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环卫设施规划规范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臵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臵。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臵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臵。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臵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臵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臵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臵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垃圾房设置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活垃圾的产生量逐年增加,如何科学、合理地设置垃圾房,已成为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垃圾房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城市环境的整洁与居民的生活质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
以下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垃圾房设置的原则1. 卫生原则:垃圾房应远离居民区,避免产生恶臭和细菌滋生,确保周边环境清洁。
2. 便捷原则:垃圾房的位置应便于居民投放垃圾,减少居民的出行距离和时间。
3. 安全原则:垃圾房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雨、防风、防盗等,确保垃圾收集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4. 环保原则:垃圾房的设计应考虑环境保护,采用环保材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垃圾房设置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环境卫生、文明卫生、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2.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对垃圾房的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
3.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为垃圾房的运营提供了经济保障。
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省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垃圾房设置的具体规定。
三、垃圾房设置的具体规定1. 垃圾房的位置:垃圾房应设置在交通便利、方便居民投放垃圾的位置,距离居民区一般不小于50米。
2. 垃圾房的面积:垃圾房的面积应根据居民人数和垃圾产生量确定,一般每人约需0.5平方米。
3. 垃圾房的设施:垃圾房应配备垃圾桶、垃圾袋、洗手池、灭蝇灯等设施,并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
4. 垃圾房的分类:垃圾房应按照垃圾分类要求设置,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等分类投放点。
5. 垃圾房的标识:垃圾房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标明垃圾分类的种类、投放要求和注意事项。
6. 垃圾房的运营管理:垃圾房的运营管理应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垃圾房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20031 总则2 术语设置在公共场所等处,为社会公众提供直接服务的环境卫生设施。
具有生活废弃物转运、处理及处置功能的较大规模的环境卫生设施。
在粪便污水产生源对其进行处理的设施。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城市用地类别设置密度(座/km2 )设置间距(m)建筑面积(m2/座)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m2 /座)备注居住3~5500~80030~6060~100旧城区宜取密度的离限,用用地地断区宜取宙度的中、低限公共设施用地4~11300~50050~12080~170人流密翻区城取离限密度、下限间距.人旅稀班区域取低限宙度、上限间距。
商业金融业用地宜采用高限密度、下限间距。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间距4工业用地仓储用1~2800~100030 60地注:1 其他给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①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编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距:主干璐、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0一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一1000m 。
②公共目所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③3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人口。
4 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转运量t/d 用地面积(m2 )与相邻建筑距离(m)绿化隔离带宽度(m)>450 >8000 >30 ≥15150~450 2500~10000≥15 ≥850~150 800~3000 ≥10 ≥5<50 200~1000 ≥8 ≥3注:1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级分类和堆故作业用地。
2用地面积中包含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3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垃级转运量可按附录B 公式计算。
4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
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5二次转运站宜偏上限选取用地指标。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方案》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方案》导读:完美WORD 格式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 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龙游县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示完美WORD 格式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 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 年12 月 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设部三年九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二〇〇《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1总则 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范
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 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 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GBT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GBT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一、总则该标准的总则部分明确了其制定目的,即为了科学合理地规划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强调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协调,遵循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等原则。
同时,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地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二、术语与符号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相关的术语进行了详细定义,如生活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确保在规划和交流中对这些设施有清晰的理解。
符号部分规定了一些常用的图形符号和标注方法,便于在规划图纸上准确表示环境卫生设施的位置、规模等信息。
三、环境卫生设施分类与配置标准1. 生活垃圾收集与转运设施明确了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为70 100m,垃圾桶的设置间距一般为 50 80m。
对于大型居住区、商业区等,可适当增加收集点的数量。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设置应根据城市规模、垃圾产量、运输距离等因素确定,一般每 0.7 1.0 万居民设置一座,其用地面积应根据转运量等确定,小型转运站一般为 500 1000m²,大型转运站可达10000m²以上。
