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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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北京市建筑物屋顶牌匾标识规范工作

建言北京市建筑物屋顶牌匾标识规范工作
牌匾标识风格的多样性可表达商
业经济的繁荣、城市的活力和商户的 特 色。 牌 匾 标 识 设 计 要 在 字 体 选 择、 色 彩 搭 配、 构 图 设 计、 材 质 选 型、 肌 理打造等方面打磨和凸显“和而不同” 的个性。切忌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 的牌匾标识使用同一字体,同一色彩, 同一布设方式。
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这样,建筑 物屋顶牌匾标识工作就有了长效机制。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规范整 治建筑物屋顶牌匾标识工作的主管机 构,建议参与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 城市设计的编制和实施。
开展建筑物牌匾标识规范工作是 一项十分细致、繁琐和艰辛的过程。从 长 远 看, 建 筑 物 牌 匾 标 识 建 设, 谁 是 责 任 主 体, 政 府 扮 演 什 么 角 色, 采 用 什么机制等等,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 许多体制机制问题值得我们思考,还 需要政府大胆地进行探索和尝试。
建言北京市建筑物屋顶牌匾标识规范工作
二、建立屋顶牌匾标识规范工 作长效机制
建筑物屋顶牌匾标识规范和整治 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有一个长效机 制。2017 年 3 月,住建部第 35 号令《城 市设计管理办法》指出 :城市设计是落 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 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全过程。通过城市设计,从整 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 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017 年第 4 季度以来,为维护市 容市貌整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合 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首都城 市品质,展示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 代风貌,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 北京市开展建筑物屋顶牌匾标识规范和 整治工作。这项工作是适时的、明智的, 也是国际通行的。行动开始前,修订和 颁布了新的《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 规范》,也是科学的做法。这样一个很 好的工作却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实际上, 市民对这项工作是支持的,争议主要是 对具体做法有意见,比如拆除前缺乏同 市民交流和沟通,对市民的城市心理形

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规范提质工作方案的通知

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规范提质工作方案的通知

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规范提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01•【字号】首环建管办〔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规范提质工作方案的通知首环建管办〔2017〕23号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我们研究制定《2017年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规范提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4月1日2017年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规范提质工作方案为规范做好全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工作,提升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市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规划控制、精品设计、整治提升、精细管理"的要求,依法加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标语宣传品的规范设置和管理,为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奠定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原则--严控增量:除商业地块外,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原则上不规划新增户外广告点位;新建建筑物楼顶上方原则上不设牌匾标识。

城市副中心、大兴新机场等新建区域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应统筹规划、高标准设计、精细组织实施。

--优化存量:按照"总量不增"和"增一减一"的原则,优化调整户外广告点位,注重既有建筑物牌匾标识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美观,严格执行"一店一招"标准,禁止"一店多招"、"异地设置"。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7.19•【字号】京政管字[2000]113号•【施行日期】2000.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管字〔2000〕1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管委(建委)、城管监察大队,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8号),进—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经市领导批准和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请严格遵照执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二000年七月十九日《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8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根据《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根据《规定》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关于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审批设置户外广告的权限,按照下列分工执行:(一)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范围:1.道路范围包括: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高(快)速公路(机场路、京昌路、京通路、京津塘路北京段、京石路北京段等)。

2.地区范围包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首都机场、北京站、北京西站、亚运村地区。

3.媒体范围包括:(1)市政公共设施(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通道、公共汽车候车亭、地铁通风亭、书报亭、公用电话亭、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等);(2)交通工具(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地铁车辆及其它机动和非机动车辆等);(3)在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或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高度超过3米的广告;(4)落地式的广告媒体设置高度超过7米;(5)单、双柱式大型广告媒体及单体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广告;(6)设置电子显示屏(牌);(7)实物造型广告等。

北京市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

北京市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

北京市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90.08.30 - 实施日期:1990.09.01(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0年第30号)(1990年8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第一条为维护市容环境整洁, 加强对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城镇的道路、广场、车站以及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设施上张挂标语、张贴海报、启事等印刷或书画的各种宣传品(以下简称宣传品), 均须遵守本规定。

