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缺乏显著性的5种情形
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The world will give way to those who have goals and visio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导读: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构成商标的一些符号或者说是元素是否是自创原创的,所包含的意思与其他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能具有明显的相似性。
商标显著的话,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因为商标如果和他人的商标相似,那么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
一、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只有很小的、间接的关联。
(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除外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四)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中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商标审查中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区分商品和服务的功能。
然而,为了保护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商标注册需要经过审查。
在商标审查中,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是两个重要的审查标准。
一、绝对理由绝对理由是指商标本身所具备的一些属性或特征,与商标法规定的要求相悖,因此不能被注册。
绝对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显著性商标需要具备显著性,即能够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使消费者能够辨认其商品来源。
如果商标过于普通或缺乏独创性,难以与其他商标区分,审查机构可能认为其缺乏显著性。
2. 描述性商标商标应该具备某种独特性,不能过于描述性。
描述性商标是指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用途等特征的商标,这样的商标很容易被其他企业使用,不具备区分功能。
3. 可公众利用的符号商标不能由公众直接使用的一些符号、标志,例如国旗、国徽、红十字等。
这些符号具有一定的象征意义和特殊地位,不应该被个人或企业申请注册为商标,以免对公众造成困扰。
4. 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标记商标申请不能包含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标记,如淫秽、恶俗、种族歧视等不当标记。
这些标记容易引发社会争议和道德伦理问题,因此不符合商标审查的要求。
二、相对理由相对理由是指商标与已经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产生冲突,可能导致混淆或误导消费者。
相对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与先注册商标相似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整体构成、发音或含义上相似,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难以区分商品来源。
这样的商标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2. 与先申请商标相似商标与已经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相似,可能会导致在同一或相似商品领域内产生混淆。
审查机构通常会考虑先申请者的权益,如果商标相似度较高,可能会拒绝后申请者的商标注册。
3. 出现冒牌风险商标与已经注册或申请注册的知名商标相似,有可能引发冒牌风险,误导消费者或侵犯其他商标权利人的权益。
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指的是什么
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指的是什么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部分的标志,申请人可以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基础上对指定使用商品进行限定,从而使商标中非显著特征的标志所描述的内容与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
本条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以及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
(一)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其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与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或者依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体育运动器械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部分的标志,申请人可以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基础上对指定使用商品进行限定,从而使商标中非显著特征的标志所描述的内容与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红木家具(二)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的,即使申请人声明放弃专用权的,仍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1.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种类发生误认的。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茶、糖、巧克力、蛋糕2.容易使相关公众发生商品型号误认的。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粘合剂3.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发生误认的。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仿金制品、项链、戒指指定使用商品:新鲜蔬菜4.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发生误认的。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卫生纸5.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发生误认的。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人用药6.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重量、数量发生误认的。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7.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风味发生误认的。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饼干8.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价格发生误认的。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糖果、面包(该商标中的“SALES;LOW PRICES EVERY DAY”可译为“廉价出售;每日低价出售”)9.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生产时间发生误认的。
沙龙总结疑似“缺乏显著性”商标注册及侵权问题研究——以“猴姑”商标为例
沙龙总结疑似“缺乏显著性”商标注册及侵权问题研究——以“猴姑”商标为例写在前面参考案例:据媒体报道,猴姑饼干是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集团)于2013年推出的一款由猴头菇制成的饼干,也是市场上第一款主打“养胃”功效的饼干。
由于差异化的定位与大规模的市场宣传推广,产品一经上市便赚足眼球,销售额一度占据饼干市场的首位。
短短几年时间,由其他大大小小食品厂生产的“猴菇饼干”、“猴头菇饼干”、“猴菇风味饼干”纷纷出炉。
“猴头菇”是一种食物名称或者是食品原料,百度查询显示“猴头菇”简称为“猴菇”。
“猴姑”是已注册商标,与“猴菇”只有一字只差,“猴姑”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猴头菇饼干”、“猴菇饼干”会因与“猴姑”商标近似而侵权吗?带着以上疑问,本期沙龙主题为“疑似‘缺乏显著性’商标注册及侵权问题研究——以‘猴姑’商标为例”,特邀嘉宾黄阳阳(律师)、朱立新(律师)、王金华(律师)、薛永谦(律师)与主持人赵虎律师以及虎知商标法沙龙群群友,围绕以下三个话题展开讨论:一. 商标注册缺乏显著性的情形及其认定?二.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什么叫“主要原料”,如何理解“质量、功能、用途等”,“猴姑”商标是否应该被注册?三. 体现“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同时有显著性的商标被注册后,在侵权在认定中有哪些特殊性?”与大家一起讨论“疑似缺乏显著性商标注册及侵权问题研究”。
一商标注册缺乏显著性的情形及其认定?01商标注册缺乏显著性的情形黄阳阳律师表示,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和在现性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网络热词在出现之时就被抢先申请注册商标,随着商标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热词也成为商标抢注者关注的重点。
