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规划标准_整理峨眉山市高桥镇总体规划20182035

镇规划标准_整理峨眉山市高桥镇总体规划20182035
镇规划标准_整理峨眉山市高桥镇总体规划20182035

峨眉山市高桥镇总体规划2018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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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高桥镇总体规划(2018-2035)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单位: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9年

总则

规划原则

景城统筹、城乡统筹、全域规划

风景区发展与镇域整体发展紧密衔接,镇域内各村整体进行统筹规划,综合考虑村镇之间在空间布局、产业互补、设施共享等方面的协调,达到整体效益最优,实现互相促进、共同奔向小康的奋斗目标。

尊重自然、保护生态、科学布局

以保护生态和保证安全为前提,在充分考虑生态承载力的条件下,保护生态环境,修复受损生态资源,尊重客观自然基础,对生产力、人口和场镇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控制建设用地和人口。

传承历史、弘扬文化、突出特色

要注重保护地方历史遗存,尊重和弘扬地方文化,强调地域文化特质,把地域传统文化与现代元素、自然历史文化有机结合起来,突出体现和发扬地方的特色。

规划期限

依据峨眉山市总体规划要求,确定本次高桥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与峨眉山市城总体规划一致。确定为:近期至2020年,远期至2035年。

规划范围

本次镇总体规划分为两个层次:镇村体系规划和城镇规划。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范围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范围即为镇域范围,面积共计约75平方公里,包括14个村,一个集镇(高桥镇)。

城镇规划范围

依据峨眉山市总体规划提出的市规划区范围,合理确定高桥镇城镇规划区范围。至远期2035年城镇规划范围约21.66平方公里(包括中兴社区、万槽村、福田村、张沟村、高桥村、余村村、高桥村),其中集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约3.45平方公里。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

定位及目标

规划定位

整体定位:峨眉风景区新门户、人文生态旅游体验区

规划目标

紧抓峨眉山市建设“绿水青山典范城市”契机,依据峨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对高桥镇的战略要求,依托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充分发挥临江河、老街古镇及山水田园资源,将高桥打造成为风景区重要旅游服务基地及山、水、田、城融合的生态人文景区。

规划措施

1、保护生态,凸显良好的山水田园生态环境。

2、强化文态,延续峨眉文脉,重塑高桥镇自身特色。

3、提升业态,做强风景区新门户与乡村休闲度假产业,实现产业提档升级。

4、优化形态,将“城镇融田、乡村入山”,形成城田相融、城山相融的城镇空间。

镇域空间结构

高桥镇在峨眉山市总体规划及风景区总体规划指导下,产业重点依托风景区新门户新通道及新基地建设,壮大旅游服务产业,融合城乡发展,形成“两轴、两心、三片”镇域发展空间结构:

两轴:临江河生态文化旅游轴——片区特色发展轴线,临江河紧密联系了峨眉山风景区、高桥及罗目古镇,未来形成片区重要的生态文化旅游轴线。

峨眉山城镇发展轴——片区重要产业发展轴线,是贯穿峨眉山市南北的交通干线,沿线带动高桥镇区及重要村落、景区发展。

两心:城镇综合服务中心——以高桥镇区及镇域北部村落为主体,重点突出城镇综合服务功能。

张沟旅游镇服务中心——旅游接待核心区域

三片:

四季坪景区——峨眉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区域

张沟生态旅游休闲区——依托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结合黄茅村、张沟村等现有旅游资源,结合高桥镇发展意向,着重打造峨眉后山旅游形成高桥张沟生态旅游休闲区。

茶禅田园综合体示范区——以大溪河区域所在村庄包括汪坎、两河村、杨寺、云福村、严寺村、王李村为主体以绿色农产品种植为主结合部分工矿产品采集及加工为主的产业片区。将茶叶种植与观光、体验农业结合,打造健康度假旅游区。

