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交通合作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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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条约领域】贸易,金融•【公布日期】2003.10.07•【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巴厘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合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忆及2002年11月4日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认识到任何缔约方都可以对《框架协议》所涵盖产品加速实施降低关税和取消关税,包括加速实施涵盖在《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的任何承诺;认识到根据《框架协议》的规定,一些东盟成员国需要完成与中国的关于早期收获计划的谈判;希望将适用于《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的原产地规则纳入《框架协议》;希望修改《框架协议》现有的附件1和附件2的内容,以纳入中国与一些东盟成员国之间达成的早期收获协议,并增补相关的HS税号和产品描述;期望对《框架协议》中早期收获计划的各项条款的实施予以澄清说明;期望通过双边或诸边协议或安排来对加速实施《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降低和/或取消关税的方式和条件做出规定,并规定将此类协议或安排有效地附于《框架协议》:注意到《框架协议》第14条规定,任何以后的修订都需要各缔约方以书面形式相互同意。

现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对《框架协议》第6条第3款(a)(iV)的修订删除《框架协议》第6条第3款(a)(iv),由如下新的第6条第3款(a)(iv)取代:对于未能完成附件1和附件2中的适当的产品清单的缔约方,产品清单仍可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并根据本协议附件3规定的实施时间框架制订完成。

澜湄流域国家跨境网络犯罪防控探究

澜湄流域国家跨境网络犯罪防控探究

2021Vol.34No.2 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澜湄流域国家跨境网络犯罪防控探究张婷,闫红菊(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国际执法合作学院,河北廊坊065000)[摘要]跨境网络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主要非传统安全威胁,对国家和区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从警务执法合作视角看,澜沧江一湄公河流域国家跨境网络犯罪防治面临着国情差异、执法依据不统一、跨境执法难度大、跨境执法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可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维度,探究跨境网络犯罪立体防治体系、法律合作体系、打防专门力量建设的控治理策略,为澜湄流域国家共创和谐美好的“平安澜湄”提供智识贡献。

[关键词]澜沧江;湄公河;跨境网络犯罪;澜湄国家;警务合作[中图分类号]D6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048(2021)02-0098-09DOI:10.19736/ki.gxjcxyxb.2021.0212网络犯罪,有时也被称为电子犯罪、计算机犯罪、互联网犯罪。

从广义上讲,网络犯罪包括针对计算机或通过计算机实施的犯罪,换句话说,就是涉及计算机技术的所有犯罪活动[1]o由于网络空间具有跨境性,因此相较于传统意义的违法犯罪行为(活动),网络犯罪能够通过计算机网络最大限度地摆脱物理空间的约束,利用国家或地区间的时空差异、法律制度差异和警务执法合作缺陷,逃避相关国家或地区警务执法部门的追踪和打击,给相关国家或地区、特定区域甚至全球各国带来安全威胁,甚至造成重大危害。

因此,在预防和打击跨境网络犯罪过程中,绝不能仅仅依靠个别国家或地区“单打独斗”,还需要区域间或全球范围内共同采取合作方式,联手打击此类犯罪活动。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和5G网络等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在互联网领域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网民数量和电子商务总量已位居全球第一。

在我国网信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色情、网络恐怖主义等网络违法犯罪形势日益严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外交与国际关系教育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外交与国际关系教育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外交与国际关系教育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马来西亚•【条约领域】文化教育•【公布日期】2004.05.28•【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外交与国际关系教育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希望加强双方在外交与国际关系教育领域的友好合作,认为外交与国际关系教育是经济与政治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在双方外交官员之间建立联系的一种重要手段;相信在外交与国际关系教育领域的合作将惠及双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目标一、根据本备忘录的规定以及两国现行的法律、国内政策、法规和规定,双方同意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在外交与国际关系教育领域开展合作。

二、合作将主要为两国政府官员提供培训,内容包括对方国家的外交政策、语言、文化、政治和经济体制以及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

第二条建立学术联系为推动在外交与国际关系教育领域的知识进步和学术发展,双方同意建立学术联系。

第三条执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学院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执行本备忘录,马来西亚外交与对外关系学院代表马来西亚政府执行本备忘录。

第四条合作范围一、根据两国现行的法律、国内政策、法规和规定,双方应积极鼓励和促进双方及两国的教育机构和其他单位之间建立联系和开展合作。

二、为执行本备忘录下的项目和/或计划,双方或两国的教育机构和其他单位可进一步签署具体协定。

三、本备忘录下的合作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一)通过交换有关各自培训项目、课程、研讨会和其他学术活动的信息,增进中国与马来西亚外交官员之间的相互理解;(二)推动双方外交与国际关系教育机构之间进行教授、讲师、专家和学生的交流,并相互交流互利的课程。

