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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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服务规范应符合《青岛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发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8)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9)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10)对违反小区公约(暂时公约)或者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报有关部门处理。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有专门的业主或者使用人接待区域。

(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经理上岗证,有两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

(2)物业 管理专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涉外物业管理的管理人员具备外语会话 能力。

0.70基本要求管理处 设置管理人员 要求123一级二级4123日常管理与服务基本要求管理处设置管理人员要求(1) 24 小时受理业主或者使用人的报修。

接到任何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预约除外),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回访率达 100%。

(2)设立 24 小时客户服务体系,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投诉在 24 小时内答复处理。

(3)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90%。

(4)每年至少 2 次征询业主或者使用人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 98%以上,并对薄弱环节进行改进。

(5)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2.26•【字号】青价房[2000]336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的通知(青价房[2000]336号2000年12月26日)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区物价局、城市管理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一、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指导标准协商确定。

一般情况下每年年初协商一次。

协商确定的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小区公布,并报送所在区物价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协商不成的,普通住宅小区(含普通住宅高层楼宇)报所在区物价局部门审批;高标准住宅小区报市物价部门审批。

报批时需上报如下资料:(一)物业管理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审批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申请;(二)小区基本概况资料;(三)物业管理成本资料。

三、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包括公共楼道、庭院公共照明及单元电子对讲门日常运行电费及养护费用;共用污、雨水管道等设施的疏通费用;同时包括餐饮、商用等单位产生的垃圾清运处理费用。

居民产生的非生活垃圾,其清运处理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收取。

四、物价部门建立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测和成本调查制度,选择有代表性的物业管理企业定期监测。

定点监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相关成本台帐,如实反映经营情况。

在物价部门进行成本调查时,提供必需的帐簿及有关资料。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其中第十四条规定: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可暂按购房合同所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地产权证》与购房合同所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有误差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多退少补。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等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收取。

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物业(包括阁楼、储藏室等),业主大会成立前,其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合同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免,减免的具体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0]132号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0]132号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0]132号2000年9月21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收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管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优质优价。

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竞争。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其中,公共性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中共空调运行费、热水供应费等实行政府定价。

物业管理的特约性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但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了收费标准的项目除外。

第六条物业管理收费按照物业等级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具体等级及收费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可以在1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及公布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并签定协议;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申请物价部门审批。

物业管理的特约性服务项目,由双方协商定价。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核定南京路118号住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核定南京路118号住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核定南京路118号住宅物业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青价格[2008]159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6.30
【实施日期】2008.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核定南京路118号住宅物业项目前期
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青价格〔2008〕159号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
青岛天应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南京路118号住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的建议》(青天置字[2008]017号)收悉。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青价房[2007]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该住宅物业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审核,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电梯运行费和二次供水运行费核定如下:。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青发改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发改规〔2023〕4号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三章机动车停放费第四章其他收费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其他服务费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人;鼓励物业服务人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核定海青家园住宅物业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核定海青家园住宅物业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核定海青家园住宅物业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1.17•【字号】青价格[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核定海青家园住宅物业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格〔2008〕22号2008年1月17日)青岛海青置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海青家园住宅物业项目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的建议》(海青字[2007]18号)收悉。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青价房[2007]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该住宅物业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审核,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电梯运行费和二次供水运行费核定详见附件。

上述收费标准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不得上浮,但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公司与协议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物业管理企业在实际服务中如未达到上述申报的服务等级,应按照青价房[2007]14号文件规定相应降低收费标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你公司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青价房[2007]1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指导标准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应当执行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接受业主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不得超过二年。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2.01•【字号】青价房[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房[2007]14号2007年2月1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物价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价房[2007]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费标准中的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在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的浮动幅度内,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浮动幅度。

二、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在拟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其中综合管理服务项目所选的等级既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项目等级,也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项目等级。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大会要求提供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费标准中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服务成本协商确定。

协商确定后的收费标准,报物业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本通知实施前,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通知实施后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到期后,已成立业主大会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按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费标准执行,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尚未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继续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联合大厦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青价房[2000]356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联合大厦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青价房[2000]356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联合大厦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联合大厦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青价房[2000]356号2000年12月26日)
青岛大有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联合大厦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青政发(2000)13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联合大厦公共性服务费标准按《联合大厦业主委员会决议》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综合服务项目按《联合大厦物业综合服务费所含服务项目》中的内容提供。

电梯运行费、中央空调运行费标准:按青价房(1997)281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二次供水运行费标准:按实际用水量每吨加收0.30元。

——结束——。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其中不包括中央空调和二次供水运行等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附件:
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一、综合管理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二、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1、外墙清洗的频次、标准自行约定,费用另行结算分摊。

