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出版社不要自行办理教材征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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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中两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新出技[1999]911号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中两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新出技[1999]911号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中两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中两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1999年7月15日新出技[1999]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为了做好清理整顿印刷业的工作,加强对印刷业的监督管理,现就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中的两个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新闻出版署关于1999年上半年“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中规定:“要进一步明确各地印刷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已设立新闻出版局的,由新闻出版局负责,未设立的,应指定相应部门负责。

”各地新闻出版局应将中央的这一要求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尽快明确县级以上印刷业的监督管理部门。

现将《县级以上(含县级)印刷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表》(见附件)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填写,与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总结等材料一并报全国清理整顿印刷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在清理整顿印刷业工作中,对已经设立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印刷企业(以下简称“三资”印刷企业),需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并报我署核准后,再换发(或核验)印制许可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需写出专题报告报我署,专题报告应包括对本地区“三资”印刷企业的情况分析及处理意见,并附上“三资”印刷企业清单及经审核的《印刷企业登记表》。

今后,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印刷企业,需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我署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强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的紧急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强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的紧急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强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30•【文号】新出明电[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强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的紧急通知(新出明电[20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2012年秋季开学在即,为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发行资质管理。

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发行企业发行。

任何部门、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活动。

严禁出版发行单位委托不具有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个人代理发行销售中小学教辅材料。

二、规范发行经营行为。

出版发行单位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开展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活动。

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业务必须依法签订供销合同。

严禁出版发行单位派员进入学校、班级向中小学生和家长推荐、征订、搭售教辅材料。

严禁出版发行单位伙同学校有关人员要求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中小学教辅材料。

严禁采取高定价、低折扣形式推销中小学教辅材料。

严禁销售内容质量、编校质量或印装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对销售的不合格中小学教辅材料要全部召回销毁。

严禁销售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的中小学教辅材料。

三、维护发行市场秩序。

严禁出版发行单位与有关部门、单位、个人进行地下交易和一切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严禁出版发行单位在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

严查出版物市场,特别是要严查校园周边出版物市场,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加大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问题和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和案件严格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理。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贯彻到位,并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
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3.01
•【文号】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0号)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新闻出版法治政府建设,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了第五批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决定废止161件规范性文件。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查处假冒出版单位进行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89)新出发字第433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查处假冒出版单位进行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89)新出发字第433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查处假冒出版单位进行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查处假冒出版单位进行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一九八九年五月八日(89)新出发字第433号)近来,非法出版活动有所抬头,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竟然假冒正式出版单位,自行印制、发行书刊,加剧了书刊市场的混乱,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出版秩序。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在近期内集中力量进行一次检查,凡发现假冒出版单位进行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严厉的处罚,除没收其利润外,并加重罚款。

对有营业执照的假冒单位还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假冒出版单位的印制、发行者,须认真追查到底,查清之后,应从严处理。

对于假冒出版单位印制、发行的出版物,一律收缴,就地化浆处理。

在查处过程中,请各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公安部门紧密配合,相互支持。

三、各出版单位对假冒本单位进行非法出版活动的侵权行为,要及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报告,积极主动配合尽快查处,必要时可向司法部门起诉。