从“洪荒之力”抢先申请注册商标的例子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网络热词抢注都可以成为商标的,那么网络热词商标如何才能成为一个合法的商标,网络热词并不会因为自身的特殊性成为合法商标。
就是说网络热词也要和普通商标一样经过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在先性的实质性审查才能成为合法的商标。
下面来看看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和在现性的规定合法性所谓合法性,是指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及其他法律的要求。
关于合法性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由网络热词的特性所决定,其合法性多体现在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按照商标审查标准的界定,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只有一个在合法性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网络热词才有可能被同意申请为商标。
显著性显著性也称为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具体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觉得,它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
相应的法律规定为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仅有相关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上述标志由于为本行业所惯用或通用,由一个申请人独占注册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这种标志由于与商品或服务的联系过于紧密,或者自身的构成、表现形式等方面的原因难以被作为商标识别,故认定为缺乏显著性。
网络热词也是一样的,只有具有显著性特征的网络热词才有可能被注册成为商标,一些常用的网络热词虽然知名度很高的,但是可以适用的范围太广,不具有显著性,一旦被注册成为商标,则会侵犯其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万慧达高级合伙人黄晖2013年8月3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新法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商标法》有如下变化,值得我们给予特别关注。
一、强调商标使用,完善注册制度——制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次修改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总的原则引入《商标法》,即“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并具体体现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不过,目前尚不清楚在先使用是否要求在中国境内。
就时限而言,新法重申,对恶意注册的,只有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第四十五条);对于重复侵权的,工商机关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条);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新法允许给予通常数额1至3倍的赔偿(第六十三条)。
此外,新法还要求代理机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九条),并在第六十八条明确了违法后果。
——调整使用与注册的关系新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该款规定明确了在先商标的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的时间,至少要先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乃至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日,并且将“继续使用”的范围限制在原使用范围内,但这一范围是否主要指地域范围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强化商标使用义务新法吸收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定义。
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文号】•【施行日期】20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商标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00五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一、法律依据二、相关解释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一)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字母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
2.商标的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二)同我国的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国旗(五星红旗)、国徽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我国国旗、国徽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2.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图案”、“红旗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不判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三)同我国的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军旗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
2.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勋章的名称、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勋章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
(四)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四、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一)商标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二)商标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五、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六、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七、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一)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或者其组合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图案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判定为与该名称、标志相同。
三、缺乏显著性
4、其他特点: (1)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消费对象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4、其他特点: (2)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价格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4、其他特点: (3)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风格或者风味的
1、通用名称:
2、图形:
3、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1、质量: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2、主要原料: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
碘是一种非金属元素,主要用于医药, 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 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
但上述线条、几何图形与文字或者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 征的除外;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2、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
行业术语,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的识别功能
为普通广告语,缺乏显著性
但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四)注册办法
但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的除外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功能、用途
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
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产生误认
与“健胃”读音相同,字形相近,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产生误认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注意了!这些商标不会被商标局审核通过!