2、无水景的物业小区,若选择一级保洁服务,应在收费标准上减元。

3、每一级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五级除外)。

三、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续上页
备注:
1、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小区两处出入口配置岗
位的标准进行测算。

如小区出入口多于或少于二个的,或需增配岗位的,需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按实际配置增减费用。

2、本价格不包括车辆管理人员和各类收费停车(场)库(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3、每一级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五级除外)。

四、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续上页
备注、
1、本标准中所指绿地等级收费标准是按年、按绿地面积设置。

绿化养护费用分摊公式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绿化养护费用=该级绿地收费标准×绿地面积÷计费面积÷12。

2、绿地面积的计算以建设单位提供的绿化竣工图为主,以实地丈量为辅。

3、每一级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五级除外)。

五、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减免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减免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减免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物业服务费,空置房屋,减免政策【颁布单位】青岛市物价局【文 号】青价格﹝2013﹞60号【发文日期】2013-11-26【实施时间】2014-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区、市物价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空置房屋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价格[2012]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减免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减免幅度 对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含一年,起始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下同),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下同)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含电梯运行费)的80%交纳;对未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90%交纳。

二、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和各类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幅度,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界定按《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价格[2012]83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问答 (2007-02-15发布)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问答 (2007-02-15发布)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问答 (2007-02-15发布)2007-09-17 20:21一、为什么要重新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我市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规定是依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青政发[2000]132号)规定执行的,而该规定又是依据原《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制定的,这些规定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现行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有三种管价形式,即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中央空调运行费、热水供用费等实行政府定价;物业管理的特约性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迅速发展,业主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特别是2003年9月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2005年11月25日《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重新修订,国家发改委和山东省物价局也对物业管理收费都分别做了规定,我市现行的物业收费管理规定与新的法规、政策规定有抵触,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青价房[2000]336号)是一种捆绑式收费标准,权责不明晰,容易造成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纠纷,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根据2006年1月1日实施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山东省物价局的授权,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对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现状进行了调研,并多次召开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同时借鉴其他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并确定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办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办法》共分3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制定《办法》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遵循的原则、管价形式、计费方式、物业服务成本构成、计价单位、付费起讫时间、明码标价等。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doc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doc

谢谢观赏谢谢观赏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谢谢观赏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其中不包括中央空调和二次供水运行等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9月15日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9月15日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物价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制定的《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登记制度的通知-青价房[2001]27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登记制度的通知-青价房[2001]27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登记制度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登记制度的通知
(青价房[2001]27号2001年2月7日)
市内四区、崂山区物价局: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0]132号)精神,物业管理企业应按规定建立物业管理收费登记制度。

免费为业主设立收费登记卡,每户一卡。

现将收费登记卡式样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过去已经建立类似制度的,可继续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登记卡》式样(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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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其中不包括中央空调和二次供水运行等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各类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为业主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下列建设项目或物业管理区域:(一)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二)公共租赁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三)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四)配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五)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

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照《物业服务规范第1部分:住宅物业》(DB37/)执行。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各县级市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辖区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上浮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下浮不限。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建设单位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等级并按本办法规定拟定收费标准作为招标标底,具体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标底范围内通过竞标产生;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等级并按本办法的规定拟定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的有关规定,到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形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其物业服务费用标准通过竞标产生,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通过协议的形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其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可暂按购房合同所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地产权证》与购房合同所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有误差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多退少补。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等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收取。

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物业(包括阁楼、储藏室等),业主大会成立前,其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合同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免,减免的具体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四章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配套停车场(库),其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和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停车服务费归提供停车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所有。

车位租赁费是指车位所有权人将车位出租给租赁人停车所收取的租金。

车位租赁费归车位所有权人所有。

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应当按月收取。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标准。

各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本行政辖区内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标准。

第十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具体收费标准的制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车位租赁费具体标准由车位所有权人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库)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且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

第二十一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库)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且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和车位使用费。

业主大会成立前,车位使用费应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业主大会成立后,车位使用费的收取及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业主大会自行确定。

车位使用费是指车位所有权人或合法使用权人将车位提供给部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所收取的费用。

车位使用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独立拥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车位,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且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其空置期间的停车服务费减免幅度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车的,停车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交纳公共场地使用费。

公共场地使用费的收取及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业主大会自行确定。

公共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公共场地停车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从公共场地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停车服务费,具体比例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规定以外,业主或业主大会若允许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另行约定。

停车看管责任按照约定执行。

第五章其他管理第二十六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其房屋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的,应当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装修保证金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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