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兼任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海南省政府领导分工进行调整-
海南省政府领导分工进行调整正文:---------------------------------------------------------------------------------------------------------------------------------------------------- 海南省政府领导分工进行调整海南省政府办公厅6月29日印发的《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兼任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职务的通知》透露,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海南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政府领导兼任的部分海南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含联席会议)领导职务进行调整。
调整后省长、副省长兼任的职务如下:一、刘赐贵省长兼任的职务1.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2.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3.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4.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5.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6.文昌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7.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8.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9.省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0.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办);11.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方志办);12.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二、毛超峰常务副省长兼任的职务1.省政务公开协调小组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2.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组长(协调小组综合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3.省民航机场改扩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4.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5.三亚凤凰国际机场迁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6.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7.省重大项目推进协调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8.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9.海南航天发射场配套区项目建设协调小组组长(与航天科技集团分管副总经理共同兼任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航天科技集团发展经营部);10.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11.海南西环铁路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12.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13.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4.省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15.省核应急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保护厅);16.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17.省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18.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9.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信访局);20.省稳定“菜篮子”价格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21.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务服务中心);22.省直机关职工住宅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3.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4.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5.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26.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27.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28.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副主任(主任由刘赐贵省长兼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29.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30.文昌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31.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副主任(主任由刘赐贵省长兼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2.省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33.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2015)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5]8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27
【实施日期】2015.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
(琼府办〔2015〕8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领导人事变动,现将调整后的省政府领导分工情况通知如下:
刘赐贵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兼管财政、监察、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工作。
毛超峰副省长: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综合协调机构编制、宏观经济、重点项目、国土、环保、交通、能源与核安全、测绘等方面工作;
协助省长分管财政、监察、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省编委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
态环境保护厅、省外事侨务办、省统计局、省地税局、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管委会、省物价局、省政府金融办、省行政学院、省政府研究室、省地质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驻京办、省政府驻穗办、省档案局、省接待办、省粮食局、海南银行(筹)、省农信联社工作;
联系省国税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财政部驻海南专员办、人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6•【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施行日期】2021.03.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8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冯飞2021年3月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44项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目录附后)。
对调整实施的各项行政管理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其中,对委托的行政管理事项,委托机关应刻制并授权承接机关使用审批印章。
承接机关应当周密组织,做好各方面的部署和安排,做到规范有序,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原实施机关应当适时对调整实施事项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继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评估施行效果不好的,及时收回委托或者下放事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省级行政管理事项目录(44项)说明: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依法成立后,调整的相关行政管理事项由相应部门承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0•【字号】琼府[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琼府〔2008〕2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3月31日召开的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现予印发。
二○○八年四月二十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第五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通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省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省长助理,协助省长、副省长工作。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7•【字号】琼府办[2003]75号•【施行日期】2003.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3]7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2号),原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改组为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省发展与改革厅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与宏观调控,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经济动员办公室是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正厅级办事机构,挂靠省发展与改革厅。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省发展与改革厅组织实施全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
1.原省体制改革办公室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的职责。
2.原省经济贸易厅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组织实施、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技术装备研制、指导盐业管理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速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督促和检查事权下放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0]14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督促和检查事权下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督促和检查事权下放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0〕14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开展督促和检查事权下放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开展督促和检查事权下放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事权下放工作的督促和检查,确保行政管理事项放得下、用得好、管得住,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2010年工作要点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琼厅字〔2010〕3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省政府重点工作责任事项分解表的通知》(琼府办〔2010〕35号)的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内容(一)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下放事权对口培训情况;选派业务骨干到市县开展下放事权指导工作情况;帮助市县建立与下放管理事项相配套实施细则、审批指南、具体操作流程情况;在人、财、物方面支持和帮助市县用好下放事权等情况。
(二)事权下放后,市县采取哪些具体措施,解决哪些下放事权运行中的问题;各市县政府根据行政管理职能变化和工作需要,调整机构设置、充实配备人员、提供工作经费保障的情况;下放市县的审批事项进入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情况。
(三)下放事权运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做好下放事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包括下放事权工作中还有哪些问题需要省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和支持。
二、检查步骤(一)单位自查。
1.2010年11月15日至30日,涉及行政管理事项下放的省直各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对事权下放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琼府办[2013]132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琼府办〔2013〕13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推进网上审批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同时撤销海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蒋定之(省政府省长)副组长:谭力(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王路(省政府副省长)冀文林(省政府副省长)成员:符琼光(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法制办主任)王静(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务中心主任)徐遵信(省编办主任)罗志军(省监察厅厅长)林回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韩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陈健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王志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张军(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关进平(省林业厅厅长)陈楷(省工商局局长)倪强(海口市政府市长)王勇(三亚市政府市长)吉兆民(澄迈县政府县长)张磊(洋浦管委会主任)林怡欣(省编办副主任)符永(省政务中心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政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王路副省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王静、林怡欣兼任。