国家机关张贴通告、公告、布告等规范性文件, 不适用本规定。

设置经济、文化等广告,按有关广告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 除下列情形外, 均须申报市或区、县环境卫生管理机关批准: (一)在国家规定的节日张挂庆祝标语。

(二)在按规定设置的宣传栏等专用设施内张贴宣传品。

(三)按照统一要求张挂张贴有关国家政治、外交活动的标语、宣传品。

(四)国家机关宣传政策、法律活动,临时张挂标语。

(五)少数民族在其聚居区庆祝本民族传统节日张挂标语。

第四条申请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 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在全市范围(含跨区、县)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的,须在拟张挂张贴的5日前,持张挂张贴方案(包括范围或地点、期限等)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在区、县范围内张挂张贴的,须在拟张挂张贴的5日前,持张挂张贴方案报所在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行业主管行政机关统一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各单位在全市或区、县范围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的, 由该主管机关向环境卫生管理机关统一申请。

环境卫生管理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在3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五条在下列地区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 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一)天安门广场地区。

(二)府右街南口以东至东安门南口以西的东西长安街。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区。

第六条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或地点、期限张挂张贴。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2年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2年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2年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5•【字号】京政办发[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2年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2012年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北京市2012年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营造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市政府决定2012年在全市集中开展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清理整治工作。

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清理存量、严控增量、突出重点、清除违规、有序推进”的原则,清除影响城市环境的违法违规户外广告,遏制新生违法违规户外广告反弹,调整优化各类户外公益广告布局,有效改善城乡结合部地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不规范现状,进一步提升本市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整体设置水平,营造整洁优美、喜庆和谐的良好环境,迎接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二、整治范围和整治内容(一)整治范围。

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以本市主要大街、重点地区、城乡结合部地区、主要联络线和各区县示范街为重点,对已开展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道路沿线和地区进行集中整治。

重点包括:1.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会议场所周边、代表驻地周边和代表途经路线两侧;国家机关周边。

2.本市主要大街和环路,包括:长安街及延长线、朝阜大街、前三门大街、平安大街、广安大街、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等。

简析创意牌匾标识的违法风险

简析创意牌匾标识的违法风险

简析创意牌匾标识的违法风险牌匾可展示商家自身优势形象,也是一种标识。

战国时期《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中就有了“悬帜甚高”的记载。

最近,一种创意牌匾使用“××市××培训基地”“××市××管理机构”类似专业机构的名称,在吸引人的同时也让人疑惑,此类牌匾是否合法合规?解决此类疑问,需要先对牌匾标识性质、设置及监管予以梳理。

牌匾标识的界定需要明确的是,牌匾标识和户外广告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载体。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界定,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本文探讨的牌匾标识是商家自行设置在其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标识。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第三条规定,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

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虽然各地对牌匾标识概念在具体界定表述上存在差异,但均明确单纯的牌匾只能带有单位的名称、字号和标志,如果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牌匾的性质就变成了户外广告。

牌匾标识设置及监管1.单纯的牌匾在牌匾设置上,《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第七条规定,牌匾设置单位(所有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要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

在牌匾内容上,《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名称牌匾标识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和服务标识,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法人登记证书核定的名称和标识注册地相一致。

具备上级加盟总店授权专营资格的连锁经营性质的加盟店,可在单位名称牌匾标识中显示连锁经营名称和服务标识。

最新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拆除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总结

最新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拆除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总结

如果说市容是城市的面孔,那么从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就可以借以观察这座城市的特色和发展。

进入“后创城”时期,济南建设现代泉城,就要从“美丽”上下功夫。

从国内外先进城市的管理经验来看,均以规划引领,科学规范设置和精细化管理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这些可以成为济南有益的参考。

北京:能否设立,先得满足城市规划对于户外广告牌匾标识,不是说有碍观瞻,这边拆了,然后再随便在另一处立起来,因为新设立的广告牌匾标识还是有可能破坏建筑立面和城市天际线,造成“视觉污染”。