注意了!这些商标不会被商标局审核通过!为什么我们要注册商标?商标是商战的利器,是开拓市场的先锋;商标也是企业的精神象征,是企业商品、服务所占领领域的最直接表述;商标还是消费者眼中的识别码,商品信息是通过商标来传递给消费者的;诱发其“快速购买”的欲望,从而达到打名牌、增加销量的作用;标也是盾牌,谁掌握商标拥有权谁就是“盾牌”的主人,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不但可以保护自己的品牌权益不受侵害。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特征,便于普通消费者识别。
这是因为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能更好地帮助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要购买该商标或服务的决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要想顺利通过商标局审查,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比如直线、斜线、正方形等;(二)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比如一个一般字体的字母“A”等;(三)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使用在通常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
比如“502”用在黏合剂上;(四)将某一类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使用在该类商品上。
比如一个常见的酒瓶图案使用在酒类商品上;(五)将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常用词语使用在该商品或服务上。
比如将“欢迎光临”等文字使用在酒店、餐饮服务上;(六)将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使用在该商品或服务上。
比如将“服装店”使用在该商品或服务上;(七)将很行业名称、简称使用在该商品或服务上。
那么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呢?(一)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
通俗点解释就是相关消费者与同业经营者,也就是说同行认可你的显著才是显著。
在普通消费者眼里很可能是具有显著性的,然而,对于该行业的从业者来说,很难认为该术语具备显著性。
在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时,就要以“相关公众”的认知为准。
“相关公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无论判断商标的相同、近似,还是判断商标的知名度,一般都是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的。
简述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标志
简述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标志简述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标志各国商标法都或多或少地规定了一些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
那么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标志有哪些呢?下面跟店铺一起去了解一下吧!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是国家尊严的代表,属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才能使用;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旗帜,象征着军队的威严;勋章是国家颁发给对国家有功绩的人,以表彰其对国家的贡献;可见,如果允许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图样,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作为注册商标,则有损于国家的尊严,有损于军队的威信,有损于荣誉的代表,因而,禁止以以上文字图形作为商标。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也是其国家和军队的代表,也是尊严的象征,依国际法原则,为表示尊重及互惠,自不得准许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图样作为注册商标。
此处所称的外国,不仅包括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的国家,也包括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头脑故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国际组织为多国政府所承认,是国际公共事务的主持者,这些国际组织无论我国是否参加都不能以与它们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这一禁用性规定体现了对国际组织的尊重,也符合国家间平等互助和团结协助的精神。
例如奥运会的五环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的徽记及与其近似的图形都不能作为注册商标。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红十字"是国际红十字会的旗章,国际红十字会是救护战地伤兵、战俘、赈灾、赈饥、防疫等救济事业的国际慈善机构,其会旗是由瑞士红地白十字旗更换颜色为白地红十字而成。
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三者有何不同?
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三者有何不同?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同属于知识产权,三者各司其职,有关联却各有特点,下面来看看它们之间有何不同之处。
1、商标和专利的客体不同:专利保护技术内容,包括发明、使用新型、外观设计。
商标保护商标本身,比如图形、文字、它们的组合或者立体商标。
2、商标和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同:专利保护期有限,发明20年,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到期不能续展。
商标保护10年,但是到期可以续展,因此只要每10年续展一次就可以无限期拥有商标独占使用权。
3、商标和专利的保护内容不同:专利保护不得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同该专利相同或近似的产品。
商标保护不得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相同的商标,如果受保护的是驰名商标,他人即使是不同类商品也不能标注驰名商标。