这种交流可先通过外交渠道商定后进行;(三)就国际关系和其他与外交相关专业的学术研究进行交流;(四)就在北京和吉隆坡组织培训项目、课程和研讨会保持磋商;(五)与双方的其他机构合作,相互交换出版物和期刊;(六)加强双方图书馆及文献管理中心之间的联系,以建立相关出版物的文献管理体系;(七)就共同感兴趣的活动交换信息,特别是关于参加国际和地区组织有关会议的情况,以便与同类机构建立合作网络;(八)在其他双方一致同意的领域开展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海运协定中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海运协定中文版
第七条 船员上岸、出入境和过境
一、缔约任何一方应根据其法律、规则和法规,承认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 颁发或认可的船员身份证件。
二、缔约任何一方根据其法律、规则和法规,应允许缔约另一方船舶上的 持有第三条所述有效身份证件的船员在其船舶在任何港口停留时在港口所在城 镇上岸并停留。
三、缔约任何一方根据其法律、规则和法规,应允许缔约另一方持有有效 身份证件的船员,因被遣返、登轮或因被其主管当局接受的其它原因,乘坐任 何交通工具,进入、离开或通过其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或“缔约一方”)为一方,文莱 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 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作为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的政府(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或合指 “缔约一方”)为另一方;并且以下双方合指简称“缔约双方”;
第六条 船舶证书
一、缔约一方承认缔约另一方船舶持有的由船旗国主管当局颁发的登记/ 国籍证书和其他船舶文件。
二、缔约一方船舶持有根据修订的《一九六九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颁发,并为缔约另一方接受的有效吨位证书,在缔约另一方港口不应重新丈 量。发生以船舶吨位为基础的收费,应以上述吨位证书为依据计收。
第十条 海运合作
为促进缔约双方海运业的发展,缔约双方应根据其法律、规则和法规,鼓 励其海运主管当局、航运公司、港口、相关研究机构、大学以及海运教育和培 训机构,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进行合作:
(一)就海运活动相关问题交流看法; (二)就有关海运立法和法规交流信息; (三)缔约双方通过对其港口和船队的有效管理,促进国际海运贸易的运 输服务效率; (四)加强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防止污染; (五)促进海事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对海员和培训人员的培训; (六)人员和海事技术交流; (七)促进加强海运保安的合作,包括执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 则》规定方面的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交通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交通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交通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交通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各成员国政府(以上简称“双方”或“一方”),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二000年十一月在新加坡召开的第四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关于加强中国—东盟交通合作的倡议;强调本备忘录下的合作领域应是对其他中国—东盟机制下所开展的活动的补充;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联盟成员国于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在柬埔寨金边签署的《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旨在加强并提升经贸投资合作,推进货物与服务贸易自由化;还忆及二00一年十一月在文莱达鲁萨兰召开的第五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议建立中国—东盟交通部长会议机制,旨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促进双方在交通领域的合作;注意到二00二年九月十九日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召开的第一次中国—东盟交通部长会议上双方达成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东盟交通领域合作的共识;认识到全面推进中国—东盟各国交通合作关系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本着为交通领域构筑持久的合作关系而奠定牢固基础的精神;达成如下谅解:第一条目标双方应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国内法律和法规以及适用的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约,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交通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合作领域双方应促进以下领域的中长期合作: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考虑到双方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愿望,双方将积极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1)公路、桥梁及隧道或地下通道改善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养护;(2)沿海和内河港口的规划、设计与建设;(3)航道的规划、维护、以及河流整治;(4)铁路的规划、设计与建设与养护;(5)民用机场的规划、设计与建设以及建设的投资融资;(6)在中国和东盟国家组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论坛会和贸易展览会(包括有关公路、桥梁、隧道项目以及地铁项目、智能运输系统和其他项目)以便利双方相互参与中国与东盟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条约领域】政治•【公布日期】2009.10.25•【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签订地点】泰国差安华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和由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组成的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集合简称“东盟”或“东盟成员国”)(合称时简称“缔约各方”或“各方”;或单独简称为“缔约方”或“一方”):忆及中国与东盟之间互利的经济合作势头;注意到二○○二年十一月四日在金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以及在《框架协议》和二○○三年十月八日在巴厘岛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国家领导人联合宣言--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下签订的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投资和其它经济合作协议;认识到缔约各方之间经济合作的巨大潜力;认识到合作是基于平等、友好和互利;强调本谅解备忘录下的合作领域应是其它中国-东盟机制下开展活动的补充;达成共识如下:第一条建立和地点一、缔约各方应据此建立一个一站式的信息和活动中心,即中国-东盟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在私营部门的积极参与下,促进中国-东盟贸易、投资、旅游、教育和文化领域的合作。

中心应逐渐扩展,开展更广泛领域的活动,吸引更多参与者。

二、中心应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但能筹集自身运营所需资金。

三、中心的总部设在北京。

今后可在东盟各成员国和中国的其它地区设立分中心。

第二条目标中心的目标是:(一)支持《框架协议》以及在该协议下签订的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投资及其它经济合作协议的落实;(二)加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向贸易,进一步发展贸易伙伴关系,以共同促进对域外市场的出口并实现市场扩大;(三)促进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向投资;(四)开展活动帮助来自欠发达东盟成员国,特别是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的投资者和商人在中国寻求贸易和投资机会;(五)促进中国和东盟之间游客的往来;(六)加强中国和东盟企业界间的交流;(七)通过文化和教育交流,加强中国与东盟人民之间的民间交流、公众认知、相互理解和积极参与;(八)协同增强中国和东盟的潜力,以加强本地区对域外伙伴的吸引力,为其与中国和东盟企业联系提供便利。

