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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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讲解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讲解
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 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 [2006]694号)
•2023/5/17
5、《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以折股 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财建[2006]695号)
6、《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对国有重 点矿山企业财政政策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财建 [2006]794号)
•2023/5/17
三、改革试点的框架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矿业管理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促进煤炭工
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并举,坚持整顿和规范矿业开发 秩序与建立长效机制并举,坚持市场配置资源与国 家宏观调控并举。
•2023/5/17
征收费率:0.5%-4%,平均为1.18% 分成比例:中央与省-5:5
中央与自治区-4:6 3、矿区使用费
对开采海洋石油的中外企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 石油的企业,按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油气总产量和费率 征收。设有起征点,超过的部分实行超额累进费率,费率 为1%-12.5%,实物缴纳。
•2023/5/17
(三)主要目标 加大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支持力度,完善
煤炭资源税费政策,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和宏观 调控,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不断提高煤炭 资源回采率。
(四)改革核心 将矿业权取得由“双轨制”改为“单轨制”,
即严格实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 (五)改革重点 建立新机制,即建立煤炭资源勘查、开
(五)我国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矿产资源税费比较 (见下页 表1)

土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

土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

土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
土地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保障国家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我国实施了土地有偿使用的政策,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土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有助于推动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土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可以有效保护土地资源。

通过收取土地使用费用,可以减少土地过度开发和滥用的现象,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这有助于保护土地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和生态功能区,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其次,土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收取土地使用费用,可以激励土地资源的开发者和使用者更加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

这有助于推动城乡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再次,土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通过收取土地使用费用,可以为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收入,有助于支持政府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这
也可以增加政府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监管力度,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和质量。

总的来说,土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有助于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土地资源的重要性,支持和配合政府实施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共同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合理利用资源是各国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资源稀缺的背景下,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和利用资源,一些国家采取了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本文将讨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意义、实施方式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

一、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意义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

1. 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能够通过提供价格信号来引导资源的有效配置。

通过向资源使用者征收费用,可以激励使用者更加谨慎地使用资源,减少浪费和滥用。

2. 支持可持续发展: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可以为可持续发展提供经济支持。

通过对资源使用征收费用,可以使资源使用者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和资源替代,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创造财政收入: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可以为政府创造额外的财政收入。

这些收入可以用于支持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事业,进一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方式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施。

1. 资源征收费用:政府可以对资源的使用者征收一定的费用,比如使用权费、开采费等。

这样可以通过经济手段引导资源的合理使用,并且为政府提供额外的财政收入。

2. 拍卖资源使用权:政府可以通过拍卖等方式将资源使用权进行有偿出让。

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能够更好地反映资源的价值,避免资源使用者的垄断和滥用。

3. 引入排放权交易:对于涉及资源排放的行业,可以引入排放权交易制度。

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和出售排放权来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也可以刺激技术创新和减少环境污染。

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可能遇到的问题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时可能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1. 定价难题:如何确定资源使用的合理价格是一个难题。

过高的征收费用可能加重企业负担,影响经济发展;过低的征收费用可能导致资源过度消耗和浪费。

需要政府和专家进行科学评估和定价。

2. 不公平问题: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可能会导致资源利益的重新分配,造成一些利益受损群体。

三中全会: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三中全会: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5日发布,《决定》指出要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

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

稳定和扩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范围,调整严重污染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耕地用途,有序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

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

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草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范本

草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范本

草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草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草地资源,促进草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草地资源有偿使用原则草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四)受益者付费原则。

第三条草地资源有偿使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草地资源的有偿使用活动,包括草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修复等。

第四条草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内容草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草地资源使用权出让制度;(二)草地资源使用费征收制度;(三)草地资源使用权交易制度;(四)草地资源保护和修复制度。

第五条草地资源使用权出让制度草地资源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草地资源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使用者,使用者支付出让金的行为。

草地资源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草地资源使用费征收制度草地资源使用费是指使用者依法使用草地资源应当支付的费用。

草地资源使用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草地资源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草地资源的保护和修复。