人口规模

总人口预测

近期至2020年镇域户籍人口为1.87万人、常住人口1.74万人。

远期至2035年镇域户籍人口为2.43万人、常住人口2.37万人。

城镇人口

近期2020年城镇人口为1.2万人(其中景区安置人口0.18万人)。

远期2035年城镇人口为2.0万人(其中景区安置人口0.6万人)。

旅游人口预测

近期2020年城镇日均旅游人口为0.2万人。

远期2035年城镇日均旅游人口为1.0万人。

城镇化水平

城镇化率现状(2018年)为30.6%;城镇化率近期(2020年)为69.2%;城镇化率远期(2035年)为84.2%。

镇村体系规划

等级结构规划

高桥镇镇村体系等级结构规划为三个层次,分别为:

(1)中心场镇——高桥镇镇区(原福田村、万槽村、张沟村、汪坎村、高桥村、余村村域中兴社区纳入中心镇区范围)

(2)中心村——严寺村、黄茅村

(3)基层村——两河村、观音村、寨子村、王李村、云福村、杨寺村

职能结构规划

依据各村现状资源及发展方向将各村职能划定一下四类:旅游型乡村、农旅型乡村、农贸型乡村。

(1)高桥镇镇区:中心镇区是全镇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承担主要旅游服务设施功能,中心镇区包括:中兴社区、万槽村、福田村、张沟村、高桥村、余村村、高桥村。

(2)旅游型乡村——以风景区游览、旅游设施配套为主要职能的乡村。包括——黄茅村、观音村。

(3)农旅型乡村——以农业种植、农事体验旅游为主要职能的乡村。包括:严寺村、云福村、两河村、寨子村。

(4)农贸型乡村——有良好交通区位优势,以特色农业、传统工艺商贸为主要职能的乡村。包括:杨寺村、王李村。

镇域旅游规划

镇域旅游发展目标

提炼优势,把握特点,赋予全新内涵,以全域旅游理念把高桥镇打造成为具有独特生态、人文优势,集文化生态观光、度假、养生为一体的国际生态度假旅游目的城镇。

旅游空间结构

规划形成“一心、两核、两轴、三片,两环、多点”的发展总体布局。

一心:以高桥场镇和旅游服务中心为核心的旅游接待区域。进一步改善镇区环境,提升品位,完善功能,结合旅游服务中心,打造国际生态度假旅游目的地核心区域;

两核:依托现有绿色工业旅游基础形成两处工业旅游核心节点;

两轴:临江河生态文化旅游轴——片区旅游特色发展轴线,临江河紧密联系了峨眉山风景区、高桥及罗目古镇,形成片区重要的生态文化旅游轴线。

环遗产旅游带旅游产业发展轴——积极对接环遗产旅游带,是环峨眉山遗产旅游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桥镇重要的旅游产业发展轴线

三片:四季坪景区——峨眉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区域

张沟生态旅游休闲区——依托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结合黄茅村、张沟村等现有旅游资源,结合峨眉后山旅游形成高桥张沟生态旅游休闲区。

茶禅田园综合体旅游片区——茶叶种植与观光、以禅茶养生、体验农业为主的健康度假旅游区。

两环:串联高桥镇主要旅游资源、历史文化资源的旅游环线,为生态旅游休闲环线和禅茶田园乡村旅游环线;

多点:挖掘镇域具有文化、景观价值的旅游资源,形成多处旅游节点。

镇域交通规划

公路

结合《四川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乐汉高速在镇域东部过境,并在罗目镇设置出入口,距高桥镇区仅2公里。

规划国道G245,主线达到一级公路,路基宽度14.5米,支线在现状S306基础上提升等级,连接龙池镇。

规划张沟旅游快速通道,实现峨眉山新门户与高铁站、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外部交通接口的快速联系。张沟旅游快速通道应按一级公路设计与实施,并严格控制沿线交叉口数量,设计时速不得低于60km/h。

规划镇区经严寺村至两河村道路,规划镇区经汪坎村至寨子村道路,寨子村至黄茅村,并延伸至峨眉山风景区内。均达到二级公路设计水平,路基宽度不得低于8.5米。

交通场站

在张沟旅游快速通道两侧规划大型综合交通转换枢纽。北侧布置公共交通转换枢纽,设施包括长途汽车站、公交首末站、进山观光电瓶车停车场、游客集散中心及大型广场,占地面积2.76公顷;南侧大型公共停车场,占地面积6.52公顷。

