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王泽鉴教授: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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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请求权基础与法学方法(最终版)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与法学方法(最终版)
2.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要件
效果:損害賠償
Ⅱ.B 電腦:具有缺陷
1.瑕疵給付(請求權基礎?) 要件
效果
2.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要件
效果
要件 效果
範圍(113) 減損(119)
造成損失 損害賠償範圍(113)
所失利益
預先說(采英國法的 Hadley v. Boxendale rule)
2.案例研討
(1)甲出賣 A、B 二個電腦給乙。A 電腦遲未交付,交付之 B 電腦故障不能
使用,乙受有經濟損失。乙對甲得主張何種權利?
Ⅰ.A 電腦:遲未交付
1.繼續履行:請求權基礎?(寫出精確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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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于三月五日下午知其事,即以限時專送致函於 B 出版社,敘明事由,表示撤 回訂書單,倉卒之間,未貼限時專送標籤,並誤投于平郵郵筒,延至三月七日上 午始行到達。B 出版社於三月六日上午收到 A 教授的訂書單,即於當日下午寄發 百科全書,於三月九日到達,A 教授拒絕受領。試問 B 出版社得對 A 教授主張何 種權所有權 返還使用某物的利益 償還所支付的費用 支付價金、報酬 賠禮道歉 精神損害賠償等
合同(合同法 235) 不當得利(通則 92) 無因管理(通則 93) 侵權行為(侵權 6、2、15)
4.法律依據:具體的法律規定(規範基礎,包括最高院解釋意見)
(二)案例事實、法律規範、請求權基礎 【自動販賣機上的兩個一元馬克】(見下圖)
契約上的請求權(合 同法 107)?
1、 甲設自動販賣機:要約
要約邀請 要約:意思表示
2、乙投入 ab 二個馬克 (1)承諾:成立買賣契約
a 馬克
(2)支付價金:移轉所有權 (3)甲取得 ab 二個馬克所有權 b 馬克

王泽鉴华政讲稿

王泽鉴华政讲稿

华东政法大学民法专题讲座第一讲题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二)在德国留学的经验1.在海德堡大学上课的案例甲在大学某处设饮料自动贩卖机。

乙投入a.b二个一元马克,购一罐咖啡。

咖啡出来后,a.b 二个一元马克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该二个一元马克放入口袋。

试说明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图书馆日夜座满了撰写实例研习(Űbung)的学生作业的修改与解说3.在法学院处处听到一句话:何种请求权基础:was für eine Anspruchsgrundlage?(三)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二、实例演习的功用及实例的设计(二)实例的设计3.实例题的问题提出(1)甲对乙得否请求交付某物?(2)甲对乙得主张何种权利?(3)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4)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三)五个实例1.甲出卖A屋给乙,先为交付,但迟未办理登记。

甲复将该屋出卖于丙,并即办理登记。

试问:(1)丙得否对乙请求交付A屋?(2)若乙已支付价金时,如何?(3)若丙明知甲与乙间的买卖契约时,如何?2.甲擅自在乙承包的土地上兴建房屋,丙占用该屋时,甲得对丙主张何种权利?3.甲为电影明星,死亡后,乙出书揭露甲性生活及医疗的隐私,获利甚丰。

试问甲的子女得对乙主张何种权利?4.甲考取某计算机信息专门培训学校,乙窃取甲录取相关信息,并以甲的姓名报到、就读,毕业后分发到某银行服务。

甲得知其事时,得对乙主张何种权利?5.某大学A教授,于三月一日接获B出版社寄来的「中国法学百科全书」目录,载明该全书共十册,价款壹万元,并付订书单乙纸。

A教授于三月四日填妥订书单,因急于上课,乃交C生回家途中于邮局投寄之。

C生离去后,A教授忆起其同事D教授曾参加该全书编辑工作,答应赠送一套,即自四楼研究室窗口呼叫,「不要投寄」,C生于下课钟声中误听为「不要忘记」,点头离去,而投寄之。

A教授于三月五日下午知其事,即以限时专送致函于B出版社,叙明事由,表示撤回订书单,仓卒之间,未贴限时专送标签,并误投于平邮邮筒,延至三月七日上午始行到达。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民法思维在生活中的重要性。它像是一把 钥匙,能够帮助我们打开生活中的许多法律之门。通过理解和运用请求权基础 理论体系,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能在面对纠纷时做出更公正、 合理的判断。
《民法思维》是一本非常值得一读的书。它不仅能帮助我们深入这本 书的价值不仅仅在于法律知识的传授,更在于它帮助我们提升了自己的法律素 养和判断力。
目录分析
在引言部分,作者首先对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的重要性和当前的研究现状进行 了概述。作者指出,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是民法的核心,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基 础。然而,尽管这一理论体系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的研究还存在着 一些不足之处,如对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方面的研究不够深入, 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这本书也让我深刻体会到了学习法律的意义。法律并不仅仅是条条框框的规则, 而是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智慧。学习法律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 社会运行的规则,也能让我们在面对争议和问题时,有更清晰、更公正的判断。
在此,我要感谢王泽鉴教授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本深入浅出的法律著作。这本 书不仅提升了我的法律知识水平,也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理解和尊重。我相 信,《民法思维》这本书将会成为我人生旅途中的一盏明灯,指引我在面对问 题时,能够做出更理智、更公正的选择。
阅读感受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生活中的法律智慧
《民法思维》这本书是由王泽鉴教授所著,于2009年由北京大学社。书中主要 围绕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这一核心主题展开,旨在为民法实务提供可资 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从而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感民法思维对于我们日常生活的重要性。在我们 的生活中,请求权基础无处不在,它像一道桥梁,连接着我们的行为和可能产 生的法律后果。理解并掌握这一理论体系,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处理生活 中的法律问题,也能够让我们在面对纠纷时,更加冷静、理智地做出判断。