中国——东盟合作:1991-2011

中国——东盟合作:1991-2011

中国——东盟合作:1991-2011文章属性•【缔约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条约领域】政治,经济,战争军事,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中国--东盟合作:1991-2011(外交部发布)序言20年前,时任中国外长钱其琛应邀出席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的第24届东盟外长会,开启了中国-东盟对话。

20年来,在双方领导人的精心培育下,在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下,中国同东盟走过了一条睦邻友好和互利共赢的合作之路。

双方政治互信不断增强,从对话伙伴提升到战略伙伴。

双方经贸合作成果显著,建成了自由贸易区,贸易和相互投资快速增长。

双方建立了完善的对话合作机制,确定了11大重点合作领域,在20多个领域开展务实合作,各领域友好交流与合作取得丰硕成果。

双方携手应对亚洲和国际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和跨境传染病,在应对挑战的过程中巩固了友谊,深化了合作。

中国-东盟全方位合作不仅有力促进了各自经济社会发展,给双方人民带来了巨大福祉,也为促进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值此中国与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0周年之际,谨以此手册,追溯双方友好交往历史,展现务实合作成果,期待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一、政治、安全与地区事务政治1991年7月,时任中国国务委员兼外长钱其琛出席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办的第24届东盟外长会,标志着双方对话进程的开始。

1996年,中国成为东盟全面对话伙伴。

1997年,双方合作应对亚洲金融危机,中国坚持人民币不贬值,赢得东盟国家广泛赞誉。

同年12月,首次中国-东盟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在马来西亚举行。

会议确定双方建立面向21世纪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

2003年10月,第七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确定双方建立战略伙伴关系。

同年,中国政府宣布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中国高度重视并致力于发展深化同东盟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

在东盟对话伙伴中,中国第一个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一个与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第一个明确支持《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第一个确定同东盟建立自贸区。

中国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二00 四年一月十日,泰国曼谷)作者:发布时间: 2008-06-03 10:50:55 来源:广西人民政府门户网[打印本稿][发表评论][关闭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落实2002年11月4日发表的《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促进双方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达成如下谅解:第一条目标双方将根据参与国国内法律、法规,制定务实战略,提高参与国单独和共同处理贩毒、偷运非法移民包括贩卖妇女儿童、海盗、恐怖主义、武器走私、洗钱、国际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等非传统安全问题的能力。

第二条合作领域双方确定下列共同感兴趣的中长期合作领域:(一)信息交流1、双方将交流第一条所列领域参与国国内法律资料;2、双方将交流第一条所列领域参与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情况,视情交流参与国间签署的双边合作协议情况;3、双方将根据国内法律和政策,交流第一条所列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情报信息;4、双方将根据国内法律和政策,交流预防和侦查第一条所列非传统安全问题的专业设备和技术信息。

(二)人员交流与培训1、双方将加强参与国执法人员和专家之间的往来与交流;2、中方将举办研讨班,促进参与国在反恐、禁毒、打击海盗和国际经济犯罪等领域的执法经验交流;3、中方将举办培训班,提高参与国在禁毒、刑事技术、出入境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网络犯罪侦查领域的水平,促进参与国之间的合作。

为提高培训班质量,中方可邀请本地区或本地区以外国家的专家为培训班授课;4、双方将加强参与国培训机构之间的合作。

(三)执法合作1、双方将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本国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鼓励并相互给予最大限度的执法合作;2、双方将推动参与国在本国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在调查取证、协查犯罪所得去向、追捕及遣返逃往国外的犯罪嫌疑人和返还犯罪所得等领域开展合作,鼓励参与国之间签署双边合作协议;(四)共同研究1、双方支持和鼓励专家、学者就非传统安全领域共同进行专题研究,分享有关研究成果;2、双方将组织有关领域专家进行短期考察和交流。

“绿色丝绸之路”建设稳步推进_贸易洽谈会促进招商引资——_“一带一路”政策动态评估报告(2023_年

“绿色丝绸之路”建设稳步推进_贸易洽谈会促进招商引资——_“一带一路”政策动态评估报告(2023_年

“绿色丝绸之路”建设稳步推进 贸易洽谈会促进招商引资—— “一带一路”政策动态评估报告(2023年5月)撰文/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课题组本月丝路脉动的时间范围从2023年5月1日到5月31日。

我国各部委推进深化“一带一路”相关经贸往来与投资合作,各地市贸促会接连举办,同时推动地方招商引资。

政策沟通推动地方对外开放,设施联通增添新模式,贸易洽谈会稳步推进,人民币信贷、QFLP基金助力资金融通,艺术、生态领域推动民心相通。

政策动态一是深入推进“数字丝绸之路”“绿色丝绸之路”建设,着力推动“一带一路”相关数字经济合作与绿色发展合作。

5月13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信息通信技术发展部门负责人会议召开。

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赵志国发言表示,中国愿本着积极务实、友好合作的精神,深化与各成员国在数字技术领域的合作。

搭建数字技术产业服务平台、推进数字基础设施研究合作、促进数字技术领域人才交流培训,共享数字技术成果。

举办“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数字技术合作发展论坛”,建设青岛经贸合作示范区,共创数字产业生态。