规划农村公交系统,在镇区、黄茅村、寨子村、两河村规划农村公交首末站,在其他各村、社区、大型聚居点规划农村公交中间站。

给水工程规划

全镇远期(2035年)总用水量为8061m3/日。镇区给水来自峨眉山市自来水厂,其它各村水源主要以山溪水和地下水为主,自建集中供水设施供水。

镇域给水管网按枝状系统布置,镇区按环状系统布置。各居住地的消防用水原则上由给水管网供给,各居住地的供水系统要按消防蓄水容量设计。

加强水资源保护,合理管理、利用水资源,加强水源保护和卫生防护工作。

城镇性质与规模

城镇性质

峨眉风景区名胜区主要旅游门户及接待基地;以禅茶文化为特色,以康养度假、运动休闲产业为主导的国际精品旅游镇。

场镇规模

城镇规划区现状常住人口约1.0万人(其中镇人口约0.5万人),建成区面积138公顷;规划近期(2020年)场镇常住人口1.2万人,场镇建设用地规模150公顷,人均建设用地125.0平方米。规划远期(2035年)场镇常住人口为2.0万人、日均旅游人口为1.0万人,场镇建设用地345公顷,人均建设用地114.8平方米。

城镇用地布局规划

用地发展方向

综合考虑高桥的地质条件、地形地貌、经济、水文、大型基础设施布局等因素,未来风景区新门户的发展定位以及高桥——罗目镇区一体化发展的策略,本次规划明确高桥镇区发展方向为:向西向东发展,向西发展逐步形成旅游镇成为区域未来主要旅游服务设施聚集区域,向东发展完善提升城镇职能,并且联动罗目形成一体化发展格局。

布局结构

布局结构

根据规划区功能定位和职能配置,城镇形成“一廊两心三片”的规划布局结构:

一廊:临江河生态文化廊道

沿河打造游览、休憩、娱乐、项目和设施,创造丰富多变的滨河景观。

两心:张沟旅游接待中心、老镇区综合服务中心

张沟旅游接待中心依托张沟旅游公路及邻近索道起点的优势,规划建设旅游服务中心、大型停车场、宾馆住宿等项目,形成峨眉景区南入口接待中心。

镇区综合服务中心依托现有省道及场镇公共服务设施,结合高桥老街规划发展商业、文化娱乐、医疗等功能,形成场镇中心。

三片:张沟旅游服务片区、万槽旅游度假片区、场镇综合服务片区

张沟旅游服务片区:靠近峨眉山风景区南入口,结合张沟旅游公路的建设,布局游客中心、大型停车场站、换乘服务中心、宾馆及其他旅游接待设施。

万槽旅游度假片区:依托赶山河两岸优美的自然风光,以度假式旅游功能为主,布局部分居住、商业服务、文化娱乐设施。形成长期旅游中心。

场镇综合服务片区:位于原省道306以东,依托原有镇区沿临江河适度向东拓展与罗目古镇相呼应。布局居住、医疗、教育、商业等功能,形成综合服务区域。

土地利用控制规划

地开发强度指标

容积率(FAR)

各主要用地取值范围如下:

部分滨水商业用地:FAR≤0.6

低层为主的住宅用地、中小学、幼儿园:FAR≤1.2

多层为主的住宅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用地:FAR≤1.8

医疗卫生用地:FAR≤2.2(现状医院)

市政设施用地按照相关专业进行控制。

建筑高度(BHR)

本规划旅游镇区域以低层建筑为主,场镇综合服务区建筑层数按4-6层为主,老街地块保留2-3层,BHR按标准控制为:

低层住宅用地、部分滨水商业用地、幼儿园:BHR≤12米

部分多层住宅用地、部分商业用地、中小学、行政办公用地:BHR≤18米

部分多层住宅用地:BHR≤21米

场镇综合服务区北侧住宅用地:BHR≤30米

医疗卫生用地:BHR≤24米(现状高桥医院高50米,新增医院按此标准控制)

