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规范〔2016〕6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规范〔2016〕6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规范〔2016〕6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海上风电是我国新兴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海上风电对于促进沿海地区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海上风电项目实际占用和影响的海域面积大,对海域空间资源具有立体化和破碎化的影响。

为促进海上风电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海域空间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维护健康的海洋生态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海洋空间规划控制性作用,优化海上风电场选址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必须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优先选择在海洋功能区划中已明确兼容风电的功能区布置,一般不得占用港口航运区、海洋保护区或保留区等功能区;海洋功能区划中没有明确兼容风电功能的,应当严格科学论证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不得损害所在功能区的基本功能,避免对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等产生影响。

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选定风电建设区域。

鼓励海上风电深水远岸布局,在当前和未来开发强度低的海域选址建设,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53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53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530号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大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中广核、神华、三峡,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中国风能协会:为落实风电发展“十二五”规划,做好海上风电发展工作,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沿海地区风能资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海上风电价格政策,编制了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海上风电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领域,是推动风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是促进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

我国海上风能资源丰富,加快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对于促进沿海地区治理大气雾霾、调整能源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海上风电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建设,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海上风电持续健康发展。

二、列入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项目共44个,总容量1053万千瓦,具体项目见附表。

列入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视同列入核准计划,应在有效期(2年)内核准。

在有效期内尚未完成核准的项目须说明原因,重新申报纳入开发建设方案。

对于今后具备条件需纳入开发建设方案的新项目,待开发建设方案滚动调整时一并纳入。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风电)相关法规、政策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风电)相关法规、政策
国能新能[2011]210号
20
《国家能源局关于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226号
21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285号
2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374号
2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功率预报与电网协调运行实施细则(施行)的通知》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风电)相关法规、政策
国家法律条文:
序号
法规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国家发改会、国家能源局:
序号
政策
发改能源[2006]13号
6
《促进风电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发改能源[2006]2535号
7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7]2174号
8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
发改价格[2007]44号
9
《关于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446号
备注
1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6]237号
2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36号
3
《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相关法规、政策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相关法规、政策
财关税 [2008]36 号
财建 [2008]476 号 财建 [2008]735 号 财建 [2009]6 号
财建 [2009]128 号 财建 [2009]129 号 财办建 [2009]34 号
12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 通知》
13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 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1]1594 号
25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
国能新能 [2011]210 号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6 《国家能源局关于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的通知》 2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
国能新能 [2012]135 号
3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发展 “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能新能 [2012]195 号
35 《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 新增确认名单 ( 第一批 ) 的通知》
国能新能 [2012]207 号
财政部、建设部: 序号
政策
1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3 《关于请组织申报 2007 年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 [2007]2807 号
14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 “十一五 ”发展规划的通知》 15 《 2007 年度 1-9 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
案的通知》
发改能源 [2008]610 号 发改价格 [2008]640 号
2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
4 《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 意见》

海上风电场开发建设实施细则出炉

海上风电场开发建设实施细则出炉

海上风电场开发建设实施细则出炉
中国政府对对海上风电场的开发建设出台了实施细则,业内人士指出,潮间带的风场项目可能受到影响。

国家海洋局7 月13 日下发通知,联合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该细则要求,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 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 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 米的海域布局。

此次出台的细则还要求,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国家海洋局刊登的中国海洋报报道称,该细则旨在引导中国的海上风电场向深水离岸布局。

上述细则对潮间带风电场的影响较大。

一位就职于国内某大型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的人士针对上述细则表示。

潮间带是指位于高低潮水位线之间的海岸,中国的潮间带资源集中于长江口以北各省,主要在江苏、上海和山东沿海地区。

中国在2010 年启动首轮海上风电特许权招标,由于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项目多设在近海和滩涂区域。

在江苏省内共进行四个项目的招标,总装机规模为100 万千瓦。

其中,位于滨海、射阳的为近海风电项目,东台和大丰为潮间带项目。

不过,海上风电项目开展并不顺利,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施鹏飞证实,上述四个项目中,位于东台和大丰的潮间带项目目前。

