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之付款请求权

票据权利之付款请求权
票据权利之付款请求权

票据权利之付款请求权

一、付款请求权的概念

? 1、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 2、票据上的第一次请求权,是主票据权利

? 3、权利人:持票人

?义务人:票据主债务人

或其他付款义务人

二、付款请求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付款请求权。

?1、发行取得

?是指权利人依发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付款请求权。即:合法作成并签章+交付

?2、善意取得

?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票据,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

?(1)法律依据:

?我国票据法和大陆法系国家票据法没有从正面规定付款请求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但有关规定可以理解为付款请求权善意取得的规定。?比如: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构成要件:

?①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这里的无权处分人,是指对票据不享有处分权的人,如票据

拾得者、盗窃者等。而无权处分人又必须是受让人的直接前手,否则也不构成善意取得。

?例如:A遗失一支票→B拾得、背书→C接受支票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善意取得

?A拾得支票→B善意持票人→C当然取得票据

?A持票人→C直接取得票据当然取得付款请求权

?②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取得票据——背书和交付

?依票据法的规定,付款请求权的转让须依背书和交付进行,并且除了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可以单纯交付转让外,其他票据都必须通过背书和交付方式转让票据权利。

?由无权利人处取得禁止背书转让的票据不存在付款请求权的善意取得问题,因该种票据经出票人记载禁止背书转让文句后便失去了背书性,只能依普通债权转让方式转让。

?③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

?指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受让人受让票据是否恶意或重大过失由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

?④必须是付出对价而取得票据

?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2款:“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应的对价。”

?如果无权利人是将票据无偿赠与受让人或受让人象征性地付出一点代价而取得票据,则该受让人享受该票据上的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即票据债务人对他的前手所能行使的抗辩也能够对他行使。

?我国《票据法》第11条第1款:“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⑤必须是取得形式完整的票据

?票据是要式证券,为维护票据设权的明确和统一,避免票据文义的混乱或欠缺,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必须遵照法定方式才能产生付款请求权的效力;不依法定方式作成票据,则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总结:善意取得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即成为付款请求权人,而原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归于消灭。不论原持票人丧失票据是何原因,均不得向现持票人请求返还票据;自现持票人善意取得付款请求权时起,原票据上存在的负担统归于消灭。

?(二)继受取得

?是指持票人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依背书交付受让或依单纯交付受让票据而取得付款请求权。

?1、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可能是背书转让(记名票据),也可能是单纯交付转让(无记名票据、空白背书票据),票据法的特别规定票据保证人因履行保证债务、参加付款人因承担付款责任也可继受取得付款请求权。

?2、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也称民法上的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包括依普通债权转让方式如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付款请求权。

?只能由民法来调整和保证而不是票据法。

?(三)付款请求权取得的准据法问题

?一般来说,关于付款请求权取得准据法,应使用付款请求权取得行为地法律,即在何国取得付款请求权就适用何国的法律解决付款请求权的争端。

?而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交付使当事人取得票据而享有

付款请求权。

?结论:付款请求权取得的准据法,应为票据交付行为地法。?一般来说,付款请求权取得的准据法问题发生在以下场合:? 1、在持票人请求付款,而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主张其未取得

付款请求权或非属善意持票人而拒绝付款的场合。

? 2、在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恶意以或者有重大过失向无付款

请求权人或非善意持票人付款的场合。

? 3、在两人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张票据主张权利而提起占

有票据诉讼的场合。

三、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和保全

?(一)付款请求权行使和保全的概念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是指付款请求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

票据债务的行为。

?付款请求权的保全,是指付款请求权人为防止付款请求权的

丧失而为的各种行为。

?付款请求权的保全行为,大部分情况下同时又是权利的行使

行为,因而各国票据法均将二者相提并论。

?(二)付款请求权行使和保全的方法

?1、提示票据:即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期间,向票据债务人

现实地出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

《中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证据。”在汇票关系中,“提示票据”包括按期提示承兑和按期提示付款两种情形;而在本票和支票关系中,因本票与支票无需承兑,“提示票据”仅指按期提示付款一种情形。

?2、依法取证:是指为了证明持票人曾经依法行使票据的付款

请求权而遭到拒绝或者根本无法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而依

法取得相关的证据。

例如:提示付款遭到拒绝的持票人,请求拒绝付款之人出具拒绝证书或退票理由书;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破产,持票人请求法院提供相关的司法文书副本;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的,持票人请求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有关证明等,均属于依法取证的情形。一般而言,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的持票人或者根本无法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凭此证明就可行使追索权。

