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案情简介]某市运通商贸公司与江南皮制品厂在1999年10月9日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江南皮制品厂应于1999年11月9日按照规定的尺寸、式样向运通商贸公司交付优质羊皮大衣1000件。运通商贸公司向江南皮制品厂支付货款共计100万元。货物由江南皮制品厂负责运交运通商贸公司。运通商贸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天内付款,还应当在收到货物后一个月之内完成对货物质量和数量的检验。1999年11月9日,江南皮制品厂将货物运抵运通商贸公司,运通商贸公司随即将货物搬运人本公司的货仓,并依据约定在10天后将100万元货款支付给江南皮制品厂。此后运通商贸公司由于进行内部机构改革,未能依据合同的约定对这批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及时进行检验。2000年1月23日运通商贸公司组织人员清点货仓货物,发现从江南皮制品厂购进的皮衣仅有981件,随即与江南皮制品厂联系。江南皮制品厂经核验入库清单、出库清单以及实际库存,证实的确未依据合同约定的数量向运通商贸公司发货,随即补发了19件皮衣。7天后,江南皮制品厂派人到运通商贸公司,提出运通商贸公司是在检验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又对货物的数量提出异议,因此要求运通商贸公司返还补发的19件皮衣。运通商贸公司拒绝了江南皮制品厂的要求。双方发生纠纷,江南皮制品厂诉至当地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运通商贸公司返还补发的19件皮衣。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确认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合议庭内部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支持江南皮制品厂的诉讼请求,判决运通商贸公司返还皮衣;第二种意见则主张驳回江南皮制品厂的诉讼请求。[评释] 这一案件主要涉及到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属于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负担的一项重要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57条对该项义务设有明文,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下面笔者仅结合这一案件,对买受人及时检验义务的相关问题作一简要研讨。一、买受人及时检验义务的义务属性前述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被告运通商贸公司应在原告江南皮制品厂交付货物后一个月内,完成对货物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检验。那么,作为买受人,运通商贸公司所负担的及时检验货物的义务属于什么属性的义务?这还要从合同法上的义务群谈起。我国合同法确认了合同法上的义务群。在这个义务群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合同的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应负担忠实、协助、保密、保护等法定的先合同义务。[1]在合同关系消灭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法定的后合同义务。[2]对于一个生效的合同,则会产生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和间接义务。其中所谓主合同义务,又习惯被称为主给付义务或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合同法第135条所规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属于出卖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第159条所规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属于买受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所谓从合同义务,习惯上又称为从给付义务或从义务,该义务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产生的,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当事人交易目的的合同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合同法第136条所规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属于出卖人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间接义务,又称不真正义务,是指当事人应当积极维护自身利益的合同义务。确定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的属性,在合同纠纷的处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首先是因为在合同法上,一些法律规范的适用与合同义务的属性密切相关。比如合同法第94条第3项关于法定解除权的产生条件,就明文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可见,该项法律规范的适用一般仅与主合同义务有关。再如,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不难看出,该项规定仅与出卖人所负担的

从合同义务有关。[!--empirenews.page--] 依据生效合同所产生的四项义务,如何区分?依据其义务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还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可以首先将其区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属于约定义务,附随义务和间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其中,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的区别在于:前者仅能基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产生,不能经由交易习惯“约定俗成”,后者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产生,又可经由交易习惯这种一般约定产生;前者能够决定合同的交易类型,后者仅具有辅助实现当事人交易意图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4]附随义务与间接义务的区别在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附随义务,违反了附随义务,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但间接义务则有所不同,一方面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另一方面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6]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所负担的及时检验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57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显属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作出了特别约定,也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交易习惯,买受人都应负担此项义务。又依据合同法第158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买受人愈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尽管买受人违反了其所负担的及时检验义务,并不发生违约责任的承担,而是发生损失自负的法律效果,因此,买受人所负担的及时检验义务为合同法义务群中的间接义务。二、检验期间与异议期间的确定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应当在一定的期间内履行,该期间即为检验期间。对于检验期间,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来加以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应区别情形加以确定:如果当事人就特定的标的物,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但约定有质量保证期间的,该质量保证期间即为买受人及时检验标的物质量的检验期间。至于应当检验的其它事项,依照合同法第157条的规定,检验期间为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的合理期间。该合理期间的具体时限,在当事人有争议时,由法官根据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具体确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既未约定检验期间,又未约定质量保证期间的,各项应检验事项的检验期间为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的合理期间。依据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买受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我们不难看出,前述的“合理期间”不得超过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本案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被告运通商贸公司应当在收到货物后一个月之内完成对货物质量和数量的检验,因此买受人履行及时检验义务的检验期间为约定期间,具体时限为买受人收到货物之日起一个月。在检验期间内,买受人应当就标的物的各项事项,尤其是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约定及时进行检验,一旦发现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买受人应履行通知义务,将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及时通知出卖人。该项义务属于买受人及时检验义务的组成部分,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此项期限称为异议期间。如果买受人未在异议期间内履行此项通知义务,就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表示异议,异议期间届满,就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那么,异议期间如何确定?一般情形下,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检验,约定有检验期间的,依据合同法第15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可见,此时的检验期间同时就是异议期间。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但就标的物的质量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该项质量保证期间就是对标的物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间。既未约定检验期间,又未约定质量保证期间的,依据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7]该项异议期间为买受人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依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据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