深化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数字经济治理等方面合作,推广应用数字技术最新成果,共育数字发展动能。

5月23日,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数字技术合作发展论坛在新疆克拉玛依召开,论坛以“数聚上合、携手向远”为主题,来自10余个国家的主管部门、驻华使领馆、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领军企业及相关国际组织代表参加。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张云明出席论坛并提出四点倡议:一是共筑发展基础,夯实数字底座,构建泛在普惠的5G、光纤光缆等基础设施体系。

二是共享技术经验,深化数字应用,推动产品、应用、服务经验共享,打造创新应用示范标杆。

BAROMETER 丝路脉动丝路脉动三是加强能力培训,提高数字素养,面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加强数字人才培育和能力建设。

四是畅通交流渠道,凝聚合作共识,围绕数字政策加强对话沟通,提升互信水平,密切产业交流,推进资源共建和生态共享,为全球数字领域发展积极贡献“上合智慧”。

中国对泰国旅游外交的进程、动因与路径选择

中国对泰国旅游外交的进程、动因与路径选择

收稿日期:2023-04-23基金项目:教育部国别与区域研究备案中心成都大学泰国研究中心资助项目(SPR I T S202319)作者简介:彭万(1980-),四川宜宾人,副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南亚东南亚区域和国别研究。

中国对泰国旅游外交的进程、动因与路径选择彭万(宜宾学院,四川宜宾644000)摘要:旅游外交作为新的非传统外交方式,是新兴外交关注的热点。

中国和泰国自古以来就有着“一家亲”的紧密关系,在旅游领域有着较为深厚的交流合作基础。

面对疫后国际旅游复苏的新形势和中泰构建命运共同体的联合声明,理应加快推进中泰旅游外交,立足新发展阶段构建中泰旅游外交新发展格局。

通过回顾中国与泰国的旅游外交的历史基础,抓住新形势下中泰旅游外交的现实动因,着力探索有效路径,以期进一步明确旅游外交服务方向,拓宽旅游外交维度,丰富旅游外交内容,提升旅游外交成效。

关键词:中国;泰国;旅游外交;历史基础;路径选择中图分类号:F59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 (2024)02-0148-05随着旅游在人文交流、经济发展和国际事务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旅游外交成为新的非传统外交方式,是舆论和学者们关注的新兴热点话题。

作为全球第一大出境旅游客源国和境外旅游消费国,中国旅游业的非正式外交职能日益凸显,旅游外交成为中国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对外联系的新渠道与手段。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两次提到旅游,这是旅游业内容首次被列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说明了国家对旅游的高度重视。

但从2020年初到2022年底的三年间,受新冠疫情影响,全球旅游业惨淡,中国的出入境旅游基本处于停摆状态,旅游外交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随着新冠疫情的威胁和致病性减弱,中国疫情防控措施不断优化调整,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出入境旅游在2023年按下“重启键”。

与欧美日韩等国家对中国游客采取限制性措施相反,东南亚国家尤其是泰国对中国游客充满了期待和热情。

东亚文化

东亚文化

论中国在东亚地区的地缘文化战略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专业:07级国际政治学号:2074050264姓名:朴香玉时间:2011-4-3论中国在东亚地区的地缘文化战略摘要:地缘文化作为构成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影响着国家的对外战略和政策,已日益成为国际政治地缘政治理论研究的崭新视角。

在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建设进程中,中国应当充分地运用各种文化因素,制定合理的、符合当今国际关系特征的对外文化战略,积蓄文化“软权力”,实施外向型文化发展战略,积极推动各种形式的文化外交,提升文化贸易规模与水平,在开展文化交流的同时维护我国文化安全。

关键词:东盟;地缘文化;建构主义在国际政治理论领域, 20世纪80年代之后兴起的批判理论颠覆了传统理论对文化的忽视。

后现代主义理论指出,权力制造了知识,权力与知识之间存在着相互连接关系,知识领域在一定程度上服务于权力关系。

批判理论打破了主流理论的思维定式,揭示出主流理论忽略社会和文化因素的缺陷。

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认为冷战后全球政治在历史上第一次成为多极的多文化的,西方文明是独特的,但不是普世的,多元文化的世界是不可避免的,文明的差异是今后国际冲突的根源。

约瑟夫·奈的“软权力论”把价值标准、市场经济和西方文明定义为软权力的因素,提出文化和意识形态的无形吸引力胜于军事强制力,推进了人们对文化作用的认识。

建构主义则认为:信仰、规范、观念等文化内容,建构了国际政治的基本结构。

本文拟从地缘文化的崭新视角分析东亚一体化过程中中国的对外战略。

一、地缘文化与国际关系近来,地缘文化与国际关系的研究开始进入研究者的视野。

学者普遍认为,地缘文化是国际政治斗争的工具或手段,其表现有三:第一,地缘文化是构成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地缘文化是国际关系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在世界历史进程中,政治、经济、军事等因素在确定国家实力、制定对外战略方面占据了主导地位,而文化因素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交通运输部与巴拿马海事局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与巴拿马共和国海事局合作谅解备忘录》

