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办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审批服务指南【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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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权力

(一次办好)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审批服务指南

**市**区商务局发布

目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1)

(二)实施机构 (1)

(三)申请主体 (1)

(四)受理地点 (1)

(五)办理依据 (1)

(六)办理条件 (3)

(七)申请材料 (3)

(八)办理时限 (4)

(九)收费标准和依据 (4)

(十)咨询服务 (4)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4)

1.提交方式 (4)

2.获取收件编号 (5)

(二)受理 (5)

1.材料补正 (5)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5)

(三)办理进程查询 (6)

(四)获取审核决定书 (6)

(五)流程图 (6)

三、法律救济 (6)

(一)投诉 (7)

(二)行政复议或诉讼 (7)

四、表单填写 (8)

1、申请书申报填写方式 (8)

2、空白表格 (8)

五、有关说明 (8)

附件1 (9)

附件2 (10)

附件3 (11)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审批

编码:*********。

(二)实施机构:**区商务局审批服务科。

(三)申请主体:在我区境内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受理地点:**区政务服务中心B区1楼11号受理窗口。

(五)办理依据: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格式的通知》(商办机电函[2005]39号)第三条三、业生产能力审核单位为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机关,企业可在网上直接录入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对网上数据审核并经实地核查后,按要求在"商务部门审核意见"签注批准意见后打印,由审批机关和企业盖章。如企业的生产能力审核机关(如县外经贸局)和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机关(如省级)分属不同级别的外经贸管理部门,按"69号

"文件精神执行。(注县级外经贸局是商务局前身之一,其职能现由商务局行使);

2、《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2016年第45号二、四。二、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打印表样式见附件)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许可证件,并按《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中列名的税目范围(即商品编码前4位)进行手册设立(变更)。涉及禁止或限制开展加工贸易商品的,企业应在取得商务部批准文件后到海关办理有关业务。四、严格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制度,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16﹞720号,一、二、四。一、自2016年9月1日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为企业出具新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凭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二、根据加工贸易联网管理工作的要

求,全国统一启用新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

力证明系统”。新版系统继续延用现有系统网址,各级商

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登录管理端

******/govjmdc/;企业登录企业端******/jmdc/。管理端和企业端用户可凭原系统账号登录新版系统。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要加强对加工贸易

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制订操作流程或办事指引,做好宣传

推介,确保加工贸易管理工作平稳运行。

(六)办理条件

对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来料加工企

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具备一定规模厂房、设备及工人等生产

能力条件的。

(七)申请材料

1、《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表格;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工企业除外,要求提供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书;

4、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5、消防验收证明(经营企业除外,租赁厂房可提供出租方证明,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证明,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证明关系);

6 、安全生产验收证明(经营企业除外);

7 、环保验收证明(经营企业除外,租赁厂房可提供出租方证明,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证明,需要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关系);

8 、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证明或上月社保缴费凭证;

9、申请人和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0、加工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提供);

11、委托加工合同(经营企业提供)。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和依据:本服务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咨询电话:0536—********。

电子邮箱:(******)。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市**区政务服务中心B区1楼11号受理窗口,地址:**市**区凤凰大街7475号。

(2)邮寄提交。**市**区政务服务中心B区1楼11号受理窗口,地址:**市**区凤凰大街7475号,邮编:******,联系电话: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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