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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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工程全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三)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水手续;(四)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五)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污水处理设施到位,暂无条件的,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措施;(六)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

暂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外和小区内的燃气管道敷设;(七)电话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有与运营商签订的正式合同;(八)安全技防建设按规定建设到位;(九)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十)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十一)绿化工程应当按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要求。

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经园林部门同意,可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十二)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十三)消防设施已按规定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十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

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规范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提高住宅小区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小区和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应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竣工综合验收,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以及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对住宅小区完成的各项建设指标和各专业验收情况进行统一的整体检验过程。

第四条银川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符合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等单位工程全部验收合格,能够正常使用,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临建工程,建筑垃圾、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安置方案按期落实;(六)《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保证书》中约定的其他条件已完成;(七)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物业管理前期管理状况良好。

使用,具备供水、供气、供电、供暖、通讯、通邮等生活条件,道路工程、绿化工程和排水工程等全部实施且落实了维护人员和措施。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住宅小区分期验收或竣工综合验收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二)《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保证书》;(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备案文件、竣工图纸;(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委托协议;(六)拆迁安置情况说明。

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doc

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doc

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京政管字〔1995〕第17号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管理,保证居住小区的建设达到规划、设计的各项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接管综合验收是指,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对居住小区规划、设计的执行,各单位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情况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以及绿化建设等进行的整体和全面性的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危旧房改建区(以下统称居住小区)的接管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成立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各区、县政府主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市和区、县级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

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设在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区、县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设在所在区、县市政管委或建委。

第五条市属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多家联合开发建设和单位自建的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由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接管综合验收;区、县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和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小区,由各区、县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接管综合验收。

第六条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工作,由规划、设计、建设单位、房屋土地、市政工程、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园林、环境卫生、邮政、电信、公安、公安交通、消防、商业、文化教育、人防、民政、公共交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小区管理委员会、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进行。

第七条居住小区的接管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建设完毕;(二)各专业主管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建筑渣土、施工机具和各类临时建筑等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净;(四)具备实行封闭式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

最新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最新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1993-12-01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工程全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三)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水手续;(四)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五)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污水处理设施到位,暂无条件的,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措施;(六)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

暂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外和小区内的燃气管道敷设;(七)电话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有与运营商签订的正式合同;(八)安全技防建设按规定建设到位;(九)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十)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十一)绿化工程应当按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要求。

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经园林部门同意,可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十二)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十三)消防设施已按规定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十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焦点上海房地产网 2003年03月17日11:36 焦点房地产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法(1993)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业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杭州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杭州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杭州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5【实施日期】2002.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杭州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茅临生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杭州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提高住宅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区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计划、规划、土地、房产、教育、卫生、公安、市政市容、环保、商贸、电力、电信、邮政、绿化、人防等部门和住宅区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共同做好住宅区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实行“归口管理、分级验收、统一发证”的原则。

组团规模在300户(含300户)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组团规模在300户以下的住宅区建设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结果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统一发证。

第五条住宅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等配套设施,应按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建设。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公交场站、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自来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有线电视、雨水、污水等)及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物业管理、社区服务、安全防范等设施;绿地包括公园、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管理办法正文:----------------------------------------------------------------------------------------------------------------------------------------------------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2002年9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行为,加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移交的管理,维护交、接双方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内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和移交。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直有关部门以及住宅小区交、接双方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和移交,并协调处理验收、移交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住宅小区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不按规定进行综合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开发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应在综合验收合格前暂停受理开发建设单位其它建设项目的计划、选址、用地、建设等有关申请手续。

第五条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移交方申请验收的书面报告;(二)有关部门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规划、用地、设计、施工和缴费等文件、资料;(三)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四)竣工资料(含小区总平面、游园、绿化、管网、管线综合设计图,公建配套、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图纸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五)单位工程明细表;(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计划、规划、土地、房管、公安、消防、民政、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供电、供热、供气、电讯、邮政、地名等部门及辖区政府成立验收小组,听取移交方汇报,审核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查验,制作查验笔录。

无锡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无锡市市政府令29号

无锡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无锡市市政府令29号

无锡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正文:---------------------------------------------------------------------------------------------------------------------------------------------------- 无锡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1997年1月6日无锡市市政府令29号)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及交付使用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条无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计划、规划、房管、市政、公安、教育、环保、财贸、供电、绿化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竣工的综合验收,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建配套项目等组织全面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凡未按规划要求实施、工程质量不合格、公建及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未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并领取《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不得交付使用和办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手续。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各单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第七条住宅小区申请综合验收,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审核申请表;(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定点图、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公建配套项目批文及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资料和分项验收报告;(四)竣工资料和技术档案资料,包括住宅小区实测竣工总平面图、公建配套竣工图和地上、地下管线竣工平面图;(五)其他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居住质量和环境质量,根据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进行竣工综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实施工作。

成立大连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合验收办)。

市综合验收办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计划、规划土地、城建、房地产、环保、公用、卫生、开发办、公安、广播电视、教育、电业、电信、邮政等部门以及有关专业公司、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参加。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向市综合验收办报送住宅小区竣工计划安排。

