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关于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接入号码有关使用问
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和统一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和统一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通告【法规类别】电信【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6.07.10【实施日期】2006.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和统一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通告(2006年7月10日)为树立短消息类服务统一的标识和形象,方便用户记忆和使用短消息类服务业务服务接入代码,便于社会和政府监督短消息类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简化移动网用户向固定网用户发送短消息的拨号方式,科学规划短消息类服务号码资源,促进我国短消息类业务健康长远发展,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28号令),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调整和统一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工作,并为此制定了《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编号规划》、《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申请、分配、使用和收回管理办法》、《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调整实施框架方案》等三个文件。
现将有关事项和三个文件主要内容一并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的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目前包括短消息(短信)服务接入代码和多媒体信息(彩信、彩E)服务接入代码。
二、本次调整范围为固定网和移动网使用的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
调整后,短消息类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基础电信运营商网络上使用统一“106”号段的号码(具体规划见《短消息类服务接入码编号规划》)。
三、调整工作安排本次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调整工作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1月31日止。
调整期间主要工作安排如下:(一)关于服务接入代码的申请和分配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短消息类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为“SP”,包括从事短信息服务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短消息类服务的基础电信运营商;提供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的党政、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可在信息产业部的网站上下载相关申请表格,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范围内使用的服务接入代码向信息产业部申请。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常见问题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常见问题?一、企业准备材料期间可能遇到的问题1.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答: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企业从事的业务满足如下两个条件时,需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1)从事的是电信业务。
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各类电信业务的解释详见《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2)是经营性行为。
若是免费、公益或企业自用的行为无需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建议企业在做好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再来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前需熟知哪些政策性文件?答:与电信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少,但如下四个法律法规文件是申请电信业务的基础,需要企业在申请前熟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3)《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信部电【2003】73号);(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需熟知《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4号)。
3.企业在网上销售自己的商品,是否需要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三条的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企业在网上销售自己的商品,是销售渠道的一种拓展,不属于经营电信业务,无需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只需做好网站备案即可。
但应注意,网站上不应有收费广告或其他企业的收费链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16•【文号】电司[1997]130号•【施行日期】1997.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电司〔1997〕130号)各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经营单位:为加强对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市场的管理,我部依据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件规定,制定发布的《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是规范经营审批和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
为进一步加强对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地分支机构的管理,要完善经营服务机构、理顺关系。
各地分支机构和联网台(站)要自觉接受当面地通信行业不管部门的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邮电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地方性电信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依法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自觉规范经营行为。
经营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年报统计和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报送材料。
在报送年报统计表时还要认真填报“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及联网台(站)情况报告表”(详见附件)。
各地分支机构要把联网台(站)的经营服务情况等在每年1月底以前向当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情况报告表”,并自学接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经营单位在取得邮电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或申报批文后,必须在二个月之内与相关省(区、市)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在落实分支机构以后及时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和有关材料,由当地省级通信行业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核查手续。
管理制度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信息产业部第28号令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有效利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的统壹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于信息部业产业部授权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码号资源实话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
第六条码号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
第七条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壹)固定电话网码号1.长途区号、网号、过网号国际来话路由码:2.国际、国内长途字冠;3.本地网号码中的短号码、接入码、局号等;4.智能网业务等新业务号码。
(二)移动通信网码号1.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接入码等;2.卫星动通信网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3.标识不同运营者的代码。
(三)数据通信网码号1.数据网网号;2.网内紧急业务号码、网间互通号码;3.国际、国内呼叫前缀。
(四)信令点编码1.国际NO.7信令点编码;2.国内NO.7信令点编码;信息产业部根据电信技术、业务和市场的发展需要,能够对码号资源的管理范围进行调整。