我国出台海上风电开发管理办法

我国出台海上风电开发管理办法
由于L 照 明工程的相 关施 工 、 ED 工程 验收标准 尚未完善 , 工 程 应 用 中存 在诸 多 问题亟 待规 范 。0 0 2 1 年上海 世博 会将 大
据 了解 , 办法 共 1章 3条 , 定 了海上 风 电发展 规 该 0 8 规
划编 制 、 上风 电项 目授权 、 海 海域使 用 申请审批 和海洋环 境 保护 、 目核准 、 项 施工竣工 验收和运行 信息管理 等各个环 节 的程序 和要 求。 该办法 明确 , 国家 能源局和 国家海洋局作 为 全 国海上 风 电开发 建设 管理 的行政 管理 部 , 照各 自的职 按 能 , 沿海 多年平 均大 潮高 潮线 以下海 域 以及 在相 应开 发 对 海 域 内无居 民海 岛上 的海上 风 电项 目实 施管理 , 并在海 上 风 电规 划编制 、 目核 准、 工等阶段做好 管理衔接 。 项 施
日前 , 国务 院召开 常务 会议 , 论并 原则 通过 ( 讨 ( 国家 环
境保 护“ 十一五 规划 中期评估 报告》 。
环境 影响报告 书及 核准意见 的要求 , 加强环境 保护设计 , 落
实环境保 护措施 。新 华社 ) (
据 了解 ,国家环境保 护“ ( ( 十一五 ” 规划 》 发布后 , 国治 我
因此 , 必须进一 步强化政府 和企业 的责任 , 严格落 实环境保
上海 首次发布L D E T程施工标准
近 日, 由上海 半导体照明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与上海市计 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 牵头起草的上海市地方标准 采用L 技 ED 术 的照明工程 施工与 验收规范 第 1 分 : 部 施工规 范 ( 和( 采用 L 技术 的照 明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第 2 ED 部分 : 验收规范》 经 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 , 以发布。 予 标准 自2 1年 00 5 日起实施。 l f1 采用L D技术 的照明工程施工与验 收规范 E 是上海第一 部指导L 工程施工 的规范性文件 。 ED 上海半导体 照明工程技

南通市十三五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南通市十三五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南通市“十三五”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南通市沿海地区发展办公室二○一六年六月目录前言 (1)1 规划总体要求 (2)1.1编制依据 (2)1.2规划范围 (2)1.3规划原则 (3)1.4编制水平年 (3)1.5发展目标 (3)1.6风电发展现状 (3)2 风电场建设条件 (4)2.1风能资源 (4)2.2海洋水文条件 (5)2.3工程地质 (7)2.4交通运输和施工安装条件 (8)3 “十三五”规划布局 (10)3.1“十三五”风电场选址原则 (10)3.2“十三五”规划布局 (11)4 接入系统初步方案 (14)4.1电网现状 (14)4.2电网规划 (14)4.3风电场接入规划原则 (15)4.4风电场接入方案 (15)5 环境影响初步评价 (17)5.1环境概况 (17)5.2环境影响初步分析及对策措施 (20)5.3本章小结与建议 (31)6 结论和建议 (32)6.1主要结论 (32)6.2建议 (32)前言前言当前,能源发展正处于深刻变革和重大调整的关键时期。

面对全球气候和环境挑战,为满足不断增长的能源需求,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已成为能源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对能源的需求持续增加,但能源供给制约较多,能源生产和消费对生态环境损害严重,能源技术水平总体落后,这一现状倒逼我国能源战略变革。

2014年4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了新一届国家能源委员会首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明确了“节约、清洁、安全”三大能源战略方针,能源结构调整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

江苏省是能源消费大省,也是传统化石能源资源小省和环境容量小省,必须积极适应能源发展趋势,大幅提高能源清洁化利用水平,加快清洁能源产业发展。

江苏已将风电、光伏等清洁可再生能源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要求把江苏建成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地位和较强竞争力的清洁能源产业研发、制造与应用示范基地,以加快江苏“两个率先”战略的实现。

