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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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班级:思政二班学好:10111110211 姓名:廖秀荣
摘要:《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最著名的代表作品。其“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的名句,是理解卢梭关于社会契约的一把钥匙。激励了古今中外无数仁人志士投身追求民主与自由的人类解放事业;其“人民主权”的思想观念,几大动摇了“君权神授”的传统观念,对近现代民主政治思想产生了深刻影响。
关键词:社会契约;法律;公意;人民主权;自由;
卢梭(1712年—1778年)是18世纪法国思想家,“人生来是自由的,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是理解卢梭生平的一把钥匙,也是弄清他对艺术、政治和社会产生巨大影响的不二法门。卢梭出生在一个思想与政治变革的时期,既像古代哲人一样为德性辩护,又像现代思想家一样为个体辩护,同时还认为城市生活与道德败坏紧密相连。[1]主张人性本善,倡导教育改革、政治改革,从而塑造自然人,他蔑视社会偏见、舆论及习俗,财产是产生不平等的根源,而社会习俗使其合法化。
同时他又是浪漫主义之父,他推崇自然、情感,主张人与自然融合,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对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但不抛弃理性,启蒙运动所盛产的知识只是鼓励人性中的邪恶,为了适合公众舆论而研究无用的信息、纸上谈兵的阅读、久坐不起的案牍生活,会使个体无聊和虚弱。卢梭是法国大革命的哲人,他拒绝君主政体的武断统治,憎恶因财产导致的人间不平等。
此外它更是是一位出类拔萃的哲学家,他上承柏拉图、蒙田、孟德斯鸠、洛克,下启康德、马克思、杜威等无数思想家。但是自己一生坎坷,备受磨难。“我把一生奉贤给神圣而纯洁的真实,我的情感从未玷污我对真实的挚爱,利害与恐惧也从未腐蚀或败坏我对真实的敬意,只有当我手中的笔担心自己是出于复仇的目的时才拒绝描绘你。”[2]
对于作者的评价,休谟认为他和蔼、谦逊、多情、无私而且极其敏感,他简直是个怪物,自以为是世间唯一的重要人物。狄德罗的评价是不老实,像撒旦一样自负、忘恩负义、残忍、伪善、充满敌意。伏尔泰却认为他是一个自负而卑鄙的怪物。“我没有什么东西留给你,只有怜悯”是艾皮奈夫人对他的评价。
“人生来是自由的,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可以说是理解卢梭关于社会契约的一把钥匙。人们为了摆脱枷锁,人们就应订立社会契约,从而去获得自由。通过社会契约,人与人之间建立一种联合的形式即国家,在其中的每个成员不是把自己让渡给某个统治者,而是让渡给整个团体,“把自己给予所有人就等于没有把自己给予任何人;同伙有仅支配我们,我们也有同样的权利去支配同伙,我们失去多少也就获得多少,获得保存现有一切的更大力量。”在自然状态下,个人在体力上是不平等的;有了社会契约,人们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根据社会契约,国家变成了所有个人财产的拥有者。个人财产并没有因此而失去,而是得到了真正的保护。有了国家,便有了领导集团,领导集团并非是人民与之签约的统治者,而是全体人民自身的集合体。领导集团的意志即人民的意志,也是共同意志。无论谁拒绝服从共同意志,整个社会将迫使他服从。共同意志是国家法律的体现。这样的法律分为四种即宪法、民法、刑法、习俗或舆论。
一切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是探索全体人民的最大幸福。归结为两个主要目标即自由与平等。对于平等必须按等级和法律行使,事物力量往往倾向摧毁平等,而法律倾向维持平等。所以若要巩固国家,两者必须做到在没一点上都协同一致,在作者看来法律只不过是在保障、伴随和矫正自然关系。《社会契约论》还论述了一系列法律基本理论,在其中贯穿着以人民主权为中心内容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精神。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和全体人民为自己所做的规定。法律的特点在于意志的普遍性和对像的普遍性,前者指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后者指法律考虑的对像是全体的行为而非个别人。
同时,他阐述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首先,法律与自由是一致的,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意味着自由。其次,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一方面,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给人们以享受自由权利的安全保障;另一方面,法律可以强迫人们自由。
此外,卢梭还系统地提出了立法理论。他认为要依法治国就要有理想的法律,
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立法必须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由贤明者具体承担立法的责任;立法要注意各种自然的社会条件,法律只不过是保障、遵循和矫正自然的关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
“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社会契约论》中的这一理论,开创了欧洲及全世界民主平等思想之先河,它的“人权天赋”“主权在民”的新学说向“君权神授”的传统观念发起了挑战。它所揭示的“人权自由、权利平等”的原则,至今仍作为西方政治的基础。最重要的是作者论述到了法律的风俗与习惯,尤其是舆论。这一点本人认为是法律的最高境界,也是最有价值的地方。法律的风俗与习惯程度是国家一个国力强大而公民素质水平的重要标志。
政府是执行法律的机构,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是三种基本的政府形式,“民主政体适用于小国,贵族政体适用于中型国家,君主政体则适用于大国。”[3]而政府只应以共同意志为政府行为的动力和目的,否则就予以废弃。社会契约的过程大致如此:第一,契约是共同体各个成员之间自愿的约定,不是“在上者”与“在下者”之间的约定;第二,权利的转让必须毫无保留;第三,缔约者只将权利转让给集体而不是个人;第四,人民是主权者、立法者,如果政府破坏了契约,公民有权恢复原来的权利。[4]
公意贯穿全文的思想。在契约社会里,国家的权威与个人的权利经常处于矛盾状态,为了解决自由与服从的矛盾,卢梭提“公意”,公意是人民整体的意志,是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它的基础是人民的共同利益,它是主权、法律、政府的根据,个人服从公意、主权即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国家就是根据这种公意进行统治人们服从国家就是服从公意,就是服从他们自己的意志。公意只有通过立法权力即定期的人民集会表现出来,它在本质上不同于私意、众意和团体意志,公意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能代表。人民主权思想也是本书重要的思想:以契约方式建立的国家,其最高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主权即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和体现,是国家的灵魂。其原则有:第一,主权不可转让;第二主权不可分割;第三,主权不能被代表;第四,主权是至高无上、绝对和神圣不可侵犯的。第六章讨论独裁问题,对于法律不应该机械对待,应依照时间、地点、事件的变化而变化,国家在为难当头是需要当机立断,法律程序的复杂和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