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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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7.26•【文号】国机采字〔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机采字〔2016〕13号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竞价操作行为,强化合同和履约管理,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

现予公布。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2.2016 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品目表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竞价操作行为,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采购人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在线报价,按照满足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形式。

第三条网上竞价的实质是询价采购,适用于50万元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章采购人职责第四条采购人进行网上竞价,应当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网站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上竞价系统,在线发起竞价项目。

采购人对外公开发布信息,包括:采购需求、成交结果、项目废标等。

第五条采购人在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并积极落实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等政策规定。

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二)2024

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二)2024

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二)引言概述: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是为了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疑和争议而制定的一套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详细阐述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申请质疑的条件、质疑的受理程序、质疑的处理方式、质疑的结果和申请复核的途径。

正文:一、申请质疑的条件:1. 条件1:申请人需具备与对应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法律地位和利益。

2. 条件2: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定机关递交书面质疑申请。

3. 条件3:质疑申请应当明确指出质疑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质疑的受理程序:1. 受理程序1:法定机关在收到质疑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受理并登记相关信息。

2. 受理程序2:法定机关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判断质疑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 受理程序3:如质疑符合受理条件,法定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进行调查和核实。

4. 受理程序4:调查核实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三、质疑的处理方式:1. 处理方式1:对于质疑申请合法且事实清楚的情况,法定机关应当责令采购单位重新进行相关程序。

2. 处理方式2:对于质疑申请存在争议的情况,法定机关应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裁决。

3. 处理方式3:法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告质疑的处理结果,并将结果通知相关各方。

四、质疑的结果:1. 结果1:采购单位重新进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如未发现违法行为,质疑结果被视为无效。

2. 结果2: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决的情况下,质疑结果为采购结果的变更或撤销。

3. 结果3:如质疑申请存在错误或滥用等不当行为,申请人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申请复核的途径:1. 途径1:质疑方不满意质疑结果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质疑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2. 途径2:复核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决定。

3. 途径3:复核机构的决定为终止决定,复核结论具有法定效力。

总结: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质疑和争议提供了清晰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1.10•【文号】财库[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单位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列入目录及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政府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
第二 章 质 疑 提 出 与 答复
第 八条 供应 商认 为 采购文 件 、采购 过程 、
中标 或成 交结果 使 自 己的 权益受 到损 害的 ,可以 在知 道或 者应知 其权 益受到 损害之 日起 7个 工作
日内 以 书面形 式向 采购 人、采购 代理机 构提 出 质疑 。 f d -  ̄ l ' 同一采 购程 序环 节的质 疑原 则上应 当一
( 四) 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
采购结果构成 影响但合格供 应商仍不 少于 3 家时 , 可 以从 合格 的中标 或者成 交候选 人 中另行 确定 中
标、成交 供应 商 的,应当 依法 另行确 定 中标 、成 交供 应商 ,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五) 法律依据;
( 六) 提 出质疑的 日期 。
的合 法权益 规范政 府采 购供应 商质 疑答复 与投
文件 中载 明接 收质疑 函的 联系 人、联系 电话和 通 讯地 址等 信息 ,并 作 为供应 商送达 质疑 函的 法定
诉处 理行 为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 》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制 信 息 。 定本办法。
供应 商可 以委托 代理 人进 行质 疑与 投诉 。代 理人 应当提 交授 权委托 书 ,授 权委 托书 应当载 明
委托代理的具体权 限 、期限和相 关事项 。
的法定 责任 人;采 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 , 采购代 理机 构是采 购人委托 事项 授权范 围 内质疑 答复 的法定 责任 人。供应 商提 出的质 疑超 出采购 人对 采购代 理机构 授权 范围 的 ,采购代 理机 构应
质疑 函 ,应 当在收 到供应 商的 质疑 函后 7个 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18年9月17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参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中心提出询问、质疑,采购中心在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受理和答复询问、质疑。

第三条答复询问、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公正公平、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采购中心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五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

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

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得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

第七条采购中心答复质疑时不得向质疑人和被质疑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询问第八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如认为采购文件表述有歧义或表述不清,或了解本公司投标被拒绝详细理由等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提出询问。