因此,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设置必须有规可循,才能既美化城市,又提升一个城市的文化品位。

经过2008年奥运会、2014年APEC峰会后,北京的天际线越来越晴朗。

2017年8月,记者在北京驻足时注意到,天安门广场、长安街沿线户外广告已绝迹,从天安门城楼上向周边看去,远处蓝天与建筑物顶端的天际线轮廓分明。

在去往其他景点的路上,两侧建筑顶端绝少见到大型户外广告,视线里清清爽爽,丝毫不影响现代都市的繁华。

北京对于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有着严格的规定,能否设立先得满足城市规划。

北京要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道路两侧不允许悬挂任何广告。

同时,在重点地区,任何户外广告牌均需市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才可设立。

去年10月,新版《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出台后,对建筑物屋顶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有了更严格的要求,对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字体数量、尺寸、风格比以往标准更严格,且要求牌匾色彩及放置位置与建筑物设计风格相吻合。

曾承担过多个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修编工作的北京清美道合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总监刘彦介绍,在城市建设中,北京和国内很多城市一样经历过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无序发展阶段,表面看上去城市繁华,但无序的发展与城市形象不协调,不仅影响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审美表达,而且影响城市整体形象的设计,更影响城市软实力的提高。

目前,北京在规范户外广告牌匾上设置禁设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和适度开放区,对不适合设置的道路和区域,由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控制设置。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背街小巷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发〔2014〕49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背街小巷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发〔2014〕49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背街小巷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背街小巷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发〔2014〕49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背街小巷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2014年8月12日东城区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14年9月26日东城区背街小巷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了更好维护首都形象,充分发挥首都功能核心区作用,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有效解决并改善背街小巷存在的环境脏乱问题,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关于北京胡同环境整治指导意见》等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东城区街巷胡同环境管理工作细则》,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和区委、区政府“全面实施背街小巷综合整治工程”的总要求,以“精细管理、服务群众”为总方针,以“标准化、特色化、常态化”为总方向,以治理背街小巷环境脏乱为重点,努力营造“风貌保护与特色鲜明、整洁优美与舒适宜人”的背街小巷环境,有力推动“城市病”战略攻坚向纵深发展。

二、整治原则传承传统风貌,保持历史特色,治理环境脏乱,提升环境品质,逐步分类达标,落实长效管理。

三、整治范围在全区全面开展背街小巷环境脏乱治理工作的基础上,以长安街以北、二环路以内风貌保护区内的街道和新中街地区为综合整治重点,涉及9个街道、508条背街小巷,分别为:安定门(69条)、交道口(71条)、景山(72条)、东华门(69条)、北新桥(84条)、东四(30条)、朝阳门(27条)、建国门(82条)、东直门(新中街一至四条)。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
管理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9.30
•【字号】京管发〔2017〕140号
•【施行日期】2017.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
范的通知
京管发〔2017〕140号各区、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我委修订了《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23•【字号】京管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意见京管发〔2023〕4号天安门地区管委会、重点站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城市管理委,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以下简称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北京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遵循“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时代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系统性、实效性、专业性、统筹性和动态性的原则开展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不断提升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精细化水平。

二、评估对象主要包括: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上沿距地10米以上且总面积≥10平方米的附着式牌匾标识、总面积≥10平方米的落地式牌匾标识。

三、实施主体及期限(一)户外广告牌匾设施所有人(以下简称设施所有人)每年按照《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安全风险辨识清单》(附件2)及《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安全风险评估表》(附件3)开展自评,10月底前将自评结果录入北京市安全风险云服务系统。

(二)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业或区域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10月底前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将风险评估报告报市城市管理部门。

