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调整区内部分地州销售电价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做好第二监管周期广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制定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我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广西电网2021-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总水平,拟定广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公告期内通过电子邮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反映,电子邮箱:*************.cn。
附件:广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方案(征求意见稿)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0月14日附件广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方案(征求意见稿)一、广西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情况经过第二监管周期成本监审和电价测算,国家核定2021-2022年广西电网输配电价表如下:广西电网输配电价表注: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水平执行上表价格,并按规定标准另行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其他用户继续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3.500千伏“网对网”外送电省外购电用户承担的送出省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不超过0.0165元(含税、含线损)。
由于成本监审核算出的降价空间已全部用于2020年降低除高耗能行业之外的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价5%,根据核定结果,2021—2022年广西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输配电价保持第一监管周期(2017—2019年)水平不变,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取消优待类输配电价(电解铝、合成氨、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电解二氧化锰、军工产品生产和军事动力用电)后,容(需)量电价保持原水平不变,1-10(2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330)千伏的输配电度电价分别为0.2700元/千瓦时、0.1243元/千瓦时、0.0993元/千瓦时、0.0471元/千瓦时,与原普通类输配电度电价比较,35千伏和110千伏输配电度电价保持不变,1-10(20)千伏和220(330)千伏的输配电度电价分别降低0.0002元/千瓦时和0.0322元/千瓦时。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青海电网电价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青海电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青发改价格[2012]141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青海电网电价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2]14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为了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青海电网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将我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包括华电大通发电有限公司、西部矿业唐湖电力分公司、青海宁北铝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提高至每千瓦时0.354元,提价标准(含税,下同)为每千瓦时3分钱(影响销售电价提高每千瓦时0.493分钱)。
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二、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件标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影响销售电价提高每千瓦时0.387分钱),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电力用户应补交的电费,在2012年6月30日前逐步结清。
三、疏导其他电价矛盾(一)提高销售电价每千瓦时1.02分钱,暂用于疏导外购电价差等突出的电价矛盾。
(二)提高销售电价0.2分钱,疏导电网环节积累的电价矛盾。
四、提高青海电网销售电价疏导上述电价矛盾,青海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2.1分钱,具体安排如下(详见附件一):(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做调整。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1.77分钱。
(三)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17分钱。
五、其他有关事项(一)格尔木地区销售电价同步提高(详见附件三)。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401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401号2000年4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电力局:为了深化电价改革,规范电价管理,维持电力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进一步完善电价结构,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降低部分电厂上网电价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电力企业适当消化成本增支的原则,决定在内蒙古西部电网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同时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双轨制电价,实行全网统一销售电价。
考虑1999年影响电价的各项因素后,核定你区西部电网统一销售电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3089元(不含各项基金),各类用户电价标准见附表一。
在实现城乡同价前,农村到户电价暂由你局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电[98]39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计基础[1998] 2273号)有关规定核定。
二、核定内蒙古西部电网新建成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分别为:达拉特电厂3、4号机组每千瓦时0.244元(含税,下同);包头第三热电厂1、2号机组每千瓦时0.383元;内蒙古风电场每千瓦时0.671元;呼和浩特电厂每千瓦时0.37元。
以上电价为经营期电价。
为理顺电价关系,解决准格尔电厂电价偏低的问题,将其上网电价由每千瓦时0.165元提高到0.185元。
由于银行长期贷款利率连续下调,将以下电厂上网电价重新核定为:达拉特电厂2号机组每千瓦时0.322元;丰镇电厂1-4号机组每千瓦时0.242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9•【文号】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施行日期】2020.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电价改革,进一步提升输配电价核定的规范性、合理性,经商国家能源局,对《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7〕2269号)作了修订,形成了《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1月19日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健全输电定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核定。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是指区域电网运行机构运营区域共用输电网络提供的电量输送和系统安全及可靠性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提升电网效率。
