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30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经济增加值考核实施方案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监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抓手作用,引导监管企业提高资产质量和资本回报,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类设置任期考核指标根据监管企业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
1、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2、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二)分类指标。
分类指标一般2—4个,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点,考虑企业发展目标、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设置反映企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和长期持续发展的指标。
1、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
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由反映企业市场竞争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构成。
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企业管理短板和产业引领任务,着眼于提高企业长期竞%10013⨯⎥⎦⎤⎢⎣⎡-=之和上一考核期内营业收入之和考核期内三年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争能力,有针对性地设置,主要包括资产质量、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行业地位、重大项目、创新驱动、研发投入、风险防控等方面的长期指标。
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市场竞争力指标采取行业对标考核,具体对标行业(或企业)、对标指标由省国资委商企业确定。
2、功能类企业分类指标。
根据企业所承担战略功能设置,主要包括重点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工作进度情况、保障能力、资产质量(或资本布局)、投融资能力、人力资源、风险防控、成本控制等方面的长期指标。
3、公益类企业分类指标。
根据企业所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特点设置,主要包括所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成本控制、客户满意度、保障能力、人力资源、风险防控等方面的长期指标。
最新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024年各部门主要经济指标考核细则
一、背景介绍为了更好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各个部门都需要参与到经济发展中,以达到经济增长、就业稳定等多个方面的目标。
因此,对各部门的经济指标进行考核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
以下是2024年各部门主要经济指标的考核细则。
二、宏观经济部门1.国内生产总值(GDP)-对于省级经济部门,GDP增速要高于全国平均增速;-对于市级经济部门,GDP增速要高于省级平均增速。
2.固定资产投资-对于省级经济部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额要高于全国平均增长额;-对于市级经济部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额要高于省级平均增长额。
3.消费品零售总额-对于省级经济部门,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额要高于全国平均增长额;-对于市级经济部门,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额要高于省级平均增长额。
三、基础设施建设部门1.高速公路建设-对于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部门,要完成规定长度的高速公路建设任务;-对于市级基础设施建设部门,要完成规定长度的高速公路建设任务。
2.铁路建设-对于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部门,要完成规定长度的铁路建设任务;-对于市级基础设施建设部门,要完成规定长度的铁路建设任务。
3.电力建设-对于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部门,要完成规定装机容量的电力建设任务;-对于市级基础设施建设部门,要完成规定装机容量的电力建设任务。
四、制造业部门1.工业增加值-对于省级制造业部门,工业增加值增速要高于全国平均增速;-对于市级制造业部门,工业增加值增速要高于省级平均增速。
2.科技创新-对于省级制造业部门,研发经费投入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对于市级制造业部门,研发经费投入要高于省级平均水平。
五、农业部门1.粮食产量-对于省级农业部门,粮食产量要达到规定产量;-对于市级农业部门,粮食产量要达到规定产量。
2.农村经济收入-对于省级农业部门,农村经济收入要达到规定水平;-对于市级农业部门,农村经济收入要达到规定水平。
六、服务业部门1.旅游收入-对于省级服务业部门,旅游收入增长额要高于全国平均增长额;-对于市级服务业部门,旅游收入增长额要高于省级平均增长额。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时间:2013-02-01 文章来源:综合局《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三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国资委
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有效发挥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引导、评价作用,推动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落地实施,根据《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作为《考核办法》的配套文件,主体内容包含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和业绩考核系数,是《考核办法》中相关内容的具体实施要求及操作说明。
第二章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第三条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1-25%)企业通过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全额扣除。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第四条会计调整项目说明(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
对于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不含其他带息流动负债)”;对于“专项应付款”和“特种储备基金”,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四)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第五条资本成本率的确定(一)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对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
经济增加值(EVA)考核方案介绍
资本支出占收入比 41.6% vs 16%
EBITDA率 46% vs 32%
应收帐款周转率 10.9 vs 7.4 固定资产周转率 0.59 vs 1.48
网运及支 撑成本率 20.4% vs13%
人工成 本率 15.5% vs13%
营销费 用率 10.8% vs7.4%
管理费 用率 3.1% vs4.1%
集团2010年度工作会议参阅材料(之四)
经济增加值(EVA)考核方案介绍
企业战略部
财务部
2009年12月
一、EVA不仅是企业价值衡量指标,更是一个价值管理 体系
EVA (Economic Value Added )即 经济价值增加值,是营业利润减除资 本成本后企业经营所产生的价值增长 核心理念:资本是有成本的;使用 有“纪律”,责权利要统一;价值创 造是核心;达到多方共赢。 EVA的应用: (1)价值衡量的标 准;(2)价值管理的工具;(3)树 立价值创造的理念,建立由6M组成 的企业价值管理体系
收入利润率 EVA率
ROIC
WACC 资本周转率 债务资本比
折旧摊销率
付现成本率
资本支出占收入比
应收帐款周转率 固定资产周转率 人工成 营销费 本率 用率 管理费 用率
省公司应结合自身短板,提出切 实举措,实现EVA的持续提升
网运及 支 撑成本 率
10
谢谢!