四、各出版单位要加强管理,对于出版社内部与不法分子相互串通,采取各种手段盗用出版单位名义,进行违法出版活动的人,一经查实,要从严从重处理。

五、凡违反新闻出版署(89)新出图字样47号《关于协作出版和代印、代发的补充规定》者,要排除一切阻力,坚决查处。

——结束——。

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教辅材料和校服征订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教辅材料和校服征订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教辅材料和校服征订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教辅材料和校服征订管理工作的通知发表时间:2023-11-26 浏览次数:42次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各开发区文教局(教管中心、教管办),各直属学校、有关单位:为大力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和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切实减轻家长经济负担和学生课业负担,保障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202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教辅材料和校服征订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教辅材料征订选用各项规定要求(一)明确政策规定1.对国家和地方教材及教辅材料实行目录管理,严格执行教材教辅材料准入制度,不得推荐选用国家和省定目录之外的教辅材料.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使用的省定配套练习册、假期生活指导等,通过政府采购随教材发行,免费提供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使用,城市学生自愿购买;除省定配套练习册外,不再推荐其他任何教辅材料.3.普通高中同步类和总复习类教辅材料由学校教辅材料选用工作委员会从省定目录中按照每科1套的原则向学生推荐,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4.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每学期开学前,各中小学校要将推荐选用的教材教辅材料品种、版本、数量、定价等通过学校网站、宣传栏等方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严明纪律1.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接纳或帮助任何发行商进入校园宣传、推荐和推销教辅材料(含书报、杂志、试卷以及点读机、点读笔等电子产品).2.严禁学校和学校领导、教职员工向学生推荐订购省定目录之外的教辅材料,或要求学生到指定的书店购买教辅材料.3.严禁以学生会、班委、家长委员会等名义统一订购教辅材料.4.严禁教师在课堂上讲解允许范围以外的教辅材料,不得在省定教辅材料之外的任何教辅材料上布置作业或作为作业批改.5.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购教辅材料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利益或收受好处,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必须全额返还学生,并及时与学生据实结算.二、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校服采购管理(一)明确政策规定1.学生装管理实行以县为主原则,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校服款式、种类(有条件的大型学校也可按规定自行招标采购校服).使用财政资金为学生采购校服的,要实行政府采购;使用学生自筹资金购买校服的,要充分发挥家委会的作用.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2.学生自愿购买校服,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各校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减少家长重复支出.3.校服采购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在招标时,竞标企业为山东省教育厅教育技术装备服务中心备案企业.校服面辅料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要在省教育厅招标中标范围内进行选用.订购前学校要采取一定的方式广泛听取和征求学生、家长及教师的意见,在款式、数量、价格等方面学生和家长选择普遍趋同的基础上,方可组织实施,并全程公开采购过程.4.小学生每三年运动装和夏装各一套,分别在一、四年级配发,每套不高于80元.初中生运动装和夏装各一套,在新生入学时配发,每套不高于100元.高中生三年运动装和夏装各一套,只在新生入学时配发,每套不高于12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或学校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中小学生校服的着装范围,并依据国家四部委文件要求,推广冬季校服及学生制服装.5.学校要落实校服采购公示制度,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6.学校与中标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签订规范的采购服务合同,采购各环节相应材料要全部存档备查,同时要将采购合同向上级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备案.(二)严明纪律1.全市各中小学校定做校服及床上用品必须坚持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行推广.学校和教师不得强制学生订购校服.2.学校要成立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校服选用、采购等工作,不得违反公开采购程序,暗箱操作,私自确定校服面料、款式、数量、价格,私自指定校服生产厂家或供应企业.3.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购校服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利益或收受好处,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折扣.学生征订时必须做到即时收取、据实即时结算.在征订过程中确有折扣的,必须全额返还给学生.三、加大对违规行为查处力度1.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教辅材料、校服征订过程中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承担起规范管理工作主体责任.校长是教辅材料和校服征订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形成压力传导、责任传递机制,把规范管理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各级各类学校,转化为基层学校的自觉行动.自觉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做到讲纪律、守规矩.2.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市教育局将进行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加强对乱订教辅以及在校服征订中存在违规行为等突出问题的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问题整改.对整改工作不重视、不到位,敷衍塞责的,要加强跟踪复查、重点督办和约谈问责,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3.强化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乱收费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加大对重点信访举报的直查直办和通报力度,落实查办和督办责任,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究.对学校或相关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教辅材料征订、学生校服采购工作中,存在违反采购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对于本地出现严重违规问题,该发现的没有发现,或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发现问题不处理的,要按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对屡禁不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问题,不仅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还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点名公开通报.各县市(区)要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所有学校,并通过学校传达到所有教职员工.近期,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学校秋季教辅材料征订和校服征订工作的指导和检查,重点对初、高中毕业年级学生的教辅材料征订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依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贯彻本通知精神情况请于11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监察室.潍坊市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15•【文号】新出法规[2004]731号•【施行日期】2004.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新出法规[2004]731号2004年6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新闻出版总署原28项行政审批项目已予以取消,另有5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实施。

为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的脱节,新闻出版总署研究制订了《国务院公布取消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28项)后续监管措施》(见附件1)和《国务院公布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5项)管理措施》(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对国务院公布取消和下放的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项目,总署将根据情况制订具体的管理规定;对已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总署也正在组织进行清理和修订。

请各地方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后续监管措施,特别是对取消审批后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要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的力度,切实保证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关于印发《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关于印发《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关于印发《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文化部(已撤销),轻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11.05•【文号】•【施行日期】1988.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关于印发《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五日)现将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共同制定的《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为了切实管好印刷行业,使其更好地为我国两个文明建设服务,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情况,贯彻执行。