交通运输部与巴拿马海事局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与巴拿马共和国海事局合作谅解备忘录》

DYNAMIC 动态交通运输部与巴拿马海事局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与巴拿马共和国海事局合作谅解备忘录》2018年12月3日,在习近平主席的见证下,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代表交通运输部与巴拿马海事局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与巴拿马共和国海事局合作谅解备忘录》(下称《备忘录》)。

《备忘录》中明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和巴拿马海事局商船总署为《备忘录》的执行机构,双方将在港口国监督、防污染管理、海事调查、船员管理等共同关注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

上海海事局:首次运用远程考试平台实施船员考试2018年12月24日,上海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首次运用远程考试平台对海船船员进行考试并获得成功,实现了我国对海船船员实施远程考试的新途径。

该远程考试平台相对于现有的考务平台,简化了考务安排流程,实现了数据自动下载、成绩实时自动发布功能,由原先的“考试、考务、组卷”系统三网隔离模式,简化成为“单点登录”模式,打破了“完成培训—报名考试—申请试题—人工组卷—开考”的原有考试流程,实现了“完成培训—报名考试—开考”的新模式。

浙江海事局:全国首套“原油过驳远程可视化监管系统”正式投用近日,全国首套“原油过驳远程可视化监管系统”在宁波舟山港北仑港区锚地正式投用,这也是全国首次利用远程可视化监管系统对锚地原油过驳开展现场监管。

该系统通过高清视频监控和海上远距离无线信号传输技术,实现了值班室、岸基对海上原油过驳作业现场情况以及周边海域情况的远程全时段监控,弥补了原油过驳实地监管难以全时覆盖的短板,进一步增强了对原油过驳现场作业监管的动态性、持续性和有效性,提升了安全防污染隐患与事故发现处置的及时性,提高了原油过驳现场安全管控能力。

广东海事局成立海事系统首个VTS流动工作站2018年12月19日,广东海事局成立海事系统首个VTS流动工作站。

此流动工作站人员由属地VTS中心及其他VTS中心人员组成,并按季度轮流设在广州、珠海、湛江、惠州、汕头、东莞6个VTS中心,主要目的是借此全面提升VTS专业技术能力和培养优秀船舶交通服务值班队伍,提高广东海事VTS服务水平;同时结合《船舶交通服务值班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服务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工作指南》的实施,开展VTS值班标准化规章制度编制的深度研究,逐步探索粤东、粤西、珠江口片区VTS值班人员流动试点机制。

东盟10+3

东盟10+3

东盟"10+3"会议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简称东盟(ASEAN)。

东盟的前身是马来亚(现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于1961年7月31日在曼谷成立的东南亚联盟。

1967年8月7-8日,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

东南亚国家联盟成为政府间、区域性、一般性的国家组织。

1967年8月28-29日,马、泰、菲三国在吉隆坡举行部长级会议,决定由东南亚国家联盟取代东南亚联盟。

总部位于印尼的雅加达。

宗旨东盟追求的宗旨是:本着平等合作的精神,通过共同努力来加速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增进地区间的积极合作和相互援助,同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保持紧密和有益的合作。

基本原则《曼谷宣言》确定东盟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①以平等与协作精神,共同努力促进该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②遵循正义、国家关系准则和《联合国宪章》,促进该地区的和平与稳定;③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和科学等问题的合作与相互支援;④在教育、职业和技术及行政训练和研究设施方面互相支援;⑤在充分利用农业和工业、扩大贸易、改善交通运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进行更有效的合作;⑥促进对东南亚问题的研究;⑦同具有相似宗旨和目标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保持紧密和互利的合作,探寻与其更紧密的合作途径。

有首脑会议、外长会议、常务委员会、经济部长会议、其他部长会议、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以及民间和半官方机构。

首脑会议是东盟最高决策机构,会议每年举行两次,已成为东盟国家商讨区域合作大计的最主要机制,主席由成员国轮流担任,现任东盟秘书长素林,任期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外长会议是制定东盟基本政策的机构,每年轮流在成员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主要讨论东盟外交政策,并落实具体合作项目。

2012中国-东盟合作

2012中国-东盟合作

2012中国-东盟合作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政治,外交,科学技术,医疗卫生,贸易,金融,邮政通信,知识产权•【公布日期】2012.11.19•【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2012中国-东盟合作2012年是《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10周年和中国-东盟科技合作年。

在双方共同努力下,双方领导人去年在20周年纪念峰会上宣布的一系列倡议已经或正在积极落实,自贸区建设不断深化,科技、环保、文化、教育等各领域务实合作稳步推进,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不断结出新的累累硕果。

一、政治、防务与安全政治2012年,中国同东盟国家保持密切高层交往。

年内双方副总理级以上高层互访达50余起,进一步加强了双方的战略互信和沟通协调。

杨洁篪外长出席了7月在金边举行的东盟地区论坛系列外长会,重申了我对推进中国与东盟睦邻友好和互利合作的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中方同东盟的机制化联系,中国在印尼雅加达设立了驻东盟使团,并任命杨秀萍女士作为中国驻东盟大使。