读书: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读书: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读书: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编者按:两年前读王泽鉴教授的文章《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有所触动,又参加段厚省教授《规范出发型的民事裁判方法漫谈》讲座,段厚省教授在讲座中多次提及请求权基础,后进一步阅读王泽鉴教授所著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虽读得不算通透,却感觉受益匪浅,一直想写一篇读后摘要,但拖延至今。

最近因为参与的一桩股权转让疑难案件,感触颇多,重翻此书,完成此文。

王泽鉴教授在书中说法律思维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须在“对案例事实的彻底了解与把握”的前提下,进行“从事实寻找规范,从规范回到事实,来回穿梭”的法律思考。

该书以请求权方法、请求权基础、请求权与抗辩权、法律的适用为主要篇章,本文主要概括王泽鉴教授讲述的请求权方法与请求权基础。

(一)请求权方法请求权方法的模式: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王泽鉴教授在请求权方法的介绍中,同时对比历史方法(依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如物权变动)对法律关系进行检讨。

并指出: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或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为出发点,对于非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的实例,虽可采取历史方法,但关于“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则应采用请求权方法。

并强调: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是必须彻底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只有在明确的请求权基础上,始能知悉其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具备探寻请求权基础的能力,才能明确指出支持请求权之法律规范,而切不能概括笼统用语来掩饰不清楚法律思维过程。

据此的案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车辆。

”这样的诉求是否明确?《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王泽鉴教授在人大法学院讲述法学方法论

王泽鉴教授在人大法学院讲述法学方法论

王泽鉴教授在人大法学院讲述法学方法论来源:郑丹妮的日志时间:2006年9月14日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徐建国际报告厅演讲人:王泽鉴教授嘉宾:王利明教授主持人:张新宝教授主持人张新宝教授: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同学们,晚上好!法学院安排我主持今天的学术活动,坐在王老师的身边聆听他的教诲,作为学者没有比这更幸福的事情。

任何对于王泽鉴教授的介绍和赞誉都是多余的,我不忍心浪费宝贵的时间。

王泽鉴老师今天给我们演讲的是法学方法论的问题,每一位成名的学者都会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王老师也不例外,他对此有独到的见解,在王泽鉴教授报告之前,王利明院长将为我们发表致辞,有请!王利明院长:尊敬的王泽鉴老师,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首先我代表人大法学院全体师生对著名的法学家王泽鉴老师到人大法学院来访问、教学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不用介绍大家都知道王教授不仅仅是台湾法学界的泰斗,可以说是整个华人法学界的泰斗,在民商法方面,尤其在民法领域各方面王泽鉴老师都有非常大的贡献,推出了许许多多的精品,许多著作可以说是传世之作。

王老师非常巧妙的把德国民法的精髓用汉语进行表达,把它介绍到台湾、介绍到大陆,使我们领略了许许多多民法的真谛。

王老师在法学方法论等方面也有很深的造诣,对学界作出了重大贡献。

我个人应该说受益于王老师很多。

我在1981年考研究生的时候当时还没有一本民法教材,我偶然的发现了佟柔老师主编的一本《民法概论》,当时佟老师给我在中南的一个老师寄来一本《民法概论》,他当时是如获至宝。

我听说以后想借来看,他只允许我看三天。

当时没有复印机,我就用三天时间把它抄下来了,所以我说那个时候是佟柔老师引导我步入民法的殿堂。

读研究生以后基本上没什么教材,唯一的手头上学习的专著或者教材就是王泽鉴老师的两本《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之一和之二,当时还只是影印本。

这两本著作使我真正领略到民法的奥秘,真正体会到民法的博大精深,所以我从心里面感谢王老师。

【经典案例】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

【经典案例】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

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原告:于XX,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张XX,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第三人:付XX,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情】张XX与付XX原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协议离婚,但仍同居生活。

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建筑面积50.50平方米)房屋系付XX于2002年2月回迁所得。

2002年9月付XX与于XX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转让价为14.5万元。

付XX委托房屋买卖中介人唐宏出售该房,付XX收到5万元后,唐宏为于XX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

现该房由张XX居住。

于XX为要求腾房于2002年10月起诉至沈河法院。

另查,唐宏与于XX 确系夫妻关系。

二人于199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XX 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其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将该房腾出。

张XX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付XX以原告未交付全部购房款为由、张XX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提出申诉。

(注:该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8月3日决定再审)【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于XX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张XX以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出卖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民法总则》书评

《民法总则》书评

《民法总则》书评"法不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

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这是耶林曾经说过的话,这似乎已经离我们很遥远了,但是这句诗歌式的论述,我们依旧还是能感触到字里行间透露出的斗争式的激情。

正如这本书里开篇第一章第一节,法律的斗争所富含的激情一样,“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