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一)

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一)

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一)引言概述: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部门通过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方式,满足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然而,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质疑和争议,因此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详细阐述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正文:1. 规范的质疑流程- 建立质疑渠道,确保质疑信息的及时反馈和处理;- 确定质疑处理单位,明确负责质疑处理工作和相关职责;- 明确质疑申请的提出方式和要求,规范质疑资料的提交和处理流程;- 设立质疑截止时间,确保所有质疑都能及时处理。

2. 全面的质疑申请事由-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提出质疑;- 对采购文件的不合理之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员的不当行为提出质疑;- 对评标结果的合理性提出质疑;- 对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的疑点提出质疑。

3. 有效的质疑处理程序- 质疑受理:对质疑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质疑进行受理;- 质疑调查:调查质疑事实,收集证据,核实相关信息;- 质疑审核: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判断是否符合质疑处理条件;- 质疑结果通知:及时向质疑申请人通知调查结果,并说明相关处理措施;- 质疑结果监督:对质疑结果进行监督,确保质疑得到妥善解决。

4. 公正的质疑处理标准- 遵循法律法规:质疑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处理过程的合法性;- 尊重事实:质疑处理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准确判断和处理质疑问题;- 公正公平:质疑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原则,确保各方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专业性:质疑处理应由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确保处理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透明公开:质疑处理应以透明和公开的方式进行,保障公众对质疑处理过程的知情权。

5. 细致的质疑处理管理- 建立质疑处理档案,记录质疑的相关信息和处理过程;- 定期汇总质疑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质疑处理报告;- 对质疑处理过程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质疑处理效率和质量;- 加强对质疑处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工作水平和能力;- 完善相关制度和法规,推动质疑处理制度的健康发展。

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

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

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1. 引言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质疑和投诉情况,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维护采购主体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

本文旨在提供一个有效的框架,以便采购主体能够妥善处理和解决采购过程中的质疑和投诉。

2. 采购质疑管理2.1 提出质疑的权限和程序任何参与采购业务的人员和单位都有权提出质疑,并且应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质疑:质疑方应书面方式提交质疑内容,并注明质疑事项的具体细节和依据。

2.质疑受理:采购主体应在收到质疑后及时受理,并确认质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质疑调查:采购主体应对质疑进行调查,核实相关信息和采购过程,并形成调查报告。

4.处理结果通知:采购主体应将调查结果通知质疑方,并说明处理结果的依据和理由。

2.2 质疑处理的原则和要求在处理质疑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1.公平公正:采购主体应保持中立立场,对所有质疑方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2.保密性:质疑的内容和处理过程应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3.及时处理:采购主体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处理质疑,并及时通知质疑方处理结果。

4.依法依规:质疑的处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3. 采购投诉管理3.1 提出投诉的权限和程序任何参与采购业务的人员和单位都有权提出投诉,并且应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投诉:投诉方应书面方式提交投诉内容,并注明投诉事项的具体细节和依据。

2.投诉受理:采购主体应在收到投诉后及时受理,并确认投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投诉调查:采购主体应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相关信息和采购过程,并形成调查报告。

4.处理结果通知:采购主体应将调查结果通知投诉方,并说明处理结果的依据和理由。

3.2 投诉处理的原则和要求在处理投诉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1.公平公正:采购主体应保持中立立场,对所有投诉方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2.保密性:投诉的内容和处理过程应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政 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最新

政 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最新

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最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诉和质疑是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为了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规范投诉和质疑的处理程序,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本文将对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的最新情况进行详细介绍。

一、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概念政府采购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询问和疑问。

政府采购投诉,则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的申诉和主张。

二、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主体有权提出质疑的主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提出投诉的主体同样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三、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范围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

具体包括采购文件的内容存在歧视性条款、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中标或成交结果不符合法定要求等。

四、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时效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

投诉则应当在质疑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

但如果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前已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并同时告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投诉的时效不受 15 个工作日的限制。

五、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受理条件质疑的受理条件包括:质疑函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质疑函应明确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的范围。