四、单体设施安全风险评估(一)安全风险辨识与分析对照《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安全风险评估表》,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扣分,其中安全管理方面总分为200分,设备设施方面总分为300分,累计扣分后为初始得分,换算为百分制的得分,再按照安全管理权重30%、设备设施权重70%,计算求和之后为设施整体得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19•【字号】•【施行日期】2002.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八区人民政府,区市政管委:为贯彻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动员大会精神和要求,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经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现将《北京市治理整顿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政府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北京市治理整顿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动员大会的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2002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60项重要实事中,第三十一项“清理整顿城八区户外广告、牌匾,拆除非法设置和有碍观瞻的户外广告、标牌、灯箱”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标准》及《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两会”召开之前,对城八区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进行全面彻底的整顿,由市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治理整顿的范围在本市城八区内,凡与城市规划不符,妨碍人民生活,影响市容市貌,侵占绿地或遮挡绿化景观,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的,妨碍交通安全,未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及其它设置不合理的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及违规指路标志(指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不规范的指路标志)。

二、治理整顿的标准及要求(一)违反《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违规设置的招牌及指路标志全部拆除;(二)在建筑物或构筑物顶部上设置的招牌全部拆除;(三)在现状和规划城市绿地内设置的招牌及指路标志全部拆除;(四)在人行便道内设置的招牌及违规设置的指路标志全部拆除;(五)在快、慢行隔离带内设置的招牌及指路标志全部拆除;(六)占用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等市政设施设置的招牌及违规设置的指路标志全部拆除;(七)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外的场地和空间设置的招牌全部拆除;(八)招牌的设置原则上一店一牌,有特殊需求的一店最多可设置二处,多设的须拆除。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篇: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00号令)(2006年1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标语宣传品的设置管理,维护城市容貌和城市环境的整洁、优美,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标语宣传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

交通、公安、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标语宣传品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

禁止改变固定宣传设施的使用性质用于商业广告。

第五条固定宣传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统一设置。

固定宣传设施规划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统筹编制。

固定宣传设施包括宣传牌、灯箱、电子显示屏等。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但在国家政治、外交和举办重大活动期间需要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天安门广场地区;(二)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三)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二环路、高速公路。

第七条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主要利用固定宣传设施。

举办活动确有需要的,可以在活动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利用气球条幅、充气式装置、宣传旗帜、展板等载体形式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没有活动场所的,不得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

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设置期限不超出活动期间;活动期间长于一个月的,设置期限不超出一个月。

第八条固定宣传设施的设置,依照《北京市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执行。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拆除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总结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拆除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总结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拆除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总结如果说市容是城市的面孔,那么从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就可以借以观察这座城市的特色和发展。

进入"后创城"时期,济南建设现代泉城,就要从"美丽"上下功夫。

从国内外先进城市的管理经验来看,均以规划引领,科学规范设置和精细化管理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这些可以成为济南有益的参考。

北京:能否设立,先得满足城市规划对于户外广告牌匾标识,不是说有碍观瞻,这边拆了,然后再随便在另一处立起来,因为新设立的广告牌匾标识还是有可能破坏建筑立面和城市天际线,造成"视觉污染"。

因此,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设置必须有规可循,才能既美化城市,又提升一个城市的文化品位。

经过xx年奥运会、xx年APEC峰会后,北京的天际线越来越晴朗。

xx年8月,记者在北京驻足时注意到,天安门广场、长安街沿线户外广告已绝迹,从天安门城楼上向周边看去,远处蓝天与建筑物顶端的天际线轮廓分明。

在去往其他景点的路上,两侧建筑顶端绝少见到大型户外广告,视线里清清爽爽,丝毫不影响现代都市的繁华。

北京对于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有着严格的规定,能否设立先得满足城市规划。

北京要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道路两侧不允许悬挂任何广告。

同时,在重点地区,任何户外广告牌均需市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才可设立。

去年10月,新版《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出台后,对建筑物屋顶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有了更严格的要求,对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字体数量、尺寸、风格比以往标准更严格,且要求牌匾色彩及放置位置与建筑物设计风格相吻合。

曾承担过多个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修编工作的北京清美道合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总监刘彦介绍,在城市建设中,北京和国内很多城市一样经历过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无序发展阶段,表面看上去城市繁华,但无序的发展与城市形象不协调,不仅影响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审美表达,而且影响城市整体形象的设计,更影响城市软实力的提高。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5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51号《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第三章牌匾标识第四章标语宣传品第五章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建设高品质的城市公共空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面部分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以及其他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身等设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