?3、中断时效:付款请求权的短期消灭时效制度,即持票人在较短的法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其付款请求权就归于消灭。

?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中断,《中国票据法》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依法理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

?依《民法通则》规定,中断期间的事由主要有权利人提起诉讼、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债务履行要求以及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

?但在票据法上,在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之前,债务人通常对权利人并不知晓,自然也就无法承诺履行义务。所以,所谓票据权利时效的中断,是指持票人通过提起诉讼、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要求等方式,使票据权利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时效期间从中断事由消失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付款请求权行使和保全的处所

?各国票据法均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16条:“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注:票据债权行使的处所和民事债权行使的处所不同,民事债权的行使原则上在债权人的住所进行,而票据债权的行使原则上在债务人的所在地进行。

?(四)付款请求权行使和保全的时间

?不同法系、不同国家一级不同地区的票据法均有明确的规定,尽管各不相同,但总体而言,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和保全都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行为期限内的营业时间(或称工作时间)进行。

?我国《票据法》第16条规定,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和保全,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时间内进行……。

四、付款请求权的消灭

?付款请求权消灭原因有:

?(一)因付款而消灭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持票人付款请求权的行为。

?注意:不包括保证人的清偿和参加付款人的付款,因为这仅能使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而保证人或参加付款人仍取得付款请求权。?此外,若全部付款则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全部消灭,若部分付款则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部分消灭。

(二)因未按期提示承兑或付款而消灭

各国票据法都对票据的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规定有明确的期限。

关于提示承兑的期限,《中国票据法》第39条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第40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提示承兑。”

关于提示付款的期限,(汇票)依《中国票据法》第53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后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本票)《中国票据法》第78条规定了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中国票据法》第91条规定了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依《中国票据法》第40条第2款、第53条、第79条及第91条的规定,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承兑或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三)因未依法取证而消灭

《中国票据法》第65条明确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提供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因时效而消灭

?这里时效是指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各国票据法均有明确规定,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各国规定不同。

?我国《票据法》第17条:

付款请求权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之日起2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从清偿之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最新票据法复习题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由银行以外的人作为出票人并由银行承兑付款的汇票是(D) A.银行汇票 B.商业承兑汇票 C.银行本票 D.银行承兑汇票 2.关于承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A.承兑以前付款人只是票据关系人而非债务人 B.承兑后承兑人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因此承兑人也是票据保证人 C.承兑是一种合同行为 D.承兑是所有票据都具有的票据行为 3.张某偷盗李某的一张汇票后悔悟,将票据返还给李某,这种关系属于(C ) A.票据关系 B.民法上的票据关系 C.非票据关系 D.票据利益返还关系 4.票据上的自然人签章(C ) A.只能采取签名的形式 B.只能采取盖章的形式 C.可以采取签名或者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形式 D.只能采取签名加盖章的形式 5.季某将一张支票的收款人“李某”改为“季某”,此改动未在票据上显示痕迹。这种情况下(D) A.票据仍然有效 B.票据无效 C.季某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D.变造事项无效 6.1999年1月5日,甲签发出票后两个月到期的汇票一张,收款人为乙,G为付款人,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将之转让给丁。1999年3月1日,丁要求G承兑时遭拒绝。丁若对乙行使追索权,应于(B ) A.1999年7月5日以前 B.1999年9月1日以前 C.2001年3月1日以前 D.2001年1月5日以前 7.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B ) A.1年 B.2年 C.6个月 D.3个月 8.以下情形中将导致汇票无效的是(D ) A.未记载付款地 B.未记载付款日期 C.出票日期记载不真实 D.出票日期有改动 9.张三签发的以李四为收款人的支票,小写金额为1000元,大写金额为10000元,则(C) A.李四可以请求支付的票据金额是10000元 B.李四可以请求支付的票据金额是1000元 C.票据无效,李四不享有票据权利 D.李四可以行使的票据权利以张三追认的数额为准 10.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是(A )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B.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C.见票即付的汇票 D.定日付款的汇票 11.下列背书行为有效的是(B ) A.将金额一万元的汇票以背书转让其中的五千元 B.背书时载明“不得转让”字样 C.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 D.将汇票金额分别背书转让给合伙人王某和李某 12.持票人海运公司向甲银行申请贷款,以价值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做质押担保,则(C )

