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之付款请求权
票据权利与责任--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讲义6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讲义6票据权利与责任二、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权利:2项权利、权利取得、行使与保全、丧失与补救、时效。
【考题·单选题】(2011年)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甲公司行使的票据权利是()。
A.付款请求权B.利益返还请求权C.票据追索权D.票据返还请求权[答疑编号3189070501]『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考题·判断题】(2010年)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不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答疑编号3189070502]『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追索权。
根据规定,被追索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依法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即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A.张三明知李四偷来一张支票,李四向其转让,张三欣然接受B.甲单位以支票形式向地震灾区某小学捐款,该小学接受该支票C.作为收款人,王五依法接受一张银行本票D.作为最后持票人,刘六持有一张银行汇票且背书连续[答疑编号3189070503]『正确答案』BCD(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1.含义:(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例如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得票款,行使追索权以请求清偿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2.方法:“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3.地点和时间: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法课堂笔记
商sh ān ɡ法f ǎ分f ēn 论l ùn ——票pi ào 据j ù法f ǎ课k â堂t án ɡ笔b ǐ记j ì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国内:《票据法》、《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国际条约:《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d ì一y ī编bi ān 票pi ào 据j ù法f ǎ总z ǒn ɡ论l ùn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发展史“物物交换”,钱币的出现(唐:飞钱;宋:“交子”等),明末清初:钱庄、银号/票号; 我国古代的票据:主要是汇兑和支付功能;无法背书转让;缺少信用(不能背书)/结算/融资功能;同时期:欧洲的汇票、本票、支票制度已经相当完备(17世纪);第二节 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二、票据基本分类分类一:汇票、本票、支票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是主要的支付和统通工具);2、本票:出票人签发并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人,本票的信用是建立在收款人对出票人的信任上;3、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分类二:即期票据、远期票据即期票据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日期远期票据种类一:即期票据:是以出票日为付款到期日,由付款人见票即付的票据,是支付工具; 种类二:远期票据:它是以出票日后的某个日期为付款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后付款的票据;期票的主要作用提供期间信用,出票后定日付款期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期票、见票后定期付出票 提示款期票。
我国现阶段商业信用较差,需要银行信用来维护票据制度;我国,本票(银行本票)、支票、银行汇票都为即期票据;商业汇票可以是远期票据;分类三:根据记载收款人方式不同,分为记名票据、指示票据、不记名票据;我国票据的实务类型:汇票:银行汇票:银行现金汇票银行转账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定额本票不定额本票支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普通支票划线支票三、票据的性质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四、票据的功能汇兑功能(基本功能)、支付功能(基本功能)、信用功能(核心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第三节票据法概念一、票据法概念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法律关系的总称;二、票据法特征强行性、技术性、国际统一性;第二章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第一节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概览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费票据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一、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1、票据返还关系;2、利益的返还关系;3、怠于追索通知的损害赔偿关系;三、票据的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
保全票据权利的具体程序
一、保全票据权利的具体程序1、不涉外的,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用公示催告程序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第四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四百四十六条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涉外的,适用付款所在地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一条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二、票据权利的瑕疵1、签章瑕疵签章是指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如,法人签章为“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1)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3)没有代理权而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2、变造票据其他事项(除签章)票据的变造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限的人,对票据上记载事项加以变更,从而使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改变。
被变造的票据有效。
(1)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第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银行汇票的特殊规定、本票的特殊规定、支票的特殊规定
(1)实质条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形式条件
①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②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随即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公司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
A.甲公司 B.乙银行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 日内
到期日起2年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出票之日起1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银行本票
×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票据法律制度分则
付款请求权
1.提示付款的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付款请求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付款请求权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支付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权利。
在我国,付款请求权是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等多个法律部门所规定的重要权利。