4、商标和专利的申请程序不同:专利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经过初步审查(新型和外观)和实质审查(发明),最终授予专利权。
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公告无异议后核准注册。
5、著作权和商标权在取得保护的方式上有所不同。
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商标权则不同,凡与注册的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标识,依照各国的商标法往往不能取得专用权。
6、著作权与专利权存在以下区别:(1)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
而专利权所保护的是作者创造的思想内容。
如果发明人就一项技术成果获得专利,其他人未经他的许可,不能随便在生产中实施这项技术。
这是思想内容与其表达方式的区别。
(2)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求它是独创的。
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商标、专利、版权分别保护的是什么?很多人在提到知识产权时会说“自己申请了和知识产权和商标权”这样类似的语言时,其实这是没有分清楚知识产权的外延和内含的关系。
知识产权分为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2.08•【分类】问答正文《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为便利社会公众和商标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回应社会关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指南》制定中部分重点问题整理了一问一答。
《指南》下编第四章为“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本章在承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05年制定并发布,2016年第一次修订,下称2016《标准》)相应章节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1.问:《指南》为何新增对商标显著特征相关概念的阐述?答:《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法》第十一条对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进行了规定。
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属性,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显著特征,商标显著特征审查审理标准规则的构建需要以商标显著特征的概念为基底进行。
2016《标准》因此对商标显著特征概念进行了简单地描述,即“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在商标审查审理实践中,我局发现这一概念过于抽象,审查员难以从整体理解把握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要求。
因此,《指南》参照相关实践及理论研究,完善了商标显著特征相关概念的表述:一是明确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具体来讲,是指“商标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记忆,可以发挥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
即商标标志本身应当确保便于识别,使消费者对其产生印象,并将这种印象留存在记忆中,才能最终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
比如,对过于复杂的文字或者图形,消费者难以识别与记忆,将其作为商标就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也就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典型案例评析
商标评审典型案例评析今天咱们就来唠唠商标评审那些典型案例,可有意思了呢!一、“近似商标”的那些事儿。
比如说有这么个案例,两个商标看起来就像双胞胎似的。
一个是“快乐小喵”,另一个是“开心小喵”。
这名字乍一听,感觉就很相近啊。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如果我在市场上看到这两个商标,我可能会瞬间懵圈,搞不清到底哪个是哪个。
在商标评审的时候呢,评审员就得考虑好多因素。
首先就是整体的外观和印象。
这两个商标都有“小喵”这个关键元素,而且“快乐”和“开心”的语义也很接近,这就很容易让消费者混淆。
这就好比你去超市买东西,看到两个几乎一样包装的薯片,只是一个写着“香脆味”,另一个写着“酥脆味”,你是不是会犹豫一下,这到底是不是同一种薯片呢?但是呢,要是其中一个商标在图形设计上有很大的不同,比如说“快乐小喵”的小喵是竖着尾巴的,而“开心小喵”的小喵是卷着尾巴的,而且颜色也不一样,这时候评审员就得权衡这个不同点能不能足以让消费者区分开这两个商标了。
这就像那两款薯片,如果一个包装是红色的,一个是蓝色的,而且红色包装的薯片上印着大大的整颗土豆的图案,蓝色包装只有薯片碎末的图案,虽然名字很像,但你可能就会觉得它们是不同的产品。
二、“有不良影响”的商标案例。
再说说那些有不良影响的商标。
有个商标叫“混世魔王”,想要注册在儿童玩具上。
这可就有问题了啊。
“混世魔王”这个词在咱们的文化里,通常是形容那些调皮捣蛋、胡作非为的形象,给人的感觉不太正面。
把它用在儿童玩具上,那不是引导小朋友们学坏嘛。
评审员就会想啊,小朋友们可是祖国的花朵,他们看到这个商标,可能就会觉得这个混世魔王是个很酷的形象,然后去模仿。
这就违背了咱们社会的公序良俗了。
就好比你不能把“小坏蛋乐园”这种名字注册给儿童游乐场一样,这听起来就不太对劲,会给孩子传达一种错误的价值观。
三、“显著性”的争议案例。
还有关于商标显著性的案例。
有个公司想把一个普通的几何图形,就是一个简单的三角形,注册成商标,用在服装上。
企业商标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企业商标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品牌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商标、品牌成为人们识别产品的最重要因素,品牌知名度、美誉度直接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联。
在这种形式下,企业如何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商标,提升商标价值、增强商标影响力,并最终转化为生产经营上的利益,就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重要问题。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商标的管理和使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和因素的制约,在商标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