附: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印刷行业的管理,发展印刷业。

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印刷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专营或兼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油印、誊写、打印等印刷业务(以下统称印刷业务)的单位(以下统称印刷企业),均按本办法管理。

私营印刷企业亦应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开办印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厂房建筑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具有与登记的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负责人具有所在地常住户口。

(四)制定有关安全保卫制度,并由专人负责执行。

第四条开办印刷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经主管部门或所属街道办事处、所属乡政府审查批准。

(二)经所在地省、市、县级新闻出版局、文化局、轻工(厅)局审查批准。

(三)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四)持上述批准同意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筹建或开业。

文化部关于出版社不要自行办理教材征订的通知-文出字[85]第1127号

文化部关于出版社不要自行办理教材征订的通知-文出字[85]第1127号

文化部关于出版社不要自行办理教材征订的通知正文:---------------------------------------------------------------------------------------------------------------------------------------------------- 文化部关于出版社不要自行办理教材征订的通知(1985年7月17日文出字[85]第1127号)最近,中央领导同志指示,今年是实行教育体制改革的第一年,各部门都要为教育体制改革做些好事。

要求出版印刷发行部门无论如何要确保在新学期开始时,使学生都能拿到课本。

大中专教材、中小学课本的出版、印刷、发行工作具有比一般图书更强的计划性和时间性,它涉及面广,满足率的要求高。

为了实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历来规定由新华书店统一征订发行。

各级新华书店在出版社的密切配合、支持下、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

但是近来随着多渠道发行局面的逐步形成,在课本发行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某些出版社除通过新华书店按统一的部署布置征订外,还同时直接向一些院校办理征订批销。

教材搞多渠道发行极易造成重复或漏订,还会给书店教材的日常备货带来困难,于保证教材供应不利。

教材发行工作必须改革。

但此事牵涉甚广,需要调查研究、考虑周到才能进行。

否则,出现脱节现象,势必造成不良后果。

现在1986年春季教材的各项供应工作已在进行,不允许各行其是,贻误时机。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要继续贯彻执行原教育部、原国家出版局和文化部颁发的有关教材发行工作的规定,大中专教材和中小学课本(包括作教学用的教学参考书),仍由各地新华书店统一征订发行,出版社不要自办征订批销。

二、已自行办理教材征订批销业务的出版社,都应从全局出发,将现在办理的情况通报有关新华书店,并在确保学校用书供应的前提下,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

三、各级新华书店要进一步改进教材发行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学校预订教材提供方便,要充实教材备货。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非新闻出版机构不得从事与报刊有关活动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非新闻出版机构不得从事与报刊有关活动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非新闻出版机构不得从事与报刊有关活动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非新闻出版机构不得从事与报刊有关活动的通知(1999年8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最近,社会上一些组织或企业擅自举办“中国名报名刊”、“强势报纸”之类的研讨会、论坛、评比或推荐活动;有的举办所谓的“新闻人才培训班”;有的擅自设立“新闻中介代理机构”,代理各种案件在新闻媒体曝光、承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从中收取中介费。

这些活动,带有明显的商业操作性质。

有的“论坛”导向明显背离国家现行法规,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报刊活动的管理,有效制止非新闻机构从事新闻活动的现象,规范报刊管理秩序,现通知如下:一、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机构,有权依法从事新闻出版、采访、报道等活动。

新闻活动要遵守国家管理法规和政策,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非新闻出版机构未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新闻活动。

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规定,举办全国性的报刊评比、推荐等活动,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批准。

其他组织机构举办需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全国性的报刊评比、推荐或其他变相评比活动,不得擅自搞“名报名刊”冠名活动,不得擅自搞权威性的评价或推荐等。

三、举办全国性的研讨会、论坛,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主办者要切实负起责任,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不能违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法规和政策。

四、跨省市的报刊采编和经营人才的培训,由新闻主管部门或经民政部正式登记的全国性的新闻、报刊社团举办,并且需经新闻出版署备案。

其他组织或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新闻培训班。

新闻出版总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邮政局关于报刊出版单位暂停征订活动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邮政局关于报刊出版单位暂停征订活动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邮政局关于报刊出版单位暂停征订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中央宣传部,国家邮政局
•【公布日期】2003.05.29
•【文号】新出联[2003]10号
•【施行日期】2003.05.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邮政局
关于报刊出版单位暂停征订活动的通知
(新出联[200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邮政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
根据中央关于制止报刊摊派工作的总体部署,决定除科技期刊外,其他报纸、期刊的出版单位自即日起,至2003年9月底,暂停2004年度一切报刊征订活动。