返还原物请求权

浅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性质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第134条第1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也规定了返还财产。 通过查阅网上资料,加上个人对教材上物权、债权及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理解,我认为物权请求权属于物权保护方法,理由如下: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的客体属于物权的范围。 关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返还财产的客体,可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2条列举的民事权益和生活现实具体分析: 1.侵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无权占有标的物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2.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不适用返还财产责任,因为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不发生占有和返还问题。作为体现知识产权载体的物被侵占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3.发现权包括署名权等权利,发现权人可能获得财产奖励。侵害发现权,不一定就侵害了权利人的财产权。如果侵占了权利人的奖金,一般适用赔偿损失责任。 4.股权具有财产权与社员权双重性质。股权的享有方式可能体现为债权,例如公司需要给股东分红,会形成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采用实物形式分红,公司用于分红的物或者股东分到的物被侵占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5.继承权的标的一般是不动产和动产,也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债权等。侵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6.“无权占有之标的物为金钱时,应返还原物,而非偿还其价额。金钱因存入银行或其他事由,难以辨别时,使用混合之规定。” [4]在民法学理上货币也是物,属于动产。侵占他人货币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如果是原货币,也是返还原物。但货币不是一般的有体物,通常货币的

票据法上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浅论票据法上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摘要]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了票据权利因超过权利时效或记载事项欠缺而归于消灭时,持票人得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系为保障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所设,为票据法上的一种特别请求权。本文拟从主体、构成要件方面对其做一个全面的分析,并对第18条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完善。 [关键词]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权利时效特别请求权 所谓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届满,或者因怠于为权利保全手续而归于消灭时,持票人得向因此而实质上获得利益的出票人、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偿还该利益的权利。利益返还请求权,从其本质上说,乃是法律为了保障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所设。票据法规定了票据债权的短期性和形式性(如依期提示与作成拒绝证明),因此,只要持票人稍有疏忽和懈怠,就有丧失票据权利而遭受损失的危险。这种情形是不公平的,法律不能因为持票人并不严重的过失而使他的全部权利都归于消灭,而让此部分利益归属于另一方。所以,利益返还请求权应运而生,持票人得基于此请求权而取得“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以使持票人的利益得到更加公正合理的保护。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根据在于我国《票据法》第18条之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 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

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那么,利益返还请求权为何种性质呢?笔者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当为票据法上的一种特别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不须有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等事由,故并非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其不以请求票据金额为目的,而是在丧失票据权利后产生的,亦非票据上的权利;至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虽与利益返还请求权极为相似,但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所返还的利益,为没有合法的根据而得到的利益,而利益返还请求权中出票人和承兑人所得的利益,是由于票据权利超过时效期间或欠缺票据记载事项而归于消灭,即并非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所以,它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质言之,利益返还请求权系基于衡平观念,是票据法特别为基于法律规定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设立的、向获得该利益的票据债务人行使的返还请求权,即为一种特别的请求权。 以下笔者拟对利益分析请求权的具体行使做一个全面的分析。从主体上来看,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人和义务人。 1.权利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权利人应该是票据权利丧失时的持票人。持票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最后被背书人和没有背书的付款人,因履行被追索义务而获得票据的持票人、背书人、保证人,通过继承、赠与、一般债权转让等原因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等现实持有票据的情形,还包括票据权利消灭时,权利人因票据丧失等原因没有现实持有票据的情形。

票据权利的取得(考点分析)

第4单元票据权利的取得 考点3 票据代理与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P348) (1)须明示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 (1)界定 按照票据无权代理处理的案例,从票据形式上看应当符合票据代理的要求,即无权代理人在票面上明示代理关系,无权代理人签署其自己的签章。 (2)仅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而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 ①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②所有票据上的债务人均不对该相对人承担票据责任。 (3)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①相对人取得票据权利; ②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行为的代行 (1)界定 票据行为的代行,是指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在票据上记载的是他人姓名或者加盖他人印章,而未签署自己的姓名或者加盖自己的印章。 【提示】 区分票据代理与票据代行关键看票面上的签章是谁的。例如,甲代A公司从事某种票据行为,如果票面是甲的签章,应当考虑是否构成票据代理;如果票面是A公司的签章,应当考虑是否构成票据代行。 (2)有效代行的法律后果 如果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则应类推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本人承担票据行为的法