王泽鉴老师的《民法总论》中就处处都体现着作为一名学者,一名法律人的使命——“为权利而斗争”。

在介绍这本书的内容大概之前,我先想介绍一下本书的作者,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他早已为祖国大陆法学界所熟悉,这不仅因为他多年来致力于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学交流工作,深得祖国大陆法学界人士的敬佩,更因为他的著作《民法总则》于2001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这部巨著也受到祖国大陆民法学界的重视。

他的著作《民法总则》就说明他对理论与实例的并重。

数十年来,他的这种研究风格已经愈趋精致,甚至使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的研究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这本书虽然是以台湾地区为背景,但是民法的概念和大陆都有相通之处。

就像王泽鉴教授自己所说的“法学上的论证是一种规范论证,非在证明真理的存在,乃在于证明某种法律规范适用的妥当或正确,即在有效力的法律规范上做法律适用的合理性的推论和证明。

所谓合理性,在形式上要求合法,在实质上要求符合正义”。

而在《民法总则》这本书中,王泽鉴教授告知了读者学习民法总则的意义,主要在于认识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把握民法上的概念形成与体系构造,了解私法上的基本规范模式,增益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常给人以严肃、死板的印象,法学教科书更给人以教条、须死记硬背之错觉。

而他就以典型的实例引导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最终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理论内容,从而顺理成章地构成民法理论体系,于是将相关的基础民法知识从抽象的概念中剥离了出来。

?知识锦囊用大陆《民法典》分析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

?知识锦囊用大陆《民法典》分析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

知识锦囊用大陆《民法典》分析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在应对案例时,需要根据案件事实,依次检索请求权基础:合同(主请求权、次请求权)、准合同(缔约过失、无权代理)、无因管理、物上请求权、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别把它碾碎。

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案例一案情:甲在某大学摆设饮料自动贩卖机,乙投入两个硬币购买一罐咖啡,咖啡出来后,该两个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该两个硬币放入口袋,适为甲的职员发现。

试问甲得否向乙请求返还该两个硬币?(注:本案例出自于王泽鉴《民法总则》P34)问题:甲得否请求乙返还两个硬币?请求权基础一:甲请求乙返还该两个硬币,其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235条。

一、甲要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需合乎以下三项要件:(一)该请求权已产生;(二)该请求权未消灭;(三)该请求权可强制执行。

下文即逐项检验之。

二、甲对乙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已发生?(一)该请求权之发生的构成要件为:甲是该硬币的所有权人,乙为无权占有。

(二)甲是否为该硬币的所有权人?根据给定事实,甲摆设饮料自动贩卖机属于发出要约,乙投入两个硬币购买咖啡则为承诺,双方成立买卖合同。

硬币已经交付,甲取得硬币所有权,虽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其所有权仍属于甲。

(三)乙是否为无权占有?乙将硬币放入口袋而占有,但欠缺占有的本权,成立无权占有。

(四)结论:甲对乙返还两个硬币的请求权已发生。

三、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已消灭?(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消灭事由包括:履行(557Nr.1)、抵销(557Nr.2)、提存(557Nr.3)、免除(557Nr.4)、混同(557Nr.5)、不能(580)、债权让与(545+546)、免责的债务承担(551)等。

(二)本案无上述请求权消灭事由。

(三)结论:甲对乙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未消灭。

四、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可强制实现?本案中,乙对甲不享有任何一时之抗辩权,亦不享有任何永久之抗辩权,故甲对乙之请求权可强制实现。

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式与民法的教学研究_

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式与民法的教学研究_

顾功耘:尊重的王泽鉴教授,列位教师,列位同窗,晚上好。

五月的华政迎来了又一个学术盛事,闻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终于在我校师生的长期期盼中,来到了漂亮的松江校园。

从今晚起,他将在本校展开为期两周的讲学活动。

今天的现场可谓盛况空前,作为学校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我的心情今天也是超级的兴奋。

在那个地址,我代表全校师生,第一贯王教授致以高贵的敬意和真挚的问候。

王泽鉴先生早年就学于台湾大学法律系,后以第一名考取台湾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后转学至慕尼黑大学,师从德国闻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教授,研究民法学及法学方式论。

于1968年获该校法学博士学位,随即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教学民法总那么、民法债篇、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

同时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育人无数,桃李天下。

今日台湾学界、政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主力干将们多数出自台大法律系,先生功不可没。

另外,先生开办台大法学论丛,出版台大法学丛书,振兴学术事业,几十年来也渐成规模。

今日的台湾法学蒸蒸日上,欣欣向荣,先生居功至伟。

王教授个人的学术成绩,在华人法学界更是无出其右,先生民法功底深厚,精通数国语言,更有无畏的开拓精神。

五十年来,王先生曾前后在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英国剑桥大学、伦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等地从事访学和研究工作。

其出版《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系列》、《民法总那么》、《债法原理》、《民法物权》、《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等法学专著及教科书近二十次,此刻均已成为汉语民法学的大体文献。

据统计,其高作的转引率高居华人法学界第一名。

先生对我国法学研究水平之提升,研究方式之启发与法学人材之培育等等奉献卓越。

在教学和研究之外,王教授也踊跃参与社会效劳,为台湾地域社会之进展尽其所能。

他曾担任台湾地域法务部民法修改委员会委员,行政院研究进展考核委员会委员,行政院法规委员会委员,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及行政院消费者爱惜委员会委员。

