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顾问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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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磨沟区专家顾问团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充分发挥专家顾问团作用,保证顾问团正常有效地开展工作,使专家顾问团更好地为水磨沟区经济社会发展谏言献策,提供决策参考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办法以下:
第一条水磨沟区专家顾问团是水磨沟区委、区政府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进行决策的高层次咨询机构,接受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其具体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由专家顾问团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专家顾问团根据工作需要,按专家顾问从事的专业对应政府业务职能部门,分别设立经济发展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组、科教文卫组、社会保障发展组和旅游农业组等五个专业组。各组牵头部门分别是经发委、建设局、教育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林水牧局等五个部门。
第三条专家顾问团牵头单位应积极支持顾问团和专家顾问的工作、社会活动,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各组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召集专家顾问,着眼于城区经济社会宏观整体发展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每季度与政府主管副区长进行沟通商榷一次,拿出议题及活动方案。
第五条各牵头单位要负责将专家顾问团各项活动计
划、活动情况、活动成果的信息、图片等资料,及时报送区专家顾问团办公室,做到信息通达、渠道畅通。办公室要办好专家顾问团内部刊物,及时反映专家顾问团的活动情况、咨询建议、研究成果、专家建议等。
第六条专家顾问团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第七条各专家顾问要获得所在单位的工作支持,积极深入调研,保证参加活动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专家顾问在工作中,每人每年必须提交一份有份量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即“一人一份建议制”;并开展“四个一”活动,即:写一篇论文,提一个合理化建议,引进一项先进技术或投资,提供一条信息。
第八条专家顾问团以各专业组开展活动为主,除顾问团安排的任务外,各专业组牵头单位积极与区属各单位加强联系,主动开展工作。各专业组活动的具体安排要报专家顾问团办公室,办公室可根据实际统一协调安排。
第九条各专业组的活动要与专家顾问所在单位及本专业各单位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专门学会、科技咨询机构、政策研究咨询机构等密切联系,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其它相关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对专家组工作及活动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条专家顾问团各专业组的所有调研、咨询、论证活动力争以调研报告、论证纪要、建设方案和论文等形式提
交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水磨沟区专家顾问团活动经费来源:1.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划拨专款,重大应急项目向区政府申请专项经费;2.科技三项费列专项支出。
第十二条区政府每年将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顾问进行奖励。对于在聘期内不参加或很少参加顾问团活动,或不能正常进行顾问工作的专家顾问,或无所作为、完成不了任务的专家顾问,可经必要程序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专家顾问在参加有关的活动中,按规定领取相应的报酬(如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论证费、稿费等)。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水区专家顾问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