本条例所称标语宣传品,是指在公共场所临时设置的,以文字为主要展示手段,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进行非商业宣传的横幅、道旗、展板等。

牌匾标识设置规范-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牌匾标识设置规范-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牌匾上的商标权保护冯红商号也叫字号,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是企业名称中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构成的商业标识。

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商号,但可以有多个商标,商标与商号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而牌匾与商号也是密不可分,根据我国现行法规,牌匾主要是企业名称的载体,但从我国传统历史角度讲,牌匾也是一种中国独有的文化符号,集艺术、宣传、识别意义于一体。

如何合法的将商标用于经营场所的牌匾上,值得探讨。

一、牌匾上如何合法使用自有商标关于企业牌匾的名称,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修订)》有明确规定,企业牌匾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也有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在牌匾上使用自有商标是基于企业对商标拥有的合法所有权,即企业通过自行申请注册的商标。

针对自有商标,如果企业的商标和商号一致,则企业在经营场所牌匾上可直接使用该商标(商号),比如肯德基(企业名称为: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狗不理(企业名称:狗不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企业的商标与商号不一致,则企业在经营场所牌匾上使用商标则需经过备案,或者依据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1对商标以户外广告的形式设置其他牌匾。

实践中,商标与商号不一致而以商标作为牌匾的企业也不在少数,比如宏状元(企业名称:南海双星有限公司)、德克士(企业名称:顶巧(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ZARA(企业名称: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UNIQLO(企业名称:株式会社迅销)等等。

二、牌匾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侵权牌匾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防止混淆商品出处、禁止恶意攀附的立法目的出发,在认定过程中予以区别。

(一)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用于牌匾是否侵权应区别对待在经许可使用商标的情形下,在牌匾上使用商标也应当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原则上不能使用。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京政管字[2005]53号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京政管字[2005]53号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京政管字[2005]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市属机构:为加强对本市标语和宣传品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我们制订了《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行为,加强对标语和宣传品设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的整洁、美观、谐调,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道路、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空间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均需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设置。

其他地区标语和宣传品的设置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标语和宣传品,是以悬挂、张贴、张挂、悬升、安放等方式,设置在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场所的气球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海报、宣传画等各种形式的临时性宣传载体。

标语和宣传品不得涉及展销、促销、招商等任何商业宣传内容。

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设置标语和宣传品,应当按照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并根据行政许可决定要求的期限、地点、媒体形式以及规格等进行设置和维护管理。

非临时性、固定的标语宣传品,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政发〔2014〕21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政发〔2014〕21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政发〔2014〕21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6月3日第52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14年7月1日东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规范牌匾标识设置行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和《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活动以及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标识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的商业广告。

本细则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要符合本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规划的要求。

(二)要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公共利益和良好社会风尚。

(三)要与保护东城区历史文化风貌相适应,要符合城市景观美学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

城市更新拒绝“千店一面”,北京为经营者自主设计牌匾标识

城市更新拒绝“千店一面”,北京为经营者自主设计牌匾标识

城市更新拒绝“千店一面”,北京为经营者自主设计牌匾标识
日前,常委会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
过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条例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条例规定,商业街区内的固定式商街牌匾标识应当突出文化特
征与地方特色,为经营者自主设计牌匾标识创意空间,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

商业街区步行街的牌匾标识是体现商业活力的重要载体。

不少人
大代表印证,目前商业街区的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尺度过严,有助营造
商业氛围,“千店一面”现象也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此次条例也将此
纳入其中。

北京市相关负责人则表示,条例规定商业街区的固定式牌匾标识
不仅要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还明定文物保护单位、不可
移动文物以及历史建筑新设置固定式牌匾标识的,影响本体安全和风
貌以及周边景观。

也就是说,对于固有的标识,将依照规定原貌保留。

同时,对于连锁经营企业反映的设置牌匾标识问题,条例提出可以沿
用同一品牌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并与公共建筑外立面造型、街区文化
特色、周边景观相协调。