本文拟就实务中出现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议,以期对企业的商标管理和使用有所裨益。
一、存在的常见问题1.对注册商标的管理不规范。
企业内部普遍没有专门的商标管理部门,商标管理机构和人员可有可无的现象在企业还较为突出。
不少企业虽然制定有商标管理制度,但往往形同虚设,缺乏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涉及商标的事务进行管理。
很多企业即使设立有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和人员,也往往下设在企业法务部门之内。
商标管理的很多事务虽然与法律密切关联,但也存在很多区别。
相对于传统的民商法来说,商标的管理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经办人员熟悉业务的时间相对较长。
如果没有专门的机构和相对稳定的人员,企业的商标管理难以实现规范化,也无法保持稳定性和延续性。
2.对商标设计不够重视,随意性较大,忽视商标的显著性特点,设计的商标缺乏识别性,或者商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而不能被核准注册。
甚至有的企业出于省事或者搭便车的目的,对已注册的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进行简单模仿和变造,极易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专用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违反行为。
如市场上各式各样的“鳄鱼”、“苹果”、“华伦天奴”、“POLO ”、“BOSS ”等商标,存在着大量国内厂商模仿国际知名商标和搭便车的情况。
3.部分企业在商标注册后以为万事大吉,忽略了注册商标的后续管理。
常见的情形有:(1)忽略了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造成注册商标未及时续展而被注销。
(2)以企业名义注册商标的,在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或者因企业迁址、门牌号变更等商标注册人地址发生了变化时,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在产品上标注的商标所有人及地址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及地址不符。
外文商标审查规则
2009-2-19——摘自四川商标热线/ch/sczz/disp.asp?fileid=2383一、显著性审查(一)仅以一个或两个标准印刷字体的拉丁字母构成的无含义商标,因过于简单,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的除外);B MX但下列情况不在此限:1、有含义的商标:ON MY NO2、数字+字母构成的商标(与行业特点发生冲突的除外,如表示型号、质量等级(3A)的);U2 4U F-1 3M3、一个或两个字母加上其他符号构成的商标;…T……M…J!MXA+B A&B(二)非标准印刷字体的字母,或者三个以上的字母组成的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注册;例:ABC(三)过于复杂的文字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例:(MIT DER QUALITAT VON HENKEL)(四)仅由贸易场所的普通名称作为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例:MARKET(意译:市场)SHOP(意译:商店)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例:SCHAFER SHOP(五)仅由企业的组织形式或企业名称中公知公用部分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例:COMPANY(意译:公司)INC.(意译:有限公司)STUDIO(意译:工作室)CLUB(意译:俱乐部)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例:IRWIN SEALING COMPANYYOSBITAKEINC.(六)仅由常用于商贸中的语言或标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例:BRAND(意译:牌)COLLECTION(系列)SYSTEM(系统)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RIVERBRAND(意译:江河牌)(七)非独创性的广告用语,或描述商品或服务的某些特点的用语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例:LET'S MAKE IT BETTER(意译:让我们做得更好)WE TAKE IT PERSONALLY(意译:我们亲自做)但独创性的广告用语,或含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例:BROTHER AT YOUR SIDE(意译:兄弟在你身边)(八)表示行业或技术标准的文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例:MP3(商品:音像设备)I.S.O.9002(商品:化工原料)二、禁用条款审查(一)国名的全称、简称或缩写,或与国名近似的,禁用为商标:例:ALLEMAGNE(意译:德国)U.S.A.(意译:美国)(二)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或与其简称、缩写相同的,禁用为商标:例:BENELUX(意译:比荷卢经济联盟)WTO(意译:世界贸易组织)(三)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及与国际局提请我国保护的有关标志相同或近似的,禁用为商标:例:ALADI(四)仅由本商品或服务的能用名称构成的文字禁用为商标:例:CSNTROL SYSTEMS(意译:控制系统)TRADEMARK SERVICE(意译:商标事务所)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例:TAU CERAMICA (意译:TAU/陶瓷)(商品:陶瓷)VACATION SERVICES INVESTMENT(意译:VSI/假期服务投资)(服务:资本投资)(五)仅仅直接表示本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的文字,禁用为商标:1、表示质量的(即使带有其他显著部分也不予核准注册):例:SUPER(意译:超级)(商品:茶)ADVANCED SERVICES(意译:先进服务)(服务:金融)2、表示原料的:例:PURE COTTON (意译:纯棉)(商品:服装)ALL WHEAT (意译:全麦)(商品:面包)3、表示功能或用途的:例:PRESSURE CONTACT(意译:压力接触)(商品:血压计)SPRAY&WASH(意译:喷洗)(商品:洗涤剂)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例:PRITT CORRECT-IT(意译:修正它)(商品:修正液)4、表示商品型号的:例:C2588(商品:移动电话)WNG1-0.7-AIII(商品:卧式内燃固定炉排)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例:HYUNDAJ H 