律效果。 考点4 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权利的取得(★★★)(P352)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主观题必背)(2015年、2014年案例分析题) 2.缺乏真实的交易关系的情形: (1)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无效、被撤销; (2)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例如,非法贴现)。 3.“真实”≠“有偿”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主观题必背)(2014年案例分析题) 4.不需要考查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 (1)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签发 ①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当事人,需要向银行足额支付金额后,银行才会签发,银行并不特别审查其申请原因。 ②申请人可以申请将自己填写为收款人,也可以要求将他人填写为收款人,如果将他人填写为收款人,该收款人与银行之间即不存在任何交易关系,但这一做法法律承认其合法性。 (2)票据贴现(应为合法贴现)是一种单纯的票据权利买卖关系,不以其他交易作为基础。 【例题·案例分析题(节选)】(2015年)2015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付款人、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 月1日,X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5万元。 …… 【问题】C公司能否因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回答】C公司不能因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因为如果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在本题中,C公司向B公司支付75万元现金购买了B公司持有的面额为80万元的票据,属于票据权利买卖行为,C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解析】如果案情改为,B公司向C银行贴现票据,C银行扣取贴息后向B公司支付75万元,则属于合法的票据权利买卖行为,C银行取得票据权利。到期票据不获付款的,C银行还可以直接从B公司账户中扣收票款(当然,也可以要求票据上其他债务人依法承担票据责任)。 考点5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主观题必背) (P350) (2015年、2014年、2013年案例分析题)(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享有处分权;(形式有权) (2)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实质无权) (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基于背书)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2.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后果 (1)票据权利: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2)票据责任: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陈方杰 2007-06-05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利得偿还请求权或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及)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该利益的权利。[1] 票据权利返还请求权作为票据权利丧失的救济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多有规定。 票据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性质上是一种债权,并且是一种短期债权。票据法基于加强票据的流通功能和保障票据安全性的要求,规定了票据债权的短期债权性和形式债权性,即规定了票据权利的短期消灭时效和权利行使的严格形式要件。持票人稍有疏忽,不遵守这些规定,就有丧失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可能。这些性质与特点体现了票据制度本身的需要,但在涉及票据制度和普通民事制度的关系上,却导致了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容易丧失,而部分债务人单方面获得了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的对价却不必支付票面金额。这对于票据的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票据法为谋求相互间利益的均衡,补救当事人的损失,遂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2] 因此从形式上看,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法出于制度配置的需要。我国既然选择了短期时效和严格的追索权手续,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就是必然。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为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此条即是我国票据法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那么,上述规定的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仍享有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民事权利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厘清,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要件、时效、利息计算、担保权的继承等诸多内容的适用都有不无裨益。 有关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学界认识不一,归纳起来有五种不同观点。损害赔偿请求权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相同。[3] 票据上的权利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产生,所以是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4] 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在票据权利消灭后,票据上残存下来的一种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与票据权利有着割舍不断的联系,相当于票据权利的残存物,此为德国通说。日本学者进一步推演,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虽不是票据权利,从实质上考虑它应是票据上的残存物或票据权利的变形物。[5] 特定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既非票据权利,也非民事权利,而是基于衡乎的理念,为缓和票据的严格性而由票据法规定的一种特别请求权或特定请求权。[6] 不当得利请求权说则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民法上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权利。[7] 笔者赞同不当得利请求权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不当得利之债而产生的,其性质就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而其它几种学说都有不当之处。票据上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是由于票据权利人怠于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所致,即由于请求权本身的过失和不作为造成,而并非由于票据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有何侵权行为所生,所以不存在损害赔偿的问题,损害赔偿请求权说显然对性质判断有误。同样,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由票据行为所产生,而且其法律关系也非票据关系,产生的时间也是在票据权利消失之后,将利益返还请求权视为票据上的权利难以自圆其说。利益返还请求权以票据权利的消灭为前提,即它是票据权利消灭后独立发生的权利,并非票据权利的残存物或变形物,二者之间的联系只是时间顺序的衔接,但条件与价值等方面并没有什么实质的联系。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理论解释上牵强之处甚多。特定请求权说更是勉强且流于表面,并未能给利益返还请求权真正定性。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 对于票据当事人在遭到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后;又因为没有及时行使权利,票据时效已经超过,导致丧失追索权时,持票人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利益返还请求权便是另一有力的救济。 (一)追索权丧失后的权利——利益返还请求权 所谓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即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超过或者欠缺一定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例如,张某向王某签发一张1 万元的支票用来购买价值1 万元的货物,王某接收了该支票同时将货物如数交与张某。后王某因和李某之间发生交易,通过背书将该支票转给了李某。由于种种原因,李某在票据时效期限内没有向出票人张某请求付款。这样,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该支票上的权利因时效期满而消灭。但可以看出,出票人张某得到了利益而没有付出代价,应支付的货款依

