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鼓励、支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费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选取日期]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山东物业费收取标准
山东物业费收取标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山东省对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物业费的计算方式。
山东省规定,物业费的计算应当以建筑面积为基础,按照每平方米的标准收取。
不同类型的物业,其物业费的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住宅类物业的收费标准会相对较低,而商业、办公类物业的收费标准则会相对较高。
此外,山东省还规定了物业费的调整机制,一般情况下,物业费的调整需要提前向业主进行通知,并经过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决定。
其次,物业费的项目内容。
山东省明确规定了物业费所包含的项目内容,一般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公共设施维护费、保洁费、绿化费等。
其中,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最基本的费用项目,用于支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基本管理服务,包括保安、门卫、清洁、绿化等方面的费用。
公共设施维护费用用于维护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保洁费用用于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绿化费用用于维护小区内的绿化环境。
这些费用项目的明确规定,有利于业主了解物业费的具体用途,也有利于物业管理公司合理开支,提高服务质量。
再次,物业费的支付方式。
山东省规定,物业费的支付方式一般为按月支付,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物业费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山东省也允许业主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季度或年度支付的方式,以减轻业主的经济压力。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供物业费的收据,并做好相关的账目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
最后,物业费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规定,物业费的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物业费的滥用、挪用等行为,山东省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山东省对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计算方式、项目内容、支付方式和监督管理等方面。
山东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山东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一、物业管理费的收费范围。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费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决议确定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的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费用。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日常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人员工资、物业管理办公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等。
2. 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包括公共照明、电梯、供水、供暖、通风、空调、绿化、消防设施等设备的维护费用。
3. 保安费,包括小区保安人员工资、保安设备维护费用等。
4. 环境卫生费,包括小区环境卫生保洁人员工资、环境卫生设备维护费用等。
5. 管理费,包括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二、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1. 日常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小区建筑面积和居住人口数量确定,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2. 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按照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数量和维护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3. 保安费,按照小区保安人员数量和保安设备维护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4. 环境卫生费,按照小区环境卫生保洁人员数量和环境卫生设备维护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5. 管理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确定,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三、物业管理费的调整。
物业管理费的调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调整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向业主公布调整方案,并听取业主的意见。
四、物业管理费的使用。
物业管理费应当用于支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人员工资、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用、保安费、环境卫生费、管理费等。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和报告。
五、物业管理费的监督。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费的决定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5月3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8年5月29日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鼓励、支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鲁价综发[2011]185号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城管执法局: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年版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咱就说,在山东生活,这物业服务收费可是个大事儿!您瞧瞧,小区里的环境维护、设施维修、安保服务等等,哪样不得花钱?这钱怎么收,收多少,那可都得有个明白的说法。
我就给您讲讲我自己的亲身经历。
我之前住的那个小区啊,物业服务收费那叫一个混乱。
一会儿说要涨物业费,说是要增加保洁人员;一会儿又说要收什么额外的维修基金,可这小区里的路灯坏了好几个月也没人修。
业主们那是怨声载道,找物业理论也没啥结果。
要是小区要增加服务项目,比如增加个儿童游乐设施啥的,需要额外收费,那也得经过业主大会同意。
可不是物业自己说了算的。
还有啊,停车费也有了明确规定。
有的小区车位紧张,物业就想着法儿地多收停车费,这可不行!管理办法里说了,得按照合理的标准来收。
再说说公共区域的收益,像电梯里的广告收入、小区里摆摊的场地租金,这些可都不能进物业的腰包,得归全体业主所有。
以前有的物业偷偷把这钱给眯了,现在可不行啦,有了管理办法约束着。
要是物业违反了规定乱收费,那业主们可有办法治他们。
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处理。
这就给咱业主撑了腰,让物业不敢乱来。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业主权益,实现物业服务费的公平、合理和透明,提高物业服务管理水平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下面将从背景、适用范围、收费标准以及收费程序等方面介绍本办法。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物业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
然而,一些部分物业公司因为收费不规范、收费不透明等问题,导致业主权益受损。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行为,山东省制定了该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类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所有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三、收费标准1.收费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基础收费项目和附加收费项目。
基础收费项目包括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和两卡一簿费用等。
附加收费项目包括竞买费、停车费、绿化费等。
2.收费原则收费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操作原则。
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合理、透明和自愿原则。
操作原则包括先服务后收费原则、提前通知原则和实行标准化收费原则等。
3.收费基础收费基础是指物业服务的面积或数量等计量单位。
应明确每种收费项目的收费基础,并由相关物业公司按规定测算和计费。
4.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应由物业公司提前完成,并报物业服务管理部门备案。
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面积、市场价格等因素,并按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确定。
四、收费程序1.收费通知物业公司应在每年底前向业主提供下一年度物业服务收费通知。
通知内容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间等,并提醒业主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2.收费核查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核查。
物业公司应提供完整的收费依据和明细账单,接受业主的核查要求。
3.收费方式物业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预缴、分期缴纳或月度缴纳等合理方式。
但物业公司应提供至少两种以上的支付方式供业主选择。
4.收费监督物业服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规收费行为,物业服务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一)物业管理费;(二)维修基金;(三)公共能耗费;(四)停车服务费;(五)特约服务费。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业主查询。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和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取费用。
