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2019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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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行政处罚流程图

渔业行政处罚流程图

(1)永登县渔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渔业行政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轻微;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表明执法身份执法人员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调查取证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作出笔录并交由当事人签名。

告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

复核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处罚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

当场收缴的罚款2日内交财务。

执行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处罚决定;符合强制执行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执法案卷归档备案。

复议、应诉按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定程序进行。

(2)永登县渔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立案获取案源并初步调查认定后,制作立案呈批表报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

调查取证进入现场勘验、检查,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摄像、照相,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告知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陈述和申辩权利。

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

复核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处罚综合有关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执行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处罚决定;符合强制执行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诉讼按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定程序进行。

强制执行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制作《处罚结案报告》,执法案卷归档备案。

审查调查结束后,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同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报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确定处罚意见。

对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会审决定。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1.04•【字号】青生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要求,结合我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已经2020年第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1月4日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

(二)合理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科学、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第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适用本标准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全面调查取证,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标准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处罚金额。

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办理本标准中列举的十四类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应当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办理其他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

确实无法收集到的裁量因子证据除外。

处罚金额按“百”取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后果的;(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四)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具有从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可以上浮5%以内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9)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9)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9)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本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9)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9)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9)《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8年12月21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以案讲法--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以案讲法--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第三部分
行政处罚具体程序
第四部分
不当行政行为之法律后果
一、撤销重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
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
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
有意义的。
四、确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
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 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 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 赔偿责任。
五、判决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
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 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 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 请求相反的除外。
(三)申请执行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
案例链接:(2018)闽03行再9号
2014年1月15日,福建省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下简称某区 公安分局)以潘某英殴打郑某开致轻微伤为由,决定对潘某英处 以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五百元,并于当日将潘某英送至某市拘留 所执行拘留。某市拘留所当日发出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拘 留决定未能执行。2014年6月20日,某区公安分局又针对潘某英 的同一个行为作出内容、文号完全相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 潘某英执行行政拘留。2014年9月1日,潘某英向某市某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区公安分局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

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合法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

(二)合理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科学、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 1 —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五条本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

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裁量起点和若干裁量因素,对裁量起点和各裁量因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的模式。

第六条裁量因素是指影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的因素,并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细化为若干具体适用情形,即裁量因子。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19年4月修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19年4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1次的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6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治。
属于重污染行业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7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5.21•【文号】环执法〔2019〕42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和制度(一)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合理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

(二)健全规范配套制度。

1.查处分离制度。

将生态环境执法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职能进行相对分离,使执法权力分段行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建立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

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19年)-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19年)-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19年)正文:----------------------------------------------------------------------------------------------------------------------------------------------------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8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2010年11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一次修正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四)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便民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听证活动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第五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由该机关组织听证。

具体工作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举行听证。

第六条听证人员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调查取证
1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材料+调查终结报告 核审机构
2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6
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
违法行为性质
5
处理意见及依据
3
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核审
●初次从事,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十个工作日
期间、送达
06
添加标题
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添加标题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或委托送达
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外,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 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期间计算
公告送达
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六章 期间、送达
附 则
07
添加标题
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添加标题
第七章 附则
以上以下 “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 其他适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为 处罚文书 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实施时间 2019年4月1日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办 案 期 限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 1 -附件第一部分 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一)违反环评制度单位:万元无需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已建成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 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登记表项目0-11-33-5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造成较大环境或社会影响 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报告表项目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2%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 报告书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3%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4%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备 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 节 金额 类别情 节金额 类别情节金额类别(二)违反验收制度单位:万元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已过追溯期)且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报告表项目综合20-25 25-30 30-405-10 综合(逾期不改正)100-110 110-135 135-150 固废0-3 3-4 4-6辐射5-8 8-11 11-14报告书项目综合30-40 40-60 60-10010-20 综合(逾期不改正)135-150 150-175 175-200固废4-6 6-8 8-10辐射11-14 14-17 17-20- 2 -第二部分违反水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一)排放超标- 3 -单位:万元(二)违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等使用制度单位:万元超标倍数≤1 1<超标倍数≤2 2<超标倍数≤4 超标倍数>4 一般单位日排水量≤100吨,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1万吨10-12 12-15 15-18 18-20一般单位日排水量100-500吨,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1万-5万吨12-15 15-20 20-25 25-30一般单位日排水量500-1000吨,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5万-10万吨15-20 20-30 30-40 40-50一般单位日排水量1000吨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10万吨以上20-30 30-50 50-80 80-100备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处罚。