1994至2003年,出任台湾地域司法院第六届大法官会议大法官。

民法的方法与法律的成长_王泽鉴教授华东政法大学讲学综述_吴一鸣

民法的方法与法律的成长_王泽鉴教授华东政法大学讲学综述_吴一鸣

民法的方法与法律的成长———王泽鉴教授华东政法大学讲学综述吴一鸣*2009年5月16日至29日,应华东政法大学邀请,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家、台湾大学王泽鉴教授莅临华东政法大学,进行了为期两周的讲学。

王泽鉴先生此行,受到了学校领导及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5月25日,何勤华校长向王泽鉴先生颁发聘书,聘请其为我校兼职教授。

一、讲学概述讲学期间,王泽鉴先生为华政的师生和慕名前来旁听的法律界人士作了六场主题演讲。

第一场演讲题为“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由傅鼎生教授主持并点评。

王泽鉴先生从德国法学教育中一个耳熟能详的案例开始,为大家层层剖析了寻找请求权基础这一“德国一百多年来、从耶林以来的一个教学研究的方法”和思维模式,〔1〕并介绍了培养这种思维模式的重要途径:判决研习。

第二场演讲题为“比较法与法学教育”,由高富平教授主持并点评。

王泽鉴先生以宏大的视角综述了比较法在各国法学史及立法史上的发展与沿革,并着重论述了比较法研究方法的具体应用。

他指出,“现代比较法的比较应该落实于判例的比较”,“落实到l a wi n a c -t i o n (在运用的法律)”。

最后,王泽鉴先生还特别强调了比较法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

第三场演讲题为“`荷花女案'在法学方法论上的研究———死者人格权的保护”,由金可可教授主持并点评。

王泽鉴先生通过对大陆经典的指标性案件荷花女案的分析,并结合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的案例,着重阐述了判例研究的重要、学说与司法之间的互动、学者对于法律成长的责任,以及判决评释、判决研究的具体方法。

第四场演讲题为“人格权上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保护:纯粹经济损失中的理论问题”,由张驰教授主持并点评。

王泽鉴先生重点介绍和阐释了美国法和德国法在人格法益保护方面将近一百年的的发展轨迹,并指出,法律的发展最需要学者用比较法的视角对法院的判决加以归纳、阐述、构造,进而为判决提供更多的理论基础。

能如此,法律就有了生命。

王泽鉴「民法总则」规定的请求权规范与法院裁判

王泽鉴「民法总则」规定的请求权规范与法院裁判

王泽鉴「民法总则」规定的请求权规范与法院裁判本文节选自「案例研究与民法发展」,原文刊于「法律适用」2017年第18 期,作者王泽鉴,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授权转发--------裁判先例之所以具有此种事实上规范效力,并非其为裁判先例,而是在于裁判被正确解释或具体化的规范。

请求权基础的构造和功能《民法总则》规定了民法上主要的请求权规范基础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系指能够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物之交付、所有权移转、支付价金、赔偿道歉等的法律规范。

兹为简约文字说明,特以下表说明《民法总则》上的请求权基础,并依其通常的检查次序加以排列:请求权基础系由要件与法律效果构成的完全法条,与辅助性的不完全法条如定义性、补充性法条共同建构民法的规范体系。

大陆民事立法的发展完善了请求权基础,使人民得藉由请求权的行使保护其合法利益。

法院裁判就在寻找、认定、解释适用当事人得为主张的请求权基础,包括法律的解释与法之续造。

此亦为案例研究的任务。

请求权基础方法应作为法律教育与法官养成的重点。

请求权基础的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请求权基础,多承继民法通则的规定,并加以补充。

兹依序说明其在适用上值得注意的若干问题:1.法律行为不生效力(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法律效果《民法总则》第 157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二个请求权基础:(1)给付返还请求权比较法上无类此立法例,难免争议的有三个问题:①所谓没有必要返还,指何种情形而言。

②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或特别规定的适用关系。

③非财产给付合同如劳动、承揽、委任、合伙等如何处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2)缔约上过失值得研究的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及其与侵权行为的竞合关系。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讲座(上)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讲座(上)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讲座(上)王泽鉴: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 讲座讲座时间:2014年11月3日讲座地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会堂讲座人:王泽鉴教授陈小君教授:我今天比较激动,不多说半句话。

我今天只说两句话,第一句是欢迎王老师再次来到我的大学;第二句就是把接下来的时间留给王老师以及在座的老师和同学们,谢谢大家。

接下来让王老师为我们做讲座。

王泽鉴教授:时隔十年能够再度来访,再见老师、同学,非常荣幸。

长话短说,我今天要讲的题目是“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

在开讲之前,我想讲几件这几天遇到的事情。

一个就是我今天去张红老师的课堂上听同学们作报告,感触很多,大陆民法的发展,由理论到实务,由学理讲述到案例的研究,我觉得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是在研究的方法上仍然有深化的余地。

今天讲的是案例研究,这个案例研究跟实例研习是不一样的,希望有助于教学与研究。

第二是我在上海高院的时候,高院一个副院长跟我说,他在我的一本书上看到这样一句话,他一直记在心里,我说在解释适用法律时,一定要用民法第某条后段的类推适用,他说直到今天才体会到依法律实现正义一定要落实到法律解释适用的层次。