11
ROIC 6.8% vs24.4% vs 7.1% 收入利润率* 12.6 vs26% vs 10% 折旧摊销率 30.4% vs17% vs 28% 付现成本率 54%vs48%vs 59%
WACC 11.9%vs10.3%vs11.9%
资本周转率 54.2% vs 92% vs 71% 债务资本比 36% vs 7% vs 12.5%
国资委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解读
除了REVA指标外,还有一些其他的修正经济增加值指标,例如可持续经济增加 值(SEVA)、社会经济增加值(SEVA+)等。这些指标在REVA的基础上进一步 考虑了环境、社会和治理等方面的因素,从而能够更全面地衡量企业的经营业 绩和社会责任。
总之,经济增加值(EVA)和修正的经济增加值指标(REVA)是新的企业经营 业绩衡量方法。它们能够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同时激励企业管 理者追求更高的业绩和长期增长。而REVA指标则是在EVA的基础上进行改进的, 它考虑了企业的长期投资和多方面因素,从而能够更全面地衡量企业的经营业 绩和社会责任。随着这些指标的不断完善和广泛应用,它们必将在未来的企业 经营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考核要求
国资委对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的运用范围和考核对象做出了明确规定。在考核 范围上,国资委要求对中央企业、国有独资或全资子公司以及特定全民所有制 企业进行EVA考核;在考核对象上,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制定了一般标准 和特殊标准。
2、计算方法
国资委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的计算过程涉及一系列调整和计算公式。具体包括: 调整会计利润、计算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计算经济增加值等步骤。在计算过程 中,需要调整事项、资本成本率、研发费用资本化等因素。
4、完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潜力。该企业将EVA与员工薪酬、奖励和晋升通道 相挂钩,建立了完善的激励机制,有效激发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建议
虽然国资委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在引导国有企业提高经营效益和资本效率方面 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针对这些问题, 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建议:
3、企业管理:企业可以利用工业增加值率指标来评估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生产 效率,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国资委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国资委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详细资料 /flfg/2010-01/22/content_1517096.htm)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
对于为获取国家战略资源,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2.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3.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四)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对于因承担国家任务等原因造成“专项应付款”、“特种储备基金”余额较大的,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五)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一)中央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国资委经济增加值_EVA_考核指标解读_郝洪
政 策 研 究 POLICY STUDIES2009年11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下发《中央企业实行经济增加值考核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将从2010年开始在中央企业全面推行经济增加值考核,以引导企业规范投资行为。
2010年1月,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将经济增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简称“EVA”)指标列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基本指标之一,并规范了对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的计算。
一、经济增加值的内涵和特点在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机制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股东越来越关注企业资源的使用效率以及企业是否在为股东创造价值。
人们逐渐发现,传统的以净资产收益率(ROE)为主的业绩考核指标存在问题,可能会激励公司管理者的短期行为而忽视企业长期的价值创造。
一方面,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中所用的利润是会计计算的结果,没有考虑股东投资的成本。
股权资本成本是一种机会成本,是指假设股东不投资于这个企业而将这笔资金投到其他同风险项目所能得到的回报。
如果管理者过分追求利润,就会投资于那些增加企业利润而净现值小于零的项目,结果是,虽然会计账面利润增加,但是增加的利润不能弥补股权资本成本,实际上是在侵蚀股东价值。
另一方面,财务杠杆对净资产收益率有放大效果。
在经营效益没有得到任何提升的情况下,管理者可以通过举债来实现净资产收益率的提高。
大量举债会加大企业破产风险,最终的损失由股东承担。
1982年,美国思腾思特公司(Stern Stewart & Co.)提出了以股东价值为中心的企业业绩评价方法——经济增加值。
经济增加值的核心思想是:一个企业只有完国资委经济增加值(EVA)考核指标解读郝 洪 杨令飞(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摘 要 2010年初,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用经济增加值(EVA)指标取代了传统的净资产收益率(ROE)指标。
国资委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国资委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详细资料)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
对于为获取国家战略资源,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2.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3.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四)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对于因承担国家任务等原因造成“专项应付款”、“特种储备基金”余额较大的,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五)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一)中央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
国资委经济增加值指标计算的优缺点
国资委经济增加值指标计算的优缺点国资委经济增加值指标计算的优缺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构建价值管理为核心的财务管理体系被提升到战略的高度。
