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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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
器官移植是人类关于自身科学的伟大成果之一。经历了幻想阶段、动物实验阶段、临床应用阶段后进入现代器官移植时期。
器官移植是用一个健康的器官换另一个损坏而无法医治的脏器,以挽救病的和生命。从供者和受者的免疫遗传角度,器官移植可分为自体移植(如皮肤移植)、同种移植、异体移植。根据移植位置不同,可分为原位移植和异位移植.根据移植是否人工制造可分为生物器官移植和人工器官移植。在同种移植中以供者是活体和尸体,是亲属还是非亲属,可分活体亲属供体、活体非亲属供体、尸体亲属供体、尸体非亲属供体等。
早在19世纪,人们便开始了器官移植的实验研究。1954年12月23日,首例肾移植成功,医默里因此获得了诺贝尔医学奖。1963年,美国进行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例肝移植和肺移植。1967年,南非完成了世界上第一例心脏移植。1968年,美国进行了第一例心肺联合移植。随着生物医学技术的成熟和设备的改进,肾、肝、心、肺、骨髓、小肠、关节、甲状旁腺、胰腺、骨髓等器官的移植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
我国器官移植最初始于60年代。到1974年第一例肾移植成功;1978年第一例肝移植成功;1978年上悔第一例心脏移植成功,病人存活109天,1992年北京一例成活214天,哈尔滨医大—例心脏移植已突破3年,现仍生存。我国已由肾、肝、心脏移植等发展到胰岛、胰腺、脾、肾上腺、骨髓、胸腺、睾丸等,以及双器官联合移植。在武汉建立了全国性器官移植登记处,成立了中华嚣官移植学会。我国的肾移植现已突破l万例,肾移植单位已选90个。受者长期康复率逐年上升,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胚胎胰岛移植、脾移植和胚胎供器官移植等则一直处于国际上领先的地位。
然而,我国的大器官移植进展很慢,如肝脏移植等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无论是开展数量上,存活的时间上还是效果上都存在较大差距,主要问题除了移植技术上的不成熟,免疫抑制剂药的使用外,还有人们的道德观念伦理问题等等
知情同意是器官移植的首要伦理问题除了烈性传染病和某些精神病以外,所有的医疗活动都需要建立在受术者知情自愿的基础之上,这也是现代医学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实践原则,活体器官移植也一定要遵循这一法则[8]。知情同意对于供体而言,就是强调自愿捐献,从尸体上摘除器官和组织,一定要有生前自愿捐献的书面或口头遗嘱;对于活体捐献者,知情同意更是不言而喻。但目前一般来源于受者的配偶,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或自愿献出器官的健康者[9]。
器官移植供体采集、受体选择的伦理问题目前器官移植供体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活体供者。在伦理学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对于一个健康的个体有可能造成死亡或出现严重并发症的合理性;常存在成人器官移植给儿童,或者高龄供体的器官移植给中青年患者,这些移植器官的远期功能能否满足患者的需要是当今医学家尚无法回答的问题;受体家庭对于供体实行经济补偿及合理性问题[1]。对不同的国家,不同领域的专家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分歧颇大,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2)尸体供者。主要有四种类型:自愿捐献、法定捐献、有偿捐献、需要决定。首先要改变公众思想观念和文化习俗;其次是科学地确定死亡时间,也就是前文提到的关于脑死亡的问题。这些都和科学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密不可分。只有科学、社会得以长足的进步,人们才更可能接受脑死亡,接受器官捐赠;(3)胎儿供体。此问题伦理学争论的焦点在于:淘汰性胎儿在生物学上是否具有潜在的发展为人的可能性。而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考虑,此种选择从动机和效果上都对患者群有利,符合推定同意的原则[3]。随着免疫学及纤维外科学进展,供体采集途径还有异种器官供体、克隆器官供体、人工器官、干细胞移植。而这些采集方式从刚一问世,都无一例外的会在伦理学上引发长久而激烈的讨论。
受体选择受功利主义和人道主义思想的制约。在伦理学方面应遵循:(1)效用,即代价-收益,风险-收益的比较;(2)公平;(3)对患者的忠诚
我国器官移植的伦理学问题
我国国民由于受传统的道德观念的影响,无论是活体还是尸体器官的捐献都存在着一定的阻力,《札记)中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以及“生要金肤,死要厚葬”等所谓生命神圣论包括肌体神圣论至今有较大影响,捐献器官甚少,器官来源匮乏。
[2]器官移植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从一个人身上取得能够成活的器官移植给另一个人,其中是否符合伦理道德一直存在着争论。同时我国还有“人死后在七七四十九内天灵魂不死”的迷信说法。在此期间,亲属要祭拜,烘奉死者亡灵。因此,对亲人刚死去就捐献遗体或器官。死者家属难以接受。虽然人们在道理上能够理解用已经死去的亲人的遗体或某个器官去救活一个人的生命是一种高尚行为,但面对自己的亲人刚刚死去,就将其尸体捐献出去。在道德情感上是难以接受的,人们往往认为这是对亲人尊严的亵渎和损害。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影响器官来源器官移植能够在近20年中在世界各国迅猛发展,既是科学进步和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结果,更与器官移植法律的完善分不开。在我国,存在着器官移植相关法律不完善,器官移植缺乏监管,捐献器官的供体匮乏等问题,只有加强立法,才能使这些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四、器官移植的伦理原则与立法
综上所述,有关器官移植的一系列问题,在研究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器官移植的伦理原则和立法要点。
器官移植的伦理原则
1.在器官移植中应始终坚持人道主义和功利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严格遵守医学标准,审慎地选择受体的原则。
3.器官移植过程中,医生应使双方的利益得到同等的保护,并遵循对供者和受者健康利益关心和忠诚的原则
4.器官移植手术中,应保护“受者”和“供者”双方的秘密,遵循知情同意原则。
器官移植的法理问题与立法
1.器官移植的法理问题
⑴器官移植的民法法理问题
提供移植的器官为何要以无偿的方式捐献?提供器官可有三个方式,一是尸体内的器官提供。尸体是有生命的人体在生命结束后所留下来的躯体,它是延续一个人尊严的物品,不是一般的物品,不然摘取器官就是一般的毁损罪了。但毁损尸体比一般毁损罪更重,尸体是一种“特种之物”,从尸体中取出的器官当然也就是特种之物,所以对于使用、收益、处理就必须受特别的限制。应制定专门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来适用,只要有一部分人同意就可以处分尸体。二是活体器官提供,活人决不是物品。获体内的器官当然也不是物品,不能以传统的民法捐献概念而行,因为我们不能把人的一部分看作是物品捐献出去,所以必须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打破这些观念,做一些特别的规定来排除此观念的适用。三是人造器官,这是物品是明确而无争议的。如果人造器官可以大量发展于临床上,将可以解决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在法律上诸多的争议。
谁可以提供尸体上的器官移植之需要?有死者本人生前遗嘱表示同意提供是毫无争议的。另一是死者的家属,器官移植的条例应规定死者亲属之书面同意,且不与死者生前的意思相反。
⑵器官移植的刑法法理问题
医生从器官移植者获取器官是否涉及刑责?法理上应支持医生摘取供体器官,此在法律下之结论是不是构成毁损尸体罪。可以认为医生虽有毁损死者之行为,但无毁损尸体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