请各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认真组织落实,要求有关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国家邮政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新闻出版署关于使用统一的《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使用统一的《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使用统一的《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2.12•【文号】新出发[1996]64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关于使用统一的《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的通知(新出发[1996]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中央级各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为加强书刊流通管理,规范市场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遏制非法出版活动,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出版、发行单位施行统一的《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制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单位进行书刊征订发行,必须使用统一的《委托书》(交邮发的期刊,按邮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办理)。

二、《委托书》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辖区内使用单位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三、出版单位每一次委托书刊的征订发行,须填写《委托书》,一书一单,一店一单。

《委托书》一式四联,第一、三联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分别留存,第二、四联应在签发《委托书》后10天内由社店双方分别报送所在地新闻出版局备案。

四、发行单位凭出版单位签发的《委托书》进行征订发行活动,无《委托书》,视为非法经营活动。

五、各地新闻出版局对《委托书》的发放和使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

对出版、发行单位报送备案的《委托书》要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追查。

遇有重要情况,要立即报告新闻出版署并通知有关省区协查。

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委托书》输入计算机,建立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对伪造翻印《委托书》,进行非法出版活动的,要严加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化部关于禁止图书发行工作中授受“回扣”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禁止图书发行工作中授受“回扣”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禁止图书发行工作中授受“回扣”的通知正文:---------------------------------------------------------------------------------------------------------------------------------------------------- 文化部关于禁止图书发行工作中授受“回扣”的通知(1985年6月25日)一个时期以来,图书发行工作中也出现了授受“回扣”的错误做法,特别是在年画、挂历的征订工作中更为突出。

有的出版单位为了推销自己出版的图书,向发行单位付“回扣”,甚至采取向订货人员递“红包”、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有的发行单位和订货人员不顾图书内容质量,谁给的“回扣”高、谁给的“好处”多就订准的货,致使一些质量不高的图书大量推销,而一些思想内容健康的优秀图书,因出版单位坚持不付“回扣”而得不到广泛发行。

目前,这种不正常的情况有继续发展的趋势,甚至某些公共图书馆向书店或出版社采购图书时,也索取“回扣”。

在图书发行工作中,授受“回扣”、请客送礼,是一种新的不正之风,它违反国家财经纪律。

腐蚀干部职工思想,干扰出版改革,妨碍图书出版发行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坚决制止。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坚持图书发行体制改革,搞活图书发行工作。

对某些门类图书的发行折扣,经出版社和发行部门协商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此项折扣,应作为发行单位的收入,不得直接发给职工个人,也不得在帐外入“小金库”。

二、出版社不得为了扩大图书发行量,向发行单位及其职工支付现金、赠送礼品、设宴款待或招待旅游。

三、图书馆和其他需要经常采购图书的单位,不得向书店或出版社索要“回扣”。

出版社也不得用向这些单位付“回扣”的办法拉生意。

四、各中央一级出版社和发行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上述问题进行一次检查。

如有违反,应根据中央关于纠正新的不正之风的指示精神,严肃处理。

教育部、文化部关于不得出版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通用教材习题解的通知

教育部、文化部关于不得出版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通用教材习题解的通知

教育部、文化部关于不得出版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通用教材习题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06.13•【文号】[83]教高二字012号•【施行日期】1983.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中等教育,教材正文教育部、文化部关于不得出版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通用教材习题解的通知((83)教高二字012号)各省、市、自治区出版文化局厅、高教教育厅局,各有关出版社,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上海发行所:关于有些单位组织编写和出版高等学校通用教材习题解的问题,教育部曾于一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发出(80)教社字073号文件,指出“现在有的单位组织编写和出版普通高等学校用的教科书的习题和习题集的各种题解。

据许多编委会委员和教师反映,这种作法可能对学校教学带来不良影响,不宜提倡”。

这个文件下达后,不少出版社认真贯彻,但据有关方面反映,现在仍有个别出版社继续组织编写和出版通用教材的习题解答。

鉴于出版这类习题解,对学校教学工作已经带来不良影响,特重申上述文件精神,并作具体规定如下;(一)凡是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组织编写出版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各种通用教材(包括各种教材、试用教材和选作教材用的某些教学参考书)的习题和与之配套的习题集,一律不得出版其习题解。