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不难看出,前述“合理期间”不应超出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同时,依据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提出异议的期间不受约定的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以及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的限制。异议期间的具体时限与异议期间的法律属性有关。[!--empirenews.page--] 本案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有明确约定,因此,被告运通商贸公司提出异议的期间应为收到标的物之后一个月。三、异议期间的法律属性最终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必须辨明异议期间的法律属性。在合同法颁行以后,就异议期间的法律属性存在有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异议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期间,一旦期间届满就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另有观点认为异议期间属于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受到国家权力保护的期间,一旦期间届满,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对此问题并没有明确表态,仅规定一旦异议期间届满,买受人又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8] 笔者认为异议期间的法律属性,应结合标的物质量或者数量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寻求法律救济的具体方式,区别而论:针对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得以主张的请求权,如主张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权,异议期间一般应当认定为诉讼时效期间。具体理由如下:第一,从利益衡量的角度人手,是将异议期间认定为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期间,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产生不同的影响。如果将异议期间认定为诉讼时效期间,在异议期间届满,买受人未提出异议时,发生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不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功效减损的法律效果。此时出卖人得向买受人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以对抗买受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但如果出卖人未主张抗辩权,而是认可违约责任的承担或者已经现实承担了违约责任,就不得反悔或者要求买受人进行财产的返还;如果将异议期间认定为除斥期间,从而在异议期间届满,买受人未提出异议时,就发生这样一个法律效果,即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不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请求权消灭。此时,在出卖人的确存在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即使出卖人承认违约责任的存在或者已经现实承担了违约责任,出卖人仍可拒绝违约责任的现实承担,或者就现实承担违约责任向买受人所进行的给付,主张返还财产。衡量上述两种利益安排,将异议期间认定为诉讼时效期间,既兼顾了出卖人的利益,又兼顾了买受人的利益,保持了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而将异议期间认定为除斥期间,则有一味保护出卖人利益的嫌疑。二者相较,应以前者为是。第二,我国合同法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合同法所规定的买卖合同既包括商事买卖合同,又包括民事买卖合同。将异议期间认定为诉讼时效期间,有利于保护民事买卖合同中作为消费者的买受人的利益。第三,在民法上,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所适用的对

象存有区别:除斥期间一般是针对形成权的行使所设置的期限限制,而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是针对请求权的行使所设置的期限限制。而合同法上,就异议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规定为“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限制的主要是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因此从逻辑上看,该项异议期间应认定为诉讼时效期间。第四,将异议期间确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也有助于我们妥当确定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的含义。该款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如果将异议期间认定为诉讼时效期间,该款规定意味着在“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异议期间适用合同法上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即在此情形下,买受人就标的物质量或者数量不符合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异议期限,一般为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或者数量不符合约定之日起两年。在当事人就标的物约定有质量保证期间,而该项质量保证期间在实践中,又较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长的,异议期间仍为当事人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间。[!--empirenews.page--] 得认定为诉讼时效期间的异议期间,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相比,有其特殊之处:一旦买受人在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承担,行使相应的请求权,并非如同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样