投诉的受理条件相对更为严格,除了满足质疑受理的条件外,还要求投诉人已依法进行质疑,且在质疑答复期限内未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等。

六、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处理程序对于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的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答复内容应当包括对质疑事项的说明和处理结果。

政府采购业务质疑答复流程

政府采购业务质疑答复流程

政府采购业务质疑答复流程
政府采购业务质疑答复投诉受理流程
1、提出质疑。

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接受质疑。

采购人、代理机构接受质疑。

3、办理签收手续。

作为收到后进入初审时限的起点。

4、初审。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对于初审未通过的,要求修改重提并送达书面的初审意见。

5、受理。

可送达质疑副本给其他供应商进行配合参与审查。

6、审查。

审查的方式有答疑、质证、相关鉴定、检验检测。

审查期间可视情况最多暂停采购活动7个工作日,报财政部门同意。

7、质疑答复。

将答复送达质疑供应商,供应商可根据答复选择撤回质疑或者投诉来终止质疑处理。

8、备案登记。

填写《政府采购商质疑登记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理解与适用(一)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理解与适用(一)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理解与适用(一)作者:陈渊鑫路宜玲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7期《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逐步形成了以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若干部门规章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自2004年颁布施行以来,有效防止和纠正了政府采购不当和违法行为,保护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其已不能够完全适应现行法规及实际监管的需要。

为了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优化政府采购监管救济措施,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进一步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证市场活力的持续释放,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改了规章名称,公布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办法》),着力构建阳光政府、透明财政。

《办法》包括总则、质疑提出与答复、投诉提起、投诉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5条,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相比较,《办法》新增14条,删除1条,修订29条。

《办法》对规章名称作了修改,增加了“质疑提出与答复”一章,对质疑供应商的资格、质疑函和质疑答复应当包括的内容、质疑的处理期限、处理方式等相关方面进行了规范,并针对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不依法答复质疑等问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结合财政监督检查的实践,对《办法》部分条文予以解读。

一、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的基本原则法律条文: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的解读:本条是关于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基本原则的规定。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发布时间:2021-06-16(《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办法(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 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项目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第三条参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中心提出询问和质疑、采购中心处理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采购中心处理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采购中心所设内部监督机构(综合处)为受理、处理质疑的专门机构,采购中心应当在采购文件以及有关媒体上公布受理质疑的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事项。

第六条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

供应商的质疑应当有具体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

第二章询问处理第七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中心提出询问。

询问可以采取电话、主任信箱、当面询问或书面等形式。

第八条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供应商询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答复的内容仅限于供应商的询问,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也不得涉及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供应商因参加采购中心组织的具体采购项目而提出询问,具体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供应商应当依照具体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对供应商询问的答复将导致采购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询问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并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第三章质疑的提起与受理第十一条参与采购中心组织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2015年04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质疑处理程序,提高质疑处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受理和处理质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质疑处理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在发布采购公告时要同时公布受理质疑的部门名称、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事项。

第五条质疑的提起实行实名制,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处理质疑时不得向质疑人和被质疑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质疑的提出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项目,相关期限的计算从其规定。

第八条质疑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各种形式的专用章。

质疑函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的,应当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允许其办理质疑事项的特别授权。

第九条质疑应当以质疑函的形式提出(见附件1),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质疑人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二)被质疑人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全称;(三)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四)质疑的具体事项,包括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五)有效、合法的证据材料;(六)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传真、邮寄地址等);(七)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

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

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一、质疑的提出。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而提出询问,应当及时予以口头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二、质疑期限。

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三、质疑对象。

质疑书应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并提出。

四、质疑书的基本要素。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被质疑人的名称;2、具体的质疑事项;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4、依据;5、证据;6、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7、质疑人签章;8、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质疑的,应当提供原件。

六、收到质疑书后,应及时在“收件回执”上签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质疑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1、质疑书格式不符合规定或相关证据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质疑供应商修改或补充后重新提出质疑;2、质疑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质疑供应商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质疑条件的,自收到质疑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七、严厉按照规定期限认真做好质疑答复工作。

