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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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例分析
【篇一:民事案件案例分析】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9:30-18:30,周日发呆时间
【篇二:民事案件案例分析】
民事纠纷案例范文一:民事纠纷案例分析
1、民事纠纷调解案例
2、民事调解书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3、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采取调解方式,
4、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应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
5、民事调解书有一审、二审、再审调解书的不同。
6、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纠纷简要情况: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本协议一式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属街道司法所各执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7、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应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
8、民事调解书有、二审、再审调解书的不同。
9、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纠纷简要情况: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本协议一式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属街道司法所各执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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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民事纠纷案例分析
简述:民事纠纷案例分析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引起的纠纷,因合同的
订立履行引起的纠纷,或者因婚姻、继承、收养等家庭关系等引起
的纠纷。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
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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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案例分析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
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引起的纠纷,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引起的纠纷,或
者因婚姻、继承、收养等家庭关系等引起的纠纷。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
间纠纷的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
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
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的调解,主要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某些
行政管理部门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比如当事人所在单位对离婚问题
的调解,公安部门对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所做的调解。有
关单位和行政部门对民事纠纷调原告就读于崇明县东门中学初三。1997年8月4日,经法院判决,原告父亲俞某与母亲夏某离婚,原
告随其母共同生活,俞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1999年8月,原
告母亲夏某被确诊为重症精神残疾人、无业。原告由外祖父母抚养
长大。
2005年,原告读初中预备班后,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150元并履行至2008年12月。
现随着物价上涨及上学费用的增加,被告原每月给付的150元抚养
费已不能满足原告日常生活所需,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俞某自 2008年1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800元,并全额承
担原告日后的教育费、医疗费;二、被告俞某补付原告2006年1月
至2008年11月间的每月 800生活费,共计18400元;三、被告俞
某承担原告1997年至2008年11月间的教育费、医疗费18517元、购自行车费400元,共计 18917元。
被告则辩称,被告患有肺结核等多种疾病,且在家庭式小工场工作,收入不高。2005年,其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已增加至150元,并已履
行2008年12月,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另查明,原告外祖父张某的每月享有退休金1265元,外祖母每月享
有小城镇社保金607元。被告俞某已再婚,又生育一子,在其丈母
娘开办的电脑绣花工场工作。
【裁判】
经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俞某自2008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俞某生活费人民币
400元至18周岁止,并凭票据(除报销外)全部承担原告俞某的教育费、医疗费。
二、原告俞某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被告俞某是否需要支付原告俞某每月800元的费用至原告18岁?
对原告提出的补付其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间的每月800生
活费,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被告俞某是否需要支付原告俞某每月800元的费用至原告18岁?
)崇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1份可以知道,被告俞某与夏某离婚,法院已经对各自应支付的抚养费进行了判决。
被告夏某按照法院判决的每月100元抚养费进行支付直到2005年,也就是原告读初中预备班后,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150元并履行至2008年12月。此时我们可以视为被告与原告的外祖父
母之间达成了协议(1999年8月,原告母亲夏某被确诊为重症精神残
疾人、无业),即双方之间认同了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50元抚养费。
此时原告以物价上涨的理由要求被告支付其每月800元的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
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
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
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知
婚姻法认为在某些情况下父母应超出协议的规定支付合理的抚养费。但注意,当我们考查父母应超出协议的规定支付抚养费时,还涉及
到超出多少的问题。超出多少显然与支付抚养费用双方的经济条件
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