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新进行异议期间的计算,而是发生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法律效果。例如甲与乙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乙应当在接收标的物之后一个月内就标的物质量或者数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向出卖人甲提出异议。如果乙在一个月的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一个月的异议期间重新计算的问题,而是就买受人乙主张出卖人甲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发生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因此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异议期间属于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或者数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买受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时,针对买受人得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异议期间应当认定为除斥期间。理由在于我国合同法上尽管承认瑕疵担保义务,[9]但由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采严格责任原则,因此并未如同传统民法那样承认独立于违约责任的瑕疵担保责任。这对于责任的承担方式就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即使当事人违反了瑕疵担保义务,也要适用违约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则;也要运用合同法上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救济债权人的一般法律规则。这一背景下,买受人在出卖人违反瑕疵担保义务的情形下,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我国合同法并未如同传统民法设置具有请求权性质的合同解除权,[10]而是一般地适用合同法第94条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定,此时合同的解除权为形成权。买受人在异议期间内,未及时表示异议,“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对于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而言,应当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而非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效果。此时异议期间就是解除合同权利的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除斥期间。在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就不受异议期间的限制,而是适用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如果这种认识能够成立,就本案而言,尽管被告运通商贸公司是在异议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对原告江南皮制品厂提出数量异议,并要求原告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的,但原告已经现实承担了违约责任,补发了19件皮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就不得再要求被告进行财产的返还。因此,本案合议庭中的第二种意见应予支持。「注释」[1]参见合同法第42、43条。[2]参见合同法第92条。

[3]参见合同法第60条第2款。[4]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2页。[5]如合同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该项规定,即确定了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保密义务,该项义务属于附随义务。一方面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履行,另一方面,承揽人不履行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empirenews.page--] [6]如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7]其内容为“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8]参见合同法第158条第1、2款。[9]参看合同法第150条-155条。

[10]参看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0页。

医院、实验室试剂耗材采购合同正规范本

试剂/耗材采购合同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供方与需方自愿、平等协商,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以资 共同信守: 一、本合同仅限用于双方买卖之目的,不得用于其它目的之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理、担保、融资等。 、供方同意出售,且需方同意购买本合同约定的下列产品: 供方承诺自身具备销售本合同项下产品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相关义务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 需方要求提供相关资质予以备案。 、付款条款:(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1.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同意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进行付款结算: ①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 ②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_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 %,需方和最终用户签订采购合 同生效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价款的% 。 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_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 %,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 ______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价款的% 。 ④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 _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价款。 ⑤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式:。 供方指定的付款账户如下: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供方应在收到需方(全部每笔)合同货款后—个工作日内向需方提交(全部每笔)合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四、产品交付:(选项划“、表示) 交货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选择填写:某日期”或某日期以前” 或合同生效后某日数内”或供方收到某笔款项后某日数内” 五、验收: 1.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验收,若无国家标准按照双方认可的标准(见附件)进行验收。 2.验收由供方、需方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需方应及时向供方出具书面验收合格单。 验收不合格的,需方有权拒绝收货,并应于 ________ 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情况

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不验收的应对

买卖合同不验收的应对 【篇一:买卖合同未验收】 篇一:合同买卖的案例分析及风险警示 2015年第1期 案例分析及风险警示 谨慎对待买卖合同中的验收及违约条款 2015年第1期 法务与资产管理部2015年第1期案例分析为《谨慎对待买卖合同中验收及违约条款》,共由五部分组成: 一、案例背景 二、案件争议焦点 三、法院裁判 四、以案释法 1、为何交货期为2012年8月30日,法院却判决2014年8月30日为应付款之日? 2、为何买方主张卖方逾期交货违约金,法院不予处理? 五、风险警示 1、明确验收期限,举一反三示例; 2、应约定适当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3、处理案件时应注意各项权利行使时间; 4、普通民商事案件中的常用期限归纳整理。 一、案例背景 2012年7月23日中船重工鹏力(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公司,卖方)与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买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主要条款约定: 第一条:合同总金额424650元; 第二条:卖方应在2012年8月5日前交付货物至攀枝花学院项目现场; 第三条:货到验收合格发票入账后三个月付全款90%,质保金10%在货到验收合格一年内支付; 第五条:若延迟交货,一天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第七条:本产品将应用于买方生产的变压器或其他电力设备产品,最终验收地点在用户现场,以用户验收合格为准。