1005、表示商品颜色的:例:GREEN(意译:绿色)(服务:餐饮)RED(意译:红色)(商品:唇膏)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或用在与颜色无关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不在此限:例:BLACK MAGIC(意译:黑色魔力)(商品:服装)THE BLUE (意译:兰色)(服务:餐饮)6、表示价格的:例:24USD(意:24美元)(商品:T恤)7、表示服务内容和范围的:例:FIRST BUSINESS TRAVEL INTERNATIONAL(意译:第一国际商务旅游)(服务:旅游安排)8、表示特定消费者的:例:BABY(意译:婴儿)(商品:婴儿食品)WOMEN(意译:女人)(商品:服务)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例:阳光女人SUNSHINE WOMEN(意译:阳光女人)(商品:服装)9、表示其他特点的:例:NATURAL (意译:天然)(商品:化妆品)THREE INE ONE (意译:三合一)(商品:香波)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例:SOMAT 3IN1(商品:洗涤剂)(六)具有不良影响的:(1)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例:NUMBER ONE (意译:第一)(2)具有政府不良影响的,包括涉及国家党、政、军职务和军衔的:例:CHAIRMAN MAO(意译:毛主席)SECRETARY GENERAL (意译:总书记)COLONEL(意译:上校)MAJOR GENERAL(意译:少将)但非军衔序列的除外:例:GENERAL(意译:将军)GENERAL SMITH(史密斯将军)(3)以各国货币的名称或标志做商标的:例: ROUBLE (意译:卢布)(4)以宗教派别的名称、偶像做商标,有伤宗教感情的:例:BUDDHA(意译:佛)CATHOLIC(意译:天主教)(5)侵犯名人的姓名权的:例:BILL CLINTON (意译:比尔克林顿)ABRAHAM LINCOLN (意译:亚伯拉汗.林肯)但本人自己注册、本人授权他人注册、常用的姓名以及已丧失权利的除外:例:JOHN SMITH (意译:约翰史密斯)BEETHOVEN(意译:贝多芬)(6)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例:STRIP TEASE (意译:脱衣舞)OPIUM(意译:鸦片)(7)用民族或种族名称作为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民族或表示民族特色,或者用在某些商品上具有歧视性:例:TIBETAN(意译:西藏人)(服务:餐馆)(非西藏申请人)DARKIE(意译:黑鬼)ESKIMO(爱斯基摩人)(七)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商标显著性和著作权独创性的异同点
商标显著性和著作权独创性的异同点有的人可能一看到题目就觉得奇怪: 这明明是两个东西呀, 怎么能放在一起说呢?实际上提起《商标法》及在其框架内所保护的“商标权利”, 就不得不提到“在先权利”。
在先权利是什么呢?简单来说, 就是除了“商标权”以外的其它权利, 包括著作权、姓名权等等。
虽然它们之间的确存在不小的区别, 但是, 它们之间确实存在联系。
而且, 《商标法》(2013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前半句明确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而《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也有类似的规定。
因此, 两者放在一起说并没有什么不妥。
接下来就进入正题吧。
1.回顾定义在介绍“商标显著性和著作权独创性的异同点”之前, 我们先要了解下“商标著作权”, 以及“著作权”中所涉及到的“独创性”究竟是被如何定义的。
1.1 “商标显著性”关于“商标显著性”, 实际上并没有一个真正的定义来告诉人们它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不过, 《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倒是可以给我们一些启迪。
该条款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 应当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 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 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商标标志中含有描述性要素, 但不影响其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以独特方式加以表现, 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 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顺带一提,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尼斯分类》, 以及中国的国情, 将商品和服务分为45类, 其中前34类为商品, 后11类为服务。
前段中所提到的“商品来源”, 在纸面上体现的就是这45类商品或服务。
从直观上来说, 就是各种不同类型的商品以及服务的“大集合”和“小集合”。
“大集合”指的就是45个商品或服务大类;“小集合”指的是这些类别中包含的“类似群”, 在“类似群”中, 包括的是具体的同类商品或服务项目。
商标缺乏显著性的5种情形
商标缺乏显著性的5种情形
商标的显著性是针对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而言,判断某一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不能抽象的进行,而是其拟附着的商品或服务。
在审查商标是不是可以注册,显著性是判断的首要标准。
缺乏显著性很有可能导致商标无法成功注册,今天就给您说说商标缺乏显著性的5种情形。
首先,不被公众所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作用,例如我们所熟知的广告宣传语或者推广广告等。
其次,过于口语化,属于日常用语,很难被公众识别为商标的,这也是商标缺乏显著性的一种情形。
不仅如此,商标的文字相对较长,过于复杂,无法被公众轻易记忆的,以致于不易被公众所识别的,这也是商标缺乏显著性的另一表现形式。
除此之外,包含地区名,容易被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产地起源或描述起到误认作用的,不能较为准确明朗的表现商标所应表示的特征。
最后,商标文字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结合,不易起到区分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描述的作用,易让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况的,这也是商标缺乏显著性的情形之一。
商标的显著性可以用来标识与区分同类商品或服务,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显著性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提醒商标注册申请人,要谨防商标缺乏显著性的情形发生,提高申请商标的显著性,从而有效的进行商标申请工作,达到商标成功申请注册的目的。