旧存在其支票账中,而持票人李某则付出代价却未得到利益。为公平合理起见,一般的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应在其所得到的利益限度内,负有返还的义务。《票据法》第18 条明确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一般认定这是对我国《票据法》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 票据权利通常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容易丧失:(1)因票据时效短于一般债权时效,票据权利人易因时效届满而丧失权利。(2)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票据权利人易因票据操作上的问题即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手续不健全而丧失票据权利。这时票据权利归于消灭,因为票据时效制度和票据行为规则本身就是为了规范票据权利有效成立及其延续的条件。但在持票人与承兑人或发票人之间会发生利益上的失衡;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付有对价,就损失了其取得票据的对价;而承兑人或发票人则会因为无须履行票据债务,就其票据原因关系或票据资金关系来说,无偿取得了相当于对价的利益。对于这种不公正现象,法律当然应该给予救济或补救。 (二)利益返还请求权在各国票据法的规定 从票据法三大法系来看:法国法律没有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因为在法国法律中,票据关系和资金关系没有严格分开,执票人

票据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什么?( ) A.取得票据无须合法原因,即使是盗窃而得的票据,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B.票据权利以票面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记载人的真实意思有出入,也要以该记载为准 C.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该票据的原因和资金关系 D.当事人签发、转让、承兑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2、下列哪种情况,持票人不得取得票据权利()。 A. 持票人善意取得无给付对价的票据 B.持票人善意取得转让者存在权利上瑕疵的票据 C.持票人善意取得并已给付对价的,但其前手之间存在抗辩和权利瑕疵的票据 D.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转让人对票据没有处分权的有效票据 3、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A.其签章无效,便不影响其后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B.其签章无效,便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票据无效 D.票据有效,但出票人要付赔偿责任 4、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出票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B.出票人仍须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 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连带责 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 5、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在票据上签章的,()。 A. 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B.签章人与被代理人连带承担票据责任 C.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D.代理人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6、()情况下,保证人承担的票据保证责任也将归于无效。 A.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 B.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 C.被保证人因无行为能力发出汇票而使汇票无效 D.被保证人因为伪造票据而使汇票无效 7、没有更改的权利而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是( ) A.票据的伪造B.票据的变造 C.票据的涂销 D.票据的更改 8、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32题) 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据关系 B.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但不包括甲公司 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依然有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 9、下列各项不属于所有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是()。 A. 票据金额 B. 出票年月日 C. 无条件支付或无条件委托支付的文字 D. 票据付款人 10、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唱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的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什么是票据,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

一、什么是票据 票据是由出票人无条件地承诺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把握这一概念,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而且表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正如谁拥有公司的股票,谁就拥有了公司财产的相应部分。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票据持有人只有得到了票据才得到了收取款项的权利,如果他将票据转让给他人,那么他收取款项的权利也随之转让,他要取得款项必须交出票据。 第二,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出票人开出票据,它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规定的金额的义务,只有它支付了金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 第三,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义务不能有赖于某一事件的发生或者某些情况的出现或者某一行为的作出作为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出票人一旦开出票据,那么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它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二、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票据按照付款时间分类,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票据按受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书方式转让,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据。不记名票据是指票面上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可不经背书而直接以交付票据为转让,付款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三、票据的基本性质 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2、票据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票据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财产权利)交换中,双

第23讲_票据权利(2)