今天我听同学报告,我对有些法条不是很熟悉,我就找旁边的同学借法条书,他说没有带来,我就感到非常的诧异。

在台湾,法科生上课必带小的六法全书,如果我现在问你几个法律条文,你知道吗?比如说宪法第38条、37条;合同法第6条;侵权法112条;物权法245条或者侵权法22条,你能够知道这些条文吗,你知道这些条文的内容吗,你知道这些条文在解释适用上遇到的困难吗?脱离了法条就不能适用法律,就不能以法律实现正义。

第三个就是我在北京的时候,一位高院的法官来看我,跟我讨论问题,从他的包里面拿出一本小的法律全书,问这个适用这一条还是那一条,是适用前段还是后段,是解释这个概念还是等等问题,我就非常感动,学习法律能够落实到这个程度。

她说最高法院法官学院邀请德国教授来讲课,讲的内容就是“请求权基础在法律解释上的运用”,希望能够提升大陆法院在判决论证上的风格。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六讲)王泽鉴教授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专业教师座谈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六讲)王泽鉴教授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专业教师座谈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讲座”第六讲王泽鉴教授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专业教师座谈主办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时间:2009年5月27日下午2:00地点:长宁校区交谊楼圆桌会议室主讲人:王泽鉴著名法学家、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业主持人:傅鼎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民法硕士生导师组组长,经济法学院总支书记工作主持人:罗培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记录人:李剑(07级法学硕士研究生)李潇白(0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傅鼎生:开始之前,我在这里先介绍一下我们学校民法学科组的一些基本情况。

这主要是给王泽鉴老师介绍的。

我们民法学科组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众多学科组当中之一。

我们华东政法大学有法学专业,还有经济学专业。

法学专业下面有很多二级学院的学科组。

二级学院的学科组包括民法、行政法等,民法是其中之一。

民法学科组一共有人员三十多人,涉及的面有民法、商法、婚姻法,还有知识产权法。

如果作为一个学科来说,它还有知识产权法。

民法学科组里面年轻的老师居多,一看都是年轻的老师。

今天在会议室里前面这排的都是我们民法的老师。

后面一排坐的都是学生。

我们今天有限制的找了一些学生。

当然这不是我们全部的学生,如果学生都过来的话怕秩序不好维持。

我们涉及的领域除了民法基本制度研究以外,还有一个法哲学的研究、民法原理的研究。

另外还有一个知识产权的研究。

知识产权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像台湾的智慧财产权一样。

但是在大陆最近这几年,知识产权的发展很快,而且跟国际接轨以后显得更重要,所以知识产权在我们学校已经成了一个学院。

但是它的学科还是在民法学科下面。

我们学校知识产权学科的研究力量还是很强的。

我们这里还有几个研究中心,比如像金可可他们搞了一个德国法研究中心,张礼洪搞了一个罗马法研究中心,崔吉子搞了一个韩国法研究中心,还有房地产法研究中心等等。

基本情况就是这些。

老师里面年纪大的不多,我算是比较大的。

我们现在差不多就开始吧。

中国民法典请求权基础规范梳理及检索顺序

中国民法典请求权基础规范梳理及检索顺序

中国民法典请求权基础规范梳理及检索顺序王泽鉴: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案例、法律适用的核心工作。

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处理案例就在于寻找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是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彻底了解,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

“请求权基础”背后嵌套的是体系化的法律适用方案,贯穿该体系的核心线索即是请求权基础规范(主要规范)。

本文基于中国实证法,遵循“合同→类合同→无因管理→物上请求权→不当得利→侵权”的基本次序,初步梳理了多种请求权的检视次序框架。

至于单项请求权的内部检视层次将另设专题进行梳理。

合同请求权一、合同原给付请求权(合同履行请求权)(一)典型合同(1)优先检索《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各章规定的请求权基础规范,需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内容约定。

(2)若《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各章无对应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则可将《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并结合合同的内容约定作为请求权基础(当然,有效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可单独作为个案中的请求权基础规范)。

《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的义务。

(二)非典型合同1、非典型合同的原给付请求权的内容源于当事人自治的个性安排,应以具体的合同内容约定为依据。

2、合同中无具体的内容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先进行合同内容解释,必要时可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典型合同中法所明定的请求权基础。

3、《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各章关于合同原给付请求权基础规定较为庞杂,本号将另行系统梳理。

以下以实践中作为常见的买卖合同为例:(1)买受人的交付请求权(标的物/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其他的单证和资料)《民法典》第598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民法典》第599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2)出卖人的价款支付请求权《民法典》第626条第1句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摘要:本文研习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均以上述民事法律为基础。

根据当事人可以主张的请求权的内容并根据王泽鉴教授所言请求权基础的检查次序①,可以依次分为以下七类:①合同上的请求权;②类似合同请求权;③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④物上请求权;⑤不当得利请求权;⑥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⑦其他请求权。

本文将根据这种请求权基础总结分析合同上的请求权以及物上请求权。

关键词:民法;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所谓历史方法,指就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1]。

而请求权方法系指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或称请求权规范基础)为出发点[1]。

这两种方法相比较,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更为合理[1]。

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则需要对一国民法上的请求基础体系加以系统研究方能准确适用。

要研习中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首先需明确请求权基础的基本含义。

依王泽鉴教授的见解,典型的案例题的构造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1]。

因此,解决案例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找到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而这种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

并且,请求权基础按照其结构形态予以分类可以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及准用、拟制性规定。

一、合同上的请求权按照合同上履行义务的主次进行分类,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请求权,分为两种基本类型:①合同履行请求权;②次合同请求权。