本文将从付款请求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付款请求权的概念付款请求权是指债权人根据合同、担保、票据等法律关系,向债务人请求支付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债权人的基本权利,是债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三、付款请求权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支付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金钱给付请求权。
”该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之间付款请求权的基本原则。
2. 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支付担保债权。
”该条规定了担保关系中担保人的付款请求权。
3. 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可以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款。
”该条规定了票据关系中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支付担保债权。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该条规定了担保关系中担保人的付款请求权。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该条规定了合同关系中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
四、付款请求权的适用范围付款请求权适用于以下法律关系:1. 合同关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运输合同等。
2. 担保关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3. 票据关系: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
票据法律制度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一、票据行为二、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3、票据权利补救(1)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4、票据权利的消灭三、票据抗辩1、对物抗辩:可以对一切持票人提出。
对物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汇票——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汇票——付款请求权(P357)1.持有票据的票据权利人、受委托收取票款的代理人,有权提示付款。
2.被提示人(1)银行汇票主要用于异地结算,通常由代理付款人付款;(2)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通常应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3)商业承兑汇票,一般由付款人(承兑人)的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付款人;(4)本票的出票人是最终的票据责任人,持票人应当向出票人提示付款;(5)支票向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3.提示付款时,提示人除提交票据外,还应提供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非因背书转让取得票据权利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票据权利。
4.付款提示期间(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2)远期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4)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5.逾期提示付款(1)汇票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部分前手的追索权,但对承兑人、出票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但应在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内行使)。
(2)本票、支票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对出票人的权利也应在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内行使)。
【解释】未在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内向汇票承兑人、出票人,本票、支票出票人行使追索权的,票据权利消灭;但利益返还请求权仍可行使。
6.付款人的审查义务(1)收到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应当审查票据权利的真实性和提示付款人身份的真实性。
(2)对于票据权利的真实性,付款人原则上仅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即立足于对票据上各项形式要件(如记载事项、背书连续等)的审查。
(3)提示付款人身份的真实性,付款人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7.签收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8.付款人对票据权利人付款的,全体票据债务人的债务消灭。
9.错误付款的处理(1)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错误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如果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形式没错而实质错误),发生付款的效力。
票据权利概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四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四章第一节讲义票据权利概述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在票据权利中所涉及的当事人有两方票据的权利人和票据的债务人。
票据的权利人是收款人或持票人,收款人是指在票据签发时在票据收款人一栏所记载的票据的权利人。
票据上的债务人具有多塑性,除了票据上的付款人,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是票据上的债务人。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类。
票据权利是票据关系中票据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证券权利,产生于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行为。
该种权利在学理上又叫“票据上的债权”或“票据上的权利”。
这与票据法上的权利不是同一概念。
票据法上的权利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从广义上讲,票据权利也属票据法上的权利范畴,但一般认为,票据法上的权利仅指票据权利以外的其他票据法上的权利,如付款人的交出票据请求权、汇票持票人的发给复本请求权以及利益偿还请求权等。
(二)特征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票据权利是要求一方当事人(债务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支付一定货币给票据的权利人(收款人)的权利,所以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票据权利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点:(1)债的不履行状态,除债务人破产外只有履行迟延,不存在履行不能。
票据作为一种金钱债券,有利于票据权利的履行,在一般民事权利中或合同中,在合同不履行以及违约的情况下,有不同的救济方法,可能带来不同后果。
例如,甲向乙购买一幅古画,双方签订合同,后因为甲家中发生火灾,导致古画被焚毁,在这种情况下,甲要承担违约责任。
甲只能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支付古画的价值来赔偿乙方。
(2)便于担保人替代履行。
在票据的流转过程中,票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可以通过票据的保证行为,加入到票据的流通中,为票据流通中间的某一个当事人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的种类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的种类票据活动中会涉及到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下面是店铺为你介绍票据权利的种类以及行使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票据权利的种类(1)付款请求权。
这是《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即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
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必须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以内。
(2)追索权。
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
追索权的追索对象依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和承兑人。