合同附则第五条:质量保证期约定为验收合格2年; 合同附则第八条第一项:如卖方不能按期交货,应向买方偿付合同 总额或当批订单总额1%/天的违约金。卖方在接到买方所索赔通知 后7日内将违约金汇付买方或者由买方在卖方的应付款中直接核减;合同附则第八条第五项:买方逾期付款,应向卖方承担逾期付款部 分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合同签订后中船公司分别于2012年8月9日将光伏汇流箱49台, 于2012年8月30日直流配电柜2台和交流配电柜17台送至四川 攀枝花市。自货物交付后至本案起诉时中电公司一直未组织验收。2012年10月9日中船公司开具金额总计424650元的发票,并交付中电公司。中电公司以没有验收未到付款期限为由迟迟未支付任何 货款,并要求追究中船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2014年9月中船 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中电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 1、中电公司未组织验收,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2、中船公司逾期交货,是否直接在货款中扣除违约金? 三、法院裁判结果 2014年9月9日,法院下发判决书,判决如下: 1、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电公司应支付中船公司货款382185元及 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 年8月31日开始计算,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 际付清之日止)。 2、中电公司主张中船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由中电公司另案起诉,本案不予受理。 四、以案释法 1、为何交货期为2012年8月30日,法院却判决2014年8月30 日为应付款之日,违约金自2014年8月31日期计算? 案件中货到中电公司一直未组织验收,也不能确定何时验收,根据 法律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 年内未通知出卖人验收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中船公司2012年8月30日交货完毕,期间未提质量异议,2014年 8月30日视为验收完毕。根据合同第三条:“货到验收合格发票入账后三个月付全款90%,”故法院判决支付中船公司货款382185元, 违约金自2014年8月31日开始计算。质保金10%在货到验收合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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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怎么写 本文是关于范文的买卖合同怎么写,感谢您的阅读! 买卖合同怎么写 买卖合同大都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目前使用的合同文本格式有示范合同文本格式、专业合同文本格式、企业自拟合同文本格式。买卖合同的文本模式即合同的书面格式,一般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 1.标题:直接表明合同的性质,如《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等。 2.合同的编号:如“合字第XX号”. 3.签订地点:如“XX市XX会议厅”(也可放在尾部)。 4.签订时间:写明“X X年X月X日”(也可放在尾部)。 5.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后加圆括号,分别写“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如属中间商,还必须写明实际买主的姓名。以上2、3、4、5条款的排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标题下排成两竖行,第5款当事人摆在左边,2、3、4款排在右边;另一种是在标题下排成一竖行,其次序是合同编号、项目名称(标题)、双方当事人、签约地点、签约时间。 6.合同序言:用一两句话,简要概述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如“依据X 月X日去电,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向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XX项目XX技术转让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现制定合同如下”作过渡。是否写,根据合同内容需要而定。 二、正文 1.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必须具体明确且具各可操作性。如买卖合同房屋中标的是房屋,在合同中应写清楚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在位置、图纸情况等基本内容,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情况。标的物必须合法有效,如违法则合同无效。如呛支买卖合同、黄金买卖合同均是无效合同。 2.产品的数量数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最核心、最基本条款。包括数额和计量单位,计量单位要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在国际买卖合同中要视具体情况,从国际上通用的公制、英制、美制等三种不同的计量单位中明确选定一种计量单位。在实践中常用以下几种方法:

试剂耗材购销合同

试剂耗材购销合同(样式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后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信守。 一、试剂名称、规格及数量 二、交货地点: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三、费用结算方式:100%预付 四、质量要求 1.乙方所提供的试剂是在质保期内,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2.除非技术规范另有规定,所有标准均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关标准及规范为准。 3.试剂或耗材为标准包装,乙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甲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甲方负担。 4.乙方提供的试剂或耗材应符合国家有关制作标准和环保要求。 五、验收标准

甲方负责组织验收,甲方必须按本合同所约定的商品清单及要求对商品的数量、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乙方必须在验收现场提供必要的支持,甲方应在符合要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能按期交货,除不可抗力外,乙方应向甲方付延期违约金。乙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交货的责任。2.如乙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最后期限后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双方必须共同执行《合同法》的有关违约责任规定。 七、合同纠纷的解决 1.甲乙双方若发生合同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和平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 2.本合同履约地为郑州市,若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到合同履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任何修改补充必须由双方签字确认;协商不成,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电话: 开户行: 账号:

买卖合同,质保期

买卖合同,质保期 篇一:检验期、保修期、质保期的关系及其适用 检验期≠保修期≠质保期 第一部分:检验期概述 检验期是指买方在接收货物时用于确定交付的货物(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时间段。实践中,检验期的长短与瑕疵的类型有关。在买卖合同中,一般将质量瑕疵分为外观瑕疵(也叫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外观瑕疵的检验期较短,应当面检验或在约定的时间内检验,一般约定为二周、一个月或三个月,最长一般不超过六个月。隐蔽瑕疵一般是通过肉眼无法判断,而是要安装运行后才能发现的瑕疵,约定的时间较长,一般约定为六个月、一年、二年、三-五年等。但根据合同法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在未约定质保期的,由法院根据发现的难易程度,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买方所处环境、技能等因素确定合理期间的长短,不以两年为限。 检验期要解决的问题是,出卖人是否应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买受人在检验期内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出卖人已经依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买受人交付了标的物,出卖人不需要向买受人承揽违约责任。 可见,检验期要解决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而不是合同履行完毕后的质量问题。至于质量检验合格的标

的物在检验期满后的使用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与检验期没有关系,不是检验期要解决的问题,而是保修期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部分:保修期概述 保修期是指厂商向消费者卖出商品时承诺的对该商品因质量问题而出现故障时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的时间段,即免费维修期限。《合同法》没有关于保修期的规定,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产品三包规定中也对部分产品的最低保修期做出了规定。保修期的起算时间在立法和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认识。在买卖合同中,有认为应从购买之日起算,也有认为应从出具发票之日起算,还有认为应从交付标的物之日起算在承揽合同中,保修期从交付工作成果时起算;在建设工程承揽合同中,保修期一般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但不管是哪一种起算时间,其实质都是以检验期届满时间作为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以实现检验期与保修期的无缝衔接。保修期的终止时间取决于合同约定,只是在法律规定了最低保修期时,约定的保修期不能短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 保修期要解决的问题是,标的物在使用的过程中因质量出现问题而无法正常使用时,标的物的出卖人或承揽人在一定期间内负有维修以恢复标的物正常使用功能的义务,并承担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就是说,在保修期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 出卖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实际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实际移转给买受人占有。 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向买受人实际交付用于提取标的物所需的单证,如提单、仓单等。 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商业发票等。 按期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约定的交付期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

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如果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如果未确定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交付,以达到足以保护标的物的目的。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受人的目的就是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又一主要义务。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但有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还要经过批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出卖人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或者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的义务。 3、担保标的物权利瑕疵的义务。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如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并且保证该标的物权利本身没有瑕疵,与他人不存在权利争议。如果标的物权利本身有瑕疵,出卖人应当如实告知买受人,并保证该标的物不被第三人追索。如果由于标的物权利存在瑕疵,而使买受人受到第三人追索

从本案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的适用.

从本案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的适用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原告李某与冯某系夫妻关系。2003年12月10日,两原告与被告朱某签订售房协议,双方约定两原告将所有的门面房一间出售给被告,价款为24.5万元,由被告朱某向某信用社支付16万元,向债权人刘洪支付7.8万元,向建行支付0.7万元,代两原告偿还上述三处债务,以上债务由被告处理,与两原告无关。2003年12月16日,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时,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房屋价格为24.5万元,被告朱某于2003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后被告朱某按约为两原告偿还了农村信用社、刘洪、建行的所有债务。两原告以被告实际偿还的某信用社债务额为15.042万元,差额9580元作为购房款应予以支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支付所欠房款9580元及逾期利息1468元。 [争议] 对被告朱某应否再支付两原告9580元及逾期利息1468元,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原、被告之间是一般买卖合同关系,其房价约定明确,双方约定由被告朱某代偿还两原告三处债务是房价支付方式,在被告实际偿付 15.042万元结清该债务后不能视为其已履行了给付16万元房款的合同义务,因此,被告朱某应支付两原告所欠房款9580元及利息1468元。 第二种观点,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售房协议中约定由被告将房款代两原告偿还三处债务系以房抵债,被告朱某按约承受原告的债务后,债权人与被告间就债的履行与两原告不再有利害关系,因此,被告朱某不应支付两原告9580元及利息1468元,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原、被告之间系一般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和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其真实意志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双方除约定房屋买卖事宜外,另外约定了被告附随义务:即被告用房款为两原告偿还三处债务,上述债务由被告处理,与两原告无关。因此,根据合同法“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被告朱某按合同约定为两原告以偿