(二)新华书店各有关发行所(省店),对于上述通用教材的习题解,一律不再组织征订。

(三)本通知下达前,已经出版的各种通用教材的习题解,不得再版;正在组织编印的,应立即停止编写或印刷,报教育部审查,不得擅自出版。

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三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版发行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版发行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版发行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23•【文号】新出法规[2006]1230号•【施行日期】2006.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版发行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新出法规[2006]1230号)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部署,总署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出版发行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和《实施方案》,召开了全国新闻出版系统治理出版发行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视频会议。

按照总署的工作安排,各地、各单位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正由查摆问题阶段转入对照检查和研究整改措施阶段。

最近,总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对各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从调研和检查的情况看,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不断加大自查自纠工作力度,总结出不少好经验好做法,同时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出版发行领域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市场体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深入推动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举措。

当前,全国新闻出版系统正在深入推进出版发行体制改革,在出版发行领域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认真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和出版发行单位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负起主管监管责任,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6.03•【文号】发改价格[2015]1199号•【施行日期】2015.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司法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各部门(单位)有关出版单位: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公证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部署,决定下放教材和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放到省级管理的定价项目包括:教材价格,即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二、合理制定教材和有关服务价格(一)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及零售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二)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修订地方定价目录,清理、修改本地区出台的相关文件。

四、各收费单位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良好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16年5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区的教材价格及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文件出台之日起同时废止下列文件及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规定。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报刊出版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报刊出版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报刊出版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报刊出版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1985年2月15日)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内容低劣的报刊又在不少地方泛滥。

这类报刊以色情、凶杀等低级庸俗、荒诞离奇的内容招徕读者,通过一些摊贩在车站、码头、繁华街头等公共场所,肆意渲染推销,高价出售,牟取暴利,对读者,特别是对青少年危害极大。

对此,不能听任发展,必须加以管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当地党政领导部门的部署,在近期内,对本地区出版、发行的内容低劣的报刊进行一次严肃认真的全面检查。

二、凡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报刊,必须是经审批报刊的主管部门批准,在省级以上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并在刊物上刊登登记证号码的报刊。

未经批准登记的报刊,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出售,如有发现,一律取缔。

三、业经批准登记的报刊需要出版“增刊”,必须逐次申请批准,报省级以上出版行政机关备案(或登记)后,方可出版发行。

“增刊”上应刊登正刊的登记证号码。

未经批准、备案(或登记)的所谓“增刊”,不准出版发行。

四、经批准登记的报刊,如散布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封建迷信,对编辑出版单位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或批评教育,或停刊整顿,或撤销登记;这类报刊应予没收。

五、承印报刊的印刷厂,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对承印未经批准登记的报刊的印刷厂,要分别情况予以查处。

六、经营报刊销售(包括批发)业务的国营单位(不含邮局和报刊出版单位)以及集体单位、个体户,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社不得向学校发行站(代办站)批销教材的紧急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社不得向学校发行站(代办站)批销教材的紧急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社不得向学校发行站(代办站)批
销教材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8.06.28
•【文号】
•【施行日期】1988.06.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号-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3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03年8月26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社不得向学校
发行站(代办站)批销教材的紧急通知
(1988年6月28日)
近年来,一些大专院校(包括各省、市电大分校)相继成立了图书发行站(代办站),办理大学出版社和有关出版社一般图书的发行工作,为本校师生购书提供了方便。

但是有一些大专院校的发行站(代办站),在校外自办大专教材征订发行工作,有的出版社以多让折扣的方式向大专院校发行站(代办站)批销教材,这些做法违反了教材出版发行工作的有关规定,是不妥当的,应予纠正。