强化电网企业成本约束,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输电准许收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二)合理分摊成本。
区域电网既保障省级电网安全运行,又提供输电服务。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销售电价的通知-藏政发[2014]68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销售电价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销售电价的通知(藏政发〔2014〕68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通过价格杠杆引导资源合理利用、电力企业优化发供电管理、电力用户节约用电,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全区销售电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全区销售电价(一)归并电价类别。
西藏中部、昌都、阿里电网统一实行6类电价,即:居民电价、商业电价、工业电价、非工业电价、农牧业生产电价、趸售电价。
各类电价涵盖内容详见附件1。
(二)实行两部制电价。
在全区范围内实行两部制电价,即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
1.基本电价。
按安装的变压器容量,向商业、工业、非工业用电户,收取每月每千伏安10元的基本电价。
居民用电、农牧业生产用电、趸售用电,不收取基本电价。
2.电度电价。
按电力计量表显示的电度量收取。
各电网各类电度平均电价为:(1)西藏中部电网(包括拉萨市、日喀则地区、山南地区、林芝地区、那曲地区)。
居民电价由0.4663元/千瓦时调为0.4993元/千瓦时;商业电价由0.7821元/千瓦时调为0.8521元/千瓦时;工业电价由0.5699元/千瓦时调为0.6631元/千瓦时;非工业电价由0.5616元/千瓦时调为0.6446元/千瓦时;农牧业生产电价由0.16元/千瓦时调为0.20元/千瓦时;趸售电价由0.3018元/千瓦时调为0.3418元/千瓦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蒙东地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蒙东地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2•【字号】内发改价字〔2018〕981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蒙东地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981号兴安盟、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再次降低蒙东地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后按每千瓦时0.23分执行。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内蒙古东部赤峰通辽、呼伦贝尔、兴安电网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在5月1日同价、降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0.32分,降价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为每千瓦时不满1千伏0.773元、1-10千伏0.762元、35-66千伏0.728元。
三、蒙东地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新的电价政策平稳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处)。
此通知附件:1. 内蒙古东部赤峰通辽电网销售电价表2. 内蒙古东部呼伦贝尔电网销售电价表3. 内蒙古东部兴安电网销售电价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8月22日附件1内蒙古东部赤峰通辽电网销售电价表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23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23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1分钱,其他用电每千瓦时1.9分钱。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三批次降低蒙西地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三批次降低蒙西地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6•【字号】内发改价字〔2018〕95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三批次降低蒙西地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950号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第三批次降低蒙西地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后按每千瓦时0.23分执行。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内蒙古西部电网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在4月1日和5月1日两批次降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平均再降低3.2分,降价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为每千瓦时不满1千伏0.6042元、1-10千伏0.5637元、35-110千伏以下0.5025元。
一般工商业输配电价以现行标准为基础每千瓦时平均降低6.4分,降价后一般工商业输配电价为每千瓦时不满1千伏0.27766元、1-10千伏0.23717元、35-110千伏以下0.17585元。
三、蒙西地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新的电价政策平稳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处)。
此通知附件:1. 内蒙古西部电网销售电价表2. 2018-2019年蒙西电网输配电价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8月16日附件1内蒙古西部电网销售电价表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23分钱。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内发改价字〔2018〕1481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1481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为切实做好我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紧急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4号)要求,结合各盟市前期降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加快转供电摸排清理工作进度各盟市要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全面排查不落实降价政策、不在规定时限内全面传导降价红利的行为,打通降价政策传导中的堵点、难点。
对街边门面店铺、底商等转供电环节存在的不合理加价情况,也要进行系统排查清理,不留盲点。
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组织旗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供电部门,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排查行动,对辖区内转供电主体进行逐个梳理排查,核查指导物业、商业综合体经营者等不同层级转供电主体是否将政策落实到位,并抽查部分一般工商业用户用电电价是否已真正降下来。
对清理出来有问题的转供电主体要建立台账,实行限时整改销号管理,严格按照降价政策规定时限清退多收电费,并持续跟进、动态掌握落实情况。
推进工作缓慢的部分盟市,要抓紧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工作再强调、再部署、再落实。
