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五版可转让信用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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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第五版可转让信用证案例
使用可转让L/C 不当致损案
基本案情
案例中主要当事人名称及其在信用证业务中的
2006 年5 月,广州A 公司同香港中间商B 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合同,由A 公司按CIF EX SHIP' SH OLD 曼谷条件向B 公司出售水泥6 000 公吨,合同金额34 万美元。合同规定,A 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30 天内交货,信用证6 月9 日前开到A 公司。合同订立后,A 公司向B 公
司催证,以便及时备货装船。B 公司在收到泰国亚洲银行开来的可转让信用证后,要求香港夏威夷财务公司(原证通知行)办理转证手续,新证的议付行为深圳东亚银行,第二受益人为广州A 公司。B 公司通过香港夏威夷财务公司转出的新证迟期一周到达A 公司,A 公司要求B 公司改证,将交货期推迟到7 月底。B 公司按A 公司的要求请银行作了修改。随后,A 公司通过设在广州市的香港Y 船务公司订妥舱位,装船期为7 月25 日前。
预定的船只原计划7 月21 日到达广州黄埔港装货,但在从台湾返回香港的途中,因为台风受阻滞留在高雄港。同期A 公司订购的水泥陆续抵达广州。由于船只迟迟不到,A 公司立即将特殊情况电告B 公司,再次要求修改信用证,将装船有效期展期到8 月15 日。B 公司口头表示同意,同时不断用电话催促A 公司交货,而A 公司并未收到银行方面的改证通知书。此间,实际进口人——泰国C 公司亦频频传真B 公司,要求迅速交货。
8 月8 日,预定的船只终于到达广州黄埔港。尽管当时广州风雨连绵,但由于货物已在驳船上待
运多日,A 公司考虑到船期耽误太久,便组织人员加速装船,8 月12 日货物装妥,A 公司取得指示提单(Order Bill of Lading) ,提单抬头为可转让信用证开证行——泰国亚洲银行指示抬头。
8 月22 日载货船只抵达曼谷。
8 月13 日(货物装妥后第二天),A 公司立即向B 公司发出装船通知,B 公司收电后又通知泰国C 公司按时收货。8 月20 日,A 公司将全套单据交深圳东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东亚银行以信用证过期和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议付。次日,A 公司改用证下托收方式委托深圳东亚银行代收货款,与此同时又电告B 公司,请求它协助解决收款事宜。
水泥到达曼谷后,C 公司急于提货,但手中又没有提单,于是便通过泰国亚洲银行开具保证函(Letter of Guarantee) ,据以向船方要求提货。船方应允,货物在8 月底全数被C 公司提走。
A 公司从香港Y 船务公司处得知货物被提消息,多次电催
B 公司付款。B 公司又催
C 公司付款赎单。C 公司以货物迟期装运违反合同为由,要求B 公司扣价30%,否则不予付款。B
公司将C 公司意见转告A 公司,A 公司认为扣价幅度太大,只同意扣价10%。为此,A 、B、C 三公司长期争议不下。此后,广州A 公司为收回货款,分别同香港B 公司、泰国C 公司及泰国亚洲银行多次交涉,时间长达两年之久,最终不得不答应泰国C 公司要求(扣价30%),草草了事。
思考题
1.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收汇是否安全?
2.在信用证装运期逾期、改证通知书未到的情
况下,我方能否发货?
3.在水泥已被担保提走的情况下,开证行能否
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赎单?
4.船只迟迟不到,香港Y 船务公司有无责任?
5.从本案中可以获得哪些启示?
案例评析
1.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收汇是否安全?
A.可转让信用证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即第
一受益人或First Beneficiary)可以要
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
或议付的银行(统称为“转让银行”或
Transferring Bank)或当信用证是自由
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即第二受益人或Second Beneficiary)使用的信用证。
B.具体做法是:第一受益人(中间商)在
接到可转让信用证后,填具转让书、支付转让费,要求转证行转让。转证行按第一受益人要求和原信用证的条款重新缮打一份内容相同的新证。在新证内,转让行可将总金额、单价、装船期、有效期减少或缩短,保险金额可以增加,另外也可以第一受益人代替原证的开证申请
人。除此之外,新证内容必须与原证条款相同,不得改变。转证行对新证所负责任与对原证相同,不因开出新证而有所改变。信用证经转让后,由第二受益人(实际出口人)负责办理交货。
C.由于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所以在为数
不少的外销员看来,无论使用何种类型的信用证,对出口公司都非常安全,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以可转让信用证为例,如出口公司接受这种转来的信用证,至少
要承担下述风险:
a)改证困难,不便履约。可转让信用证的鲜明特征在于新证与原证有直接连带关系,合同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如
本案中由于台风原因,装货船只迟期抵达装运港)急需改证时,我方不仅要征得中间商(第一受益人)、转证行同意,更为重要的是还必须征得开证申请人(实际进口商)和原证开证行的同意。一项改证手续,牵涉到地处不
同国家、地区、利益各异的四位当事
人,即便四位当事人没有异议,也需相当时日;倘若其中一位或几位提出异议或表示反对,事情就复杂了。前后无论哪一种情况发生,我方都进退两难,进而直接影响以后的履约及收汇。
b)出口商单据不符,风险巨大。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假使因某种原因,例如:船期耽搁,致使我方所交单据不合要求,遭到银行拒付,那么我方势必丧失银行信用。如果实际进口商资信不
佳,或者中间商与进口人相互串通、狼
狈为奸,我方很可能会遭受货款两空的风险。
c)他人业务操作失误,我方代人受过的风
险。在可转让信用证结算业务中,由于原证和新证相互关联,即便我方工作保质保量,能否安全收汇仍然是一个问
号。比如:中间商在填写转证申请书时工作失误或者转证行在执行转证申请书时工作失误,作为第二受益人的我方手持一份与原证不符的新证,无论如何认真、努力工作,都不可能有单证相符的结果。又如:我方交单给转证行后,假使中间商在置换其开立的汇票和发票工作过程中发生差错,或者转证行在办理单据业务中并寄交开证行的工作过程中发生差错,开证行同样会拒付货款,我方无疑将遭受收汇不到的连带风险。d)显而易见,可转让信用证是一种操作难
度较大的信用证,在客户资信不明的情况下,轻率同意使用可转让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不能不说是收款不到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