价值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工具,它既可以用来推动价值创造的观念,并深入到公司各个管理层和一线职工中,又与企业资本提供者(包括企业股东和债权人)要求比资本投资成本更高收益的目标相一致。
经济增加值做为财务业绩考核指标可以满足价值管理的要求,有助于实现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的最大化。
2010年,国资委将在中央企业中全面推行经济增加值考核,这一业绩考核指标的引入将改变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一种不考虑股权融资的隐性成本,盲目“圈钱”追求规模扩张的倾向,引导企业重视资金的利用效率及企业价值的创造,将对中央企业经营产生深远影响。
一、经济增加值的含义、意义及局限性经济增加值又称经济附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简称EVA)是由美国学者Stewart 提出的一种先进的公司价值管理理念。
它把以会计基础的相关数据和价值基础的管理要求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是企业投资资本收益超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部分的价值,或者企业未来现金流量以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折现后的现值大于零的部分。
经济增加值的意义:1、考虑了资本投入与产出效益;经济增加值采用了核算资本费用和消除非经营因素等会计扭曲的方法。
经济增加值扣减为提高收益而必需的要素支出,真正评价企业发展状况,从而准确地全面衡量投入资本所创造的效益。
2、考虑了资本成本的影响,有助于控制财务风险;经济增加值不仅要考虑债务融资成本,还要考虑股东投入资本所要求的最低资本报酬率,综合考虑资本成本,有利于管理者考虑企业融资结构,控制财务风险。
3、有助于企业实施科学的价值管理;经济增加值较为充分地体现了企业创造价值的先进管理理念,管理者可以通过对EVA 驱动杠杆的分析和调节,有效地制定经营战略和企业的财务管理方案,有利于促进企业致力于为自身和社会创造价值财富。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对央企审计的影响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对央企审计的影响2012-7-2710:50:04 来源:《财务与会计》2012年第2期《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规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利润总额指标、经济增加值指标、分类指标及其他四项,四项指标的权重比为30402010,并制定了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本文拟就其实施以来,对中央企业审计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对可能存在将财务指标及结构进行调整的情况予以关注央企为应对新的考核体系,可能会对财务指标及结构进行调整,常见的调整手段有:1.调增研发支出。
考核细则中加计的研发费用包含“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
可能存在将“管理费用”项下的“其他项目”以及营业成本或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人为调整为研发费用项目。
其目的一方面在央企考核时可加计50%计入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另一方面在计算所得税时可加计50%扣除,高新技术认证时可计入研发支出计算指标。
2.虚增利息支出。
考核细则中加计的利息支出主要是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可能存在内部资金拆借利息收支不抵销,或抵销不充分的问题。
这样做可以在虚增利息收支、不影响企业利润指标的同时,达到在央企考核时加计50%计入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的目的。
3.非经常性损益变相的经常性损益化。
考核细则中扣减的非经常性收益包括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转让资产(含土地)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
企业在计算上述指标时,可能将股权和资产的转让收益也包括在内,尤其是土地转让收益在营业收入核算,以及政府拨入的科研经费在营业收入核算,这其中涉及的金额都较大。
营业外收入与营业收入科目之间的调整,既不影响企业利润指标的考核,还达到了规避在计算央企经济增加值可加计50%扣减计入考核指标的效果;对科研经费核算的调整既达到了研发支出在央企考核时可加计50%计入考核指标,又规避了补贴收入在计算央企经济增加值可加计50%扣减计入考核指标的双重效果。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 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
对于为获取国家战略资源,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2.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3.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四)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对于因承担国家任务等原因造成“专项应付款”、“特种储备基金”余额较大的,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解析国资委经济增加值(EVA)考核指标
解析国资委经济增加值(EVA)考核指标作者:贾体俊来源:《西部资源》2011年第03期摘要:随着央企全面推行经济增加值业绩考核,EVA作为央企第三轮考核的核心指标,其变化反映了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考核从重表面到重内在、从重短期效益到重长期效益的一次重大转变。
准确地理解和掌握EVA,对于促进企业的发展,提升企业运营效率,提高企业价值,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经济增加值业绩考核一、对EVA考核指标的解析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是: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在经济增加值考核中,影响其结果的有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三个因素。
理论上资本成本计量方法是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债务资本成本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权益资本成本的确定要体现行业的风险差异将涉及到复杂的模型运算﹑通常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来计算。
但CAPM模型由于涉及贝塔值只在上市公司中才能使用。
然而,有学者认为贝塔值并不能完全反应企业的全部风险因素,何况中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股票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并不能充分反映上市公司的风险与价值。
中央企业都是大型企业集团,旗下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更涉及多个行业,使得权益资本的真实成本难以反映。
资本成本率的确定成为一个难点。
目前国资委考核中央企业的资本成本率统一订为5.5%。
统一的资本成本会造成EVA考核的不公平。
低风险企业的EVA因统一高资本成本而被压低,高风险企业的EVA因低资本成本而被抬高,反映在激励分配上会出现“苦乐不均”现象,大大降低了激励应得到的效应,还将驱使财务与战略资本投向高风险的产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01•【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于2018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9年3月1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或者国资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市场化方向。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正向激励,激发企业活力。