二、提高降价政策传导的可操作性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赤峰和通辽市,可参照当地上一年度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直接明确降价后终端用户执行的具体电价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喀克电网内各类用电售电电价的通知-新计价工[2001]103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喀克电网内各类用电售电电价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喀克电网内各类用电售电电价的通知(新计价工[2001]1036号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喀什地区物价局、克孜勒苏克尔克孜自治州物价局、疆南电力公司:为了保证电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高还本付息能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喀克电网内各类用电售电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喀克电网内各类用电售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由0.37元调整为0.39元(含税价,下同),每千瓦时提价0.02元。
即:大宗工业电价由0.406元/千瓦时调整为0.425元/千瓦时;普通工业电价由0.416元/千瓦时调整为0.435元/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由0.456元/千瓦时调整为0.475元/千瓦时;商业及饮服业用电电价由0.476元/千瓦时调整为0.53元/千瓦时;农业用电电价由0.23元/千瓦时调整为0.24元/千瓦时。
二、喀克电网趸售给乌恰、伽师、岳普湖、巴楚电价仍维持现行电价不做调整。
其他趸售电价委托喀什地区、克州物价局予以调整。
三、喀克电网0.005元/千瓦时特困基金并入销售电价,用于企业还本付息。
四、这次喀克电网净提价0.02元/千瓦时,其中0.017元/千瓦时用于企业还本付息,0.003元/千瓦时用于疆南电力公司网外购电费用补偿。
本通知自2001年7月25日抄见电量开始执行。
——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为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经商国家能源局,我们制定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12月22日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以下简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网络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一)建立机制与合理定价相结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内蒙古东送电价及国华准格尔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内蒙古东送电价及国华准格尔电厂
上网电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3]595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号――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6.20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内蒙古
东送电价及国华准格尔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595号)
内蒙古自治区计委、电力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内蒙古计委《关于内蒙古东送电价格问题的请示》(内计价字[2003]45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
1 /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各市、县(区、市)发展改革委(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能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有关电力用户: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对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我区遭遇长时间高温天气,来水偏枯,电力负荷屡创新高,加之新能源发电装机持续增长,占全区发电装机容量的比例已超过35%,对电网调度运行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适应电力系统用电峰谷特性变化,全面做好能源电力保供,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峰平谷时段划分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时长调整为各8个小时,时段划分调整为:峰时段:11:00—13:00、17:00—23:00;平时段:7:00—11:00、13:00—17:00;谷时段:23:00—24:00、00:00—7:00。
今后,每年迎峰度夏(暂定6月至9月)、迎峰度冬(暂定12月和次年1月)期间,可对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规定执行范围内电力用户的时段划分进行灵活调整,特殊年份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月份可视情况调整,由广西电网公司在上述时段划分、月份设置原则基础上进行微调,并根据电力供需状况(包括流域来水、外购电量变化等)、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确定启动时机,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备,并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3号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电价改革,进一步降低社会用电成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批复的输配电价新疆电网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二、实现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同价新疆电网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统一调整为:电度电价1-10千伏0.378元/千瓦时,35千伏0.356元/千瓦时,110千伏0.336元/千瓦时,220千伏及以上0.310元/千瓦时;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或变压器容量计费,分别为33元/千瓦·月、26元/千伏安·月。
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详见附件2)。
取消铁合金、电解烧碱等高耗能电价分类。
三、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一)明确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采暖到户电价。
与居民生活相关的电采暖用电由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市场化交易电量予以保障,到户电价统一为分散式电采暖0.22元/千瓦时,集中式电采暖平段0.24元/千瓦时、谷段0.165元/千瓦时。
执行范围包括城乡居民住宅,单位集体宿舍,监狱监舍,集中供热企业,现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学校、医院、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等,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场所(办公楼、宾馆、商场、车站等)的电采暖用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和调整我区中部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和调整我区中部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藏政发[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和调整我区中部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藏政发〔2009〕41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在党中央、国务院亲切关怀下,我区电力工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
全区电力装机达到72万千瓦,比1997年增长2倍多,发电量20亿千瓦时。
形成了西藏中部、昌都、阿里等区域性电网。
全区用电人口达到200多万人。
电力工业的发展,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由于经济发展状况、电力管理体制、市场发育程度等原因,全区用电负荷持续增长,电价结构性矛盾日渐显现,电价改革迫在眉睫。