第七条草地资源使用权交易制度草地资源使用权交易是指草地资源使用权人在依法取得草地资源使用权的前提下,将其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的行为。

草地资源使用权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市场进行,交易价格由市场形成。

第八条草地资源保护和修复制度草地资源保护和修复是指采取措施保护草地资源,防止草地资源退化、沙化、盐碱化和其他形式的破坏。

草地资源保护和修复应当纳入国家草原保护规划和草原修复计划,实行项目化管理。

第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的,由草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由国家草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促进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在城乡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市政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以及相关的无形资产、公共服务等。

第三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缴、预算、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应当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实现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

第二章公共资源的界定和分类第六条公共资源分为以下几类:(一)市政设施类: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停车场、公共广场、公园、绿地等;(二)公共场地类:包括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三)公共空间类:包括土地、水域、空气、光照等;(四)无形资产类:包括公共品牌、专利、著作权等;(五)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

第七条公共资源的界定和分类,由财政部门、资源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缴和管理第八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政府通过出让、租赁、特许经营等方式,将公共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转让给社会投资者,所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条财政部门是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执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一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第四章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预算和监督第十二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预算,应当根据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历史数据、未来预测和公共资源出让计划等因素编制。

华北电力大学房产资源有偿使用实施细则

华北电力大学房产资源有偿使用实施细则

华北电力大学房产资源有偿使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房产资源分类、分级及优化管理,促进用房调控和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增强房屋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益,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同时,做到房屋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华北电力大学房产管理规定》、《华北电力大学办公、教学及科研用房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房产资源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的房产资源系指除职工住宅楼以外学校所有公用房,无论何方出资,产权归学校所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房产资源的统一调配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学校公用房实行有偿使用,除基本教学和办公用房外一律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四条各类房屋均严格执行“先缴费、后使用”的原则,房产资源使用费的收支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下设的房产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各类房产资源配置的审批及各类用房协议的签署;房产资源使用各项费用的核算和收缴;房产资源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处负责根据资产处核算的数据,收取房产资源使用各项费用,并设专项账户进行收支管理。

第七条院(系)、部等各二级单位需设置专兼职人员或机构,结合学科发展和科研任务的需要,制定本部门的公用房管理具体办法,充分发挥二级单位在公用房使用和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做好本单位房产资源的调配使用,并承担本单位各类用房费用的核收及上缴工作。

第三章收费核定办法(一)行政办公用房:第八条按学校各单位行政办公岗位编制人数、职级核定党政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和教学科研单位行政办公用房,定额内免交房产资源使用费,超额面积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九条因房屋结构等问题无法分隔的,暂免收费,但本单位因编制及人员职称调整需增加办公用房时,不再新配房屋面积,直至符合定额面积指标要求。

第十条党政机关专项业务用房须向资产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批准后予以调配。

专项业务用房不得改做教职工办公用房,免交房产资源使用费。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类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国有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国有森林资源、国有草原资源、海域海岛资源等。

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一项核心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建立,在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所有者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有偿使用制度不完善、监管力度不足,还存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发挥不充分、所有权人不到位、所有权人权益不落实等突出问题。

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为健全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维护权益和解决问题为导向,以依法管理、用途管制为前提,以明晰产权、丰富权能为基础,以市场配置、完善规则为重点,以开展试点、健全法制为路径,以创新方式、加强监管为保障,加快建立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努力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合理利用。

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保护和发展相统一,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对需要严格保护的自然资源,严禁开发利用;对可开发利用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使用者要遵守用途管制,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定义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意义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意义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意义1.引言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之一,其中包括森林、水域、矿产、草原等。

然而,长期以来,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虐待甚至损毁已经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大的关注。

随着环保观念的日益普及,有偿使用制度逐渐成为保护自然资源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介绍其意义和实践。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定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规定,对自然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有偿开采、有偿保护等,以调节资源供需关系,促进可持续资源利用。

3.合理开发资源自然资源是宝贵的,并且比较有限,如果不加以有效管理或者合理利用将会极大的浪费,使用制度就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存在。