以买卖合同为例,前者如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后者如因标的物存在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一)合同履行请求权1.合同履行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合同履行请求权是主合同请求权,应优先于次合同请求权予以检查思考。

《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 就合同而言,指的就是这种履行请求权。

合同履行请求权应当具备以下法律要件:①合同成立:须发出要约和承诺到达。

王泽鉴教授: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修改版20141028)

王泽鉴教授: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修改版20141028)
三、请求权基础的建构 四、请求权基础的种类、竞合及检查 五、请求权基础与法学方法
4
叁、法学方法论
一、请求权基础的探寻:法学方法论的 运用
二、法学方法论的构造 三、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法律发展
5
肆、解题的体裁、结构和风格 伍、结论 附论、案例研讨
6
壹、绪说
7
一、方法的改变才是进步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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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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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求权基础( Anspruchsgrundlage)的 意义:案例事实与法律规范
(一)请求权基础的意义
请求权基础,又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 (Anspruchsnormengrundlage),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原告), 向他方当事人(被告),有所请求的法律依据:
甲不法致乙死亡,乙的配偶(或未婚妻)向甲请求精神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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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例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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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请求权基础的体系:种类、竞合及检 查(一)请求权基础
1.大陆民法上主要的请求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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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例研究(写成书面): 1.甲与乙谈判磋商公司合并,乙的代理人
泄漏在订立过程中所知悉的营业秘密。甲 得对乙主张何种权利?
2.(A)甲出卖A画于乙,先乙支付全部价 金。甲不知该A画于订约时被盗或毁于火 灾。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11
4. 有权、无权出售法律善本书买卖(债行为、原因 行为)
甲喜好法律初版书,家中藏有ABCD四册书。甲死 亡,其子乙为歌手,继承其父遗产,将该四书各以高于 市价一百元的价额出售予丙,丙善意受让其所有权。其 后发现A书为甲所有,B书为丁所借,C书系戊的遗失物, 为甲拾得,D书为庚所有,被甲所盗。乙因过失不知 BCD三书非其父所有,丙非因重大过失不知其事,又丙 系以辛所寄托的无记名股票支付价金。试说明当事人间 的法律关系,分就采物权行为无因性与不采物权行为无 因性加以论述,并进一步分析检讨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优 点及缺点。(解说见附录4)

民法思维的再建构——读王泽鉴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剖析

民法思维的再建构——读王泽鉴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剖析

民法思维的再建构——读王泽鉴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意在阐述民法理论和民法条文的著作可谓是浩如烟海,尤其是在我国。

近代已降,民法理论便开始大量传入,国人以其不懈之努力,辅之以万分之热情,一时间民法著作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时至今日,仍可见其踪迹。

然则,关于法律思维的著作在国内实属罕见,不得不为之遗憾。

法学,乃实用之学,民法尤甚如此,旨在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没有民法思维的民法理论与民法条文犹如脱缰之野马,难以驾驭,何谈解决实际问题,反而会出现规范愈多,秩序愈混乱之境地。

王泽鉴先生的大作《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可看作是民法思维领域的一次破冰之旅,其人则不用多言,早已为中国大陆法学界所熟知,其书则更是被众多学子奉为经典拜读之。

其作《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用王泽鉴先生自己话来说就是: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期能为实例解题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以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

此书为当世之民法学习提供一种新路径——实例研习,而实例研习之目的在于训练请求权基础的法律思维。

作者开宗明义,先点出传统法律教育之弊端,再提出学习法律之最佳方法。

何为传统民法教育之弊端?依王泽鉴的观点可概括之,一则为学生听课,甚少发言,通常亦无课外作业;二则为经院式的教学方式,教师多为照本宣科,难以启迪学生民法之思维;三则为法律考试之后甚少解说试题,学生得高分者不知何理?得低分者亦同。

此三点弊端在大陆更是盛行,实有做强做大之势,实为惋惜。

那何为学习法律之最佳方法?此书建构了一种新的法律思维模式,是在结合英美法系的判例研究与大陆法系的学理探讨的基础上而成的,兼具各家之长。

王泽鉴先生明确指出: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的体系结构以及基本概念。

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释等,作成解题报告。

此方法亦可概括为三点:一曰体系思维,二曰概念掌握,三曰实例研习。

恕我妄言,此三点若能融会贯通必有所裨益。

王泽鉴、黄茂荣 法学方法

王泽鉴、黄茂荣 法学方法

法律方法: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用以解决法律问题的具有独特性的方法和技巧的总行。

法学方法:法学家们用以研究法律现象的工具的总称,其研究对象为法律,法学方法是关于法律的一种理论研究。

法律方法的具体种类:1、法律渊源识别方法,如何选择与个案最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技术问题。

2、判例识别方法,如何运用先例,及先例与现在的案件有矛盾时如何处理的方法问题。

3、法律注释方法,如何明确条含义的技术规则问题。

4、法律解释方法:阐明法律意义的方法与准则。

5、利益衡量方法:如何确定相互冲突的利益在位阶上的优越性的技术。

6、法律推理方法:在个案解决中如何进行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的技术问题。

7、法律漏洞补救方法:如何通过类推、目的限缩与目的扩张方法解决法律中业已存在的漏洞问题。

8、法律说理方法:作为官方决定的一方如何将其裁决理由告知相关当事人以获得对方的理解问题。

王泽鉴先生在《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阐述的法律方法,法律人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个案,涉及到法律的解释,漏洞的补充或法律续造等法学方法的问题。