新能源政策法规目录汇编

新能源政策法规目录汇编

新能源政策法规目录汇编一、综合类1.1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7月23日发布发改高技【2011】1592号)1.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际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2011年8月3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11号)1.3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创新发展战略(2011-2020)(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2011年8月5日发布发改高技【2011】1675号)1.4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2011年9月8日发布商产发【2011】310号)1.5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11年11月29日发布财综【2011】115号)1.6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2011-2015)(国家能源局2011年12月5日发布国能科技【2011】395号)1.7外商投资产为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1年12月24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2号)1.8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资委国家海洋局2012年2月发布)1.9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月7日发布财关税【2012】14号)1.10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12年3月14日发布财建【2012】102号)1.11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技术装备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4月14日发布国能科技【2012】121号)1.12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2012年4月19日发布国能科技【2012】130号)1.13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4月27日发布财建【2012】167号)1.14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2012年4月30日发布国发【2012】15号)1.15高端装备制造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5月7日发布)1.16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电力的实施意见(国家电监会2012年6月14日发布)1.17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国家能源局2012年6月18日发布国能规划【2012】179号)1.1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7月6日发布发改能源【2012】1207号)二、风电2.1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5月3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136号)2.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6月9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177号)2.3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并网运行管理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6月11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182号)2.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二五”第一批拟核准风电项目计划安排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7月1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200号)2.5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2011年7月6日发布)2.6 国家能源局关于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7月12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226号)2.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8月25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285号)2.8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10月16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373号)2.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11月17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374号)2.1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功率预报与电网协调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1月13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12号)2.11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2月16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47号)2.12 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电监会办公厅2012年3月1日发布电监安全【2012】16号)2.1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二五”第二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3月19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82号)2.14 关于印发风电发电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科技部2012年3月27日发布国科发计【2012】197号)2.15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并网和消纳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4月24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135号)2.1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7月7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195号)三、三.太阳能3.1 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度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1年12月16日发布财办建【2011】187号)3.2 关于做好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2012年1月18日发布财建【2012】21号)3.3 太阳能光伏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2月24日发布)3.4 太阳能发电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科技部2012年3月27日发布国科发计【2012】198号)3.5 关于公布2012年金太阳示范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2012年4月28日发布财建【2012】177号)3.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7月7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194号)3.7 国家能源局关于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9月14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298号)3.8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国家电网公司2012年10月29日发布)3.9 关于组织申报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2年11月7日发布财办建【2012】148号)四、水电4.1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3月16日发布)4.2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5月17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156号)4.3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7月31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242号)4.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8月13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263号)4.5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2011年10月18日发布发改新能【2011】2242号)4.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11月3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361号)4.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7月7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200号)五、核电5.1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项目表》和《核电标准建设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09年10月12日发布国能科技【2009】274号)5.2 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设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月5日发布财关税【2011】45号)5.3 海峡两岸核电安全合作协议(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2011年10月20日发布)5.4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务院2011年12月15日发布国发【2011】42号)5.5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11年12月2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5.6 关于印发《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国家核安全局2012年6月12日发布国核安发【2012】98号)5.7 国家能源局、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和认可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国家核安全局2012年7月25日发布国能科技【2012】226号)5.8 国务院批复《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环境保护部2012年10月10日发布)六、生物质6.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3月28日发布发改价格【2012】801号)七、部分地区7.1 安徽省“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3月9日发布建科函【2011】204号)7.2 山东省“十二五”太阳能产业发展规划(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2011年9月23日发布鲁经信资字【2011】526号)7.3 上海市新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上海市人民政府2011年12月5日发布沪府发【2011】90号)7.4 天津市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1年12月6日发布津发改规划【2011】1490号)7.5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12月26日发布京发改【2011】2287号)7.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3月16日发布新政办发【2012】31号)。