在有偿使用制度的引导下,开发人们的兴趣和潜力,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使得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开发和使用,同时也能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从而避免了过度开采和浪费的问题,达到了资源的长期保护和永久经营的目的。

4.促进资源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能够促进资源管理和保护,长期以来,环境保护在各个国家变得越来越热衷,资源的保护已经成为全人类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在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之上,其保护和管理需要得到更好的保障。

这也是使用制度的另一种体现,通过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加强各种资源管理措施,制定合适的保护机制,从而保护生态环境,减少环境污染,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5.有偿使用制度的意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起到的作用不仅是保护资源和管理资源,而且还有以下意义:1. 解决资源的供求矛盾自然资源的供给是有限的,如果不加以合理规划和管理,将会导致供给不足或者供大于求的问题,所以有偿使用制度则可以有效的解决资源的供求矛盾,通过价格机制等方式引导市场,从而达到资源供需的平衡,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

2. 助力地方经济有偿使用制度对于某些地方经济建设尤为重要,通过有偿使用制度,不仅可以激励开发性企业或个人积极开发资源,还可以引导地方经济发展,补充政府财政的收入,从而推动地方的经济建设和发展。

国有林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

国有林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

国有林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国有林地是国家重要的生态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林地对于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推动国有林地的保护与利用,制定国有林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一、总体要求国有林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在保护国有林地生态环境的基础上,促进国有林地的合理利用,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具体要求包括: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利用的基本思路;坚持科学规划、严格管理的基本要求。

二、实施措施1. 加强国有林地保护加强国有林地的保护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国有林地保护政策,切实保护好国有林地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2. 推进国有林地合理利用根据国有林地的地理位置、生态特点和资源条件,科学制定国有林地合理利用的规划方案,推动国有林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3. 完善有偿使用机制建立健全国有林地有偿使用的管理制度,明确有偿使用的标准和程序,规范有偿使用的行为,促进国有林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4. 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国有林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大对有偿使用行为的监督力度,确保有偿使用的合法合规。

5. 宣传教育加强对国有林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国有林地保护和利用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国有林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保障措施1. 加大投入力度政府应加大对国有林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投入力度,保障国有林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

2. 完善政策法规相关部门应完善国有林地有偿使用的政策法规,为国有林地的保护和利用提供法律保障。

3. 强化人才培养加强对国有林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人才培养,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

4. 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国有林地保护和利用工作,加强社会监督,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的局面。

通过上述实施方案,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地资源,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为促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简述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内容

简述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内容

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一、引言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之一。

然而,由于人口快速增长、经济发展加快以及气候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全球水资源日益紧张。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本文将从水资源有偿使用的背景、原理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背景水资源作为公共资源,应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合理配置和利用。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水资源的无偿提供,导致了浪费和滥用的现象。

随着水资源日益紧张,有偿使用水资源的制度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三、原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核心原理是:通过市场机制调节供需关系,使水资源的价格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社会成本。

具体来说,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定价制定水资源的价格是实施有偿使用制度的基础。

水资源的价格应该包括资源成本、基础设施投资、环境保护和管理费用等因素。

通过合理定价,可以引导用户节约用水,减少浪费。

2. 市场交易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应该建立一个市场交易平台,允许水资源的买卖。

通过市场交易,可以实现供需平衡,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同时,水资源市场的建立还可以促进水资源的跨界调配,增强地区合作和资源整合的机会。

四、实施效果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可以带来多方面的效果,下面列举了几个主要的方面:1. 节约用水有偿使用制度通过提高水资源的价格,可以促使用户节约用水,减少浪费。

同时,通过定价和市场交易机制,也可以鼓励用户采取节水设施和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2. 调节供需关系有偿使用制度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机制调节供需关系,促使资源向效益最大化方向进行配置。

通过市场交易,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整个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3. 增加水资源收入实施有偿使用制度可以使水资源的使用者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从而为政府和相关部门带来额外的收入。

这些收入可以用于水资源保护、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益。

4. 促进合作与整合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可以促进地区间的水资源合作与整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四十八条