同时又将法律方法称为法律技术,其解释为“达成一定政策目的而限制或扩张债权责任时而采用的手段,并将法院如何解释适用法律,以促进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作为技术之一。

《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主要分为三部分:1、说明实例解题的方法建立实例解题的理论体系。

(第二至五章)2、法的发现与法律解释适用。

(第六章)3、实例解说,选择若干实例题,试作解答。

(第八章)如何研习实例,首先掌握法律概念,分析学者对法律概念所下的定义,自己据此整理,从而了解与记忆。

运用分解方法解析其构成因素;比较相关法律概念大额异同;学说见解的整理;藉着实例去理解法律概念。

(第一章)第二章案例事实、问题与解答一、掌握案例事实实例解题的第一个步骤:彻底了解案情,把握事实,确实研读案例,尤其是从法律观点去分析判断整个事实过程,并将日常生活的用语转变为法律概念,同时须设想自己置于案例事实之中,以当事人的处境及利害关系去探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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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求权基础的种类
(三)请求权竞合

1.物权法第38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 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的适用】: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 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 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 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案例研讨 (1)甲驾车在乡间小路超速撞到乙,阻塞交 通。丙等汽车不耐久等,跨越损毁丁的花园离去。 乙送医救治,在医院感染病毒,钱包被盗。试问 乙或丁得否向甲请求损害赔偿(责任成立因果关 系及责任范围因果关系)



(2)甲不法囚禁其情敌乙一周,不使其与 女友会面。乙受有财产损失(收入减少) 健康受损、精神痛苦。乙得向甲主张损害 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及说明理由 (3)甲委托乙律师书立遗嘱,赠某处房产 与丙。因乙律师疏忽,致遗嘱无效,丙得 否向乙律师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 及说明理由) (4)甲挖断乙的电缆,丙因电力供应中断, 受有营业损失,得否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请求权基础及说明理由)

(三)历史方法与请求权基础方法
1. 咖啡自动贩卖机之例 2.请求权基础方法与历史方法的比较 3.以请求权基础为主,以历史方法为辅: (1)契约成立 (2)物权变动



二、请求权基础的规范、辅助规范与反对性规范
三、请求权基础的建构:

(详见下页)




2.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项的规范模式 (1)立法例 ① 法国民法的概括条款(§1382) ② 德国民法以违法性为基础区别法益所建立 之三个权行为类型(§823、826) (2)列举式的概括条款的解释适用 (3)受保护的权益:人格、身分、财产权益

2.案例研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四、请求权基础的体系:种类、竞合及检 查
(一)请求权基础

1.大陆民法上主要的请求权规范


(2)案例研究(写成书面): 1.甲与乙谈判磋商公司合并,乙的代理人 泄漏在订立过程中所知悉的营业秘密。甲 得对乙主张何种权利? 2.(A)甲出卖A画于乙,先乙支付全部价 金。甲不知该A画于订约时被盗或毁于火 灾。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2)私法体系的完善,具备了可操作的请求权基 础 (3)善用请求权基础从事教学研究 (4)培养研读法条及设计案例的能力

4. 台湾法院判决采请求权基础方法: 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 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 他人者亦同,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 明文。本项规定前后两段为相异之侵权行为类型。 关于保护之法益,前段为权利,后段为一般法益。 关于主观责任,前者以故意过失已足,后者则限 制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 两者腰间有别,请求权基础相异,诉讼标的自属 不同。(台湾最高法院86年第3760号判决)
(三)法律人的基本能力



1.法律人的基本能力 (1)掌握事实与规范 (2)抽象规范在具体案件的适用 (3)体系构成与案例研究 (4)整合判例(实务)与学说(理论) (5)法学想象力 2.透过案例研习培养法律思维方法 (1.)传统教学方法 (2.)应以案例研究作为法律教育的重点
甲不法致乙死亡,乙的配偶(或未婚妻)向甲请求精神痛 苦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
(二)案例事实、法律规范、请求权基础
【自动贩卖机上的两个一元马克】(见下图)
(二)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功能



1. 基本功能:建构法律关系、处理法律争议 请求权是民法(私法)的构造性概念,以请求权 基础整合散布各编(部门)的法律关系。处理一 个争议乃适用民法全部条文,以请求权基础贯穿 组构法律关系。 2. 依法律实现正义 法治国家原则,依法律实现正义:没有找到一个 请求权基础时,不要作法律判断。 3. 从请求权基础看大陆民法的发展 (1)1986年民法通则之前。

2.合同法第122条【责任竞合】:民事责 任体系构造的三个基本问题。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 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 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 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1)法条竞合说(法国民法)及请求 权竞合:合同淹没于侵权行为的大海? (2)物的瑕疵:侵权责任、契约责任




4. 案例比较;研究方法上的重要性 (1)四个有名的案例:您是否知道以下案例 的内容,其所涉及法律问题及法院判决? 遗嘱无效 挖断电缆 Wrongful Life & Wrongful Birth Schock Case (2)本国法上的案例比较 (3)比较法上的案例比较
(二)违约责任体系构成