第八条电信主管部门分配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各种码号的结构、位长、含义和管理要求见本办法所附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能够对该目录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九条信息产业部代表国家向国际电信组织或其它有关机构申请号资源,提出国际码号资源修改、分配建议。
信息产业部关于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技术规定
信息产业部关于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技术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1.02•【文号】•【施行日期】200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信息产业部关于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技术规定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固定本地电话网、陆地蜂窝移动电话网、国内长途电话网、国际电话网)网间互联。
在本规定中规定了互联原则、拨号方式、路由组织以及信令、计费、同步、传输、接续质量等技术要求。
本规定未说明的技术要求可参见相应技术规范。
本规定所称主导电信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本规定所称非主导电信企业,是指主导电信企业以外的经营固定本地电话业务的公用电信企业。
2.互联原则2.1 各固定本地电话网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规定的本地网及其营业区范围组网。
各固定本地电话网统一编号。
2.2 在本地网范围内,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汇接局或具有同等级别的其他交换机(以下简称汇接局)或端局(营业区内只有一个交换机时,下同),可以与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汇接局在同一营业区内互联,也可以跨营业区互联。
在本地网范围内,各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网间可以直联。
两网未直联时,网间各种业务的互通可以经由当地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转接;条件具备时,也可以经由当地其他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转接。
2.3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各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国内长途电话网、国际电话网网间互联,参见《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与其他通信网网间互联技术规范》(信部电(1999)921号)、《新建国内长途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技术规范》(信部电(1999)667号)、《新建国际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技术规定》(信部电(2000)119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2003)-信部电〔2003〕73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2003)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为适应电信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的规定,我部对《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重新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予以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届时,本通告发布之前公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不再适用。
附件: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目录A.基础电信业务一、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一)固定通信业务(二)蜂窝移动通信业务(三)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四)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二、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一)集群通信业务(二)无线寻呼业务(三)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四)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五)网络接入业务(六)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七)网络托管业务B.增值电信业务一、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业务界定A.基础电信业务一、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一)固定通信业务固定通信是指通信终端设备与网络设备之间主要通过电缆或光缆等线路固定连接起来,进而实现的用户间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终端的不可移动性或有限移动性,如普通电话机、IP电话终端、传机、无绳电话机、联网计算机等电话网和数据网终端设备。
固定通信业务在此特指固定电话网通信业务和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根据我国现行的“电话网编号标准”,全国固定电话网分成若干个“长途编号区”,每个长途编号区为一个本地电话网。
固定电话网可采用电路交换技术或分组交换技术。
邮电部电信总局关于开放国际电话新业务等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电信总局关于开放国际电话新业务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邮电部电信总局关于开放国际电话新业务等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26日)现将有关开放国际800和108新业务及国际电话业务方面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韩国ONSE公司800业务1.接入码:10800X1-X7X1X2X3为8222.路由码:977860XXXXX,测试路由码为:977860000003.测试日期:1998年1月16日,业务开通日期:1998年2月20日。
测试联系人:Mr.Sun-HoLim,Manager,Int’1SwitchingCenter.Tel:+823427192941-4,Fax:+823427192945二、中国--马来西亚800业务1.接入码:10800X1-X7X1X2X3为6002.路由码:70086XX,测试路由码:70086003.测试日期:1998年2月17日,业务开通日期:1998年2月20日。
测试联系人:KelanaJayaExchange,Tel:+6037035161,Fax:+6037037493或Is-mailSalleh.Int’1Switching,Tel:+6032088630,Fax:+6032523539三、中国--瑞士SWISSCOM公司800业务1.接入码:10800X1--X7X1X2X3为4102.路由码:801362XXXXXX,测试路由码:8013628001993.测试日期:1998年3月10日,业务开通日期:1998年3月15日。
测试联系人:在Winterthur操作中心的值班员:Tel:+41522653344,Fax:+41522653345四、全球800业务(UIFN)1.全球800业务的拨打方法和国际直拨(IDD)相同,拨号方法为:00800XXXXXXXX,00为我国国际电话字冠,800为UIFN业务的国家代码,XXXXXXXX(8位数)为用户全球800业务号码。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全文
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全文《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已经信息产业部2003年1月9日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部长吴基传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码号资源的申请与分配 (3)第三章码号资源的使用 (6)第四章码号资源的调整 (8)第五章罚则 (11)第六章附则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利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
第三条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授权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码号资源实施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
第六条码号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
第七条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一)固定电话网码号1、长途区号、网号、过网号和国际来话路由码;2、国际、国内长途字冠;3、本地网号码中的短号码、接入码、局号等;4、智能网业务等新业务号码。
(二)移动通信网码号1、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接入码等;2、卫星移动通信网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3、标识不同运营者的代码。
(三)数据通信网码号1、数据网网号;2、网内紧急业务号码、网间互通号码;3、国际、国内呼叫前缀。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攻略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攻略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范围是两省及其以上,申请机构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地网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范围是单一省、自治区或是直辖市,申请机构是地方通信管理局。
当经营的范围在不同的省市时就要办理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那么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呢?