市政设施用地按照相关专业进行控制

建筑密度(BD)

各主要用地取值范围如下:

低层住宅用地:BD≤35%

多住宅用地:BD≤30%

社区服务中心、幼儿园、小学:BD≤30%

行政办公用地、文化活动中心、社会福利设施:BD≤40%

医疗卫生用地:BD≤30%

商业用地:BD≤50%

市政设施用地按照相关专业进行控制

绿地率(GAC)

本规划划分以下几种标准:

低层住宅用地:GAC≥35%

多层住宅用地:GAC≥30%

社区服务中心、幼儿园、小学:GAC≥30%

行政办公用地、文化活动中心、社会福利设施:GAC≥30%医疗卫生用地:GAC≥30%

商业用地:GAC≥25%

市政设施用地按照相关专业进行控制

镇(乡)总体规划编制

技术规程

(征求意见稿)

(2012年5月24日)

1 总则

1.0.1为加强指导和规范自治区镇(乡)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工作,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战略要求,促进镇(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县政府驻地之外的镇和乡的总体规划编制及审批。县政府驻地镇的镇域规划可以参照本规程。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镇和乡,经所在规划区的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参照本规程编制镇(乡)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设立的边境口岸和工矿农林牧场区等的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可以参照本规程。

1.0.3镇(乡)总体规划包括镇(乡)域规划和镇区规划,镇(乡)域规划应覆盖镇(乡)行政辖区全部范围,镇区范围应在镇(乡)域规划中划定。

1.0.4 镇(乡)总体规划的编制期限原则上为远期10~20年,近期3~5年。

1.0.5镇(乡)总体规划除应符合本规程,还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以及

所在市、县的上位规划要求,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行动计划(2011-2020)》等政策文件的精神和要求。

2 术语

2.0.1 镇(乡)

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我国现行基层行政辖区单位。

2.0.2重点镇

国家、自治区和地州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较为发达且承担着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带动周围农村地区发展任务的镇。

2.0.3镇(乡)域

镇(乡)的全部管辖地域范围。

2.0.4镇区

镇(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0.5镇(乡)规划区

镇(乡)的镇区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而必须实行城乡规划控制的区域。镇(乡)规划区的范围由镇(乡)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镇(乡)总体规划中划定。

2.0.5行政村

我国现行基层行政辖区内实施村民自治并设置村民委员会的村庄聚落,通常由一个或者多个村庄组成。

2.0.6中心村

镇(乡)域规划中确定的,具有一定人口规模和较为齐全公共设施的农村社区(行政村),是城乡居民点最基层完整的规划单元。

2.0.7基层村

镇(乡)域规划中确定的,中心村以外的行政村(分为农业型村、牧业型村等)。

2.0.8村庄

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集点。

3 基本规定

3.1 规划指导思想

立足于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充分发挥小城镇在以城带乡、以工促农、扩大就业、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贯彻以人为本、规划先行、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城乡统筹、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特色突出的规划指导思想。

3.2 规划研究的指导原则

3.2.1应重点加强对区位条件、经济特征及发展趋势、地质地貌、水资源、生态环境、民族文化风俗与社会组织、城乡建设发展模式、自然及历史人文资源等内容的研究,科学指导规划编制工作。

3.2.2 对于具有区位优势、产业发展基础、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条件较好的镇或乡,可以采取适度集中建设发展的规划措施。

3.2.3对于地下水和地表水资源比较贫乏、水量偏少和生态环境脆弱的镇或乡,规划编制时应首先落实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方面内容,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措施。3.2.4应积极研究并挖掘地域文化、自然和历史人文资源等方面的特色,必要时进行专题研究,并在规划编制中突出地方特色,明确保护措施。

3.2.5对于牧区的镇或乡,应重点加强对牧区临时性聚居、老年人和青少年人定居性聚居的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规划措施。

3.3 规划编制的分类规范原则

3.3.1镇区用地分类执行《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重点镇的镇区规划应参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有关要求,镇区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3.3.2根据镇(乡)实际状况确定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基本内容为所有镇(乡)总体规划必须包含的内容,扩展内容为特定类型的镇(乡)应当包含的内容,选择内容为根据镇(乡)实际情况可以增加的内容。