国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1)
国企负责⼈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年度⾃主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法⾃主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议指标得分×15%+加分项-扣分项(⼀)基本指标计分1、业绩净利润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业绩净利润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对当前经营业绩产⽣重⼤影响的因素,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经常性收益。
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最⾼分为25分。
计分⽅法为:完成⽬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超过⽬标值,但未超过对标值(年度考核⽬标值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中的最⾼值相⽐较的较⾼者)部分,每超过⽬标值2%加1分,最多加5分,超过对标值部分作为奖励年薪的计算依据,不再加分;完成值低于⽬标值的,每低于⽬标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其中:考核⽬标值为负数,减亏部分的完成值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主经营业绩净利润减去并表⼝径的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最⾼分为25分。
计分办法为:完成⽬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超过⽬标值,每超过⽬标值2%加1分,最多加5分;完成值低于⽬标值的,每低于⽬标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
其中:考核⽬标值为负数,减亏部分的完成值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
经济增加值考核⽬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给予特别处理。
(⼆)分类指标计分该指标的基本分为35分。
若设两项指标的,则营业收⼊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资产负债率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若设三项指标的,则营业收⼊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资产负债率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其他个性化指标10分。
具体指标及权重在年度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计分办法为:完成或超额完成⽬标值得基本分,没有完成的扣分。
其中:营业收⼊指标,为每低于⽬标值2%扣1分,最多扣基本分的20%;资产负债率指标,为每⾼出⽬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低0分。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经营指标、党建工作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1.经营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营业总收入、投资总额。
①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但应扣除当年安排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支出,及税收返还、出口退税、各种政府财政补贴等政府政策性扶持所得。
兼并、接收、划入企业后,由于合并被兼并、接收、划入企业的会计报表而直接影响当年损益的,经核准可视同当年经营业绩。
其中,由于合并被兼并、接收、划入亏损企业的会计报表而直接影响利润的,三年内视同经营业绩。
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经县财政局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可视同业绩利润,但不纳入其他指标的计算。
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
非经常性和不可比因素形成的利润以县财政局审核确认为准。
②营业总收入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营业总收入。
③投资总额指经核定后的年度投资总额。
(2)分类指标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分类指标由县财政局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综合考虑大化县重大专项任务等因素予以确定。
具体指标及加减分标准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主要承担国家、XX区、市、县政策性和公益性项目等任务的企业,其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和公益性项目等任务的完成情况。
具体指标及加减分标准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2.党建工作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在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基层党建、党风廉政和意识形态工作,把党建工作成效转化为企业发展的活力和竞争力等方面的工作。
3.综合评议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遵守法律法规及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工作部署的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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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详细资料 /flfg/2010-01/22/content_1517096.htm)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
对于为获取国家战略资源,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
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2.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3.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四)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对于因承担国家任务等原因造成“专项应付款”、“特种储备基金”余额较大的,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五)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中央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
(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四)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