第六单元票据权利 【考题4·多选题】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补救形式有()。(2016年) A.民事仲裁 B.挂失止付 C.公示催告 D.普通诉讼 【答案】BCD 【考点4】票据权利时效(★★)(P80) 2006年多选题 2009年单选题 2013年不定项选择题 2014年单选题 2018年单选题、多选题 2019年多选题 1.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类型起算点时间 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 远期商业汇票到期日起10日 银行本票出票日起2个月 支票出票日起10日 【提示】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相关链接】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票据时效 对象起算点时间 商业汇票(远期)出票人、承兑人到期日2年 银行汇票、本票、 商业汇票(即期) 出票人出票日2年 支票出票人出票日6个月 追索权前手(不包括出票人、 承兑人)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 绝付款日 6个月 再追索权前手(不包括出票人、 承兑人) 清偿日或被提起诉 讼日 3个月

【提示1】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时效,是指对前手的时效,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时效。超过6个月或3个月,持票人仍可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 【提示2】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总结】 票据类型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时效 银行汇票无需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 商业汇票 见票即付无需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内 银行本票无需承兑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出票日起2年支票无需承兑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6个月 【考题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是()。(2014年) A.出票日起10日内 B.出票日起1个月内 C.到期日起10日内 D.到期日起2年内 【答案】C 【考题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是()。(2014年)

票据法案例分析作业

第3—7讲作业:案例分析 案例一:(票据无因性与票据责任) 2001年7月20日,B公司与C食品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向该食品厂购买货物一批,合计货款22080元。同年8月12日,B公司向C食品厂签发相同金额的商业汇票一张,到期日为同年11月12日,汇票付款人为B公司的债务人A公司。同年9月15日,C食品厂持该商业汇票向A公司提示承兑,A公司对该商业汇票作了承兑。同年9月20日,C食品厂因经营急需资金而向C县农行申请贴现,C县农行经审核后同意贴现。当日,C县农行为其办理了贴现手续,扣除贴现利息1766.4元,向C 食品厂实付贴现金额20313.6元。 汇票到期后,C县农行持汇票提示付款,因A公司无款支付而遭退票。C县农行遂直接与A公司交涉支付票款,未果;又向C食品厂追索票款,仍未果。于是,C县农行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付票据金额及利息,B公司和C食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辩称,是C食品厂未履行购销合同,应由C食品厂承担票据责任;C食品厂辩称,A公司是承兑人,应由A公司支付票款。(未提及情节视为无)分析:1.B公司的答辩理由依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二:(票据权利) A市洪山商场、光华塑料制品厂和四海化工原料公司是相互经济往来比较密切的单位。到1999年底,洪山商场结欠光华塑料制品厂货款53.6万元;光华塑料制品厂结欠四海原料公司货款53万元。按照合同,债务履行期均剩6个月。光华塑料制品厂在征得洪山商场和四海化工原料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决定以商业汇票清结3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于是,光华塑料制品厂签发商业汇票一张。汇票上载明四海化工原料公司为收款人,洪山商场为付款人,票据金额为53万元,出票日期为1999年12月26日,付款期为6个月。洪山商场与光华塑料制品厂之间结算尾数差额用现金清结。 四海化工原料公司拿到商业汇票后,为了保证获得支付并便于票据流通,便找到洪山商场,由洪山商场作了承兑,并由洪山商场的开户银行D银行为洪山商场作了票据付款保证。 2000年3月24日,四海化工原料公司因进货将该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振华化工厂。2000年3月27日,振华化工厂因采购设备,将该商业承兑汇票作了背书签章交采购员持往C市采购设备,不幸,该汇票连同手提包一起被窃。采购员即速回厂,由振华化工厂于2000年3月28日向A市西区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000年3月28日,外地来C市从事个体经营的张明在回家路上拾到被小偷扔弃在支票夹内的本案商业承兑汇票,发现该汇票尚在有效期内,且最后一次背书只有背书签章,却无背书记载。张明喜出望外,遂将被背书人填为C市家电批发中心,背书日期写为3月29日,并于当天从该家电批发中心购走高档彩电、冰箱和洗衣机一批,总价值53万元,然后低价很快脱手,携款逃离C市。 C市家电批发中心取得本案商业承兑汇票后,于2000年4月14日向C市B 银行申请质押贷款,C市B银行通过K类电报向A市D银行查询,确认本案汇

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由此可见,汇票是这样一种票据: 第一,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由于这三个当事人在汇票发行时既已存在,故属基本当事人,缺一不可。但是随着汇票的背书转让,汇票上设立保证等,被背书人、保证人等也成为汇票上的当事人。 第二,汇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是一种委托证券,而非自付证券。 第三,汇票是在指定到期日付款的票据。指定到期日是指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四种形式。第四,汇票是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此处的持票人包括收款人、被背书人或受让人。