指导案例138号:陈某某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138号:陈某某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138号:陈某某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文章属性•【案由】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号】(2014)成行监字第131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4.10.21裁判规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污染者以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达标、没有对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文指导案例138号:陈某某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6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行政处罚/环境保护/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39条、第83条(本案适用的是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第2款、第75条第2款)基本案情陈某某系个体工商户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德龙加工厂业主,自2011年3月开始加工生产钢化玻璃。

2012年11月2日,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成华区环保局)在德龙加工厂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保和街道办事处天鹅社区一组B-10号的厂房检查时,发现该厂涉嫌私自设置暗管偷排污水。

成华区环保局经立案调查后,依照相关法定程序,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成华环保罚字〔2012〕11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遂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责令立即拆除暗管,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陈某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2014年5月21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华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某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8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行终字第3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环境事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环境事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事件频发。

环境事件不仅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以某地发生的一起环境污染事件为例,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9年,我国某地某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大量有害物质泄漏,污染了周边土壤、地下水和大气环境。

该事件导致周边居民生活环境恶化,许多居民出现身体不适。

经检测,泄漏物质中含有的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严重威胁了周边居民的健康。

三、法律分析(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某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有害物质泄漏,其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侵权行为。

2.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某化工厂作为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环境行政处罚1. 违法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关闭。

在本案中,某化工厂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2. 行政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某化工厂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某化工厂停业、关闭,并处以罚款。

(三)刑事责任1. 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某化工厂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上的污染环境罪。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六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办案人员应当交其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归档保存。
期间、送达
第六十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 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六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第六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文书,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外,应当按下列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 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 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八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 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 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7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施行的规定
目录
01 基本介绍
02 内容介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7年9月4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1 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规定》分总则,管辖,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调查取证,行 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期间、送达,行政处罚的执行,立卷,监督,附则9章90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 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9.11.13•【字号】闽海渔〔2019〕147号•【施行日期】201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的通知闽海渔〔2019〕147号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19〕35号)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我局结合海洋与渔业执法工作实际,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其配套规范(附件1-10),构建完成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

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要认真对照任务分解表时限要求,推进我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的落实和实施,并及时反馈报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我局“三项制度”体系,结合各地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2.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移交、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5.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规定6.渔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7.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8.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9.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制度10.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19年11月13日附件1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19〕35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第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适用本标准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全面调查取证,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标准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处罚金额。

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办理本标准中列举的十四类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应当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办理其他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

确实无法收集到的裁量因子证据除外。

处罚金额按“百”取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后果的;(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四)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具有从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可以上浮5%以内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环境资源案件的行政处罚听证实务

环境资源案件的行政处罚听证实务

法律实务法制博览2019年09月(中)环境资源案件的行政处罚听证实务万樾莉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210000摘要: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环境资源案件领域的律师办案专业性日益重要。

本文以环境资源案件为例,分析环境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实务、并进一步延伸思考。

关键词:环境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实务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6-0171-01作者简介:万樾莉(1980-),女,汉族,江苏兴化人,法学本科,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房地产,民商事领域。

一、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注意事项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如不服应及时主动向环境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其中《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前,需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请听证相关权利,在此环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需组织听证:(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四)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同时,申请听证应注意时限规定。

就环境行政处罚听证来说,当事人申请听证代理律师需自其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的实体注意事项首先,律师应围绕听证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进行陈述,并要求与案件相关证据在听证中出示,经质证后确认。

各方均有权提供证据。

其次,在质证中,律师应注意质证围绕证据三性(即真实、合法、关联性)完成,并依据证据具体效力与效力大小提出质疑、说明与辩驳。

若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需提供证据原件或原物;视听资料应在听证会上播放或展示,并在进行质证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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