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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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6)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达成协议, 使原订立的即将期满的劳动合同延长有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
续订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必备条件,主要有如下 几个方面。
① 劳动合同的续订须由双方当事人同意。
② 特定条件下劳动合同应续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③ 劳动合同续订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如当事人双方签 订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应同原合同一样办理劳动合 同的鉴证、备案或其他手续等。
1.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可以定义为: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 展,依法建立实施的帮助社会成员克服生存风险、促进社 会福利、保障公民社会性生存和发展的措施。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主要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 会福利、社会优抚等构成。
2.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1)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 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单独的社会保障法律文件;广义上 的社会保障法即实质上的社会保障法,包括狭义的社会保 障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 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5)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 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即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法律有特殊的要求和规定 。
在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力的支出和使用具有不可逆转 性,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不可能采取返还及追缴等办 法处理,只能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措施进行
(3)劳动合同的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 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它虽然 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的,但因违反法律规定,国家不予 承认,法律不予保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 ,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按照合同无效程度来划分,无效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全部
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类。
(4)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是指 具有无效劳动合同确认权的专门机构,依法对违反劳动法 律、法规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职权 活动。《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对劳动合同 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4.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概念 (1)劳动法律关系。 ① 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 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②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2)劳务关系。
① 劳务关系的概念。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 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主要包括 加工承揽关系、运输关系、保管关系、建设工程承包关系 、委托关系、举荐关系等。
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概述
一、劳动法概述 1.劳动法的概念
广义的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 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劳动法,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调整 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全 国性、综合性法律,即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
①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详细信息。② 劳动合同的期限 。③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④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⑤ 劳动报酬。⑥ 社会保险。 ⑦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
危害防护。
(2)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 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3.劳动合同的订立、效力与续订
(1)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以 书面形式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 个法律概念。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 合同即告成立。
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都 有约束力。因此,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始于 合同签订之日。劳动合同订立后,需要签证或公证的,其 生效时间始于签证或公证之日。
②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 主要差异包括以下几方面。 •主体及其之间的关系不同。 •劳动过程中的要求不同。 •劳动风险的承担不同。 •待遇不同。
•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5.我国劳动立法概述 (1)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劳动立法。 (2)改革开放以来的劳动立法。
二、社会保障法概述
② 按照就业方式划分,劳动合同分为全日制用工劳动 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劳动合同条款,它作为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合意的对象和结果,将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具体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 可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1)必备条款。必备条款又称法定条款,是指国家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法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
4.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履行
(2)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障关系,就是以国家、
社会保障职能机构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保证社会成 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
① 社会保障基金形成关系。 ② 社会保障待遇给付关系。 ③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关系。 ④ 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关系。 ⑤ 社会保障管理、监督关系。 ⑥ 社会保障争议处理关系。
3.新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发展 (1)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保障立法 (2)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社会保障立法。
第二节 劳动法律制度 一、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1)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 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劳动合同分类。
① 按照法律对劳动合同期限的要求不同,劳动合同可 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 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达成协议, 使原订立的即将期满的劳动合同延长有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
续订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必备条件,主要有如下 几个方面。
① 劳动合同的续订须由双方当事人同意。
② 特定条件下劳动合同应续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③ 劳动合同续订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如当事人双方签 订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应同原合同一样办理劳动合 同的鉴证、备案或其他手续等。
1.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可以定义为: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 展,依法建立实施的帮助社会成员克服生存风险、促进社 会福利、保障公民社会性生存和发展的措施。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主要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 会福利、社会优抚等构成。
2.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1)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 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单独的社会保障法律文件;广义上 的社会保障法即实质上的社会保障法,包括狭义的社会保 障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 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5)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 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即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法律有特殊的要求和规定 。
在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力的支出和使用具有不可逆转 性,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不可能采取返还及追缴等办 法处理,只能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措施进行
(3)劳动合同的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 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它虽然 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的,但因违反法律规定,国家不予 承认,法律不予保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 ,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按照合同无效程度来划分,无效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全部
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类。
(4)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是指 具有无效劳动合同确认权的专门机构,依法对违反劳动法 律、法规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职权 活动。《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对劳动合同 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4.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概念 (1)劳动法律关系。 ① 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 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②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2)劳务关系。
① 劳务关系的概念。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 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主要包括 加工承揽关系、运输关系、保管关系、建设工程承包关系 、委托关系、举荐关系等。
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概述
一、劳动法概述 1.劳动法的概念
广义的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 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劳动法,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调整 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全 国性、综合性法律,即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
①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详细信息。② 劳动合同的期限 。③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④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⑤ 劳动报酬。⑥ 社会保险。 ⑦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
危害防护。
(2)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 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3.劳动合同的订立、效力与续订
(1)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以 书面形式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 个法律概念。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 合同即告成立。
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都 有约束力。因此,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始于 合同签订之日。劳动合同订立后,需要签证或公证的,其 生效时间始于签证或公证之日。
②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 主要差异包括以下几方面。 •主体及其之间的关系不同。 •劳动过程中的要求不同。 •劳动风险的承担不同。 •待遇不同。
•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5.我国劳动立法概述 (1)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劳动立法。 (2)改革开放以来的劳动立法。
二、社会保障法概述
② 按照就业方式划分,劳动合同分为全日制用工劳动 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劳动合同条款,它作为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合意的对象和结果,将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具体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 可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1)必备条款。必备条款又称法定条款,是指国家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法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
4.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履行
(2)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障关系,就是以国家、
社会保障职能机构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保证社会成 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
① 社会保障基金形成关系。 ② 社会保障待遇给付关系。 ③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关系。 ④ 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关系。 ⑤ 社会保障管理、监督关系。 ⑥ 社会保障争议处理关系。
3.新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发展 (1)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保障立法 (2)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社会保障立法。
第二节 劳动法律制度 一、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1)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 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劳动合同分类。
① 按照法律对劳动合同期限的要求不同,劳动合同可 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 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