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二、主要职责(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部署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协调解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大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负责起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协调处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中的具体事务,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其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撤销部分省级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撤销部分省级议事协调机
构临时机构和联席会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7]1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2.01
【实施日期】2007.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撤销部分省级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联席会议的通
知
(琼府办[2007]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调整和撤销部分省级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联席会议。
现将调整和撤销的情况通知如下:
1 / 1。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7日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建设、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建设、统一维修、统一处置。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201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4]25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26
【实施日期】2014.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
(琼府办〔2014〕2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领导人事变动,现将省政府领导分工情况通知如下:
蒋定之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
兼管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研究室工作。
谭力常务副省长: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综合协调宏观经济、重点项目、招商引资、开发区规划与建设、社会保障、能源、应急管理等方面工作;
协助省长分管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工作;
分管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外事侨务办、省统计
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管委会、省海防与口岸办、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民航办、省行政学院、省跨海工程办(省铁路办)、省粮食局、海南银行(筹)、省农信联社工作;
联系海口海关、省国税局、海口边检总站、省邮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财政部驻海南专员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民航中南空。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清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6•【字号】琼办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清单(试行)》的通知琼办发〔2022〕12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清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将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摆在营商环境建设的突出位置,作为清廉自贸港建设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正面清单的引导作用和负面清单的约束作用,督促引导公职人员主动履职、热情服务,亲清有界、公私分明,推动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统战部门要积极收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严格遵循政商交往行为指引,自觉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求,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政商交往行为的常态化监督,及时受理和处置相关投诉举报,对在政商交往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要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因政商交往受到不实举报的公职人员要及时澄清正名。
宣传部门要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加强对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相关决策部署、政策规定和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讲好创一流营商环境、建清廉自贸港的生动故事,营造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浓厚氛围。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6日海南省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清单(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全省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依规、坦荡真诚同市场主体和企业家接触交往,促进政商关系亲而有度、清而有为,营造海南自由贸易港良好营商环境,根据有关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清单。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规范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2014)-琼府[2014]1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规范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2014)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3.27施行日期2014.03.27文号琼府[2014]15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规范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琼府〔2014〕1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置,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省政府决定,对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含临时机构和联席会议,下同)进行精简和规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即日起,对现有的193个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进行精简,保留90个,撤销(合并)103个(保留和撤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见附件)。
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自公布之日起停止以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工作,相应的工作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对于职能合并或调整为部门联席会议的,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工作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开展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责。
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应遵循议大事、抓协调、不代替职能部门工作的原则,依规履行工作职责。
议事协调机构主要的职能任务是对跨部门重要业务进行协调、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商议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等。
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成有关工作。
三、从严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
今后,凡工作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
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7•【字号】琼办发[2000]62号•【施行日期】200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0〕62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直各事业单位:《海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复杂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在地方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的大局出发,按照事业单位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搞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建立起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以推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二十七日海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事业单位是我国社会组织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多年来,我省的事业单位为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事业单位,也越来越显示出与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
政事职责不分,财政负担沉重,社会化程度不高,发展和需要相脱节以及内设机构臃肿、人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还普遍存在。
同时,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多头审批、盲目发展、缺乏宏观管理的现象。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我省党政机构改革的全面展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兼任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职务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兼任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职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09•【字号】海府办〔2015〕225号•【施行日期】2015.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兼任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职务的通知海府办〔2015〕2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领导兼任的部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含联席会议)领导职务进行调整。
调整后市长、副市长兼任的职务如下:一、倪强市长兼任的职务1.市党政微博微信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袁光平常务副市长,市委吴川祝常委、宣传部部长,市委林海宁常委、秘书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2.市东寨港红树林湿地协调管理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召集人由袁光平常务副市长,巴特尔、蒙国海、鞠磊、孙世文、任清华副市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3.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袁光平常务副市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4.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鞠磊副市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工信局);5.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鞠磊副市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工信局);6.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鞠磊副市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工信局);7.市演丰互联网产业(创业)小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由袁光平常务副市长兼任,副组长由鞠磊、孙世文、任清华副市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工信局);8.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袁光平常务副市长,鞠磊、孙世文副市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工信局);9.市搬迁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袁光平常务副市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10.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任清华副市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26•【字号】琼府[2001]69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2001〕6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发布《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发布的《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全省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儋州市实施的决定(2024年修正)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儋州市实施的决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2.03•【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施行日期】2024.12.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儋州市实施的决定(2022年11月7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1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公布根据2024年11月11日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儋州市实施的决定〉等二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进儋州洋浦一体化发展,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将36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儋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目录附后)。