试剂购销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试剂购销合同范本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试剂购销合同范本 甲方:(需方)乙方:(供方) 为明确供方与需方在油料供应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油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用油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油量 (一)用油地址: (二) 用油种类:锅炉使用的生物质燃油(热值10000卡以 上);(三)用油数量:协议期内锅炉燃烧所使用的油料数量; 第二条 运送方式为乙方负责送货,费用由乙方自理,且乙方必须 在甲方要求下及时送油料到指定地点(一般甲方应提前一天通知乙方)。第三条 供油期限及质量 (一) 供油时间为2016年*月*日起至2017年*月*日止, 期限截止后经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本协议时间可延续;(二) 供油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因油质 问题,致使甲方直燃机或锅炉零部件损坏,乙方应无条件赔偿甲方所受到的损失;(三)

供油期间,乙方所供每车油料均需将其样品送交甲方,以备留存。第四条 供油价格及结算方式 (一) 供油价格:乙方根据甲方的用油种类和用油性质, 按照3800元人民币/吨的价格供给甲方所需的生物质燃油;(二)油款每月结算一次,甲方以现金的方式付给乙方。 第五条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一份所供燃油的质检报告及合格证,如 甲方定期化验乙方所供油质不符合化验单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油质达到所提供原始检测报告的标准或终止协议。 第六条甲方在乙方送货时,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保证及时 顺利完成送货任务。 第七条乙方送货后,甲方应指派有关人员验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第八条如果供油期间出现油质问题,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 求乙方作出相应的赔偿。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有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供油不符合合同约定向甲方供油,应当向甲方支付1万元的人民币违约金。 2、由于乙方油质问题,造成甲方的质量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甲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第十条合同变更当事人如需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

检验生猪肉买卖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Restri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he termination of cooperation, and clear regulations on related businesses.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检验生猪肉买卖合同(合同示范 文本)

检验生猪肉买卖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合同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后,约束合同双方的履行责任,合作终止以及相关业务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生猪肉入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就生猪肉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品种、数量、价款以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商品发货单为准,且发货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GB18406.3-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第三条结算方式:□即时结清,□定期结算,每_____天按商品发货单支付价款。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收取价款。

2.向乙方提供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包括□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定点屠宰单位证明□________. 3.向乙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生猪肉,并按规定提供其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禁用药物检测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 4.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向乙方供货,确保肉身印花与票证相符。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索取甲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2.有权索取甲方商品质量的相关证明,对每批生猪肉进行验收,查验数量、肉身印花与票证是否相符。对质量有异议的,由交货地点的法定检疫机构鉴定。 3.应具备经营生猪肉的资格和条件,建立健全肉品销售卫生管理等制度,保证生猪肉质量安全。 4.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价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交付的生猪肉不符合第四条第3项要求的,乙方有权拒收,并及时通知甲方;发生乙方拒收或者乙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情况下,甲方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1、甲方与乙方于_年_月一日签订了 合同编号为一的《一合同》(以下简称既有合同),合同约定:一。 2、现甲方拟将既有合同中甲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甲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甲乙双方签订的 既有合同中应由甲方享有和承担的全 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受让,即由丙方概括承受甲方在既有合同中的地位。甲丙之间如有纠纷由甲丙双方自行解决,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和履行。 除本协议约定的变更外,既有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等其他内容均不发生任何变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由丙方继续履行既有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责任, 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丙方对于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前的履行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同意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甲乙双方签订的既有合同中应由甲方享有和承担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丙方,由丙方概括承受甲方在既有合同中的地位;并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不再承担既有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意由丙方对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前的履行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丙方同意如果因既有合同的履行致使甲方遭受任何第三方主张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承担甲方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第三方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函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自三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构成对既有合同主体的变更。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曰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曰 丙方(盖章):