3.4 建设用地的集约化原则

3.4.1在满足合理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推进镇(乡)各类建设用地的集约化。镇(乡)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应实行分类指标管理。镇区以外的产业园区、工矿区等建设用地规模应纳入镇(乡)域规划。

3.4.2镇区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不超过140平方米。重点镇、牧区镇和乡、工矿型镇和乡,具有自然、历史人文资源或民族特色的镇和乡等,经专题论证可适当提高镇区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人。

3.4.3村建设用地应在现状基础上适度推进集约化,村庄宅基地面积应符合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要求,人均村建设用地标准应根据村庄建设现状、规划村庄宅基地标准、村庄庭院经济状况等合理确定。

3.4.4 对于较为普遍发展庭院经济的村庄,村庄宅基地中应根据实际情况扣减农用地后核算村建设用地。规划中心村内较为集中布局公共设施的村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情况,适当提高人均村建设用地指标。镇区内有明显集聚分布的村庄可以另行制定人均村建设用地标准,但不得在镇区建设用地中重复计算。

3.5 规划强制性内容

3.5.1 规划强制性内容是镇(乡)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贯彻落实的内容。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在规划文本中以加粗黑体字明确表示,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表述应清晰可操作且无歧义。

3.5.2镇(乡)域规划成果中,空间利用分区规划、镇区范围和规模、规划区范围和空间建设管制、交通设施布局、公益型公共设施布局、公用工程设施布局、环卫设施布局、防灾减灾标准及设施布局、历史文化和特色资源保护等内容应作为强制性内容。

3.5.3镇区规划中,公共设施布局、道路交通设施布局、公用工程设施布局、环卫设施布局、防灾减灾设施布局、社会保障性住房布局、环境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应作为强制性内容。

4 镇(乡)域规划编制内容

4.1 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战略

分析上位规划要求和地域自然条件、资源基础、生态环境等状况;预测镇(乡)域人口增长及流动趋势,研究产业经济发展基础及趋势;提出镇(乡)域总体发展定位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确定镇(乡)域和镇区人口发展规模;研究并确定城镇化目标,提出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战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镇(乡)域的区域衔接与统筹发展方面的策略建议。

4.2 产业发展与统筹布局规划

明确镇(乡)域产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以及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目标和措施,提出三次

产业的发展目标和措施。统筹三次产业的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农业生产区、畜牧业生产区、农副产品加工区、工业园区、物流市场区、旅游发展区等产业集中区的选址和用地规模,制定规划引导措施。

4.3 空间利用分区规划

4.3.1 根据地形地貌地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牧区保护、镇村建设及产业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确定空间利用的主导特性,划分河流水面和水资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园林保护区、牧业保护区、重要矿产和能源保护区、镇(乡)村建设区、工业园区、自然或文化遗产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区、重要基础设施、其他等空间利用分区,提出规划导引和控制的原则性要求。

4.3.2 对于河流水面和水资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园林保护区、牧区保护区、重要矿产和能源保护区、自然或文化遗产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区,应提出明确的保护或修复性规划措施。

注:“-”表示空缺。

4.4 镇村布局规划

4.4.1提出镇、村统筹布局的总体方案,原则上应确定镇区、中心村、基层村的三级体系。在现状基础上对村庄布点、建设和整治等提出原则性要求,提出行政村撤并等调整建议。

4.4.2 划定镇区范围,明确性质和主要职能,确定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提出用地布局的规划引导原则。镇区应包含但不限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以根据实际用地条件和发展需要预留部分发展备用地。

4.4.3选择村庄聚集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完备、交通条件较好、建设发展条件较好、能够服务且带动周围村庄发展和建设的行政村作为中心村。镇(乡)域内的中心村布局应合理,满足为周边基层村提供基层公共服务的合理半径需要。

4.4.4 村庄布点规划应尊重现状,注重村庄布点与生产资料及社会资源之间的依存关系,注重保护当地的地域文化、自然和历史人文资源、风俗习惯、特色风貌和生态环境。在现状村庄布点基础上,明确规划重点发展的规模较大村庄的布点、特色和定位。迁并村庄应极其慎重并应尊重村民意愿和落实迁并经费,确保迁并后的村民生产更方便、居住更安全、生活更有保障。