受理供给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

处理质疑过程中,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质疑事项进行逐条查询拜访核实,复杂的项目可以组织相干专家就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需要时可以听取质疑供给商的陈述和申辩。

经审查核实后,区别分歧情况分别办理:1、质疑供给商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2、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3、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办理。

八、经审查,确认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给质疑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尚未开标或谈判、询价的,应当及时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2、招标或谈判、询价活动已经完成,但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从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招标或谈判、询价活动已经完成,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的,依法撤消采购合同,从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2008年12月16日 13:5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本法五十四条对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的采购活动如何质疑和答复作出了规定,即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立法目的明确对通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活动如何质疑,以及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和质疑进行代理的义务和权限。

按照本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无论是集中采购机构还是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都不属于采购人,而是根据其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政府采购事宜的采购代理机构。

这些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必须在依法确定的委托代理事项范围内,享受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履行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不能越权行事。

但是,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具体输有关的采购事项,如制作和公布采购文件,参与和组织采购过程中诸多环节的操作工作,向供应商通知中标和成交结果等。

作为采购人的代理机构,往往直接面向供应商。

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对其已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的采购事项的具体细节,就不可能完全了解和掌握,甚至可能完全不了解和掌握。

如果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承办的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或者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不能直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而只能向采购人提出,无疑会给采购人增加不必要的困难和负担,也会对供应商及时得到答复产生不利的影响。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处理方式,方法和流程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处理方式,方法和流程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处理方式,方法和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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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办法

质疑投诉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行为,切实维护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质疑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现就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供应商质疑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是发挥供应商监督职能,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增强法制意识,牢固树立“政府采购无小事”的观念。

要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不得阻碍或无故拒绝供应商质疑。

要认真做好相关沟通和解释工作,着力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问题和争端依法、依规解决在初发阶段。

二、质疑的提出。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口头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一)质疑期限。

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二)质疑对象。

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质疑书(格式详见附件一)直接向采购人提出。

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质疑书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并提出。

(三)质疑书的基本要素。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1、被质疑人的名称;2、具体的质疑事项;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4、依据;5、证据;6、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7、质疑人签章;8、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质疑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原件。

三、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参与了所质疑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二)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质疑;(三)质疑书格式和内容均符合本通知规定;(四)质疑事项属于被质疑人组织的所质疑采购活动范围内的事项;(五)证据真实,来源合法;(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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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2015年04月20日16:37 来源: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打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质疑处理程序,提高质疑处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受理和处理质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质疑处理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在发布采购公告时要同时公布受理质疑的部门名称、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事项。

第五条质疑的提起实行实名制,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处理质疑时不得向质疑人和被质疑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质疑的提出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项目,相关期限的计算从其规定。

第八条质疑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各种形式的专用章。

质疑函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的,应当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允许其办理质疑事项的特别授权。

第九条质疑应当以质疑函的形式提出(见附件1),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质疑人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二)被质疑人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全称;(三)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四)质疑的具体事项,包括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五)有效、合法的证据材料;(六)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传真、邮寄地址等);(七)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条质疑函及有关材料是外文的,质疑人应当提供中文简体字译本,并按照第八条要求签署和盖章。

第十一条质疑函原件可采取当面递交或邮寄、快递的方式送达采购中心。

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的,质疑提起日期应当以邮寄件上的戳记日期、邮政快递件上的戳记日期或非邮政快递件上的签注之日起计算,受理日期则以采购中心收到质疑函原件之日计算。

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质疑函的,质疑人可以在质疑有效期内以传真方式及时将质疑事项告知采购中心,并提供邮寄件、快递件的有效查询方式。

第十二条一件质疑函只能针对一个项目提出质疑,质疑人需要对两个(含)以上项目提出质疑的,应当分别提交质疑函。

第十三条质疑人需要修改、补充质疑函的,应当在质疑有效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事项必要的证据材料应当由质疑人提供。

第三章质疑的受理第十五条采购中心应于收到质疑函后一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函的形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质疑,应当受理并向质疑人发出质疑签收单(见附件2)。