(四)实例的设计
1.实例的来源 (1)法院裁判:裁判与教学的结合 例如错误出生(Wrongful Birth) (2)学说争点:学说与裁判的结合 例如关于解除合同法律效果「溯及说,不溯及说」的争论 2.实例题上的事实 (1)法律上相关或无关的事实 (2)事实的认定与解释 (3)培养认定事实的能力 3.实例题的问题提出 (1)甲对乙得否请求交付某物? (2)甲对乙得主张何种权利? (3)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
某大学A教授,于三月一日接获B出版社寄来的「中国法学百科全
书」目录,载明该全书共十册,价款壹万元,并付订书单乙纸。A教授
于三月四日填妥订书单,因急于上课,乃交C生回家途中于邮局投寄之。 C生离去后,A教授忆起其同事D教授曾参加该全书编辑工作,答应赠 送一套,即自四楼研究室窗口呼叫,「不要投寄」,C生于下课钟声中


3. 甲出卖A画于乙,乙订制画框。其后发 现A画于订约前灭失。乙得否向甲请求订 制画框的费用?

4. 甲出售乙A、B、C三画,甲先交付,因乙迟未 付清价金,甲解除契约。查乙受领的A画于解除 前灭失。B画于解除前出售于丙。C画于解除后被 盗。试说明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5.(A)甲欠丙一百万元,乙欠甲一百万元,甲 指示乙还款于丙。其后发现:①甲与乙间,②乙 与丙间,或③甲与乙、乙与丙间债务不存在。 6.(A)甲收容乙遗失的小狗,支出饲养费。三 日后甲因过失或非过失致该狗死亡。 7. 甲擅将乙寄存的名画(时值10万元),以12 万元售予善意的丙。乙得否向丙请求该12万元?

(三)实例研习与法院裁判
1.掌握事实与规范 (1)认定事实 (2)运用掌握规范体系 (3)法律解释适用、论证说理 2.实例研习是法院判决的基础训练 (1)从法学院到德国联邦法院、联邦宪法法院 (2)所有法律人(法官、律师、教授、其他法律职业 工作者)共有的思维方法及必具的法律能力 (3)提升法院裁判的论证结构




8. 甲酒醉驾撞乙死亡,路人丙孕妇目睹其事流 产,乙妻丁至现场,精神崩溃住院,查乙对车祸 发生与有百分之二十的过失。丙、丁得否向甲请 求损害赔偿?
9. 甲妇至乙医院体检,丙医师未告知其所怀胎 儿患有唐氏病,致甲未及时堕胎,产下畸形胎儿 丙。试问甲或丙得否向乙医院或丙医师请求扶养 费。


10. 甲擅在乙承包土地上修建房屋,出租于丙, 丙外出,丁擅进住该屋,毁损其设施。当事人间 法律关系如何。
4. 有权、无权出售法律善本书买卖(债行为、原因 行为)
甲喜好法律初版书,家中藏有ABCD四册书。甲死 亡,其子乙为歌手,继承其父遗产,将该四书各以高于 市价一百元的价额出售予丙,丙善意受让其所有权。其
后发现A书为甲所有,B书为丁所借,C书系戊的遗失物,
为甲拾得,D书为庚所有,被甲所盗。乙因过失不知 BCD三书非其父所有,丙非因重大过失不知其事,又丙 系以辛所寄托的无记名股票支付价金。试说明当事人间 的法律关系,分就采物权行为无因性与不采物权行为无 因性加以论述,并进一步分析检讨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优 点及缺点。(解说见附录4)
二、法律教育、法学方法、法律人的基本 能力
(一)实例(案例)研习与法学教育 (二)案例題: 1.承租人拒不返还租赁物 甲有A屋出租于乙,租期届满,乙拒不返 还,并以高于原租金的租金出租于不知情 (或知情)的丙开店营业,丙支付租金于乙。 试问甲得向乙、丙主张何种权利?丙得向乙 主张何种权利?
2.A教授的订书单
三、海德堡大学民法课的一个实例题
(一)故障的咖啡自动贩卖机
甲在大学某处设饮料自动贩卖机。乙投入a、b 二个一元马克,购一罐咖啡。咖啡出来后,a、b二 个马克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该二 个一元马克放入口袋。试说明:

1、甲与乙间共同有多少意思表示? 2、甲与乙共有多少法律行为? 3、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

(请先构想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二)实例研习是德国法学教育的核心制度
1.基本课程皆有之,从大一到司法考试 2.法律图书馆日夜坐满了撰写实例研习的学生 3.在教科书、在上课、在学生讨论中最常看到、听到 的一句话: 何种请求权基础:was für eine Anspruchsgrundlage? 4.作业修改、解说及法律补习班 5.实例研习与台湾法律教育及司法考试
叁、法学方法论


一、请求权基础的探寻:法学方法论的 运用 二、法学方法论的构造 三、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法律发展
肆、解题的体裁、结构和风格 伍、结论 附论、案例研讨
壹、绪说
一、方法的改变才是进步最大的动力 Savigny:“学术研究不仅仅取决于天赋 (个人智力的程度)与勤奋(对智力的一 定运用),它还更多地取决于第三种因素, 那就是方法,即智力的运用方向。每个人 都有其方法,但很少人有在这方面能够到 自觉和体系化的程度。如果我们对一门科 学(Wissenschaft)或其理念按照合乎这 门科学之本性的法则(Gesetze)进入深入 彻底地思考,那么我们的方法将走向体系 化,对科学理念的观察能够把我们引向正 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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