统编大专教材的征订发行工作,由于计划性强、时间要求严、涉及面广,历来由新华书店统一征订发行。

多渠道发行大专教材,对实现中央提出的“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的要求十分不利。

而且难于对校外自学者供书。

各有关出版社应继续认真执行大中专教材和中小学课本仍由新华书店统一征订
发行的规定,出版社不得自办征订批销,不得向学校发行站(代办站)批销,以保证统编大专教材征订发行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5.07
•【文号】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1号
•【施行日期】2009.05.07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41号)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4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
二OO九年五月七日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促进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转变职能、依法行政,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了第四次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决定废止59件规范性文件。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文化部关于出版社兼办自费出版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出版社兼办自费出版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出版社兼办自费出版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文化部关于出版社兼办自费出版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1985年6月7日)经中央宣传部批准的文化部党组《关于慎重处理集体个体申请建立出版社问题的报告》提出:“为了解决个人学术研究著作出版容量不足的问题,我们准备介绍上海学林出版社试办自费出版的经验,批准部分有条件的出版社,在完成本社出书计划的基础上,适当地承担一些有价值的学术著作的自费出版任务。

但出版社仍负有在政治上审查的责任。

”1985年第2期《出版工作》已发表学林出版社的《出版改革的一项试验--试办自费出版的体会》。

请各有关出版社认真加以研究。

现再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费出版是一条补充的出书渠道。

出版社可以在完成本社出书计划的前提下,根据编辑力量和印制力量、适当安排自费出版业务。

自费出版的书稿应当符合本社出书的分工范围,选题应列入出版社年度出书计划(注明自费出版项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送我部出版局备查。

若有新增的计划外选题,应当补报。

二、自费出版的书稿主要限于非赢利性的学术著作。

出版社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扶植学术上的不同观点和学派,特别是有创新的学术成果。

对于非学术性书稿,如确有一定的纪念价值且内容健康的,也可适当安排出版。

三、在自费出版中,书稿内容由作者负责。

但出版社必须负责政治上的审查,并且坚持一定的质量要求。

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的审稿力量。

四、自费出版属于非赢利性出版业务,出版社一般可根据书稿的学术价值和作者的经济力量酌收适量的管理费用。

五、作者和出版社应建立合同制度。

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责任。

出版总署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53]出机字第270号

出版总署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53]出机字第270号

出版总署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正文:---------------------------------------------------------------------------------------------------------------------------------------------------- 出版总署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53]出机字第270号1953年11月12日)我署屡次收到河南、湖北、江西、江苏、山东、广西等地出版行政机关及出版杜、书店来函,报告各地机关团体任意翻印各出版社所出的书籍,侵害出版者及著作者版权,妨碍对出版工作的有效的处理和计划发行,引起版本混乱情事。

如河南省农林厅农委会翻印华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教材”一书达二十万册,而华北人民出版社已出有该书修正版,河南省农林厅农委会则是根据旧版本翻印的。

又如中共广西省委农村工作部翻印华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农业生产合作杜”一书,而新华书店广西分店就有存书。

江西省翻印最多,据统计。

南昌一市从1952年下半年至1953年2月,非出版单位翻印的书籍、图片(不包括内部刊物)达186种,印一百余万册又八万张。

有些翻印实在是完全不必要的。

如南昌市青委翻印“消灭细菌战”连环画五千册,南昌大学翻印“小二黑结婚”,无锡市纺织业同业工会编印“工厂会计手册”十七种,内容全系转载。

我们认为这种现象弊害甚多,不但打乱出版发行计划,造成很大的浪费,而且版本混乱。

容易造成政治错误,应加以纠正。

兹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同意,作如下规定:一、一切机关团体不得擅自自印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图片,以重版权,而免浪赞,并便利出版发行的有计划的管理与改进。

二、各地出版社,新华书店应主动地与各地机关团体密切联系,重视及时出版和供应各机关团体学习需要的书籍。

各地机关团体如需要大量某项图书供内部学习之用,应与当地新华书店联系,由新华书店负责统一调剂,尽量满足各机关团体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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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出版社不要自行办理教材征订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材编审出版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文出字[85]第112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1985.07.17
【实施日期】1985.07.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出版社不要自行办理教材征订的通知
(1985年7月17日文出字[85]第1127号)
最近,中央领导同志指示,今年是实行教育体制改革的第一年,各部门都要为教育体制改革做些好事。

要求出版印刷发行部门无论如何要确保在新学期开始时,使学生都能拿到课本。

大中专教材、中小学课本的出版、印刷、发行工作具有比一般图书更强的计划性和时间性,它涉及面广,满足率的要求高。

为了实现“课前到书,人手一册”,历来规定由新华书店统一征订发行。

各级新华书店在出版社的密切配合、支持下、积累了比较丰富的
经验。

但是近来随着多渠道发行局面的逐步形成,在课本发行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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