垃圾压缩站的设置应考虑垃圾收集、运输的便利性,一般每 1 2 个垃圾转运站设置一座,其用地面积约为 300 500m²。
2. 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一定的密度要求,一般每 300 500m²设置一座,繁华地段或人流密集区域可适当加密。
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300 500m,主要繁华街道上的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 300 500m,一般街道上的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约为 700 1000m。
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根据使用人数等因素确定,一般为30 60m²,无障碍厕所的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3. 废物箱废物箱的设置应在道路两侧、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公共交通站点等位置,其设置间距一般为50 80m。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作者:————————————————————————————————日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20031 总则1.0.1 为在城币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篆城币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直接影响着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整体形象。
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合理布局、高效运行和有效管理,从而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一、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应当满足全民居民的需求,要求设置合理、公平、公正,不应出现设施过剩与不足的现象。
2. 效率优先原则: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布局应当科学合理,保证设施的最大限度利用,提高设施的服务效率和管理效率。
3. 生态优先原则: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应当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建设,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 安全可靠原则: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应当考虑设施的结构稳固、使用安全和维护方便,确保设施运行的安全可靠。
5. 经济合理原则: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的成本,保证投入产出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
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内容1.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1)城市公共厕所的设置应当密集、方便、易寻,覆盖城市主要人口聚集区,特别是商业、餐饮、交通枢纽等密集区域。
(2)城市公共厕所应当合理分布在各类建筑内、室外、地下空间,同时要照顾到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3)城市公共厕所应当提供清洁、卫生、安全的环境,定期清洁维护,保证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
2. 垃圾处理设施规划(1)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应当建设设置合理,便利居民投放垃圾,包括垃圾桶、分类垃圾箱、垃圾转运站等。
(2)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应当采取分类收集、减量化处理,提倡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循环利用。
(3)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应当建设合理,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确保垃圾处置的高效、安全和环保。
3.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规划(1)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优先考虑城市区域的污水排放问题,合理设置市政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
(2)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应当采取生物处理、化学处理等多种技术手段,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是指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生活的要求,通过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以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完善程度和服务质量,从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状况,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工作。
在《》中,规定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原则、布局要求、功能定位、设计标准等内容,以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能够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提高城市环境的整体品质。
一、规划原则1. 生态优先: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应优先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提高城市环境的可持续性。
2. 公平合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居民群体的需求,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公平合理分布,提高服务的平等性和普惠性。
3. 全面协调: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应全面考虑各类设施的布局和功能,实现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多功能性和协调性,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效益。
4. 安全可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应考虑设施的安全可靠性,确保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提高城市居民生活的安全保障。
二、布局要求1. 市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设施要均衡分布,考虑到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居民的生活需求,合理布局各类环境卫生设施。
2.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布局要与城市主干道、重点公共场所、居民聚集区、旅游景点等相匹配,以满足市民及游客的生活和休闲需求。
衔接和联系,确保设施之间的互补性和协调性,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效益。
举例说明:在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中,应考虑到公园内的环境卫生设施的布局,例如公园内的垃圾箱、卫生间、喷水设施等,要根据公园的规模和功能确定合理的布局位置,以方便游客的使用和维护。
三、功能定位1. 不同类型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定位清晰,明确设施的功能和服务对象,以满足不同需求群体的需求。
要用途和服务对象,确保设施的功能与定位相符,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GBT 50337-201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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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50337-200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_
5 . 3 . 1 , 5 . 3 . 2条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 行。 本规范 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 中国建筑 工业出版社出
主编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 日期 :2003年 1 2月 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标准 《 城市环 境卫 生设 施规划 规范 》 的公 告
现批 准 《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 范》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 G B 5 0 3 3 7 -2 0 0 3 ,自 2 0 0 3年 1 2月 1日起 实施 。其 中,第 3 . 2 . 2 ,