4.5 规划区

根据镇区远景建设发展控制需要,以及水源、生态环境、重要自然和人文资源保护要求,

或者独立工矿点、工业园区、重大建设项目等原因,划定镇(乡)规划区的范围。规划区可以集中成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多个不同片区组成。

4.6 空间建设管制

4.6.1根据生态环境、资源、公共安全、建设等因素,在镇(乡)规划区内划定蓝线、绿线、黄线、紫线,以及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提出规划管制的原则及措施。

4.6.2禁建区指禁止城乡建设的地区,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土涵养区、湿地等。

4.6.3限建区指附有限制准入要求的城乡建设的地区。

4.6.4适建区指适宜城乡建设的地区。

4.6.5蓝线指需要保护的自然湖泊、河流、水库和渠道等水域、湿地及周边防护控制地域的控制界线。

4.6.6绿线指需要保护的包括农田、林地等在内的各类绿地的控制界线。

4.6.7黄线指需要保护的用于重要基础设施和工程设施建设用地的控制界线。

4.6.8紫线指因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历史保护需要划定的保护范围的界线。

4.7 交通系统规划

4.7.1根据现状及有关规划,标注镇(乡)域范围内涉及的铁路线路及相应设施的用地范围。

4.7.2确定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等公路的线路走向,按照公路设计相关标准确定公路的等级和控制宽度。

4.7.3规划镇(乡)域内的农村客运或公交线路。按照相关标准确定汽车站、火车站、城乡公交枢纽站和首末站的等级、布点和用地规模。原则确定加油站、停车场、物流点等交通设施的布点及用地规模。结合公路对区域连接性客运或公交线路提出规划建议。

4.8 公共设施规划

按镇区、中心村、基层村三个等级,明确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社会福利、集贸市场等7类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和相应规模要求,提出主要公共设施的规划配套建设指标。

注:“●”表示必须设置;“○”表示推荐或可以设置;“-”表示可以不需设置。

4.9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4.9.1供水设施

制定水资源利用策略,预测并确定工农业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量,确定供水方式和水源,划定水源保护范围,明确水厂布点及供水规模和范围,确定输水和供水主干网布局。

4.9.2能源设施

根据地方特点确定主要能源供应方式。预测并确定用电负荷(包括工农业生产用电、生活用电),确定变电站的位置、等级和规模,布局输电网络;确定燃气供应方式,提倡利用沼气、太阳能、地热、水电等清洁能源。

4.9.3通信设施

预测邮政、电讯、广播电视等设施的发展需要,确定规划布局原则,明确主要通讯设施的布点及规模要求和主要管线布局。

4.10 环境卫生治理及环境保护规划

4.10.1垃圾处理

根据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提出垃圾处理目标,确定垃圾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的范围和方式。根据需要规划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和中转设施,确定设施布局选点及占地规模。提倡生活垃圾分类和垃圾资源化处置,鼓励采用沼气、堆肥等处置方式。

4.10.2污水治理

根据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提出污水处理的目标和原则,确定污水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的范围及方式,明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选址、规模、服务范围并布局主要污水干管;提出污(废)水综合利用或资源化的措施。

4.10.3 粪便处理设施

确定乡村粪便处理的方式和用途,鼓励粪便资源化处理。实施集中处理的,要根据人口密度和运行管理能力等规划处理设施的位置和占地规模。鼓励结合发展生态农业建设小规模有机垃圾堆肥场。

4.10.4生产污染防治

明确主要生产性污染源和污染物,采取相应的规划布局措施,新污染性生产项目相对集中且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及治理措施,落实生产性固体废弃物的集中处理场选址和有关治理措施,提倡废弃物在确保无害的基础上实现资源化和综合利用。