市综合验收办根据需要,可对住宅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住宅小区房屋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综合验收办申请综合验收。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申请分期综合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达到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综合验收:(一)建筑物的建设符合规划批复和设计要求;(二)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三)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验收合格,手续齐全;(四)投入使用区域内的道路、环卫设施、绿化、路灯等市政配套设施达到使用要求;(五)施工设施、设备以及施工暂设、剩余构件、建筑残土全部清除;(六)动迁户妥善安置;(七)建设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综合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市有关部门批准的住宅项目文件、房地产计划;(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六)消防验收许可证;(七)环保验收证明;(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阳府〔2008〕77号)

《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阳府〔2008〕77号)

关于印发《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08〕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投资建设,用于出租、销售的商住房屋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是指对已完成了专业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及公用设施建设配套情况所作的认定。

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专业验收是指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落实工程报建审批事项情况所作的检验和认可。

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按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事项建成后,依照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房屋建筑以及按规定配套建设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质量的认定。

第四条 阳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具体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实施综合验收工作,应当组成由建设、规划、市政、人防、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负责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并由开发企业邀请该项目的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参加。

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01•【字号】第121号•【施行日期】199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现发布《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3月1日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的管理,为小区居民创造舒适、方便、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

第三条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市区内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工作;各县(市)建委(以下称县(市)开发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开发管理部门的领导。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县(市)开发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开发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住宅小区实施规划情况、土地使用情况、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组织验收。

验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标准规范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并对所出具的单项工程质量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有建设项目符合经批准的住宅小区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二)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全部建成,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饰色彩符合规划要求;(四)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渣、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五)被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对所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的质量负责。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业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3]9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3]9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3〕9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局:为加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住宅小区综合查验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9日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住宅小区综合查验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是指新建住宅小区在交付使用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以及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组织开展对住宅小区各项建设指标、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和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等进行核查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

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园林、公安消防、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暂行办法

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暂行办法

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采取综合开发方式开发建设形成的以住宅为主体、市政、公用服务设施配套、功能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民生活区或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旧城改造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新区开发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

第四条小区建设要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设施配套,小区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以创建“文明居住环境”为中心。

规划控制原则上要求: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1:1H,绿地率大于或等于35%,全面提高住户的生活质量和居住水平,达到功能齐、环境美、管理优“的小康住宅标准。

小区选址应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城郊结合部为主。

栋号设计要依据住宅群体规划实际情况,具有鲜明的建筑特征和明显的识别性;设计方案要新颖,户型设计以80-100平方米为主,户型设计应具有多样性和可改性。

墙面安装物不破坏建筑物立面形象,护窗不凸出墙面,空调排列有序。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设置应符合居民的活动规划,方便居民日常生活。

绿地的分布应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将公共绿地、宅边绿地、公建绿地与道路绿地有机结合。

住宅群内应安排文化教育、娱乐休闲、体育健身与交往的场所,为人群社区交往创造活动场地。

小区建设必须为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提供80-120平方米的管理工作用房。

小区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声光环境应符合规定,保障居民身心健康。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归口管理城市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建工、环保、房地、人防、公安、物价、电力、电信、广电、文教、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积极配合,共同搞好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管理。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2011]6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2011]6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2011]62号)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住宅小区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区(主城区和许昌新区)国有土地上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许昌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是指所有功能以住宅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及相应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的居民居住生活区。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上,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第五条住宅小区详细规划经审批后,开发建设单位在10日内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登记,填写《许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表》。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与开发项目批准的设计批复文件及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对住宅小区的配套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绿地的建设情况进行逐项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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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区新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工作,确保城镇居住小区建设达到规划、设计、管理的各项要求,提高居住小区的综合效益,促进我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居住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1993〕8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是指按照
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对居住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的执行,各单项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情况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公建、人防工程及绿化建设等进行的整体和全面性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设计的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居住小区及组团。

第四条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居住小区
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房屋和设施交付使用。

居住小区的建设必须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的要求。

第五条房山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居住小区综合验收的受理、初审、
—2—
协调、备案和对居住小区在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督导等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乡镇政府、供水、
供电、邮政、电信、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综合验收及交接工作,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划方案审查后应编制住宅
小区建设方案,并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于15个工作日内,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方案指导意见书。

第七条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全部建成,并达到规定标准,满足使用要求;
(二)居住及配套公建、市政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饰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居民已合理补偿、安置;
(六)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规划部门最终批准的相关图纸和资料(即:1/1000
—3—比例尺的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及管网综合规划图、人防工程竣工图、绿地规划图以及项目的规划意见书和环境预评价书);
(二)居住小区内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
(三)居住小区内房屋、配套设施项目清单;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九条居住小区综合验收程序及方法:
(一)居住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并通过单项工程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综合验收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初审后,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综合验收;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意见,对综合验收合格的居住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备案,出具《北京市房山区新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四)综合验收采取听取开发建设单位对居住小区建设总体情况汇报、现场检查、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的方法进行。

第十条居住小区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对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有关配套设施的质量保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4—
第十一条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实行分期验收,待工程全部竣工后再进行全面综合验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达到标准,验收合格后,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警务、消防、社区居委会活动用房、邮政局(所)、学校、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等配套公建设施,必须向有关部门交接。

配套公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居住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应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要求限期改正。

在各专业管理部门分别监督下,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设计及建设规范的要求进行修建或补建。

修建或补建项目经各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开发建设单位持各相关部门出具的修建、补建证明材料,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综合验收合格备案。

第十四条居住小区建设单位严重违反规划、用地、设计要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配套,建成工程改变使用性质,已不能通过修建、改建达到规划建设要求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对各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单项工程不合格但
不影响小区整体使用功能的,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可以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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