关于合同当事人认定及合同成立的几个案例分析

关于合同当事人认定及合同成立的几个案例分析 [邱胜奎]——(2011-1-20) /已阅833次 关于合同当事人认定及合同成立的几个案例分析? 邱胜奎 摘要: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自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成立。这里所说的“合同当事人”,并非是指合同书上列明的当事人,而是指实际合同关系当中的当事人。在合同书列明当事人与实际合同关系当事人存在差别时,就存在合同当事人认定问题。??案例一:??甲、乙、丙、丁四方签定合同,由甲将所享有的某公司3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乙、丙、丁各10%,乙丙丁分别与甲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乙丙丁之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列明四方当事人为甲、乙、丙、丁。现甲、乙、丙均签字,丁不愿意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是否成立? ?两种意见: ?合同不成立:合同列明当事人是四方,根据合同法,只有在各方签字后方成立,否则不成立。? 合同成立:合同所列明当事人是四方,但实际是三个相互独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乙丙丁之间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乙丙丁任何一方不签字,均不影响其他各方合同的成立。 案例二:? 三方合同,甲向乙购买电脑20台,由丙代替甲负责货物的验收和保管,丙收取保管费5元/台。现甲乙双方签定补充协议,约定电脑从20台变更未5台,补充协议仅有甲乙的签字,在补充协议中,未列明丙为当事人。补充协议是否成立?? 两种意见: 合同不成立:主合同列明当事人为三方,补充协议之所以叫做“补充协议”,列明当事人应当与主合同相一致,否则合同不成立。? 合同成立:主合同虽是三方合同,但实际上是两个法律关系,甲乙的买卖关系和甲丙的委托关系。 ?补充协议是对买卖标的物的变更,属于买卖合同范畴,与委托合同无关,因此买卖合同当事人甲乙签字后,合同即成立。??本人同意合同成立的观点 ?评析:??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而书面合同又分合同书形式的书面合同及其他书面形式的书面合同。 以其他书面形式所形成的书面合同,比如双方通过传真、信件、电子邮件、承诺书等方式,完成了要约和承诺过程,此类合同自承诺生效之日成立。?

试用买卖合同何时生效与试用买卖合同案例合集

如对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打赏,谢谢! 试用买卖合同何时生效与试用买卖合同案例合集 试用买卖合同何时生效 试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试用买卖,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试验或者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J的物,而在一般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无义务让买受人试用标的物,在试用合同中,出卖人有义务在买卖合同成立前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而且,试用买卖合同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如果试用人经试用或者检验后对标的物并不认可,则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另外,在买受人试用标的物期间,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 (一)试用合同中试用期间的确定规范既然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是试用买卖合同的条件,那么买受人应当在多长的时间内作出认可,即试用期间多长对试用买卖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实践中对试用期间的确定,应当依《合同法》第170条的规定来确定,即: 1.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试用期间。标的物的试用期间是试用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而试用买卖合同同样适用合同的自愿原则,因此,在试用买卖中,对标的物试用期间的确定,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确定。 2.根据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事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确定的,可以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 3.由出卖人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试用期间或者约定的试用期间不明确,事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确定,且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亦无法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170条的规定,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因为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试用标的物时是在无偿使用,只是在享受权利,没有义务的负担,而出卖人则只承担了义务,因此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但是对于出卖

买卖合同当事人不知道

买卖合同当事人不知道 篇一:合同法试题 合同法试题 1.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体现在(B )。 A.合同的转移 B.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C.认可合同无效 D.合同的撤销 掌握:合同变更的概念、特征、法律效果。情事变更概念。 2.刘某租住赵某的房屋,后刘某与赵某协议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该解除( C) A.是否有溯及力由法院来确定 B.有溯及力 C.无溯及力 D.是否有溯及力取决于双方约定 无效的合同才有溯及力,自始无效。 3.判断合同无效的一般标准是( C) A.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 B.合同签订中双方认识上是否存在重大误解 C.合同在内容和形式上是否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D.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掌握: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并且掌握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 4.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是指社会的(c ) A.重要秩序 B.司法秩序 C.公共秩序 D.通行秩序 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为选择题掌握。P14。掌握合同履行的原则,作为多选题。P111 5.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b ) A.诉讼时间 B.除斥时间 C.履行时间 D.以上都不是 掌握撤销权的一些规定。P92 6.技术开发合同( B )。 A.由合同审批机关决定 B.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C.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 D.由双方自行约定