收到质疑函原件并向质疑人发出质疑签收单之日,为质疑正式受理之日。

质疑函在质疑有效期内需要修改、补充的,以提交修改或补充的质疑函原件并发出质疑签收单之日作为质疑正式受理之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不予受理:(一)质疑主体不是供应商的;(二)未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的;(三)未在质疑有效期内递交质疑函原件的;(四)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五)质疑函未按第八条要求签署或盖章的;(六)质疑函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七)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八)一件质疑函同时针对多个项目提出质疑的;(九)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

质疑函的形式不符合上述(一)至(九)款情形且可以修改或变更的,应当告知质疑人在质疑有效期内修改后重新提交。

有效期内质疑人未重新提交,或者重新提交的质疑仍不符合形式规定的,采购中心不予受理。

质疑不予受理的,应当向质疑人发出质疑拒收单(见附件2)。

第四章质疑的处理第十七条质疑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质疑事项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于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质疑函内容只涉及供应商查询自身评审情况的,经供应商同意并来函撤销质疑后,应当终止质疑处理程序,按照询问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第二十条质疑受理时采购项目评审工作已经完成的,质疑事项由采购项目的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质疑受理时尚未成立评审委员会的,应当从财政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

质疑复核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

第二十一条质疑复核由评审委员会独立进行,任何人不得引导、暗示、代替评审委员会成员作出评判。

质疑复核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采购文件要求,对质疑事项逐一进行正面答复。

复核结论应当准确清晰,写明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明确质疑事项是否成立、是否维持原评审结果。

第二十二条质疑复核涉及变更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复核结论中明确新的中标(成交)候选人。

质疑复核导致原评审结果变更的,采购中心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在质疑复核过程中不得超越质疑事项进行复核,不得依据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供应商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响应文件)的补充证明或澄清等材料,改变评审得分或中标(成交)结果,不得修改主观评分。

第二十四条质疑复核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作为业务档案存档。

第二十五条经质疑复核,认定采购文件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条款,或者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给质疑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评审活动尚未开始的,应当对采购文件、采购行为或采购程序进行修正,并于修正后视情况继续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其中需要延长采购期限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二)评审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由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更正采购结果或者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三)评审活动已经完成,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开始履行,或主要合同事项尚未开始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由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更正采购结果或者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必要时应协助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四)政府采购合同主要事项已经履行或全部事项已经履行完毕,且已经给采购人、质疑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中心可协助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上述情形中,有关当事人应当根据质疑处理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事宜,违反规定的,应当对由此所引起或扩大的损失自行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经质疑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驳回质疑:(一)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或证据材料不合法、不充分的;(二)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质疑已经处理并答复,质疑人在质疑有效期内就同一事项又重新提起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采购中心可不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质疑复核完成后,应当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复核结论拟制《质疑处理结果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一)质疑项目名称、编号;(二)质疑人和被质疑人全称;(三)质疑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事实和法律依据;(四)质疑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质疑处理结果通知书》应当以当面领取、邮寄、快递等适当方式送达质疑人。

质疑人收到通知书后,应当在送达回执单上(见附件3)签署接收经办人姓名,履行接收手续。

因质疑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效,或者无故不接收通知书而导致通知书无法送达的,视为质疑人主动放弃知晓质疑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十条质疑人对质疑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采购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可以在处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三十一条质疑处理过程中,采购中心可以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质疑处理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应当配合质疑处理工作,遵守质疑复核纪律,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质疑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质疑处理过程中,质疑人要求撤回质疑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质疑撤销函,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采购中心收到质疑撤销函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质疑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采购项目在质疑处理期间作废标处理的,采购中心可与质疑人协商撤销质疑。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采购中心应当对质疑处理过程中的下列行为作出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质疑人无故不接收《质疑处理结果通知书》的;(二)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三)拒绝提供质疑处理所需相关材料的;(四)其它不配合质疑处理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采购中心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布处理决定。

第三十七条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出现干预、影响评审委员会独立复核,损害采购项目公正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及途径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包括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处理的书面建议。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质疑处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中有关期间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第四十条工程项目的质疑,采购中心可视情况转交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办法(试行)》(国机采办[2006]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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