为调节我区电力供求,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理顺我区销售电价分类,适当调整电价水平,规范电价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理顺和调整中部电网销售电价(一)对现行电价实行规范分类管理。
根据国家电价分类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将现行电价规范为居民电价、商业电价、非工业电价、工业电价、农牧业生产电价、趸售电价等六类(各类电价涵盖内容详见附件1)。
(二)继续实行两部制电价。
按照国家有关电价政策规定,我区继续实行两部制电价,即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
1.基本电价。
按安装的变压器容量收取。
收取对象:商业用电、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收取标准:由每月每千伏安2元(或4元)调为8元。
居民用电、农牧业生产用电、趸售用电,不收取基本电价。
2.电度电价。
按电表显示的电度量收取。
各类电度平均电价为:居民生活电价由每千瓦时0.496元调为0.464元;商业电价由每千瓦时0.579元调为0.783元;非工业电价由每千瓦时0.581元调为0.561元;工业电价由每千瓦时0.46元调为0.577元;农牧业生产电价由每千瓦时0.163元调为0.16元;趸售电价由每千瓦时0.24元调为0.305元。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行业执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加价标准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行业执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加价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内发改价费函〔2021〕131号•【施行日期】202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行业执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加价标准的函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部分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15号)规定,现将部分执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企业的加价标准明确如下:一、差别电价加价标准。
自2021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2021年度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行业中,列入自治区落后产能的限制类企业(生产设备)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淘汰类水泥、钢铁企业(生产设备)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0.4元、0.5元,淘汰类除水泥、钢铁的其他行业(生产设备)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
二、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2021年及以前年度电解铝、水泥、钢铁企业用电按年执行,每年根据上年实际电耗水平执行相应的电价标准。
其中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不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的,铝液电解用电(含来自于自备电厂电量,下同)不加价;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但不高于13800千瓦时的,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2元;高于13800千瓦时的,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8元。
水泥、钢铁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电网企业根据自治区工信厅公布的企业(生产设备)名单和我委公布的加价标准,按照企业(生产设备)生产用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加价电费,并从今年3月起按月将执行阶梯电价、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及收取加价电费等情况报告我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0•【字号】新发改能价〔2018〕820号•【施行日期】201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8〕820号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有关用电单位: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有关要求,决定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二、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电网环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8〕43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备用容量系统备用费、取消临时接电费、取消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暂停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和规范转供电收费等各项清费政策,对供电营业区内的收费开展自查自清,确保各项清费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发改电[2003]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改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公司:为了解决煤炭涨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调节电力供求,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高速电价水平,并规范电价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燃煤机组上网电价。
将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一律提高每千瓦时0.7分钱(含税),用以解决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增支的影响。
二、相应调整电网销售电价。
全国各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在委颁发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提高0.8分钱(含税)。
三、调整、规范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政策。
凡是对电解铅、铜、氯碱等高耗能企业未征收“两分钱”农网还贷基金(电价)的,一律恢复征收;我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电解铅、铜、氯碱、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实行的电价优惠政策,仅限于2002年用电基数部分,今后新增电量不再实行优惠电价,一律按我委颁发的目录电价执行。
除目前电力供应较富余的东北地区外,其余地区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高耗能用电优惠电价措施,一律停止执行。
东北地区自行出台的高耗能用电优惠电价措施,将另行清理。
四、规范上网电价管理。
我委尚未核定上网电价的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按省级电网上年度平均购电价格执行;已核价机组2004年度及以后发电量超过2003年实际发电量部分,上网电价执行省级电网上年度平均购电价格。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宁夏电网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宁夏电网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8•【字号】宁发改价格(管理)〔2020〕78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宁夏电网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20〕781号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为健全和完善我区电网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要求,结合近年来国家电价政策调整要求,我委对《宁夏电网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说明》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销售电价适用范围主要用于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类别的适用范围。