一、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部门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流程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需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和审批两个环节。
对于受理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颁发受理通知书,对于不受理的,颁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跨地区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单位;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注意事项
∙网上申请材料(尤其是申请表部分)填写的相关信息务必与营业执照、章程等完全一致;
∙扫描文件必须清晰可见字。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呼叫中心业务管理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呼叫中心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6.08•【文号】工信部信管〔2020〕81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呼叫中心业务管理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2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各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为加强骚扰电话治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依据《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以及《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呼叫中心业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准入管理(一)经营呼叫中心业务,须按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电信管理机构在许可受理审批过程中,应当组织对申请者办公场所、人员情况等进行实地查验,申请者须予以配合。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给予警告,申请者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二)经营呼叫中心业务,应当符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界定的业务形态,即组建呼叫中心系统并按规定获得电信业务接入号码和语音中继线路资源,提供以接受用户主动呼入为主的信息咨询服务。
确有需要的,通过合同、协议约定等方式,经用户同意后,方可提供即时回访和信息咨询等电话呼出服务,但不允许提供商业营销类电话呼出服务。
电信管理机构在许可受理审批过程中,应当结合实地查验情况仔细甄别申请者拟提供的业务形态。
对于尚未具备开展业务条件的或拟提供商业营销类电话呼出服务的,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对于确属呼叫中心业务的,企业须提交骚扰电话禁呼承诺书。
二、加强码号管理(一)呼叫中心电信业务接入号码原则上只开通呼入功能,对确需开通呼出功能的,企业须提交不违规呼出承诺书。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附件: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表一电信网码号资源结构、位长、含义及分配管理一览表表二信息产业部分配的码号资源种类和申请材料一览表表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分配的码号资源种类和申请材料一览表注:1、表二申请人资格中,“跨省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码号资源需求状况,信息产业部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可以加以限定。
如对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核配跨省经营号码,除需跨省经营许可证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经营许可证服务范围覆盖超过6个省的12个城市;(2)经营者的业务内容包括外包座席、外包服务、信息查询等;(3)呼叫中心系统采用全国联网的组网方式;(4)经营者申请号码前,承诺一年内业务发展覆盖6个城市,且有3个城市码号开通前期工作准备就绪(需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实)。
2、表二、表三中提交的申请材料栏中,有关数字的含义是:(1)申请报告(写申请码号的用途、使用范围、数量);(2)申请资格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提供许可证复印件);(3)业务原使用码号资源情况(原使用的码号、码号使用的范围等,适用于原使用有码号的业务);(4)业务发展规划和预期服务能力(写明业务种类及业务发展规划内容,业务发展进度安排;预期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用户容量和所能提供的服务质量等);(5)启用码号的技术方案(写明与启用码号有关的网络组织方案、与相关基础电信网络的连接方式、电信用户(服务对象)的接入方式等);(6)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写启用码号城市的时间安排、码号启用城市系统建设规模和目标、网络建设实施进度安排等);(7)码号资源使用保证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作出书面保证);(8)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线路等的准备情况(写达到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的订货或到货、存货情况,以及线路准备情况等);(9)原分配码号资源正在使用的情况和申请日前6个月内每月用户号码回收再利用情况;(10)有关推广该公益服务的政府文件;(11)该公益服务归口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12)服务内容、服务量预测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13)专家评审后的业务开展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14)申请码号使用规划。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必须备案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必须备案作者:来源:《计算机世界》2006年第14期近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关于做好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当地增值电信业务市场的规范管理,落实“诚信服务、畅通网络”主题活动要求,进一步提供便民、高效的市场准入管理服务,体现执政为民的理念。
通知要求相关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业务开通前到当地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办理经营许可证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当地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相关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向当地省管局办理备案变更。
