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中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主要内容和职责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质监机构的职责主要是:(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与造价执法大检操做办法

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文件浙交监〔2008〕2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与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的通知各市质监站(局),各高速公路指挥部: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与造价执法大检查行为,提高大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近几年大检查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对《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与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与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此页无正文)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印发公路检查办法通知抄送:省交通厅,省公路局,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2008年3月28日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与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与造价执法大检查行为,提高大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质监局(站)对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等公路项目的质量、安全与造价执法大检查,其他公路项目监督检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与造价执法大检查是指质量监督、造价管理、安全监督机构在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合同及造价管理、施工安全管理等进行的综合性执法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
第四条大检查的目的是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安全工作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造价、安全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与工程缺陷或隐患。
第五条大检查的依据(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及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等;(二)公路建设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等;(三)项目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等。
第二章大检查准备工作第六条年初省、市质监局(站)根据公路建设规模和工程进度,制订年度大检查计划,大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
浙江省公路机电、房建、环保质量鉴定细则.pdf

浙江省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发文单位:浙江省交通厅文 号:浙交[2006]269号发布日期:2006-8-22执行日期:2006-8-22各市交通局(委): 现将《浙江省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浙江省交通厅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和改建公路项目的机电、房建、环保工程,大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该公路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及评定打分。
第五条 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为交、竣工鉴定合并进行,鉴定结果可并入建设项目竣工质量鉴定报告。
第六条 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 (二)批准的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三)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 (六)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过程中的检查、检测资料及抽查意见等。
第二章 工程质量鉴定 第七条 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的抽检项目按附件1要求进行实体检测,按附件2要求进行外观检查,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进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并形成质量鉴定报告。
第八条 工程质量鉴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二)施工企业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评定合格; (四)设计单位已对工程质量作出符合设计要求的书面评价; (五)质量保证资料已完成; (六)机电工程经六个月试运行,环保工程已完工一年,房建工程已建成完工; (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2-2004)中规定的关键项目实测值合格率符合相关要求。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中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第二章主要内容和职责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质监机构的职责主要是:(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监督检查各从业单位合同履约情况;(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三)监督检查施工、监理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等内容;(五)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检测方法、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可靠;(六)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定期抽检和公布原材料产品的质量情况;(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八)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浙江省-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体会,积存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地址:杭州市凤起路皇亲苑小区5幢1单元101室;:310003;Email:zhjshzh@126;联系人:史官云;联系:0571—85100585〕。
7.2面层工程质量记录………………………………………………………………………………19
7.3面层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20
7.4面层工程观感质量………………………………………………………………………………22
8人行道铺筑及人行地道结构工程质量评判……………………………………………………24
3.4TheEvaluatingContent………………………………………………………………………………5
3.5BasicEvaluatingMethod………………………………………………………………………………5
4QualityAssuranceConditionEvaluatingof Construction Site……………………………7
主编单位: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
绍兴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
参编单位:杭州兴耀建设集团
浙江奔腾建设工程
浙江裕众建设集团
永业建工集团
长业建设集团
浙江金桥建设集团
浙江鲲鹏建设
绍兴城建集团
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
要紧起草人: 史官云 宋必红 崔海兴 聂小勇 周朝阳 熊传美 陈艳蓉 陈观胜 江春威肖心太 傅列平 唐振兴 夏关宝 金满钧 吴国君 吴加伟
要紧审查人:沈麟祥 姚光恒 赵宇宏 周震雷 唐东欣 周松国 刘相玉
交工检测方案

abcdefg实体检测方案有限公司二零一四年七月目录1、任务来源及具体任务 (2)2、工程概况 (2)3、检测目的 (2)4、质量检查依据 (2)5、质量检查组织情况 (3)6、检测仪器设备 (4)7、交(竣)工内容及频率要求 (5)7.1、交(竣)工外观检测内容 (6)8、安全保证措施 (7)9、廉政保证措施 (7)1abcdefg实体检测方案1、任务来源及具体任务:受11111人民政府委托,我公司承担对abcdefg的交工实体及外观质量检测任务。
我室于2014年01月01日受委托起制订相关检测方案来指导本工程的检测工作。
并对本次检测的结果(含外观检测)进行最后的汇总,作为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
2、工程概况:本工程按公路-Ⅱ技术标准设计,桥梁宽8米,长26.85米。
2-13m 简支空心板梁桥。
主要工作包括:梁板为C50混凝土,桥墩桥台的盖梁、墩柱为C30混凝土,桥面横坡2.0%。
3、检测目的通过检测结果来评定检验桥梁建成后的整体情况,综合评价桥梁施工的质量与水平。
4、质量检查依据:(1)《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交[2013]22号);(2)《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2(3)《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4)《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5) abcdefg施工设计图、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的交工资料以及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5、质量检查组织情况:为圆满顺利的完成abcdefg交工检测及外观质量检查,本公司投入以下人员,组成abcdefg项目组。