成都市市容 环境管理局 建设部城市建设 研究 院
本 规范主要起草人 :郑连勇 郭 大忠 李万友 桑 钢 杜小勇 黄 国汀 舒 德文 秦晓燕
袁 炯 曾光旭 陈 文 张 樵 李 毅 徐文龙 徐海 云 邱书杰
和 用 地 面 积 等 指 标 , 提 出工 艺 、 技 术 、建 设 等 要 求 。
对其他环境卫 生设 施的规划要求 ,可根据其 特点分 别按对环 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 境卫生工程设施 的要求执行 。 1 . 0 . 7 在详细 规划 中应 确定 各类 环 境卫 生设 施的 种类 、等级 、 数量 、用地和建筑面积 、定点位置等 内容 ,满足环境卫 生车辆 通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国家标 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C o d e f o r p l a n n i n g o f u r b a n e n v i o r n m e n t a l s a n i t a t i o n f a c i l i t i e s
(完整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是我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领域的国家标准,目的是规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质量,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卫生。
该标准包含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基本原则、范围和内容要求、设施类型和功能要求、设计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将根据该标准的要求,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进行详细解读。
一、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基本原则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便利性原则:环境卫生设施应布局合理,便于市民使用,不远离居民区或工作区;2. 公共性原则:环境卫生设施应为公共服务设施,服务范围覆盖城市各个区域;3. 可持续发展原则:环境卫生设施应考虑未来城市发展需求,具备可持续性;4. 效益性原则: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布局,使之发挥最大效益;5. 安全性原则: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确保使用安全;6. 美观性原则:环境卫生设施设计应考虑美观性,融入城市景观。
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范围和内容要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垃圾处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医疗垃圾处理设施等;2. 城市公厕:包括公共厕所、外摆卫生间等;3. 城市垃圾箱房:包括垃圾箱房布局、容积、清洁设施等;4. 垃圾分类设施:包括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废弃物回收设施等;5. 城市环卫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清洁设施、广场清洁设施、河道清洁设施等;6. 其他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包括中央净水设施、垃圾焚烧设施等。
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设施类型和功能要求1. 垃圾处理设施应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医疗垃圾产生量确定设施规模,布局合理,投放点覆盖全市居民;2. 城市公厕应布局科学,服务范围覆盖各个居民区和商业区,公厕数量和布局应满足城市人口数量和分布;3. 城市垃圾箱房应布局合理,容积大小适宜,设有清洁设施,避免垃圾外溢;4. 垃圾分类设施应根据生活垃圾分类要求规划设计,分类设施类型多样,便于市民分类投放;5. 城市环卫设施应布局合理,设计美观实用,定期维护和清洁,保持良好状态;6. 其他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具备相应的功能要求,满足城市环境卫生需要。
沈阳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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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配套建设的环卫设施主要指:公共厕所、废物箱、果皮箱、垃圾容器间、小型转运站及基层环卫所。
第三条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指导、监督、裁定工作,各区城(建)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具体实施。
第四条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及住宅小区建设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建环卫设施,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费用纳入工程总预算。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设置标准进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并在建设施工前,设计方案要征求所在区环卫主管部门意见,确定后将设计和建设方案报设施所在区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新建住宅区竣工后,应通知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配套环卫设施进行验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应当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报市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验收合格的,由所在区环卫部门接管垃圾清运工作,需要移交的办理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方按规定整改或交纳异地设施补建费用;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相应设施的新建住宅区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公共厕所的配套建设标准如下:(一)商业、文化街,300米左右设置1座;其他市区街路,500米左右设置1座;工业区、加工区每800米设置1座。
(二)新建小区、商住一体化建筑达到:面积10万平方米;常住人口达到1000户或3000人;占地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的,需配套建设1座公共厕所;超过上述标准应当按比例相应增加公共厕所面积或座数,配套建设的公厕须为独立式或附建式水冲公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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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置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城市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根据此类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情况及城市诸方面条件,提出相应规划控制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环境卫生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ies具备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及场地等的统称。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public facilities设置在公共场所等处,为社会公众提供直接服务的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engineering facilities具有生活废弃物转运、处理及处置功能的交大规模的环境卫生设施。
公共厕所 public lavatory供社会公众使用,设置在道路旁或公共场所的厕所。
公共厕所可分为独立式公共厕所和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十设置在其他建筑内,并向社会公众全天候开放的厕所。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for nightsoil sources在粪便污水产生源对其进行处理的设施。
城市规划建成区 urban planning construction area城市规划区内连片发展且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一般规定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满足卫生环境和城市景观环境要求;其中生活垃圾收集点、废物箱的设置还应满足分类收集的要求。
公共厕所根据城市性质和人口密度,城市公共厕所所平均设置密度应按每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3~5座选取;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偏低、居住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偏高的城市、旅游城市及小城市宜偏上线选取。
给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用表的指标。
表公共厕所设置标准?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