9月27日,中国驻东盟使团举行开馆仪式。

双方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东亚峰会等国际和区域组织内就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保持了密切沟通和协调,共同推动建立公正有序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为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作出了积极贡献。

南海务实合作2012年是《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签署十周年,落实《宣言》进程总体势头良好。

1月,中国和东盟国家在北京举行落实《宣言》第四次高官会和第七次工作组会议。

6月,在河内举行落实《宣言》第五次高官会,就推动落实《宣言》、推进南海务实合作达成广泛共识。

根据第四次高官会通过的“2012年工作计划”,中方主办了南海海洋防灾减灾研讨会和南海海洋生态环境与监测技术研讨会。

中国和东盟国家就探讨制定“南海行为准则”保持沟通。

各国高官分别于7月8日和9月13日在金边举行“准则”非正式磋商,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增进了相互理解,表达了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积极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海上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海上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海上合作谅解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印度尼西亚•【条约领域】海上运输•【公布日期】2005.04.25•【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签订地点】雅加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海上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加强两国间海上合作有利于增进相互理解与信任,推动双方睦邻友好关系发展;忆及1982年12月10日签署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有关条款;旨在推动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开展海上合作;遵照双方各自国内法律和法规;达成如下共识:第一条宗旨和目标双方将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建立一个合作机制,加强双方在海上航行安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上安全等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合作领域双方将加强以下领域合作:一、有关海上航行安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上安全的信息交流。

二、提供海上安全航行助航设备及相关设施和其他用于海洋环境及生态保护的援助。

三、海上搜救(SAR)行动。

四、双方就打击海上走私、贩毒、非法移民、跨国有组织犯罪、对海上船舶犯罪开展合作,并进行磋商与交流。

五、开展军舰互访、海上联合军事演习等军事交流以增强两军关系与其他相关合作。

六、船舶建造和供应以及船舶维护和修理。

七、海洋研究和培训项目八、在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海道测量组织(IHO)、国际航标协会(IALA)等各种国际多边场合的合作。

九、在“马六甲海峡沿岸国与使用国沟通会议”上的合作。

十、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合作领域。

第三条实施机制一、双方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交部为本谅解备忘录的各自协调机构。

二、双方将建立同级别海上合作技术委员会,以确保本谅解备忘录顺利实施。

三、技术委员会将讨论并确定落实本谅解备忘录的具体合作项目、途径、程序、计划及建议。

技术委员会将向各自外长报告有关情况。

四、双方还将对各自国内实体,特别是通过成立企业和合资企业,参与扩大合作领域的可能性持开放态度。

第九章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贸关系《东南亚经济与贸易》PPT课件

第九章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贸关系《东南亚经济与贸易》PPT课件

民心相通
“一带一路”是中国文化产业源源不断输出的通道,东 盟国家的优秀文化会被引进中国。这有利于中国和东盟 各国的文化互鉴,促进彼此了解。
■ 旅游 据越南统计总局统计,2018 年底,越南已接待中国游客 大约500万人次,比去年同 期增长19.9%。
■ 文化 2019 是 中 国 -东 盟媒 体交 流 年 , 第二届中国-东盟 媒体合作论坛在北京举办 。
贸易畅通
中国倡议与东盟各国实现互联互通,是希望通过加强 与东盟各国之间的经贸合作,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
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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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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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图1 2003-2018年中国-东盟双边贸易额(亿美 元)
资金融通
◆ 坚持开放合作 ◆ 坚持和谐包容 ◆ 坚持市场运作
“一带一路”倡议的现实意义
“一带一路”倡议是多边合作的契机
1
“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对外开放战略
的2.0版本
2
“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成为世界强国的
重要路径
3
“一带一路”的主要内涵
政策沟通
设施联通
贸易畅通
资金融通
民心相通
利益共同体

王旭东部长在大湄公河次区域论坛上发表演讲

王旭东部长在大湄公河次区域论坛上发表演讲

王旭东部长在大湄公河次区域论坛上发表演讲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会议7月3日-5日在云南昆明举行。

此次会议由来自越南、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中国等6个国家的领导人会议、工商界论坛以及区域电信发展成就展组成。

以下为信产部王旭东部长在大湄公河次区域论坛上发表演讲全文:主席先生,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早上好!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中国信息产业部,对此次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加快建设信息社会,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一项共同任务。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信息社会的建设,坚持优先发展信息产业,促进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信息化建设已取得积极进展。

目前,中国的信息通信网络和用户规模已跃居世界前列。

今年前5个月,电话用户新增4477.8万户,用户总数达到6.92亿户。

中国政府已经确定,将把大力推进信息化作为新世纪头20年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加快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近年来,随着中国与东盟经贸关系的快速发展,双方在信息通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也不断扩展和深化,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对促进双方经贸全面合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003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信息通讯合作谅解备忘录》;今年5月,我们还共同在中国成功举办了“中国-东盟电信周”活动,通过了“北京宣言”,确定中国与东盟各国建立“面向共同发展的信息通信领域伙伴关系”。

与此同时,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的框架下,中国与本区域其他五国在信息通信领域的合作也取得重大进展。