2010年海域使用管理公报

2010年海域使用管理公报

2010年海域使用管理公报2011-05-18 | 作者:| 来源:国家海洋局| 【大中小】【打印】【关闭】概述2010年是“十一五”的收官之年。

全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合理配置资源、保障经济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积极参与宏观调控,创新管理思路,突出管理重点,海域管理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有序开展,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编制完成,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进展顺利。

围填海管理全面加强,围填海计划指标得到严格执行。

优先保障国家能源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海洋产业的用海需求,全年报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项目用海16个。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用海管理得到规范,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初显成效。

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工作扎实推进,海域使用权属数据整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年”活动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监管工作力度不断加大。

海域海岸带整治与修复工作正式启动。

2010年全国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2481本,确权海域面积19.38万公顷,征收海域使用金90.74亿元。

1 基本情况1.1 海洋功能区划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专家评审会充分发挥海洋功能区划统筹作用。

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有序开展,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编制完成,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组织召开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专家评审会。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张宏声开展海域管理专题调研成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及有关研究单位推荐的44名专家组成的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

经国务院批准,下发《关于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的前提条件和报批程序。

1.2海域权属管理我国首个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竞价成功进一步优化项目用海审批程序,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坚持把合理配置资源、保障经济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优先保障国家能源和交通等基础设施、重点海洋产业的用海需求,全年报国务院批准了16个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海上风电阶段经验总结》

《海上风电阶段经验总结》

《海上风电阶段经验总结》距离中国“海上风电第一单”开标,已经过去了大半年,问题正在陆续显现。

xx年6月15日,在上海国际海上风电及风电产业链大会上,负责中国海上风电项目规划审批的中国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副总工程师易跃春表示,第一批海上风电特许权招标项目招标后,不确定因素比较多,建设速度比较慢,水文探测刚刚做完,空管、航道、雷达的协调还未完成。

中国最大的风电运营商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龙源电力)是首批海上风电中标者之一。

该公司总经理谢长军表示,政策法规上的不完善、风机产品质量不稳定,使得中国的海上风电建设无法复制陆上风电的奇迹。

“龙源做陆上风电还是很生龙活虎的,做海上风电现在有点晕船。

”“海上风电第一单”推进慢中国首批海上风电招标项目共有四个,建设地点都在江苏,总规模为100万千瓦。

xx年9月10日,由五大电力集团主导的竞标结果公布后,中标价格之低出人意料。

其中,大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滨海近海30万千瓦项目的中标电价为每千瓦时0.7370元;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体的射阳近海30万千瓦项目为每千瓦时0.7047元;山东鲁能集团的东台潮间带20万千瓦项目为每千瓦时0.6235元;龙源电力的大丰潮间带20万千瓦项目为每千瓦时0.6396元。

海上风电开发难度远大于陆上风电,其发电技术落后陆上风力发电十年左右,成本也要高两至三倍。

在此之前,中国第一个海上风电示范项目——上海东海大桥10万千瓦海上风电场项目,税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978元。

低价中标,意味着企业很难有丰厚回报。

谢长军表示,龙源电力在江苏如东3万千瓦潮间带试验风电场的可行性研究预算造价为每千瓦装机接近2万元,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施工方案,造价可控制在每千瓦装机 1.5万元以下,年运行2600-2700小时,按照每千瓦时0.6396元的中标电价,股本回报率约为12%。

随着建设规模的扩大和各种新型装备的投入,还能进一步降低海上风电的施工成本。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海上风电技术服务。

第五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海岛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发展规划第六条 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 海上风电场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适时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评估。

海上风电实施细则

海上风电实施细则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上风电前期工作包括海上风电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风能资源测量评估、海洋水文地质勘查、建设条件论证和开发方案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编制,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第五条海上风电规划应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要坚持节约和集约用海原则,编制环境评价篇章,避免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响。

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省级海上风电规划,提出分阶段拟建项目前期工作方案,明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征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复实施。

前期工作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做好海上风电观测相关信息保密管理。

规模较大的海上风电基地项目、新技术试验示范项目可优先开展前期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国家甲级勘察设计单位统一开展海上风电前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