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资源的单位和个⼈,应当按照国家取⽔许可制度和⽔资源有偿使⽤制度的规定,向⽔⾏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许可证,并缴纳⽔资源费,取得取⽔权。

但是,家庭⽣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等少量取⽔的除外。

实施取⽔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取⽔许可制度和⽔资源有偿使⽤制度的范围和对象的规定。

⼀、取⽔许可制度和⽔资源有偿使⽤制度,是⽔资源管理中两项⾮常重要的制度。

我国是⼈均⽔资源⾮常紧缺的国家,⽽且时间和空间分布⾮常不均匀,与⼟地、矿产等资源不匹配。

实施取⽔许可制度和⽔资源有偿使⽤制度,有利于⽔资源统⼀管理,有利于国家对⽔资源的有效控制、合理配置,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效利⽤,有利于遏制⽤⽔浪费,保护取⽔权⼈的⽤⽔权益,促进⽔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可持续利⽤。

⼆、取⽔许可制度是国家基于⽔资源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份,授权⽔⾏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资源的单位和个⼈进⾏审查许可其取⽔的⼀项制度。

原《⽔法》第32条和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取⽔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均规定了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的,实⾏取⽔许可制度。

从此,这项制度在全国开始实施,⽬前全国共发放取⽔许可证70多万件,审批⽔量4500多亿⽴⽅⽶。

⽔资源有偿使⽤制度是国家基于⽔资源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份,为实现所有者权益,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对直接取⽤江河、湖泊或者地下⽔资源的单位和个⼈征收⽔资源费的⼀种制度。

原《⽔法》第34条规定了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的单位征收⽔资源费;其他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的可以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决定征收⽔资源费。

当时⽔资源还没有今天这么紧缺,只是为了限制从城市地下取⽔,⽽对其他从地下、江河、湖泊取⽔的,是否征收⽔资源费,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本⾏政区域⽔资源供求的实际情况决定。

民法典的自然资源使用制度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自然资源使用制度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然资源使⽤制度有什么规定
⾃然资源是我们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个⼈、组织等⼀般只有使⽤权。

同时,我国⾃然资源的开发应当按照有限开发、节约利⽤的原则进⾏,以保障⾃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利⽤。

那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然资源使⽤制度有什么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解答这⼀问题。

⼀、民法典的⾃然资源使⽤制度有什么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五⼗条 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三百⼆⼗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然资源,组织、个⼈依法可以占有、使⽤和收益。

第三百⼆⼗五条 国家实⾏⾃然资源有偿使⽤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即是说,国家对于⾃然资源采⽤有偿使⽤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个⼈、组织使⽤⾃然资源,应当⽀付费⽤。

⼆、⾃然资源是否需要登记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的内容,不同于普通的不动产物权,对于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进⾏登记。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然资源是⼈类⽣存和发展所依靠的物质资源,包括煤、铁、⽯油、⽔等等,都属于⾃然资源的范畴。

可想⽽知,如果我们不节约利⽤开发⾃然资源,像煤炭、⽯油等总有⽤尽的⼀天,因此,⼀定要注重⾃然资源的保护。

如果⼤家有关于⾃然资源使⽤⽅⾯的问题,欢迎各位读者到店铺进⾏咨询。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12.29•【文号】国发〔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类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国有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国有森林资源、国有草原资源、海域海岛资源等。

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一项核心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建立,在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所有者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有偿使用制度不完善、监管力度不足,还存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发挥不充分、所有权人不到位、所有权人权益不落实等突出问题。

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为健全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维护权益和解决问题为导向,以依法管理、用途管制为前提,以明晰产权、丰富权能为基础,以市场配置、完善规则为重点,以开展试点、健全法制为路径,以创新方式、加强监管为保障,加快建立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努力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意义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意义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意义自然资源是指人类从自然界获得的各种可供利用的物质和能源,如水、土地、矿产、森林等。

由于其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合理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是保障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在资源利用过程中,使用者需要向国家或相关机构支付一定的费用或使用权,以获得对资源的合法使用。