近年来,中国信息产业部先后与越南、缅甸、泰国、老挝等国信息通讯主管部门签署了双边交流与合作文件;2004年11月,大湄公河次区域六国又签署了《关于共同推进建设大湄公河次区域信息高速公路的谅解备忘录》,决定共同建设次区域信息高速公路。

经过近半年多的努力,六国通信运营企业将在本次领导人会议期间共同签署《大湄公河次区域信息高速公路规划和建设谅解备忘录》,以明确具体的工作步骤和合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加强卫生与植物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加强卫生与植物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加强卫生与植物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条约领域】医疗卫生,工业农业•【公布日期】2007.11.20•【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签订地点】新加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加强卫生与植物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单称为“缔约一方”,集体称为“缔约方”),认识到进一步加强缔约方间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中对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健康,便利和促进本地区贸易,以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得到有效和成功实施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愿意进一步推动缔约方在实施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领域的合作;希望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之间业已建立的战略伙伴关系,达成如下谅解:第一条目的缔约方根据本谅解备忘录的规定以及各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愿遵循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各项原则,并在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加强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中的合作,以保证缔约方之间进出口食品、农产品及其它相关产品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的要求,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本地区贸易。

第二条合作领域一、鉴于现有的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实施体系,并根据本谅解备忘录的规定以及各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加强缔约方之间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合作与磋商机制,缔约方努力在以下领域进行合作:(一)建立高效的信息通报和交换制度;(二)实行缔约方相关人员互访;(三)基于缔约方的需要和能力,缩小东盟内部发展差距,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其他的类似活动;(四)开展本谅解备忘录范围内缔约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的合作研究。

二、根据第一款第一项建立的制度所通报或交流的信息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一)缔约方关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缔约方关注的虫害、病害、有毒有害物质的信息;(三)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风险评估程序和检验检疫方法;(四)缔约方实施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情况和出现的有关问题;三、本谅解备忘录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或成员国签署的其它协议,也不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任何成员国签署其他有关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贸易和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贸易和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贸易和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菲律宾•【条约领域】贸易,投资•【公布日期】2005.04.27•【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签订地点】马尼拉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贸易和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扩大和促进双边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七五年六月九日在北京签订的贸易协定以及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日在马尼拉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谅解备忘录如下:第一条双方对两国经贸合作的顺利发展表示满意,同时认为进一步发展双边经贸合作关系存在很大的潜力。

双方同意采取一切必要、合适的措施,进一步扩大两国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并相互为之提供便利。

第二条双方将交换投资信息,定期就促进两国投资进行磋商。

信息交换和磋商的内容包括确定具有较高投资潜力的行业、投资合作的地区和形式及与投资相关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双方将共同努力促进双方共同感兴趣的投资项目;相互支持投资考察组和招商团的活动,并为之提供便利。

第三条双方认为两国间稳步发展的经济合作是双边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采取措施促进在具有突出潜力的领域进行战略合作。

这些领域包括农业、矿业、基础设施、信息和通讯技术、科技、能源、服务、旅游、海关、检疫、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标准及合作评定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

第四条双方认为农业合作已成为双边经贸合作中新的增长点,并将重点就农业技术交流、建立和实施互利农业项目和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加强合作。

双方同意根据在各自国家有效的并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各自的农产品进入对方市场提供便利。

第五条根据二○○五年一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菲律宾共和国贸工部关于矿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双方将鼓励两国企业在菲律宾开展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合作。

中国和东盟签署交通合作备忘录

中国和东盟签署交通合作备忘录

中国和东盟签署交通合作备忘录

【期刊名称】《中国公路.建设市场专刊》
【年(卷),期】2004(000)012
【摘要】日前,交通部部长张春贤和东盟秘书长王景荣在老挝首都万象签署了《中国-东盟交通合作备忘录》,确定了中国和东盟交通合作、物流往来的蓝图。

【总页数】1页(P26)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12
【相关文献】
1.西门子与中国南车及广东铁投签署合作备忘录深化城际轨道交通领域合作 [J], 无
2.中国和东盟签署交通合作备忘录 [J], 无
3.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与德国轨道工业协会签署中德城市轨道交通交流合作备忘录 [J], ;
4.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与美国公共交通协会在北京签署了合作备忘录 [J],
5.上海电气、中国北车和阿尔斯通在上海签署《上海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发展平台合作备忘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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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交通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各成员国政府(以上简称“双方”或“一方”),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二000年十一月在新加坡召开的第四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关于加强中国—东盟交通合作的倡议;
强调本备忘录下的合作领域应是对其他中国—东盟机制下所开展的活动的补充;
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联盟成员国于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在柬埔寨金边签署的《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旨在加强并提升经贸投资合作,推进货物与服务贸易自由化;
还忆及二00一年十一月在文莱达鲁萨兰召开的第五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议建立中国—东盟交通部长会议机制,旨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促进双方在交通领域的合作;
注意到二00二年九月十九日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召开的第一次中国—东盟交通部长会议上双方达成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东盟交通领域合作的共识;
认识到全面推进中国—东盟各国交通合作关系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
本着为交通领域构筑持久的合作关系而奠定牢固基础的精神;
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目标
双方应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国内法律和法规以及适用的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约,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交通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合作领域
双方应促进以下领域的中长期合作: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考虑到双方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愿望,双方将积极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1)公路、桥梁及隧道或地下通道改善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养护;
(2)沿海和内河港口的规划、设计与建设;
(3)航道的规划、维护、以及河流整治;
(4)铁路的规划、设计与建设与养护;
(5)民用机场的规划、设计与建设以及建设的投资融资;
(6)在中国和东盟国家组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论坛会和贸易展览会(包括有关公路、桥梁、隧道项目以及地铁项目、智能运输系统和其他项目)以便利双方相互参与中国与东盟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二、交通运输便利化。