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债务人。
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可能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据的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
(1)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之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
(2)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两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行使追索权。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有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1. 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就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
2. 票据权利的分类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是债权,也即请求权。
根据这一性质,票据权利可分为以下两类:(1)第一次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2)第二次请求权。
第二次请求权,又称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权利。
票据权利之所以有双重请求权,乃旨在保护票据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
中国票据法第4条也规定了票据权利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3. 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必须占有票据才能享有并行使票据权利,所以,凡合法取得票据的人,也就取得了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因而受款人从出票人处得到票据,实际上就得到了票据权利。
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称为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
另外,继受取得也可出于票据法规定以外的原因,如公司合并、继承等。
但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二,以无偿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超过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4.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
例如,请求付款与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行为。
例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有两种方式:一是提示票据;二是作成拒绝证书。
论票据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利益偿还请求权区别-文档
论票据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利益偿还请求权区别-文档论票据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利益偿还请求权区别在票据法上,持票人需先向票据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在付款请求权未获满足时,才可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票据权利,在票据关系中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付款请求权、利益偿还权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且,将追索权与民法上的债权进行分析比较,也能更好地理解追索权的性质和其在票据关系中的地位。
一、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关系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也称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是持票人的基本票据权利,负担付款义务的人主要是主债务人,包括:本票中的出票人、汇票中的承兑人和保付支票中的保付人。
除主债人之外,持票人还可向另外一些人请求付款,如票据交换所、担当付款人等。
综合比较追索权和付款请求权的概念可知,二者均为票据权利,是同一的票据债权在不同阶段、不同条件下表现出的不同形式,追索权即为付款请求权的转化物(转化形式)。
二者虽有本质上的一致,但他们在行使主体和对象、行使顺序、行使条件、作用和时效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一)行使顺序不同。
付款请求权是基本权利,是第一顺序的权利,当该权利不获实现,为了维护持票人的利益,法律赋予持票人以追索权,以保证票据权利的顺利实现。
追索权是补充权利,是第二顺序的权利,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付款请求权得以实现,追索权亦随之消灭;只有当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因法定事由无法实现时,持票人方可实现追索权。
(二)行使主体与对象不同。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最后持票人,而追索权的主体既包括最后持票人,还包括背书人、票据保证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只能是票据主债务人或者其他承担付款义务的关系人。
(三)行使条件不同。
付款请求权是无条件的权利,持票人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时间行使即可。
远期票据待票据到期日即可行使,即期票据持票人可随时行使。
而追索权的行使一般是有条件的,持票人必须在法定情形发生时,即具备追索权的要件时方可行使。
票据的权利和义务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下列有关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介绍如下:1、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次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义务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3、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1)持票人是票据收款人,收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2)凡是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有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3)凡是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但是,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4)凡是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票据的基础知识
第二单元票据法律制度五、票据的基础知识(★★★)(一)票据的基本分类(二)票据的付款期限(三)票据当事人1.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2.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3.(四)票据权利、票据责任与票据行为1.票据权利包括2种: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包括首次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的权利,追索权是第二顺序的权利。
2.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3.票据行为包括4种: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五)票据的特征和功能(了解)1.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这一特征通过票据的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和缴回证券等特征来体现;(2)票据是文义证券;(3)票据是无因证券;(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5)票据是要式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
2.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
(六)票据上的记载事项1.须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的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4.其他记载事项:记载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六、票据行为——出票(★★★)1.出票包括两个行为:(1)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2)交付票据。