对因实行大区制管理或采用集中式组网技术方案而未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跨地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和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同样应要求其依法在当地履行备案义务,接受当地省管局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通知要求各省管理局应充分重视备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备案管理工作力度。
结合2005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全面掌握实际已在当地开展业务经营但尚未办理备案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情况,限期要求其补办备案手续;对备案信息已发生变化但未依法按时办理备案变更的,要求其限期补办备案变更手续;对备案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开通业务的,依法注销备案。
各管理局在加大备案管理工作力度的同时,进一步优化备案工作内部流程,简化备案工作手续。
备案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提出,各管理局收到备案申请后,应按照规定在15个工作日时限内完成有关备案工作;并通过在管局网站设立备案工作咨询栏目、明示备案程序、公示备案结果等多种形式,为备案企业提供周全、详细、优质的备案咨询服务,帮助备案企业尽快按照新的备案材料格式履行备案手续,开通业务。
为便于各省管局进一步提高备案管理工作效率,方便企业依法顺利完成备案,经征求各省管局意见,信息产业部对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各省管局的备案材料和备案确认书进行了简化,统一了格式文本,并在格式文本中对备案材料和备案确认书进行了合并。
电信网码 资源管理办法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信息产业部第28号令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利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部业产业部授权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码号资源实话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
第六条码号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
第七条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一)固定电话网码号1.长途区号、网号、过网号国际来话路由码:2.国际、国内长途字冠;3.本地网号码中的短号码、接入码、局号等;4.智能网业务等新业务号码。
(二)移动通信网码号1.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接入码等;2.卫星动通信网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3.标识不同运营者的代码。
(三)数据通信网码号1.数据网网号;2.网内紧急业务号码、网间互通号码;3.国际、国内呼叫前缀。
(四)信令点编码1.国际NO.7信令点编码;2.国内NO.7信令点编码;信息产业部根据电信技术、业务和市场的发展需要,可以对码号资源的管理范围进行调整。
第八条电信主管部门分配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各种码号的结构、位长、含义和管理要求见本办法所附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该目录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九条信息产业部代表国家向国际电信组织或其它有关机构申请号资源,提出国际码号资源修改、分配建议。
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
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3666.1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进行各种形式的业务宣传时,在宣传业务内容和使用方式的同时应公示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终止服务方法。
6.2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提供任何有偿信息服务时,应事先征得用户同意。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提供无偿信息服务时,用户予以拒绝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停止提供。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短信息服务时,包月类、订阅类短信服务,必须事先向用户请求确认,且请求确认消息中必须包括收费标准。
若用户未进行确认反馈,视为用户撤消服务要求。
在用户拨打接入码接入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语音信息服务业务平台后,业务平台应免费向用户说明收费标准,并在得到用户确认后开始计信息服务费。
6.3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遵照与用户的约定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未得到用户许可,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服务内容和服务频次,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方式和降低服务质量。
对分条计费的信息,如因传输容量等原因需要回送多条信息内容的,只能收取一条相应信息的信息费。
6.4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语音信息服务时不得通过故意插播广告性或者宣传性广告信息以延长服务时间,人工信息咨询员不得谈论与用户所提问题无关的话题,不得故意拖延时间。
6.5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采集、开发、处理、发布信息时,应对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查,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不得提供国家明令禁止传播的信息。
信息准确率应达到95%以上。
6.6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订制类信息服务业务时,应明示方便用户退订的途径,短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开通方便用户选择退订服务的“0000”、“00000”短信退订功能,并保证退订途径的畅通。
用户提出停止服务时,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接受并停止计费。
6.7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保存信息服务计费原始数据,短信息服务系统应当自动记录并保存短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的电话号码,保存期限至少5个月。
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用户需求提供信息服务收费清单。
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已经信息产业部2003年1月9日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利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
第三条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授权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码号资源实施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启用码号资源。
第六条码号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
第七条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一)固定电话网码号1、长途区号、网号、过网号和国际来话路由码;2、国际、国内长途字冠;3、本地网号码中的短号码、接入码、局号等;4、智能网业务等新业务号码。