这种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引导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收费机制来实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具体来说,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可以通过资源价格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

资源价格的设定应该充分考虑供需关系、环境成本和社会效益等因素,通过市场机制使资源的供求达到平衡。

例如,对于某些稀缺性资源,可以适当提高资源使用费用,以减少无效利用和浪费,鼓励节约使用。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可以通过收费机制来实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资源使用者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或使用权,这些费用可以用于资源保护、环境治理和生态补偿等方面,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例如,对于水资源的使用,可以按照水量和水质进行计费,收取水资源使用费,用于水源地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工作。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还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通过收取资源使用费用,可以提供一定的经济激励,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例如,对于矿产资源的开采,可以通过招标、竞价等方式确定开采权的使用者,并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矿产资源使用费。

这样既可以保证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又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资源的有偿使用,可以减少非法采伐、盗采等行为,防止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破坏。

同时,通过收取资源使用费用,可以提供一定的经济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保障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三章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第四章管理程序第五章附则中山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总称。

第四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配置原则。

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应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

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依法依规协议转让。

烟台市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烟台市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烟台市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烟台市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16日烟台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飞2020年11月27日烟台市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建立市政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促进市政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共资源,是指政府为了满足城市公共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市政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以及相关的无形资产、公共服务等。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市、区(市)政府(管委)依法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依法转让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所取得的收入。

第四条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积极提供优质市政公共资源;(二)坚持合理开发利用,提高市政公共资源使用效率;(三)坚持合理平衡负担,兼顾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四)坚持共享发展成果,规范市政公共资源收益管理。

第五条政府可以充分提供,能够保障公众普遍公平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应当免费使用。

资源相对稀缺、不能充分提供的,或者主要由部分社会公众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可以有偿使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进行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四)城市公共场地、场所;(五)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六)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七)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八)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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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进水利水电产业快速发展淳安县水利水电局淳安县位于浙江省西部山区,全县总面积4427平方公里,总人口45万。

县内小流域众多,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小流域共44条,面积最大的是400平方公里,蕴藏水电资源较为丰富。

特定的自然地理条件决定了我县水电资源的特点是数量多、分布广、规模小,单站水电资源都在5万千瓦以下,以数百千瓦居多。

全县水电资源蕴藏总量约20万千瓦,理论可开发量约18万千瓦。

到目前为止,全县已建水电站79座,总装机容量80515千瓦,年均发电量1.98亿千瓦时。

已建电站中装机1000千瓦以上的有12座,其中规模最大的是枫树岭电厂,为3.2万千瓦;装机500至1000千瓦的有4座,其余63座装机都在500千瓦以下,规模最小的是40千瓦。

已建电站中1990年以前建成的有44座,装机容量12865千瓦,1990年以后建成的为35座,装机容量67650千瓦。

全县在建水电站共20座,装机容量2万千瓦,其中以云溪梯级水电站(5000千瓦)和林家坞水电站(2500千瓦)规模较大。

下步即将动工建设的水电站共有11座,总装机容量5.4万千瓦,其中以唐村水电站(3.2万千瓦)、武强溪南庄水电站(1万千瓦)、武强水电站(5000千瓦)规模较大。

预计到“十一五”期末,全县水电站将超过100座,装机容量达到14万千瓦,其中“十一五”期间增加水电装机容量约6.5万千瓦,是历史上水电发展最快的时期。

一、加强水能资源管理,实施水电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在新的历史时期对水电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台阶,水电开发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水电作为一种资源,应该是有价的,是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

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是贯彻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必然行为。

为此,根据国家《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省水利厅《浙江省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淳安县政府于2003年8月印发了《淳安县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全县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都实行有偿出让。

开发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重点在于突出了水电资源自身的价值,改变了以往先入为主、无偿使用的传统做法,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源管理模式。

近两年来,淳安县推行水电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主要做了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以资源换资金,推动公益性防洪水库建设。