上述适用范围不改变用户原有用电性质。
二、确保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结合国家和我区现行销售电价政策,通过统一明确分类适用范围,确保政策的科学严谨、易于执行。
三、推进我区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在稳步推进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调整的同时,将严格按照国家电价改革的相关要求,加快用电类别归并工作,简化电价分类,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用电,不断积累实践经验,适时补充完善相关价格政策。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电网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宁价商发〔20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夏电网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20年11月28日。
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阿勒泰地区等五地州销售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4]442号
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阿勒泰地区等五地州销售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
正文:
---------------------------------------------------------------------------------------------------------------------------------------------------- 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阿勒泰地区等五地州销售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发改能价〔2014〕442号)
阿勒泰地区、巴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州发展改革委,新疆电力公司: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保持自治区低电价优势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3〕3401号)精神,确保各项电价政策措施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阿勒泰地区、巴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州大工业电价执行相应的峰、谷、平电价(见附件)。
二、在阿克苏地区大工业电价、商业电价、非普工业电价中,增设峰谷时段电价(见附表)。
同时,为促进阿克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打造低电价区域,减轻企业负担,取消阿克苏地区大工业电价、非普工业电价价外征收的城市公共事业附加费。
三、以上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阿勒泰地区、喀什地区、克州、阿克苏地区、巴州等五地州销售电价表(略)
2014年3月17日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兴安盟科右中旗突泉县城镇销售电价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兴安盟科右中旗突
泉县城镇销售电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1.04.17
•【字号】内计价字[2001]476号
•【施行日期】2001.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兴安盟科右中旗突泉县城镇销售电价的批复(内计价字[2001]476号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
兴安盟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突泉县、科右中旗销售电价的请示》(兴价工字[2001]第3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科右中旗、突泉县城镇销售电价如附表。
二、你局依据我委内计价字[2000]1235号文件规定尽快测算上报农村牧区分
类综合电价。
三、请你局要与电力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电价出台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价
格检查监督力度,确保电价方案顺利实施。
四、本批复自二00一年四月十日抄见电量执行。
此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转发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调整区内部分地州销售电价的通知
哈地发改价格〔2008〕38号
哈密地区电业局:
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区内部分地州销售电价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08]12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
调整后电价的峰、谷电价,严格按照《哈密地区峰、谷电价表》(附件)的价格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区内部分地州销售电价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关于调整区内部分地州销售电价的通知
新发改能价[2008]1260号
伊犁州计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电力公司:
近年来,我区电网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投入较大,需要疏导的电价矛盾较多,为缓解电网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研究决定对伊犁、博州、阿勒泰、塔城、哈密、巴州、阿克苏、喀什、克州、和田等地州的部分类别销售电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近年来电网基本建设还本付息问题,伊犁、博州、阿勒泰、塔城、哈密、巴州、阿克苏、喀什、克州、和田等地州平均销售电价提高2分/千瓦时,各电网具体销售电价详见附件。
此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做调整,由其它电量平摊。
二、在用电分类中增设大工业用电类别。
适用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用电。
大工业用电电价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两部分构成。
在大工业用电类别下设置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电炉黄磷、电石等用电子类别。
三、具备条件的电网,实行峰谷电价和分电压等级电价。
四、销售电价调整后,各地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六、各电网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各种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2:
哈密地区城乡用电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备注: 1、表列电价中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002元/千瓦时。
2、表列电价中均含农网维护费0.011元/千瓦时。
3、新钢雅满苏矿业公司、哈密亚兰合金有限公司、哈密瑞达合金有限公司现有电炉铁合金用电容量执行基本电价26元/千伏安.月,电度电价执行0.32元/千瓦时,其他新增电炉铁合金执行表列目录电价。
4、巴里坤县、伊吾县农业生产用电执行0.37元/千瓦时.
5、城市亮化照明用电执行0.50元/千瓦时。
附件3:
哈密地区峰谷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备注:峰谷电价时段划分,统一执行北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