儋州市和原实施机关要做好36项省级管理权限事项调整实施的衔接工作,制定配套管理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儋州市应当建立健全承接的有效机制,周密部署、认真组织,优化流程、提升服务,切实提高审批和监管效能。
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对委托的省级管理权限,要及时刻制审批印章并授权儋州市承接机关使用;对于尚未承接到位的事项,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职责,避免工作脱节;适时对调整实施的事项进行评估,经评估施行效果不好的,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收回相关管理权限。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调整由儋州市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目录(36项)附件调整由儋州市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目录(36项)。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撤销部分省级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联席会议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撤销部分省级议事协调机构
临时机构和联席会议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3
【摘要】<正>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调整和撤销部分省级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联席会议。
现将调整和撤销的情况通知如下:一、调整情况由代省长罗保铭兼任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长、省旅游发展促进委员会主任、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
【总页数】1页(P21-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省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J], ;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J], ;
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天津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等议事协调机构和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领导人员的通知 [J], ;
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天津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J], ;
5.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J],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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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南省推进琼州海峡跨海通道工程前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南省推进琼州海峡跨海通道工程前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24
•【字号】琼府办[2008]102号
•【施行日期】2008.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南省推进琼州海峡跨海通道工程前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琼府办〔2008〕10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有关人员工作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推进琼州海峡跨海公路通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并将该领导小组更名为海南省推进琼州海峡跨海通道工程前期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方晓宇(省政府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屈建民(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勇(省交通厅厅长)
林回福(省发展与改革厅厅长)
成员:陈海波(省财政厅厅长)
严之尧(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
李建飞(省建设厅厅长)
赵中社(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
吕宜勇(省国资委主任)
刘保锋(省交通厅副厅长)
徐唐先(海口市政府市长)
羊经位(临高县政府县长)
刘明贵(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厅厅长王勇兼任,副主任由戚弘超(省发展与改革厅副厅长)、刘保锋兼任,专职副主任由张姝为(省交通厅)担任。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琼府办[2012]194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琼府办〔2012〕19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公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加快推进我省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提升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省政府决定建立海南省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召集人:陈志荣(省政府副省长)成员:罗时祥(省政府副秘书长)陈若玲(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赖泳文(省编办副主任)霍巨燃(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吕勇(省财政厅副厅长)林存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郭钊(省纪委秘书长、省监察厅副厅长)王业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副厅长)杜海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王旭平(省审计厅副巡视员)董君(省法制办副巡视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陈若玲兼任。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和工作规则(一)主要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法规、文件,研究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的与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相关的重要事项。
2.研究制定《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研究确定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规划、方案、目标和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事项。
3.通报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相关情况,研究解决贯彻实施《条例》工作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4.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出表彰贯彻实施《条例》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建议。
(二)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召开。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牵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琼府办[2018]38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5.08【实施日期】2018.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的通知(琼府办〔2018〕3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统筹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加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牵头单位2017年9月27日,沈晓明省长主持召开的六届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明确:“要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工作责任,总牵头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由省工商局负责”,根据会议精神,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牵头单位由省政府金融办和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调整为省发展改革委和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信用管理办公室”牌子一并移交省发展改革委,联席会议召集人相应调整为省发展改革委和人行海口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
二、调整成员单位增加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新华通讯社海南分社和人民日报社海南分社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增加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47家,具体名单见附件。
三、工作机构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由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和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行长担任,省发展改革委1位副主任和人行海口中心支行1位副行长作为召集人助手;联席会议成员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根据召集人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汇总并通报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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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兼任省政府议事
协调机构职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5]10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29
【实施日期】2015.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兼任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职务的通知
(琼府办〔2015〕10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对省政府领导兼任的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含联席会议)领导职务进行调整。
调整后省长、副省长兼任的职务如下:
一、刘赐贵省长兼任的职务
1.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2.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3.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
5.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6.文昌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7.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8.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9.省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办);
11.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方志办);
12.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二、毛超峰常务副省长兼任的职务
1.省政务公开协调小组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2.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组长(协调小组综合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3.省民航机场改扩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4.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5.三亚凤凰国际机场迁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6.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7.省重大项目推进协调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8.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9.海南航天发射场配套区项目建设协调小组组长(与航天科技集团分管副总经理共同兼任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航天科技集团发展经营部);
10.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11.海南西环铁路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12.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13.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4.省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
15.省核应急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保护厅);
16.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17.省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
18.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9.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信访局);
20.省稳定“菜篮子”价格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
21.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务服务中心);
22.省直机关职工住宅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3.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4.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25.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
26.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27.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