防洪水库属公益性工程,具有投资大、经济效益差的特点,往往都由政府投资建设。

淳安县是个经济欠发达县,要筹集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资金建设防洪水库,难度是非常大的。

如何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工程筹资渠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水利事业跨越式发展,改善山区洪灾频发,损失巨大的不利状况,更好的适应新时期对水利的要求,成了县委、县政府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经过不断思考和摸索,借鉴外界的成功经验,一个以资源换资金的模式逐渐为大家所认同。

2003年,淳安县政府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以建设严家防洪水库为条件,以出让云港流域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为交换,成功的实施了严家防洪水库工程建设。

严家水库位于云港流域上游,水库集雨面积73平方公里,总库容2150万方,属中型水库,配套水电站装机容量3200千瓦,年均发电量570万千瓦时。

严家水库工程于2003年动工,2005年底通过蓄水阶段验收,目前水库主体工程已经结束,电站也将于今年8月份建成投产。

严家水库是我县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公益性水利工程,是全流域的控制性防洪工程,它的建设,将大幅提高下游防洪保护能力,具有广泛的社会效益。

同时,严家水库作为上游调节水库,为流域中下游梯级开发水电资源创造了有利条件,极大增强了项目的可行性。

通过资源重新规划和整合,严家水库下游将建设三座水电站,较目前增加装机容量3万千瓦。

严家水库是我县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公益性水库工程,工程总投资1.21亿元,其中财政补助4000万元,水电站分摊投资2100万元,其余约6000万元由投资者承担。

也就是说,云港流域水电资源价值6000万元,政府花4000万元钱,做了1亿元的事。

通过资源换资金的形式,充分体现了水电资源的价值,实现了资源向商品的转换。

实行有偿出让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可以积极争取民间资本投资公益性工程,进一步拓宽了融资渠道,很大程度缓解了政府财力不足的状况,减少政府投入,花少量的钱,既解决了流域防洪问题,又使水电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开发利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借鉴严家水库的做法,淳安县政府于2005年通过公开招标,同样以出让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形式,启动了武强溪治理与开发项目。

武强溪是我县第二大流域,面积351平方公里,是全县社会经济资源最为集中的区域之一,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地位。

同其它流域一样,武强溪也面临着防洪能力不足,水电资源开发不充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缓慢的问题,多年来当地群众一直呼吁要求建设防洪水库,但都由于资金无法落实而一直搁置至今。

而今,通过资源换资金的模式,使得武强溪防洪工程得以实施。

根据规划,武强溪上游将建设两座防洪水库,分别是洄溪水库和木瓜水库。

洄溪水库总库容1650万方,属中型水库,木瓜水库总库容200万方,属小一型水库。

水库建成后,可配套开发水电站4座,装机容量21800千瓦。

洄溪水库和木瓜水库总投资约7000万元,县政府承诺补助1000万元,并积极帮助争取上级补助,不足部分由业主承担,据此推算武强溪水电资源价值约3000万元以上。

通过严家水库和武强溪治理开发项目的成功实践,进一步强化了水电资源的商品意识,为解决我县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面临政府投入不足,而公益性工程建设呼声与日高涨的形势下,如何加快水利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尝试,走出了一条新的路子。

这就是充分发挥水电资源优势,实行资源开发使用权的有偿出让,按照市场规律办事,以资源换资金,吸收民间资本投资公益性水利工程。

今后,我们将对这一做法进一步总结和完善,在更大范围予以推广。

(二)是小水电资源开发项目全部缴纳有偿使用出让金。

2003年以来,受电力供应紧张和工业兴县战略深入实施的双重影响,开发小水电立即成为投资热点,开发项目急剧增多。

2003年至今我县共批准建设水电站40座,总装机26800千瓦。

2003年我县有偿使用制度实施初期,考虑到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一是有偿出让毕竟是个新事物,对出让单一资源项目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对如何开展出让行为准备不足;二是建设项目多,仅2003年下半年就批准20多个项目,日常管理工作量大增,没有足够的时间开展有偿出让相关组织工作;三是涉及乡镇、村的政策处理工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尤其是供电部门的关系复杂;四是传统无偿使用的遗留思想等,实施有偿出让有一个接受的过程,出让标准定位较低,第一批项目出让标准为每千瓦45元,第二批项目出让标准为每千瓦100元,改造项目原有容量不收,超过容量按上述标准执行。

