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炉煤、石灰石化验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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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炉煤、石灰石化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入炉煤、石灰石的化验工作,提升化验工作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化验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第三条化验人员要熟悉与本岗位有关的各种制度、法规和规程。掌握《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内容,掌握本岗位各种设备的结构、工作原理及操作方法,能判断出所辖设备的异常情况。

第四条化验人员要掌握煤炭及石灰石的基本知识、煤质及石灰石分析原理及本岗位要执行的国家标准,经培训并取得电力行业颁发的岗位合格证。持证上岗率达100%。

第五条化验人员应做好化验结果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化验室安全工作规定

第六条化验室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所有工器具、物品用完后,必须恢复原位,设备仪器用完后,必须切断电源。

第七条化验室要配有相应有效的消防灭火器材,化验人员要学会触电窒息急救和消防灭火的有关知识。

第八条电器设备仪表,特别是高温设备,必须严格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操作和使用,严防触电、烫伤、烧伤。

第九条禁止在充氧室内吸烟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条湿手不准触摸电灯开关以及其他电器设备。

第十一条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

时,应立即联系维修人员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第十二条每个装有药品的瓶子上均应贴上明显的标签,并分类存放,禁止使用没有标签的药品。

第十三条工作现场必须穿工作服,工作后要洗手。

第三章化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各类仪器设备应分类别建立档案,设备档案应包括设备说明书、验收和调试记录、设备的各种初始参数,使用运行情况、维修情况的登记记录等等。

第十五条每台仪器或设备应指定专人保管和维护,各台仪器设备附近均挂仪器使用注意事项及操作程序,并分别在仪器设备上贴有标示牌,写明仪器名称、生产厂家、购置时间及专责人等。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放置场所的温度、湿度、光照和通风等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定期对计量仪器和测量仪器进行校验,天平、量热仪、测硫仪、热电偶温度计每年校验一次,高温炉每半年一次,压力表、氧弹水压试验每两年一次。

第十八条设备使用过程中,应按要求定期对设备进行标准物质的校验。若设备的部件及内外环境发生变化,应增加校准次数。

第十九条化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操作仪器设备。试验人员应对仪器设备的结构、性能有充分的了解,更好的使用仪器,对仪器故障能够及时发现、正确排除。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和保养维修均应严格按照仪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仪器设备前要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不允许将有毛病的仪器设备投入运行。

第二十一条设备运行中出现异常和故障时,应及时处理或安排维修,在设备台账上做记录并向班长汇报。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后,各部件应复原,做好清理工作。

第四章检验样品的接收、保管及处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制样人员送来的分析煤样,应检查是否按规定填写好样品的内存标签和外贴标签(主要是填写发煤单位、来煤品种、到厂时间、采样时间、制样时间、制样人员、样品编号、名称、送样时间、送样人等),并填上接收人的姓名。

第二十四条煤样分析原始记录的填写要与所接收煤样的内存标签和外贴标签相一致,并与采制化工序卡相对应。

第二十五条每批煤样分析完毕后,要按煤量比例取出一匙左右的煤样另放入一干燥、洁净、密封的玻璃瓶中,按矿别每月累积一次,做半年和全年混合样的工业分析。发热量和全硫等。

第二十六条在煤样分析完毕并审核正确后,将已留有月混合样的分析样品放好内存标签,经检查与外贴标签一致后按矿别、月份、时间、批号的顺序放入规定的地方,分类存放保管,以备抽查。

第二十七条每批煤留有的存查煤样保存时间为两个月,月混合样每月一号分析完毕后倒入年度混合样的磨口瓶中密封保存。年度混合样分析时要充分混匀,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化验,做工业分析、发热量和元素分析等。年度混合样分析完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倒掉。

第二十八条规范取样器具及取样方式

(一)入炉煤取样:采取自动取样方式,没有完善自动取样装置的要尽快完善,实现自动取样,入炉煤粒径化验可以采取人工取样方式。

(二)石灰石取样:罐车取样要配备标准的石灰石取样器具,如双管

取样器,保证取样深度和分层取样,如果是在输送管道安装取样管的要保证输送过程中分时间段、分次进行取样。

临时性取样化验的煤样在化验完毕并审核结果正确无误后,不留有存查煤样。

入炉煤化验频次:工业分析、发热量、粒度等每天一次,石灰石化验频次:外购时,每车均进行取样化验;厂内自制时,每天应保证化验两次。

第五章原始记录的填写、保存、检查规定

第二十九条化验员应首先检查所接收煤样(石灰石样)的外贴标签和内放标签,检查无误后,将标签上的编号、矿别或批号、取样时间、分析时间等记入分析煤样的原始记录上。

第三十条化验员应根据自己的分析计算情况填写原始记录,并写上操作条件、所用仪器及项目分析人员等,对一些重要的原始数据还应附上微机打印原稿。

第三十一条原始记录要求字迹端正清晰,数字大小规范,禁止任意涂改,如有修正时须按规定执行,并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二条填写完毕,应由当班负责人检查审核,确认无误后,填写和打印化验报告单,然后将原始记录放入规定的地方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并注意其保密性。

第三十三条原始记录及试验结果的计算中所使用的各项参数、计算公式等均应严格按国标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原始记录应按日期、批号和矿别排序,装订成册,便于查找。

第三十五条对日常分析化验用的原始记录应保存三年,届时报告分管领导批示处理。对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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