2.出票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不记载,出票行为无效——票据无效【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事项的有()。
票据权利概述
票据权利概述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票据这种支付方式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票据这种实物相伴而生的就是票据权利,正确认识与票据权利相关的各项制度对于我们正确行使这项权利,切实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笔者拟从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种类,取得原则和救济方式几个方面来对票据权利进行简单介绍。
关键词:票据权利种类取得原则救济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票据法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部专门调整票据行为的法律。
这部票据法的制定,总结了我国应用票据的实践经验,还借鉴了国外票据法律的成功经验。
它对规范票据行为,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部法律中也不乏对票据权利的规定。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与特征所谓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有权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向其偿付票款,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者无法偿付账款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向其偿付票款。
票据的的特征具体说来有四点:1,票据权利是特种金钱债权,其标的以票面金额的给付为限。
普通债权的标的,可为物品交付、劳务提供、价款或酬金的支付等,而且不同标的的债权,还可发生标的转换现象,如本应支付酬金但无资金的,可以相当交换价值的物品抵债。
票据权利,只能以票面金额之给付为标的,绝不可以有任何变通。
2,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
一般金钱债权,如借贷所生借款偿还请求权,价款或酬金给付请求权等,均为有因金钱债权,债务人若能证明债权不存在或无效,虽有借贷合同或买卖、劳务等合同的书面形式,法律也不能强制债务人给付金钱。
《票据权利》PPT课件
,票据法第12条。
3、构成要件
• **典型案例13、14** • (4)须支付了相当的对价而取得票据。 • 物权法第106条;票据法第10、11条:对价要件均
具有独立性,非“善意”所能涵盖。
务”。 • 2、票据权利≠对票据的权利。债权;物权,票据所有权。
二、票据权利的特点
• (一)标的以票面金额为限 • (二)不要因(无因性) • (三)无对价(对价属于原因) • (四)二次性(双重性) •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第二顺序
权利。 • (五)以票据提示为必要 • 强调:票据权利≠票据法上的权利。 • 票据法上的民事权利,非票据权利,有利益返还
• 三、继受取得:从票据权利人处取得 • 如背书转让、无记名票据的交付、票据赠与、继
承和公司合并而取得票据。来自第三节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 一、票据权利的行使 • 是持票人向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 狭义:请求付款、进行追索。 • 广义:还包括请求承兑、请求定期付款。
二、票据的保全
• 第一债务人或主债务人,是票据权利人首先主张权利的对 象。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
重点: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之别
• 第二债务人或次债务人,是票据权利人在得不到付款或可 能得不到付款时,再次主张票据权利的对象。如汇票和支 票的出票人、汇票和本票的保证人、各种票据的背书人。
• 关系人,是指票据上虽有其名称,但他不享有票据权利, 也不承担票据义务,却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法律 主体。包括三种人:一是经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票据的“ 委托收款人”;二是汇票(未承兑)和支票中的“付款人 ”;三是票据中除“付款人”以外另行记载的“代理付款 人”。
票据权利的种类及主要内容
票据权利的种类及主要内容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这是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也是主要的票据权利。
2.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遭到拒付时,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这是票据权利的第二次请求权,是对付款请求权的补充。
除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之外,票据权利还包括其他一些内容,例如:
1. 提示承兑权: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权利。
2. 提示付款权: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承兑人或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权利。
3. 取得拒绝证明权:持票人在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有取得拒绝证明的权利。
4.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总之,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在票据关系中享有的重要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等主要内容。
这些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对于维护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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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之付款请求权一、付款请求权的概念▪ 1、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 2、票据上的第一次请求权,是主票据权利▪ 3、权利人:持票人▪义务人: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二、付款请求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付款请求权。
▪1、发行取得▪是指权利人依发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付款请求权。
即:合法作成并签章+交付▪2、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票据,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1)法律依据:▪我国票据法和大陆法系国家票据法没有从正面规定付款请求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但有关规定可以理解为付款请求权善意取得的规定。
▪比如: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构成要件:▪①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这里的无权处分人,是指对票据不享有处分权的人,如票据拾得者、盗窃者等。
而无权处分人又必须是受让人的直接前手,否则也不构成善意取得。
▪例如:A遗失一支票→B拾得、背书→C接受支票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善意取得▪A拾得支票→B善意持票人→C当然取得票据▪A持票人→C直接取得票据当然取得付款请求权▪②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取得票据——背书和交付▪依票据法的规定,付款请求权的转让须依背书和交付进行,并且除了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可以单纯交付转让外,其他票据都必须通过背书和交付方式转让票据权利。
▪由无权利人处取得禁止背书转让的票据不存在付款请求权的善意取得问题,因该种票据经出票人记载禁止背书转让文句后便失去了背书性,只能依普通债权转让方式转让。
▪③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指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受让人受让票据是否恶意或重大过失由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
▪④必须是付出对价而取得票据▪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2款:“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应的对价。
”▪如果无权利人是将票据无偿赠与受让人或受让人象征性地付出一点代价而取得票据,则该受让人享受该票据上的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即票据债务人对他的前手所能行使的抗辩也能够对他行使。