到目前为止,已办理有偿出让手续的水电站共25座,装机容量13400千瓦,收取出让金80万元。

所收出让金全部交县预算外资金账户,部分可用于水利建设投资。

办理出让手续一般在项目可研立项批复后进行,都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对于少数资金紧张的项目,可适当延缓,但必须在机组启动验收前补办,并按标准缴纳出让金。

至于出让标准,一般都是每千瓦100元,对于确有防洪效益的水电项目,经协商可适当降低。

二、高度重视政策处理工作,妥善落实经济补偿措施。

水资源是关系人类生存的重要基础资源,开发水电站涉及到的水资源的重新调配和土地山林征用都关系到群众的根本利益,甚至会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妥善做好政策处理工作、有效落实各项补偿措施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内容。

对此我们着重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把好开发程序关,二是统一制定征用补偿标准。

把好开发程序关,就是明确建设水电站必须首先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造成不利影响的,必须采取工程措施予以弥补。

在可研报告审查前,工程业主必须会同当地村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就引水发电和土地林地等补偿措施进行协调,签订书面认可协议,同时要签署当地乡镇政府的认可意见,报水利水电局备案。

对群众生活生产用水造成不利影响的,工程业主要投资建设自来水工程和灌溉引水工程,并明确管理措施以保证群众用水首先得到满足。

对县重点工程,由县政府召集有关乡镇召开协调会,统一思想,广泛征求意见。

涉及移民的,要事先编制移民安置方案。

在开工前夕,工程业主必须落实各农户的土地、林地、青苗等补偿工作,及时发放补偿金,并由各农户在协议书上签字同意。

当地乡镇、村的书面认可意见和协议、各农户补偿金发放到位分别是审查可研报告和工程开工的重要前置条件之一,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组织审查、不准开工。

统一制定征用补偿标准,是在政策处理和落实补偿措施的过程中,明确土地、林地、青苗、房屋等处理对象的补偿标准。

有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如严家水库和武强溪开发工程,都由县政府下文,对土地、林地、青苗、房屋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分别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对于一般的小型工程,由业主和当地乡镇,按照县里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与村和农户进行协商确定。

三、注重生态保护,维持河道合理流量。

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省厅制定的标准,对引水口下游脱水段河道的生态流量提出要求,采取区间来水和水库放水综合评估的方式,维持河道满足生态环境所必须的流量。

如我县下步即将实施的唐村水电站,是云港流域的跨流域开发工程,在水资源论证阶段,我们就对水库下游水资源分布及用水状况进行了专项调查,对引水后可能对下游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了相应措施。

云港流域总面积252平方公里,引水面积160平方公里,引水后下游区间面积92平方公里,相应河道长18.8公里,分布17个行政村6250人。

我们对下游生态用水问题采用2种评估方式,一是量化分析,二是横向对比。

量化分析,是在区间取三个典型断面,分别计算引水前10年一遇枯水年最枯月平均流量,以及引水后区间来水平均流量,两者进行量化比较,不足部分由水库放水。

通过计算,典型断面10年一遇枯水年最枯月平均流量最大为每秒0.96立方米,引水后区间最小平均流量为每秒1.4立方米,加上省厅在水资源论证中提出水库放水每秒0.35立方米的意见,是完全可以满足水库下游生态环境用水需求的。

横向对比,我们是罗列了县内其它面积和经济社会情况与之相仿的流域,分别就人口、耕地、林地、人均收入等几个指标与云港流域下游的情况进行比较,结果云港流域下游的单位面积人口、耕地以及人均收入指标均较低,亦即水库下游区间即便作为一个独立流域,其自然状况也是可以满足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正常需求。

从上述两方面情况看,区间来水结合水库放水是可以满足水库下游生态环境用水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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