汇票可从不同角度作出不同分类: (1)以付款期限长短为标准,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是指见票即行付款的汇票,包括标明:见票即付的汇票、到期日与出票日相同的汇票以及未记载到期日的汇票(以提示日为到期日)。远期汇票是指约定一定的到期日付款的汇票,包括定期付款汇票、出票日后定期付款汇票(也叫计期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2)以记载受款人的方式不同为标准,汇票可分为记名式汇票和无记名式汇票。 (3)以签发和支付地点不同,汇票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前者指在一国境内签发和付款的汇票,后者指汇票的签发和付款一方在国外,或都在国外的汇票。 (4)以银行对付款的要求不同,汇票可分为跟单汇票和原票,前者指使用汇票时需附加各种单据(如提货单、运货单、保险单等),后者是指只需提出汇票本身即可付款,无需附加任何单据的汇票。 我国《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是指银行签发的汇票,后者则是银行之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签发的汇票。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知识点: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 详细描述: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 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出票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第二,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第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二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三是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①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④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⑤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

返还原物案例

对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的解析 一、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某村进行承包地调整,苏某、王某在本村某处分别分得0.7亩和2.2亩承包地,王某先分苏某后分,并相互为邻。王某分得地后第二天即进行播种施肥,其中播种的耕地包括随后即将分给苏某的0.7亩地。随后,该村组将0.7亩地分给苏某后,苏某发现王某已耕种,并多次协商未果。苏某遂诉至法院。在小麦生长期间,二人均认为0.7亩地属于自己的承包地,都作了适当的田间管理工作,王某并于2008年5月期间即将0.7亩地内的小麦收割。 原告提供镇政府及该村村委会的证明一份。证明0.7亩地的承包权归原告所有及被告抢种、收小麦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执的焦点是0.7亩地承包权及所产小麦的归属。镇政府及村委会的证明能证实本案所争议的0.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苏某所有。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0.7亩地是属于自己承包地的一部分。故苏某即有从其承包土地中获取收益的权利,因耕地所产出的小麦属于天然孳息,应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苏某所有。王某无故耕种了本属于苏某的承包地,并收割了小麦,构成对苏某的侵权,应将小麦予以返还。鉴于王某播种施肥后原告才分得该0.7亩承包地,当初并无侵犯苏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观故意,加之双方在小麦成长期间均进行了适当的田间管理工作,且双方承包土地相互为邻,从有利于生产、和谐相处等方面综合考虑,王某应当承担适当责任。最终判令,王某折价返还苏某一半小麦款。 二、分歧 对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苏某的侵权认定上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抢种之时,0.7亩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未确定给苏某,王某的行为应该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害,本案的适格原告应该是土地所有权人该村、组,因土地所产生的收益小麦亦应属于集体所有,与苏某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应驳回苏某的起诉。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是在王某抢种后苏某才获得该0.7亩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王某的侵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侵权事实一直是持续状态,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确定小麦所有权归属的前提是0.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我认为,王某所侵害的权利主体其实为两个,一个是村、组,另外一个是苏某,只不过所侵害权利的时间和主体不同而已。在王某抢种该0.7亩地时,所侵害的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集体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对该片土地行使物权的权利。随后,村、组将

票据法模拟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票据是一种特殊有价证券,所以只能适用专门的票据法,证券法的规则对它均不能适用。(错) 2、票据的种类和名称是法定的,任何人不能创设和改变票据法规定之外的票据种类和名称。(对) 3、甲开出一张以乙为收款人,丙为保证人的即期汇票,但甲未在汇票上签章,则乙在付款银行拒绝付款后,亦不得向丙主张票据权利。(对) 4、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失票据权利的,并不影响其再行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和支会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错) 5、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对) 二、单项选择题 1、由银行以外的人作为出票人并由银行承兑付款的汇票是( B ) A.银行汇票 B.商业承兑汇票 C.银行本票 D.银行承兑汇票 2、依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C)。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无说明的义务,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 A.取得票据无须合法原因 B.转让票据须以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 C.占有票据就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 D.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3、票据的基础关系是指( C)。 A.交易关系和债务关系 B.出票人与持票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C.票据收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D.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等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基本票据关系 4、张某偷盗李某的一张汇票后悔悟,将票据返还给李某,这种关系属于( C) A.票据关系 B.民法上的票据关系 C.非票据关系 D.票据利益返还关系 5、因票据关系违法或违约的持票人是( B )。 A.无权利持票人 B.瑕疵权利持票人 C.完整权利持票人 D.票据权利人 6、我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采取的立场是(B)。 A.允许商业承兑汇票签发有限空白票据 B.允许支票签发有限空白票据