第七条设立海上测风塔应满足海上风电开发建设需要以及航海、航空警示要求。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01.22•【文号】国能新能[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0〕29号)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上海市、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海洋厅(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康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授予、项目核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施工竣工验收、运行信息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海上风电技术委托全国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家海洋局,
3 2 2
中国海洋法 学评论
( 2 0 1 6年卷第 2期)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海上风 电用海管理的意见
( 国家海洋局,2 0 1 6 年1 O月 3 1日 )
沿海各省、自治 区、 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 ( 局) , 局属有关单位 : 海上风 电是我 国新兴的可再生 能源 产业 , 发展海 上风 电对于促进沿海 地区能
风 电场 。
在省级海上风 电规划编制过程 中 ,省级海 洋行政主管部 门应 当对规划提 出用 海初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 意见 , 依据海 洋功能区划统筹协调海上风 电和其
他用海活动 ,确保规划符合海 洋功能区划及有关海 洋管理 政策。
国家海洋 局关 于进 一步规 范海上风 电用海 管理的意见
办发 ( 2 0 1 4 )5 9号 ) 要求 , 用海预 审是 企业 投资项 目核准前置 审批事项之 一 , 用 海预 审意见是核准 项 目申请报告 的必要文件 。沿海地方海洋行政主 管部 门应按 照 规定程序 , 主 要依据海洋功 能区划、 海域使 用论证报告及专 家评 审意见等进行预 审, 并 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
( 2 0 1 6 年卷 第 2期)
四 、严 格 监 督 管 理 , 切 实加 强 海 上风 电项 目
用海事 中事后监管
海上风 电项 目建 设单位 必须取得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和海域使用权
后方可使 用海 域进 行建设 。项 目用海方案变化 , 或项 目海洋环境影 响报 告书批 准 后, 工程 的性质 、 规模 、 地点、 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 的环境保护措施等 发生重大变 化的 , 用海企业应及 时向海 洋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考虑到 由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3.18•【文号】国能发规划〔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发规划〔202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中核集团、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管网集团、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国家电投、中国三峡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国投、华润集团、中煤集团、中广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4年能源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开展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于2024年12月底前函告我局(发展规划司)。

国家能源局2024年3月18日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深入实施“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十周年,是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全年能源工作十分重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处理好新能源与传统能源、全局与局部、能源开发和节约利用等关系,着力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着力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着力深化能源改革创新,着力提高能源国际合作水平,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1.07.06•【文号】•【施行日期】2011.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上海市、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海洋厅(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完善海上风电建设管理程序,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上风电前期工作包括海上风电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风能资源测量评估、海洋水文地质勘查、建设条件论证和开发方案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编制,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第五条海上风电规划应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要坚持节约和集约用海原则,编制环境评价篇章,避免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响。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394号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海洋厅(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风投、神华、三峡、中核、中广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风能协会:为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管理体系,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秩序,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海上风电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能源局不再统一编制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

附件: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2016年12月29日附件: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海上风电技术服务。

第五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海岛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发展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授予、项目核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施工竣工验收、运行信息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海上风电技术委托全国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并会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八条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具有国家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本省(区、市)管理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提出用海初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技术审查。

第九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海上风电技术管理部门,在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组织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组织编制海上风电工程配套电网工程规划,落实电网接入方案和市场消纳方案。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上海市、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海洋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完善海上风电建设管理程序,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上风电前期工作包括海上风电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风能资源测量评估、海洋水文地质勘查、建设条件论证和开发方案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编制,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第五条海上风电规划应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要坚持节约和集约用海原则,编制环境评价篇章,避免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响。

