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进出口业务增值税纳税申报及退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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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进出口业务增值税纳税申报及退免税申报案例
某外资企业X公司2005年1月1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主要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及境外来料加工贸易。2009年4月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册C11,计划进口料件150000美元,计划出口C产品300000美元,计划分配率为50%。5月1日,该手册免税报关进口一批料件L,金额10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700000元(假定人民币汇率对美元汇率为7:1)。5日,购进辅料M一批,也用于生产C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300000元,税额51000元。5月6日,来料加工贸易手册C22免税进口一批料件N,金额4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280000元,用于加工产品D,并于7日申请开具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暂免税金额50000美元)。18日,取得电费、柴油等动力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200,000元,税额34000元。月底前全部认证相符。 19日,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产品C(退税率13%),外销发票开具FOB价114285美元,折合人民币800,000元,测算其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为800000×50%=400000元。21日,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商品D,外销发票开具工缴费14285美元,折合人民币100000元。25日,经税务机关确认,08年9月10日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的产品C因逾期未收齐核销单而视同内销征税,涉及出口金额折合人民币106000元。5月26日,所属期2009年4月免抵退申报审核通过,收到税务机关退税部门下发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下表)。
6月8日,企业进行了所属期为2009年5月的来料加工免税申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
1、所属期2009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具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税款所属时间:2009 年 5 月
纳税人名称:X (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
角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税款所属时间:09年5 月
纳税人名称:X(公章)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3、增值税及出口退免税业务帐务处理
(1)5月1日进料加工贸易手册C11免税进口一批料件L,
借:原材料—原料及主要材料L 700000
贷: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 700000
(2)5月5日购进辅料M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5份,
借:原材料—辅助材料M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
贷: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 351000
(3)5月6日,来料加工贸易手册C22免税进口一批料件N,因料件所有权属于国外客商,不进行帐务处理,但仍需登记在财产备查簿上。
(4)18日,取得电费、柴油等动力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
借:制造费用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5)本月进料加工贸易出口商品C,外销发票FOB价114285美元,折合人民币800000元(相应原材料—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结转略),
借:应收帐款 8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产品C) 800000
测算其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为800000×计划分配率50%=400000元,则本月测算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FOB价800000×(17%-13%)-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400000×(17%-13%)=16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产品C) 1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000
(6)本月来料加工出口产品D,外销发票开具工缴费14285美元,折合人民币100000元,借:应收帐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产品D) 100000
(7)25日,确认07年10月10日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的产品C因逾期未收齐核销单而视同内销征税106000/1.06×6%=600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6000
(8)26日,收到税务机关退税部门下发的所属期2008年4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5C”为50200.05元,当期应退税额9799.95(当期免抵税额719407.97),
借: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产品C) 50200.0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0200.05 借: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 9799.9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9799.95
【如要核算免抵税额,则作如下会计分录(一般不用核算):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719407.9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19407.97】(9)月末,根据《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文规定,将来料加工耗用国内垫付料(如辅料、燃料、动力等)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因辅料M用于进料加工,能准确区分,电费、柴油等动力费用无法区分,可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进行划分,转出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34000×[100000÷(100000+800000+100000)]=34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产品D) 3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
(10)月末,对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比照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按简易办法计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34000×[100000÷(100000+800000+100000)]=340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注:财税(1994)4号文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除生产上列货物外还生产其他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且选择简易办法计算上列货物应纳税额的,如果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X (当月按简易办法计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但财税[2009]9号出台,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1994]4号文废止,但没有出台相应的进项税额划分方法。
(11)5月末结算,应纳税额为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期初留抵60000+本月进项(51000+34000)-进项转出(16000+50200.05+3400+3400)-应退税额9799.95=62200元,留转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