▪我国《票据法》第11条第1款:“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⑤必须是取得形式完整的票据▪票据是要式证券,为维护票据设权的明确和统一,避免票据文义的混乱或欠缺,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必须遵照法定方式才能产生付款请求权的效力;不依法定方式作成票据,则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总结:善意取得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即成为付款请求权人,而原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归于消灭。
不论原持票人丧失票据是何原因,均不得向现持票人请求返还票据;自现持票人善意取得付款请求权时起,原票据上存在的负担统归于消灭。
▪(二)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依背书交付受让或依单纯交付受让票据而取得付款请求权。
▪1、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可能是背书转让(记名票据),也可能是单纯交付转让(无记名票据、空白背书票据),票据法的特别规定票据保证人因履行保证债务、参加付款人因承担付款责任也可继受取得付款请求权。
▪2、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也称民法上的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
包括依普通债权转让方式如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付款请求权。
▪只能由民法来调整和保证而不是票据法。
▪(三)付款请求权取得的准据法问题▪一般来说,关于付款请求权取得准据法,应使用付款请求权取得行为地法律,即在何国取得付款请求权就适用何国的法律解决付款请求权的争端。
▪而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交付使当事人取得票据而享有付款请求权。
▪结论:付款请求权取得的准据法,应为票据交付行为地法。
▪一般来说,付款请求权取得的准据法问题发生在以下场合:▪ 1、在持票人请求付款,而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主张其未取得付款请求权或非属善意持票人而拒绝付款的场合。
▪ 2、在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恶意以或者有重大过失向无付款请求权人或非善意持票人付款的场合。
▪ 3、在两人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张票据主张权利而提起占有票据诉讼的场合。
三、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和保全▪(一)付款请求权行使和保全的概念▪付款请求权的行使,是指付款请求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付款请求权的保全,是指付款请求权人为防止付款请求权的丧失而为的各种行为。
▪付款请求权的保全行为,大部分情况下同时又是权利的行使行为,因而各国票据法均将二者相提并论。
▪(二)付款请求权行使和保全的方法▪1、提示票据:即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期间,向票据债务人现实地出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
《中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证据。
”在汇票关系中,“提示票据”包括按期提示承兑和按期提示付款两种情形;而在本票和支票关系中,因本票与支票无需承兑,“提示票据”仅指按期提示付款一种情形。
▪2、依法取证:是指为了证明持票人曾经依法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而遭到拒绝或者根本无法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而依法取得相关的证据。
例如:提示付款遭到拒绝的持票人,请求拒绝付款之人出具拒绝证书或退票理由书;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破产,持票人请求法院提供相关的司法文书副本;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的,持票人请求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有关证明等,均属于依法取证的情形。
一般而言,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的持票人或者根本无法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凭此证明就可行使追索权。
▪3、中断时效:付款请求权的短期消灭时效制度,即持票人在较短的法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其付款请求权就归于消灭。
▪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中断,《中国票据法》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依法理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
▪依《民法通则》规定,中断期间的事由主要有权利人提起诉讼、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债务履行要求以及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
▪但在票据法上,在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之前,债务人通常对权利人并不知晓,自然也就无法承诺履行义务。
所以,所谓票据权利时效的中断,是指持票人通过提起诉讼、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要求等方式,使票据权利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时效期间从中断事由消失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付款请求权行使和保全的处所▪各国票据法均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16条:“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注:票据债权行使的处所和民事债权行使的处所不同,民事债权的行使原则上在债权人的住所进行,而票据债权的行使原则上在债务人的所在地进行。
▪(四)付款请求权行使和保全的时间▪不同法系、不同国家一级不同地区的票据法均有明确的规定,尽管各不相同,但总体而言,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和保全都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行为期限内的营业时间(或称工作时间)进行。
▪我国《票据法》第16条规定,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和保全,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时间内进行……。
四、付款请求权的消灭▪付款请求权消灭原因有:▪(一)因付款而消灭▪付款是指付款人依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持票人付款请求权的行为。
▪注意:不包括保证人的清偿和参加付款人的付款,因为这仅能使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而保证人或参加付款人仍取得付款请求权。
▪此外,若全部付款则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全部消灭,若部分付款则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部分消灭。
(二)因未按期提示承兑或付款而消灭各国票据法都对票据的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规定有明确的期限。
关于提示承兑的期限,《中国票据法》第39条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第40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提示承兑。
”关于提示付款的期限,(汇票)依《中国票据法》第53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后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本票)《中国票据法》第78条规定了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中国票据法》第91条规定了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依《中国票据法》第40条第2款、第53条、第79条及第91条的规定,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承兑或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三)因未依法取证而消灭《中国票据法》第65条明确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提供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因时效而消灭▪这里时效是指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各国票据法均有明确规定,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各国规定不同。
▪我国《票据法》第17条:付款请求权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之日起2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从清偿之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