(图1)图1、组织机构图检查人员情况一览表表4-16、检测仪器设备: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交[2013]22号)中《附件1 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的相关规定,试验室为本项目配置以下仪器设备,具体详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表5-1)。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与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与省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与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者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要紧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要紧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与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根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综合评价,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备案。
验收委员会与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把好验收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与总投资三亿元以上的省道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七条三级公路及下列或者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下列的公路工程,经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者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九条交工验收工作通常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浙江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省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综合评价,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备案。
验收委员会和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把好验收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以及总投资三亿元以上的省道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七条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公路工程,经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九条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浙交[2009]171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9〕171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浙交〔2008〕296号),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厅制定了《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二○○九年八月十七日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着力优化高速公路建设环境,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浙交〔2008〕296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评对象为全省在建高速公路项目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凡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招标的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参加考核评比。
第二章考核程序第四条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每年度考核评比一次。
考核评比工作由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具体组织实施,各市交通局(委)按属地原则协助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初评工作,省公路局负责年度考核评比的指导和抽查工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全省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结果。
第五条各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对当年标准化工地建设工作的考核,填写《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年度评比打分表》(见附件),并报各市交通局(委)。
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省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综合评价,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备案。
验收委员会和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把好验收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以及总投资三亿元以上的省道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七条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公路工程,经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九条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2013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省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综合评价,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备案。
验收委员会和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把好验收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以及总投资三亿元以上的省道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七条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公路工程,经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九条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和改建公路项目,大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该公路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及评定打分。
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以下简称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竣工质量鉴定)两个阶段.交工质量检测是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负责监督公路项目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评价合同段(单位工程)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和规范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并为竣工质量鉴定提供基础资料和评定依据.竣工质量鉴定是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负责监督公路项目经过试运营期后的实体检测(复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及评定打分,综合评价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状况,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依据:(一)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二)批准的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三)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六)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过程中的检查、检测资料及抽查意见等。
第二章交工质量检测第七条交工质量检测由中间质量检测和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两个阶段组成。
中间质量检测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的抽检项目按附件1要求进行实体检测,按附件2要求进行外观检查,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进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并形成检测意见。
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已完成的合同段或单位工程按附件1要求的抽检项目进行检测,附件2要求进行外观检查,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进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并完成建设项目检测意见书.第八条交工质量检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二)经施工企业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评定合格;(四)质量保证资料已完成。
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

附件1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一、基本要求(一)公路工程质量评定由负责该公路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二)公路工程质量评定分交工质量评定(含中间交工)和竣工质量评定。
质量评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和评定打分。
(三)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等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