双方应加强各种运输方式的合作,发展公路、水路、铁路及民航服务网络,促进交通运输便利化,以适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未来发展的需要。

合作范围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为便利中国—东盟贸易,并充分考虑到中国与东盟有关成员国缔结的现行的海运协定,积极努力以缔结区域性海运合作框架文件;
2、通过沿岸各国的协商,发展澜沧江—湄公河以及其他国际河流的航运;
3、在亚洲公路网、泛亚铁路网和《大湄公河次区域客货便利运输协定》中协调基础设施的技术标准的基础上,便利国际陆路运输;
三、海上安全与保安。

双方将建立海事磋商机制,并与其他东盟机制密切磋商,如东盟部长会议,讨论、明确并实施以下领域的互利项目:
1、海上安全。

双方应就实施已经加入的国际海事组织(IMO)有关海上航运安全公约进行合作。

2、搜寻和救助。

双方应根据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就海上搜救进行合作。

3、防止海洋环境污染。

双方应在国际海事组织框架内就船舶压载水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进行合作。

4、港口国监督。

双方应就目前已经加入的、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签署并经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修订的《港口国管理东京备忘录》开展更加紧密的港口国监督合作。

5、海上保安。

双方应就实施目前已加入的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通过交流信息、分享经验的方式进行合作。

四、航空运输。

双方应就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1)航空服务安排。

双方应在双边、区域或次区域的基础上,积极扩大航空服务安排与衔接,支持与便利交通与客货流动,以促进中国和东盟的贸易与经济;
(2)航空公司合作。

双方应促进指定的国家航空公司间的合作安排,包括资源的利用和经营管理。

(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的调查。

双方应就航空安全(主要事件与飞行器事故)交换信息,在航空安全事故调查设施和设备方面相互提供援助,分享航行安全,事故调查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信息。

五、人力资源开发。

双方应进行合作,就共同感兴趣的交通运输领域举办讲习班或研讨会,专题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港口管理;
(2)海上运输保安;
(3)航道整治技术;
(4)海上及内河运输安全管理;
(5)船舶压载水管理;
(6)公路、桥梁、隧道或地下通道的规划、设计、建设与养护管理培训;
(7)铁路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及管理人员培训;及
(8)民用机场规划、建设与管理人员培训;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培训;飞机机务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空中交通管理人员培训;适航管理人员培训;事故调查专业技术培训和研讨;航空运行颁证人员、停机坪调度人员、消防人员以及航空保安人员的培训及飞行人员颁证培训和国际民用航空法培训。

六、信息交流。

双方为便利中国—东盟运输服务,应就交通基础设施及行业发展交流信息。

信息交流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交通发展政策、法律及法规;
(2)铁路、公路、桥梁和隧道技术标准与规范;
(3)港口、航道技术标准与规范;
(4)国际陆路运输便利措施;
(5)国际海运便利措施;
(6)现有港口收费信息;
(7)船员上岸规定;
(8)在民用航空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民用机场建设、管理与运营,飞行员及机场安全管理系统,飞行器事故的通知与调查。

七、其他合作领域。

双方还应在商定的其他交通领域开展合作。

第三条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东盟秘书处应作为双方的协调机构,负责根据本备忘录进行的项目和活动的确定、实施、协调和监督。

二、联合合作项目和活动应由中国—东盟交通高官会确定、实施、监督和评估,并由中国—东盟交通部长会议最后审议并批准。

三、可视情成立工作组或特别专家组,加快实施本谅解备忘录下的具体合作领域。

四、本谅解备忘录下合作项目的具体任务、义务和条件,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应在项目实施之前视双方所能获得的经费和技术人员情况,由相关方商定。

第四条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双方应遵循各自的国内法律法规及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已加入并适用的国际协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

二、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出版物或文件上使用其名称、专用标识或官方标志。

第五条保密
未经提供信息、文件或数据方书面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散发由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所获取的任何保密信息、文件和数据。

第六条修正
一方可书面要求修正本谅解备忘录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此修正须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相互同意并构成本谅解备忘录的组成部分。

此修正自双方书面同意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对本谅解备忘录条款的解释、实施或适用可能产生的争议或分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八条生效、期限和终止
一、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除非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30)天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否则本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期应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二、终止本谅解备忘录的正式通知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东盟秘书处提出。

三、除非双方书面同意,本谅解备忘录的终止不得影响双方已经在本谅解备忘录下实施、但尚未完成的任何项目或活动。

本谅解备忘录由以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盟各成员国政府授权的代表签署,以昭信守。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老挝万象签署。

一式两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

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分歧,以英文文本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长东盟秘书处
张春贤(签字)王景荣(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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