第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第四章费用使用和监督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费用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有疑问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山东省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个省市都有具体的规定。
那么,根据实际情况,山东省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在实践中,收取山东省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该遵循哪些标准?【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费价格政府指导《办法》规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其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小区停车费】小区停车费将分三大类《办法》对小区停车费、车位费等问题作了明确的界定。
小区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看管费并不是一回事儿,在小区内道路上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共有。
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可按有关程序单独核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看管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减收。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共有。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可对本小区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除为本小区业主或物业提供服务的车辆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收费面积】物业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办法》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不收取物业服务费。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收费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坚持公平、合理、透明、便民的原则,并遵循市场经济原则,确保收费合法、公正、有序。
第四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水平,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定价政策。
第五条收费方式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采取按月或按季度等固定时间段收费的方式,并提供相关明细和票据给业主。
第六条收费项目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保安费、保洁费、绿化费、电梯维保费等。
第二章收费主体第七条收费主体物业服务收费主体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包括自建物业管理服务组织、委托第三方运营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等。
第八条收费依据物业服务收费依据应当具体明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并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周期等内容。
第九条收费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依法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得违规增加或乱收费用。
收费时应当向业主提供相应的收据或票据。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十条收费通知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在收费计费周期开始前向业主提前发出收费通知,并明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周期等信息。
第十一条缴费方式第十二条缴费期限物业服务费的缴费期限一般为每月5日至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催缴措施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对逾期未缴费的业主,应当及时进行催缴,并可依法采取合法措施进行追缴。
第四章监督与投诉第十四条监督检查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收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对严重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业主投诉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提出投诉,并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和申请调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规收费处理对于乱收费、违规增加收费项目等违规行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并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山东省2019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山东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山东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鼓励、支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鼓励、支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费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列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内容。
第十二条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作相应调整。
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第十四条房屋以及车库、储藏室依法改变设计用途用于餐饮、培训等经营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参照经营性用房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
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的,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十六条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前款规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比例,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确定;属于其他物业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物业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第三章机动车停放费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费,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由承租人、使用人交纳的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
第二十条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其他承租人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应当交纳车位租赁费。
普通住宅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二十二条车位租赁费由建设单位收取。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收取车位租赁费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
第二十三条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其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其他物业管理区域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五条停车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长期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月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者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但停放未超过二小时的应当免费。
第二十六条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
第四章其他服务收费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其他服务收费,是指除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之外,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以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其他收费。
第二十八条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协商约定;国家、省对其他服务收费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实行其他管理方式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代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
管理费的扣除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存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管理的,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
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款之外的其他通行设备的,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但应当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愿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约定,提供机动车看管、家政服务等特约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供水、供气、供电、供暖和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超过保修期限的,其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制度,及时查处物业服务收费违法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账簿、文件和其他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服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对投诉率高、问题反映集中和达不到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限期整改、降低收费标准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