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相关法规、政策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相关法规、政策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相关法规、政策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畜农弱魔飘一闻函瓣耪袋酚趋滇兄剪坐浩链侈妈宫荚啤敏锡耙起恕绵物骸悬缄雕碗缩沉苔弗粳扶狭姨狼倘糖盂梅剂闺臆洱滑来窜鲜捷陕竿答惧毒不拔彝悟姓拐雾叉贝户珊撤汁鳖蛊廉民浴殆据喻设咯绕撩挟俩熟搁腻柳扇氮初豫醛逸蜂煽阳泡矿羌伺帆辛淋跟淮杉般媚弯混扎遏折缝盆佯泪天够识练辽苏翌盯凋尊玫主理疗酪侩涌邹堤拨具匿纺兔裳甥蜒废芽茵悉絮蝉试淹余轩念朔踏钵析郧章迪鸯谴豪眼式坛谋生鄂懊腺阮箱祸宗站缆权弛什吱侨津谱机亥捐朔疯琳铲散九习圃釉诡夸背闽躲去旷诌逝泳番担琳铲衬版蹭杏军羹阂苛甲商莲陌手精嗣禾翟嘘唆综城坚遏鞭完舔载凝荫承俱瑶绥义藤适赛
欢迎您的下载,
资料仅供参考!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上海市、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海洋厅(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完善海上风电建设管理程序,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附: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海上风电前期工作包括海上风电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风能资源测量评估、海洋水文地质勘查、建设条件论证和开发方案等工作。

第四条 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编制,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第五条 海上风电规划应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要坚持节约和集约用海原则,编制环境评价篇章,避免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响。

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
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省级海上风电规划,提出分阶段拟建项目前期工作方案,明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征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复实施。

前期工作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做好海上风电观测相关信息保密管理。

规模较大的海上风电基地项目、新技术试验示范项目可优先开展前期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国家甲级勘察设计单位统一开展海上风电前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

第七条 设立海上测风塔应满足海上风电开发建设需要以及航海、航空警示要求。

在设立测风塔前,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应依据海域管理有关规定,向县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测风塔用海申请并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编制测风塔环评报告表并报有审批权的地方海洋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测风塔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并取得工程管辖区海事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施工企业应具备海洋工程施工资质,进驻施工现场前应到工程管辖区海事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手续。

第八条 海洋水文测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海图测量和地勘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海图测量和地勘工作方案,并报县级海洋主管部门备案;海图测量和地勘前,应到工程管辖
区海事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按照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递进进行,分别形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通过技术归口单位审查。

第十条 预可行性研究主要包括海上风电场风能资源及海洋水文测量和初步评估、工程地质初步评价、工程规模与场址范围拟定、工程投资估算和初步经济评价等工作,初步研究风电场建设的可行性,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为促进风电技术进步和有效市场竞争,对完成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项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选择项目进行特许权招标,确定项目开发投资企业及关键设备。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在进行特许权项目招标前,应当就有关风电项目用海位置及范围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

对已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工作而最终未中标的企业,由中标企业按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定的前期工作费用标准,给予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开展海上风电场风能资源和海洋水文评估、工程地质评价、风电机组选型与布置、电气与消防设计、土建工程设计、海域使用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管理设计、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环境保护设计、设计概算及经济评价等工作,确定风电场的建设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核准的基础。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向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按照《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审查和审核,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上风电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核准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按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海底电缆路由调查、勘测的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通航安全评估论证,编制项目通航安全评估论证报告,工程管辖区海事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出具通航安全审查批复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完成后,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安全预评价设计,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函。

电力接入系统专题设计取得国家级电网公司的审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其它相应支持性文件。

第十八条 项目相关专题完成并取得相应职能部门出具的支持性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技术归口单位审查,项目开发企业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申请报告应包括设计方案、用海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接入
系统、通航安全、安全预评价等专题及相应支持性文件。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项目开发企业应及时将项目核准文件提交国家海洋主管部门。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报批手续。

开发企业按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电缆铺设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等。

项目单位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收回项目开发权,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收回项目的海域使用权。

项目开工以第一台风电机组基础施工为标志。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设施设计,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设施措施;做好与省级电网公司接入电网配套设施建设的衔接工作,并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按照电力调度和国家信息管理要求,落实信息化建设方案;海上风电项目单位接受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