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桥梁基础、桥梁预应力构件、隧道四级以上围岩的初期支护、软土地基处理、高边坡、房建工程基础和主体(装饰前)等关键工序或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测(见表1中有关内容),中间检测项目合格率应在95%以上。
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的检测和检查结果均可作为交(竣)工质量评定依据。
(四)公路工程交(竣)工(包括中间交工)质量评定实行备案管理,质量评定备案管理主要工作如下:1.工程开工后,交(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及相应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
2.试验检测单位应当编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的检测方案,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必要时,建设单位组织对检测方案进行专家审查。
3.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完成后,试验检测单位应出具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
4.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和内业资料审查的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工程质量评定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现场复核,若建设单位发现有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情况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报告主管质量监督机构,同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或返工,必要时应进行质量评估或专家审查,修复方案需经原设计单位认可。
工程实体修复或返工完成后,经试验检测单位重新检测,工程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后,建设单位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建设单位应将检测方案、检测报告、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在交(竣)工验收前20天,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省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综合评价,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备案。
验收委员会和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把好验收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以及总投资三亿元以上的省道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七条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公路工程,经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九条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的港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具体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称“监督工作机构”)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实行分级监管,具体分工按照省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门自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报告备案之日止,对工程的质量依法实施监督。
交通运输部门自出具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 12 -工验收报告备案之日止,对工程的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
但是,对地方铁路、城际轨道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分别履行至项目初步验收、项目工程验收通过之日止。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在法定监督期内公正、规范、科学地开展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受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出具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当在15日内出具监督工作计划书。
办理监督手续时,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以下材料:(一)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三)施工、监理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以及招投标文件;(四)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交通运输部门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取得的,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或不齐全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告知原因并要求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省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综合评价,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备案。
验收委员会和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把好验收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以及总投资三亿元以上的省道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七条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公路工程,经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九条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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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一、基本要求(一)公路工程质量评定由负责该公路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二)公路工程质量评定分交工质量评定(含中间交工)和竣工质量评定。
质量评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和评定打分。
(三)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等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
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桥梁基础、桥梁预应力构件、隧道四级以上围岩的初期支护、软土地基处理、高边坡、房建工程基础和主体(装饰前)等关键工序或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测(见表1中有关内容),中间检测项目合格率应在95%以上。
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的检测和检查结果均可作为交(竣)工质量评定依据。
(四)公路工程交(竣)工(包括中间交工)质量评定实行备案管理,质量评定备案管理主要工作如下:1.工程开工后,交(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及相应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
2.试验检测单位应当编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的检测方案,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必要时,建设单位组织对检测方案进行专家审查。
3.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完成后,试验检测单位应出具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
4.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和内业资料审查的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工程质量评定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现场复核,若建设单位发现有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情况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报告主管质量监督机构,同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或返工,必要时应进行质量评估或专家审查,修复方案需经原设计单位认可。
工程实体修复或返工完成后,经试验检测单位重新检测,工程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后,建设单位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建设单位应将检测方案、检测报告、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在交(竣)工验收前20天,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五)交工质量评定组由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竣工质量评定组由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运营、养护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主管监督机构可派监督人员对交(竣)工质量评定进行过程监督。
(六)参建单位对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质量评定后10天内,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诉。
(七)公路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依据:1.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2.批准的工程变更设计文件;3.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4.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5.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6.监督机构、建设单位过程中的检测和检查资料等;7.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等。