同时,为实现城市精细化行政管理,督促当地政府践行精治、共治、法治理念,联合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和谐宜居之都,条例规定新
建街区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与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层次规
划同步编制;新城区尚未编制规划的,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完成街区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编制工作,即时向社会公布。

同时,还规定城
市管理部门应当利用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宣传品管理综合服务
信息系统对设施规划、设施设置、巡查维护、安全管理、违规综合治
理治理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试行)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试行)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
(试行)的通告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06
【摘要】通告[2009]4号为规范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行为,加强对标语和宣传品设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的整洁、美观、协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总页数】3页(P46-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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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的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

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牌匾标识设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规划、工商、交通、旅游、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牌匾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

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

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第八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或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

第九条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能设置一处牌匾标识。

但单位所在建筑有面向不同道路多个出入口的,可在每个出入口各设置一处该单位名称牌匾标识。

商业老字号匾额可在符合以上标准基础上予以保留。

第十条下列场所或情形禁止设置牌匾标识:(一)建筑物顶部、裙楼顶部、骑楼立柱;(二)在墙体上设置突出式、动态式牌匾标识的;(三)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场地以外;(四)利用违法建筑、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五)在绿地内或影响园林植物生长、园林景观的地方;(六)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七)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影响居民通风、采光、造成光污染,影响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的;(八)在玻璃幕墙、采光玻璃、橱窗内外侧;(九)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或采光玻璃的;(十)禁止大面积使用高光合金材料。

第十一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本市牌匾标识实行分区分级设置管理,分区分级范围按照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执行。

(二)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牌匾标识,其形式、体量、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

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及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牌匾标识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灯光效果等相协调;不宜使用与建筑立面不协调的色彩。

(三)同一侧建筑立面上相邻牌匾标识的高度、突出墙面厚度、悬挂位置应当一致,其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达到整体和谐。

(四)设置在墙体上的牌匾标识,不得大于设置所在墙体实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出墙体外沿设置。

(五)建筑物实体墙面设置的牌匾标识,应当采用单体字形式。

牌匾标识设施灯光照明要有合理的亮度,应采用内透光形式,不得使用外打灯。

(六)在建筑3层(含)以上的建筑物墙体上仅能设置建筑物名称。

(七)商业老字号匾额应当符合历史传统样式,连锁经营的应当统一风格。

第十二条分区控制在禁设区、严控区内,禁止设置突出式牌匾标识,禁止设置厚度超过的灯箱式样牌匾标识。

在开放区内提倡设置有创意、有个性、有品味的牌匾标识设施。

第十三条分类设置要求(一)在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置建筑物名称的,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数量,底层以上部分最多设置1块,且应在不同方向的建筑物顶部实墙面上设置,上边缘距檐口(或女儿墙的上缘)距离≥,并采用单体字式样。

建筑物名称字符尺寸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建筑物名称字符尺寸(二)墙面式牌匾标识的设置不得破坏原建筑物整体风格,不得遮挡建筑物立面特色。

相邻店面的墙面牌匾标识应分别设置。

字符宜小不宜大,根据所在街道的空间尺度不同,其字符的具体尺寸大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字符尺寸表(三)建筑底层的墙面式牌匾标识应设置在上一层楼板居中以下,若征得上一层业主同意可延伸至上一层窗台下,高度≤,牌匾标识底部距地面应保证至少的通行高度。

牌匾标识厚度离墙≤。

牌匾标识宽度宜与所属单位出入口的宽度一致,最大宽度不超过所属单位的整个出入口门面的宽度。

(四)同一幢建筑上的牌匾标识应当设置于建筑立面的同一基准线上,具有明显分割线。

悬挂式牌匾标识不得设置在一层檐口以下,支架悬挂距离≤、宽度≤、高度≤9m、厚度≤;悬挂式牌匾标识悬挂角度需与建筑物外墙成90°角。

(五)对位于街道转角的建筑,其转角处的牌匾标识应当整体设计,当单位不止一家时,相邻牌匾标识的形式、悬挂位置、高度和体量应当统一。

(六)对于有柱廊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如:骑楼),牌匾标识宜设置在廊道内侧门楣上方和出挑结构以下,在出挑结构以下设置的,宜采用小型悬挂式牌匾标识;平行于墙面的宜采用墙面式牌匾标识,宽度不得大于骑楼两根立柱之间间距的三分之二,外沿不得超出出挑结构外墙面,式样、材质应与周边环境、建筑相协调;牌匾标识底部距地面≥,厚度不得超过,同一建筑物上的设置式样和悬挂方式应统一,当底层建筑高度≤时,不得按此方式设置。