商标注册答复审查意见
商标注册答复审查意见商标注册答复审查意见是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查结果,通常会列出商标局对商标申请文件的异议和问题,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答复和证据,以便商标局能够对商标注册申请再次进行综合审查。
下面是商标注册答复审查意见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商标的相似性审查:商标局会对申请商标与已注册商标进行相似性比较,如果发现存在相近或相同的商标,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来证明商标的差异性或者争议商标的合法性。
在答复时,可以结合商标法相关条款和案例进行引用,说明商标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与已注册商标存在明显的差异性或者不会引起混淆。
2. 商标的显著性审查:商标局会审查商标是否具有足够的显著性,即是否具备可以识别并区分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特质。
如果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或解释说明。
在答复时,可以列举与商标相似但注册成功的案例,证明商标具备足够的显著性,并解释商标的独特性、创新性或与商品/服务的关联性等。
3. 商标的描述和分类审查:商标局会审查商标的描述和分类是否准确清晰。
如果商标描述模糊不清或者分类错误,商标局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正。
在答复时,应当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以证明商标描述的准确性和相关性,并参考商标分类指南和相关法规,指出商标在申请的商品或服务描述和分类上的合理性。
4. 商标的违禁性审查:商标局会审查商标是否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如违禁品、虚假宣传、不当使用等。
如果商标被认为存在违禁行为,商标局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澄清或进行必要的修改。
在答复时,应当提供充分而具体的证据,证明商标没有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和修改商标以消除相关违禁行为的嫌疑。
5. 商标的识别性审查:商标局会审查商标是否具有足够的识别性,即能够单独用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
如果商标被认为缺乏识别性,商标局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或解释说明。
在答复时,可以引用相关法规和案例,证明商标具备足够的识别性,并说明商标的独特性、词义等对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作用。
直接描述商品及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注册商标
直接描述商品及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予以注册商标的。
这类标志只针对注册商标,不适用于未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下面来看看“迪卡布和DEKALB"被驳回的案例。
【案情简介】美国迪卡布农业研究公司于商品分类表第78类的在猪和杂交猪中请注册的迪卡布和DEKALB两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后不服,中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商标局驳回理由:迪卡布和DEKALB两商标图栏中是猪的图形,采用了本商品通用图形,不予注册。
申请人要求复审理由:尽管在“ DEKALB”一词上画有一头猪的图形,但这个由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的商标仍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猪图形本身可能会对本商品起到暗示作用,然而无论是单个猪图形还是该图形与文字的组合均不会使该商标缺乏显著性。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认为,中请人要求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再予驳回。
【案例评析】迪卡布和DEKALB两商标画的一头猪,又使用在猪和杂交猪商品上,是一定会起到显示本商品的作用。
而不是“可能会”对商品起到“暗示”作用。
这样就构成了使用本商品通用名称成为商标的作为。
依《商标法》第8条第(5)款规定,该商标是不能被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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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缺乏显著性的5种情形
商标的显著性是针对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而言,判断某一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不能抽象的进行,而是其拟附着的商品或服务。
在审查商标是不是可以注册,显著性是判断的首要标准。
缺乏显著性很有可能导致商标无法成功注册,今天就给您说说商标缺乏显著性的5种情形。
首先,不被公众所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作用,例如我们所熟知的广告宣传语或者推广广告等。
其次,过于口语化,属于日常用语,很难被公众识别为商标的,这也是商标缺乏显著性的一种情形。
不仅如此,商标的文字相对较长,过于复杂,无法被公众轻易记忆的,以致于不易被公众所识别的,这也是商标缺乏显著性的另一表现形式。
除此之外,包含地区名,容易被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产地起源或描述起到误认作用的,不能较为准确明朗的表现商标所应表示的特征。
最后,商标文字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结合,不易起到区分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描述的作用,易让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况的,这也是商标缺乏显著性的情形之一。
商标的显著性可以用来标识与区分同类商品或服务,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显著性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提醒商标注册申请人,要谨防商标缺乏显著性的情形发生,提高申请商标的显著性,从而有效的进行商标申请工作,达到商标成功申请注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