二、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的划分(一)单位工程划分每个合同段范围内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原则上不超过10km)、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环保工程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以每座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分为多个合同段施工时,以每个合同段施工部分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互通式立体交叉的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按合同段纳入相应单位工程,桥梁工程按特大桥、大桥、中桥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隧道工程按每座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二)分部工程划分每个合同段的路基土石方、软基处理、高边坡、排水工程、小桥、涵洞、支挡工程、路面面层、标志、标线、防护栏等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桥梁下部、上部、桥面系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隧道衬砌、总体、四级到六级围岩的初期支护、路面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每个合同段的声屏障、绿化、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低压配电设施、照明设施、隧道机电设施等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房建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
三、评定方法(一)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方法工程实体检测以表1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为基础,按抽查项目的合格率加权平均计算分部工程的合格率,乘100作为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检查存在的缺陷,在分部工程实测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不得超过15分。
Σ[抽查项目合格率×权值]分部工程实测得分= ×100Σ权值分部工程得分=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扣分(二)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定方法根据分部工程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单位工程得分。
根据单位工程得分采用投资额加权计算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发现的问题,在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根据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减去内业资料扣分为该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得分。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得分采用投资额加权平均值计算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定得分。
Σ[分部工程得分×权值]单位工程得分=Σ权值Σ[单位工程得分×单位工程投资额]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得分=Σ单位工程投资额-质量保证资料扣分Σ[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合同段工程投资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定得分 =Σ合同段工程投资额公式中的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无法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
但无论采用结算价还是招标合同价,计算时各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均应统一。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和建设项目质量评定表分别见表3-1至表3-4。
四、实体检测(一)抽查频率1.路基工程压实度、边坡每公里抽查不少于一处,每个合同段路基压实度检查点数不少于10个。
路基弯沉检测,高速、一级公路以每半幅每公里为评定单元,其他等级公路以每公里为评定单元。
2.排水工程的断面尺寸每公里抽查2-3处,铺砌厚度按合同段抽查不少于3处。
3.小桥抽查不少于总数的20%且每种类型抽查不少于1座。
4.涵洞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且每种类型抽查不少于1道。
5.支挡工程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且每种类型抽查不少于1处。
6.路面工程的弯沉、平整度检测,高速、一级公路以每半幅每公里为评定单元,其他等级公路以每公里为评定单元。
其他抽查项目每公里不少于1处。
7.特大桥、大桥、中桥逐座检查。
桥梁下部工程抽查不少于墩台总数的20%且不少于5个,墩台数量少于5个时全部检测。
每种结构型式墩台抽查不少于1个。
桥梁上部工程抽查不少于总孔数的20%且不少于5孔,孔数少于5孔时全部检测。
每种结构型式桥梁抽查不少于1孔。
8.隧道逐座检查。
9.交通安全设施中防护栏、标线每公里抽查不少于1处;标志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
10.监控、收费、通信的中心、分中心,收费站系统等逐座检查。
收费站收费车道系统每站点抽查1进1出各1个车道。
隧道机电系统:长隧道逐座进行检查,中、短隧道按单洞抽查不少于50%,且不少于2座。
外场监控、通信设备抽查不少于30%,且每类不少于4个。
互通区、服务区等区域的高杆灯照明每区域抽查1个;道路照明每处抽查不少于10%,且不少于5个。
11.房屋建筑工程每个单体逐座检查,每层房间抽查不少于20%。
12.声屏障按合同段抽查不少于30%,且不少于2处。
道路两侧及中央分隔带绿化工程按合同段抽查不少于10%,且不少于2公里。
服务区、互通区、管理中心绿化工程每合同段抽查不少于1处。
(二)抽查项目表1 公路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实体检测抽查项目表(三)抽查说明1.表1规定的抽检项目均应在交工质量评定前完成检测。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对带“△”的中间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作为交工质量评定依据。
竣工质量评定时,应对带“*”的抽检项目进行复测,其检测结果和其它抽检项目在交工质量评定时的检测结果,作为竣工质量评定的依据。
2.软基月沉降量、高边坡稳定性监测等指标可由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边坡稳定性评估也可结合高边坡稳定性监测一并进行。
3.“支挡工程”指挡土墙、抗滑桩、铺砌式坡面防护、喷锚等防护工程。
4.对弯沉、路面厚度、平整度、摩擦系数、隧道砼强度、厚度、预应力张拉力、孔道压浆密实度等抽查项目优先采用自动化检测(或无损检测)设备进行检测,也可采用常规方法进行检测。
采用无测试规程的自动化检测(或无损检测)结果有争议时,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确定。
5.预应力张拉力、压浆密实度检测推荐采用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监测或检测技术。
6.技术复杂的桥梁等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中间检测和交竣工质量评定的检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建设单位增加检测项目。
7.本办法抽查项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照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8.竣工质量评定前复测的沥青路面弯沉值评定方法:采用数理统计方法评定,以每评定单元计算实测弯沉代表值,可采用3倍标准差方法对特异数据进行一次性舍弃;若计算实测弯沉代表值满足设计要求该评定单元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以合同段内合格的评定单元数与总的评定单元数比值为该合同段内竣工质量评定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
对于大于3倍标准差的舍弃点及不合格单元应修复或返工。
(四)桥梁荷载试验项目中桥梁工程应按以下抽查频率进行荷载试验:1.结构较新颖或较复杂的桥梁。
2.特大桥抽查不少于20%;大桥、中桥抽查不少于10%;且不少于1座;预应力连续箱梁结构应增加抽查频率。
3.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的桥梁。
五、外观检查(一)基本要求1.工程外观存在的严重缺陷、安全隐患或已降低服务水平的建设项目不予评定,经整修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组织评定。
2.项目交(竣)工质量评定前应对桥梁、隧道、重点支挡工程、高边坡等涉及安全运营的重要工程部位以及参建、管理各方发现的较大质量问题等进行详细检查。
(二)检查频率1.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环保工程徒步全部检查;小桥、涵洞逐个检查。
2.桥梁工程上部、下部结构徒步全部检查,涉水桥梁应采用船只检查,上部结构按比例采用桥检车检查(预制结构抽查不少于20%,现浇结构抽查不少于50%,其中现浇预应力结构应100%检查。
3.隧道工程徒步全部检查,采用登高车抽查不少于20%。
4.监控、通信、收费、低压配电设施逐系统检查。
5.房屋建筑工程逐座单体检查。
6.在外观检查中,发现有影响结构安全的缺陷或质量问题时,应采用桥检车或登高车对该结构物进行全面检查,并应增加相关检测项目。
(三)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表2公路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外观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六、内业资料审查(一)内业资料主要审查以下质量保证资料:1.所用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质量检验结果。
2.材料配比、拌和加工控制检验和试验数据。
3.地基处理、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大桥、隧道施工监控资料。
4.各项质量控制指标的试验记录和质量检验汇总表。
5.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工程质量影响分析。
6.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质量事故,经处理补救后,达到设计要求的认可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