(七)对于设有入口构件的建筑(如雨棚式),牌匾标识应当设置在入口构件部分,宜采用单体字式样,牌匾标识宽度不得超出入口构件的宽度。

(八)对于单层坡屋顶建筑,应在正面屋檐以下设置牌匾标识;多层坡屋顶建筑,应在底层正面屋檐以下设置牌匾标识;不允许在山墙面上设置的牌匾标识;仿古商业街、步行街提倡设置多种形式的牌匾标识,其牌匾标识宜采用小型牌匾、灯笼、仿古灯箱等小牌匾标识式样,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九)一层无门楣且较难在墙面设置牌匾标识的建筑,可将牌匾标识紧贴屋顶设置,牌匾标识高度不得超过门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十)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牌匾标识的设置不得破坏构图关系,不得覆盖线脚设置;平行外墙式牌匾标识外侧面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

(十一)对于平面布局上有凹凸或曲折变化的建筑,牌匾标识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立面的形态关系。

(十二)对于建筑立面上有拱券形构件的建筑,拱券以外部分不宜设置牌匾标识;在拱券内侧设置的平行外墙式牌匾标识,设置位置不得超过圆拱的下缘。

(十三)若牌匾标识所依附的建筑(或建筑局部)同时具有以上几种特征,则牌匾标识在形式、尺寸和设置位置等方面应同时满足上列规定。

(十四)牌匾标识的结构要隐蔽处理,不得外露。

第十四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和服务标识,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法人登记证书核定的名称和标识注册地相一致。

具备上级加盟总店授权专营资格的连锁经营性质的加盟店,可在单位名称牌匾标识中显示连锁经营名称和服务标识。

第十五条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置牌匾标识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

(二)对于底层有单独出入口的商业经营单位,一处主要出入口可设置一块墙面式牌匾标识,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数量;对于底层以上的商业经营单位,只能设置一块墙面式牌匾标识且要符合规范,不具备设置条件的不得设置。

(三)对于没有单独出入口的商业服务性单位,牌匾标识应当在出入口内部整体规划、集中设置,一般不宜设置落地式牌匾标识。

若出入口内部无设置条件且单位较集中的,可设置1块组合集中的落地式牌匾标识。

落地式牌匾标识应当设置在所属建筑所在的用地地界线范围之内,牌匾标识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2m,且距人行道≥1m,纵向设置的落地式牌匾高度不应超过7m,且不应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2。

落地式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表3的规定。

与之平行的最近的人行道之间的距离。

第十六条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含楼、大厦、公寓、家园、花园、别墅、城、广场等),应当按照地名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设置。

第三章机动车车身标识第十七条在机动车车身外喷涂、粘贴单位名称、企业标志、电话、地址、网址等标识的,字迹应当端正,字号大小不得大于车身高度的百分之十,字迹和标识颜色面积不得大于车身主体颜色面积的三分之一,不得改变车身整体颜色。

第十八条机动车车身标识不得设置在车窗玻璃、前后风挡玻璃。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九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牌匾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牌匾标识出现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安全和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条牌匾标识的使用单位或商户自身应当每年定期对牌匾标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定期向属地街镇提交牌匾安全检定或自检报告,保证其牢固安全。

因使用单位或商户自身维护管理不善导致牌匾标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使用单位或商户自身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等情况,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的牌匾标识。

第二十二条牌匾标识的设置技术标准参照《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DB11/T 243-2014)及《牌匾标识设置规范》(DB11/T 1183-2015)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在施行中的问题,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15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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