求撤回时,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可终止。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