其他城市用地也应按需求设置相应等级和数量的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2、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物间宜设置不小于3m宽绿化隔离带。
3、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题建筑的功能,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4、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5、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内可以设置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地区,其公共厕所应配建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的确定: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交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三类标准。
生活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生活垃圾收集点位置应固定,即要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又要便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运。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容器或垃圾容器间的容量按生活垃圾分类的种类、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清运周期计算,其计算方法见附录A。
废物箱废物箱的设置应满足行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行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在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
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尚不完善的区域,可采用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可不设置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应将粪便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规划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及污水管网流量时应将粪便污水负荷计入其中。
当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的出水排入环境水体、雨水系统或中水系统时,其出水水质必须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距离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离建筑物净距不宜小于5m;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设置的位置应便于清掏和运输。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一般规定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满足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要求,并应减少其运行时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对城市的影响;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及二次转运站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城市水系的下游,并符合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对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运行中产生的污染物应进行处理并达到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
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转运站宜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地区。
当生活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在城市建成区以外设置二次转运站并可跨区域设置。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应符合表的规定。
?采用非机动车收运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1km;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2~4km;采用大、中型机动车收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服务范围。
水上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垃圾码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临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城市,可根据需要设置以清除水生植物、飘浮垃圾和收集船泊垃圾为主要作业的垃圾码头以及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
2、在水运条件优于陆路运输条件的城市,可设置以水上转运生活垃圾为主的垃圾码头和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
3、垃圾码头应设置在人流活动较少及距居住区、商业区和客运码头等人流密集区较远的地方,不应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域和用于旅游观光的主要水面,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4、垃圾码头综合用地按每米岸线配备不少于15~20㎡的陆上作业场地,周边还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m的绿化隔离带。
其岸线计算方法见附录C。
粪便码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仍在采用集中收运粪便且水运条件便于粪便运输的城市可设置粪便码头和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要的岸线。
2、粪便码头规划选址条件同条第3款。
3、粪便码头综合用地的陆上作业场地同条第4款,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10m。
其岸线计算方法见附录C。
粪便处理厂?在污水处理率低、大量使用旱厕及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可设置粪便处理厂。
粪便处理厂应设置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并宜靠近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厂,其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隔离带,并与住宅、公共设施等保持不小于50m的间距,粪便处理厂用地面积根据粪便日处理量和处理工艺确定。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地址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蕴矿区内。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距大、中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5km,距小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2km,距居民点应大于0.5km。
生活垃圾为色和弄嘎填埋场用地内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20m,并沿周边设置。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四周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护绿地或生态绿地。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0年,填埋场封场后应进行绿化或其他封场手段。
?生活垃圾焚烧厂当生活垃圾热值大于5000kj/kg且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选址困难时宜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厂。
生活垃圾焚烧厂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或以外。
生活垃圾焚烧厂综合用地指标采用50~200㎡/td,并不应小于1h㎡,其中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10m并沿周边设置。
生活垃圾堆肥厂生活垃圾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40%时,可实质生活垃圾堆肥厂。
生活垃圾堆肥厂应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
生活垃圾堆肥厂综合用地指标采用85~300㎡/td,其中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10m并沿周边设置。
建筑垃圾填埋场大、中城市可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设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填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