4.11 防灾减灾规划

4.11.1总结镇(乡)域内灾害特征,以中心村为防灾减灾基本单元,整合各类减灾资源,确定综合防灾减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对于抗震、防洪排涝、防风灾、防雪灾、消防、人防、地质灾害防治等提出规划原则、设防标准及防灾减灾措施;迁建村庄和新建镇区必须进行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

4.11.2 抗震

位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镇(乡),进行建设应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地段,并根据相关标准确定抗震设防标准,明确抗震物资及设施的部署,提出应急避难场所的分布、主要救援通道和生命线工程的建设原则和要求,明确防灾救灾的规划措施。

4.11.3防洪排涝

对于存在洪涝灾害的镇(乡),应对河流、湖泊、水库等提出防洪标准,确定防洪设施建设的原则和要求,明确重点防范地区和单位,提出防内涝灾害的标准并规划排涝设施。

4.11.4防风灾

对于易受风灾影响的镇(乡),应研究风灾发生的主要区域及特征,,明确重点防范地区和单位确定防风林带布局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灾救灾的规划措施。

4.11.5 防雪灾

对于易受雪灾影响的镇和乡,应研究雪灾发生的主要区域和特征,明确重点防范地区和单位,确定防灾物资及设施的部署,提出切实可行的防灾救灾的规划措施。

4.11.6 消防

明确重点消防单位,原则确定镇区、村庄、工业园区等重点地区的消防标准和措施。镇和有条件的乡应在镇区内规划消防站。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设在镇区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地带。

4.11.7地质灾害防治

存在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陷、断层地裂、沉降等地质灾害隐患的镇和乡,应划定灾害易发区域,提出防治措施,并对规划建设用地选址和布局提出原则和要求。

4.12 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保护规划

4.12.1存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特色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的镇和乡,应参照相关规范和标准编制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目标、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措施。

4.12.2具有上述资源但尚未申报的镇和乡,应提出申报要求。

4.12.3 对于达不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特色街区、名镇名村等设立标准,但拥有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的镇和乡,宜参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编制规划并提出保护措施。

4.13 特色风貌规划

应积极研究并挖掘地域文化、自然和历史人文等风貌特色,对于具有独特风貌特色的镇和乡,宜积极组织编制特色风貌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保护和引导措施,指导镇(乡)域综合环境整治和镇村建设发展。

4.14 旅游规划

应积极研究并挖掘旅游资源,对于具有旅游开发基础或开发潜力的镇和乡,可以参照相关规范编制旅游规划,确定旅游开发目标,划定旅游景区、规划布局有关旅游接待设施,提出旅游开发措施。

4.15 近期规划实施措施

对规划的近期实施提出措施建议,明确近期重点发展地区,落实国家和地方援助项目,以及其它重点建设项目的布点。

5 镇区规划编制内容

5.1 用地布局规划

根据镇村布局规划和有关规范标准,在分析现状建设用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确定镇区居住、公共设施、生产设施、仓储、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工程设施、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的规模和比例,落实各项用地的空间布局。

5.2 公共设施规划

根据镇(乡)域规划和相关规范,明确各项公共设施的建设发展目标及布局,确定用地范围或配套建设要求。

5.3 道路交通规划

5.3.1 道路系统

按照镇区规模等级和发展需要,合理确定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的配置和布局,确定道路的控制宽度、断面形式。

5.3.2对外交通

确定镇区道路系统与公路、铁路等对外交通设施之间的联系。

5.3.3 交通设施

确定镇区内客运站、货运站、公交首末站、停车场、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布局及用地范围。

5.4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5.4.1根据镇(乡)域规划和相关规范,明确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的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各类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参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5.4.2 给水工程

集中式给水应明确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要求、水质净化、给水设施、管网布置等内容。分散式给水应明确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选择及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取水设施等内容。

5.4.3 排水工程

排水工程规划应明确排水量、排水体制、排放标准、排水系统布置、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排水量应主要包括生活污水量和生产废水量。

5.4.4供电工程

供电工程规划应预测用电负荷,确定供电电源、电压等级、供电线路、供电设施。供电负荷的计算应包括生产和公共设施用电、居民生活用电。

5.4.5 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规划应确定燃气种类、供气方式、供气规模、供气范围、管网布置和供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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