(二)移动通信网码号1、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接入码等;2、卫星移动通信网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3、标识不同运营者的代码。
(三)数据通信网码号1、数据网网号;2、网内紧急业务号码、网间互通号码;3、国际、国内呼叫前缀。
(四)信令点编码1、国际No.7信令点编码;2、国内No.7信令点编码。
信息产业部根据电信技术、业务和市场的发展需要,可以对码号资源的管理范围进行调整。
第八条电信主管部门分配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各种码号的结构、位长、含义和管理要求见本办法所附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04•【文号】信部联清[2005]401号•【施行日期】2005.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信部联清[2005]401号2005年7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根据《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已于2005年4月份开始进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工作。
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各地的征收和缴费单位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
为保证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征收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用户码号”和“短号码”的定义“用户码号”(或者“用户号码”)是指普通固定电话(包括本地无线市话)用户号码和移动电话用户号码。
“短号码”是指在一个本地网内,位长短于普通固定电话用户号码的号码。
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分配的下列电信网码号资源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一)党政机关专用网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二)国防、军事、战备专用网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三)公安、安全、武警等特殊部门专用网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
上述部门和单位专用网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只限内部专网专用,不能用于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邮电部关于对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经营单位核配专用号码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对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经营单位核配专用号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5.15•【文号】电司[1998]8号•【施行日期】1998.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邮电部关于对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经营单位核配专用号码的通知(电司[1998]8号)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经营单位:根据邮电部发布的《对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社会经营单位核配专用号码管理办法》(邮部[1997]510号)的规定,我司对申请使用专用号码的经营单位按规定要求进行了审核,并对部分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单位核配了专用号码。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研究,对已具备使用专用号码基本条件的江苏苏讯通信技术公司、瀛海威信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神州长城通信技术发展中心、中铁通信中心等四个经营单位核配了专用号码,另外对第一批已核配专用号码经营单位的联网台(站)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增加了使用专用号码的城市,详见《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社会经营单位专用号码核配表》。
使用专用号码城市的服务范围应包括该城市本地电话网所属的县(市)。
专用号码局数据的制作工作由电信总局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组织实施,请各经营单位主动与当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和电信管理部门联系,予以配合。
二、各经营单位申请启用已核配联网台(站)专用号码应事先向当地省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经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核查后与核配中继线通知一并下达,由电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用于无线寻呼业务的专用号码应具有长途拨入功能。
使用专用号码的联网寻呼台,为方便用户使用,根据业务需要,可申请保留一个普通中继线号码。
四、经营单位自接到电信管理部门关于正式启用专用号码通知之日起,应按规定向当地电信部门缴纳专用号码使用费。
附件: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社会经营单位专用号码核配表(略)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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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关于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接入号码有
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信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10.11
【实施日期】2002.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信息产业部关于跨地区增值电信
业务接入号码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今年以来,我部陆续给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换发了新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新版许可证)。
由于新版许可证与原许可证不仅编号不同,而且部分许可证服务范围和有效期也发生了改变。
为了方便已换发新版许可证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原同一电信业务接入号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同一电信业务新版许可证的,原核配给该业务使用的专用接入号码可以继续使用。
原核配号码的使用期限和使用范围与同一电信业务新版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和使用范围一致。
二、基于以上原则,请各通信管理局对已换发相应新版许可证的经营者,按新版许可证
规定的服务范围和有效期办理号码启用备案手续。
三、已换发新版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新、旧版许可证编号对应情况,请见附件;以后再换发新版许可证的,我部将及时在网站上公布,不再另行通知,请各通信管理局按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