票据法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单位、个人、银行在票据上签章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下列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是()。 A、单位在票据上使用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盖章 B、个人在票据上使用该个人的签名 C、银行本票的岀票人在票据上只使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 D、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使用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2、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1个月未行使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C、持票人对支票岀票人的权利,自岀票日起3个月未行使 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2年未行使 3、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岀票人授权补记 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岀票后10日内付款 C、汇票未记载岀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4、如果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 正确的是()。A、出票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B、出票人仍须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 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连带责任 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 5、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A、该 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 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6、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A、前手破产 B、承兑人破产 C 、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 D 、保证人破产 7、涉外票据的汇票,本票的记载事项,所适用的法律是()。 A、出票地国家的法律 B、付款地国家的法律 C、出票人国家的法律 D持票人国家的法律 8、汇票的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是()。 A、该保证无效 B、视为未保证 C、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D、保证人对所附条件承担责任 9、因延期通知而给其前手或者岀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 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为限。 A、实际损失 B 、间接损失C、汇票金额D、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10、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向付款提示承兑的期限为()。 A、到期日前 B、岀票日起10日内 C岀票日起1个月内 D、岀票日起2个月内 11、汇票的保证人在汇票上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未承兑的汇票,()为被保证人。 A、持票人 B、岀票人 C、承兑人 D 、付款人 12、甲有一张刚到期的汇票,该票未记载付款地。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该汇票的付款地为()。A、 甲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B 、岀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C 、直接的前手背书人的 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D、承兑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13、 2006年4月7日甲向乙签发一张本票,乙持票后将该本票背书给丙,丙又背书给丁。丁于6月9日向甲提示付款,因手续欠缺,未得到付款。丁可以向()行使追索权。 A、甲 B、乙 C 、丙 D、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个、数人和全体 14、以下关于支票付款的有关说法,不正确的有()。 A、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票据无效 B、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岀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C、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D、持票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使用适用诉讼时效的分析

返还原物请求权使用适用诉讼时效的分析 26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或占有权人于其所有或占有物被侵 夺时所享有的请求侵夺人返还所侵占的物的权利,即物权人或占有权人要求物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物的请求权。这项权利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物权法》中都有规定。因为《物权法》并没用对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做出说明,所以学者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还存在争议。 现行法律中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情况中,并不包括返还物权请求权,而且返还物权请求权属于物权的一种类型,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有些学者认为返还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持返还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的人则认为,返还物权所有权的性质应该是物权和债权的结合,而且返还物权请求权属于请求权的范围,符合《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制度客体的定义,因此返还物权请求权应该适用诉讼时效。而且持适用观点的学者还认为,如果返还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权利人可能会滥用此权利,占有人的生活也会受到影响。 我觉得要解决这个争论,首先要明白诉讼时效的功能。一般认为诉讼时效的功能是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法院及时处理民事纠纷。 从维护已经形成得社会经济关系方面来看,返还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则可以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在返还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下,若权利人长期不行使返还物权请求权,占有人便

会对占有的物权产生信赖,在社会交易中容易产生第三人,此时权利人提出返还物权,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这显然不符合设立法律的初衷。 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方面来看,返还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符合诉讼时效的功能。当权利人长期不行使返还物权请求权时,若法律认为权利已过诉讼时效,虽然会对权利人造成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是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的结果,因此返还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并不会对权利人行使权利产生过大的影响。 从有利于法院及时处理民事纠纷方面来看,如果返还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权利人可以随时行使此权利,权利人就会怠于行使此权利,占有人也会累于陈年旧账,法院更会在处理陈年旧账时无法正确判决。因此,返还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有利于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综上所述,我认为返还物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返还物权请求权,法院可以不予支持。这样有利于权利人行使返还物权请求权,同时也有利于占有人的权利,更能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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