考察了技术开发合同的特征。(技术开发合同是要式合同)p323 7.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 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C ) A.由有关主管机关确定B.属于买受人 C.不属于买受人D.由买受人和出卖人共有 8.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c )。 A.为可撤销合同B.为自始无效合同 C.为效力未定合同 D.为可变更合同 掌握: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 9.调整保险合同的民事特别法有( d )。 A.《民法通则》 B.《合同法》 C.《担保法》D.《保险法》 10效力未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 D )。 A.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B.合同尚未成立 C.合同存在瑕疵尚待当事人进行补正 D.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掌握效力未定合同的法律特征。P93 11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的法定风险负担原则是(B )A.通知义务的履行

医院检验试剂供货合同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各项体外诊断试剂、消耗品以及与该购买试剂有关的设备维修保养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严格执行。具体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基本情况 1.1甲方同意向乙方采购甲方检验科现在使用的各项体外诊断试剂、消耗品(试剂详细品牌型号、规格、价格清单附后)。 1.2甲乙双方同意由第三方对甲方相关设备(与供应试剂相关的)进行维修保养。 1.3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支付货款。 1.4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到年 月日止。 第二条产品的质量、产权 2.1乙方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2.2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 2.3因质量原因而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4除非技术规范另有规定,所有标准均唯国家有关部门的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2.5知识产权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

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受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3.1甲方正在使用的各项体外诊断试剂、消耗品(试剂详细品牌型号、规格、价格清单附后),按照甲方现有价格全部向乙方采购。 3.2甲方将来计划使用的各项体外诊断试剂、消耗品,按照甲方提供的品牌型号、规格,招标价格或国家规定价格向乙方采购。 3.3在有关设备出现故障时,乙方应马上联系甲方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甲乙双方共同和第三方签订维修养护合同),甲方配合维修单位进行设备修复。 3.4甲方收到乙方供应货物验收入库,并且乙方开具销售货物发票,于当月25日入账,并于入账后3个月支付该项货款。 3.5甲方因非人为失误,可进行退货、换货。 3.6在遇到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政策性调整,致使本合同不能进行时,甲方得知调整政策后,通知乙方,并且甲方可在3个月内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予以谅解、支持。 3.7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进行价格变动时,甲方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价格调整。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4.1乙方自确认甲方订货通知之时起三个工作日内交货,如乙方对配送时间作出承诺的,按该承诺时间执行。 4.2在甲方有关设备出现故障时,乙方应马上联系甲方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全部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24小时完成修复,如24小时不能修复须提供备用机,供甲方使用。

从一则案例谈谈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及时检验义务

以案说法: 从一则案例谈谈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及时检验义务 案例简介: 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在收货时30日内验收,验收无误后付款。甲公司人员在收货后由于忙于其他事务而未验收,到了第2个月才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遂向乙公司要求退货,乙公司以过了检验期为由拒绝退货。甲公司为此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问题一:本案中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货 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一则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到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及时检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57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15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检验期间为收货之日起30日内,这就要求甲公司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0日内对设备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将质量瑕疵通知乙公司,而甲公司并未在约定期间内履行通知义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视为质量符合约定。甲公司不得要求乙公司退货。

问题二:假设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限,本案如何处理呢? 《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间,那么甲公司应在发现质量问题之日起合理期间内通知乙公司,对该合理期间如果双方存在争议时,可由法官根据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具体确定,但该合理期间最多不得超过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 问题三:如果合同中有质保期的规定,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约定了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上述两年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明确质保期为3年,那么,甲公司在收到设备之日起3年内如发现质量问题,可以在此期间向乙公司提出质量异议。 问题四:如果乙公司故意将有质量问题的设备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是否受通知时间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的规定,如果甲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付时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时,甲公司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而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时合同成立

篇一:合同法试题与答案 合同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c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 2.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c )。a.格式条款 b.诚信原则 c. 非格式条款 d. 法律规定 3.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 c )。 a.承诺生效的地点b. 经常居住地 c.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d.合同签订地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 b )。 a.诉讼时效 b. 除斥期间 c. 履行期间 d.以上都不是 5.违约行为是当事人( b )。 a.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b.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c. 应当对合同不能成立负有责任的行为 d.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失的行为 6.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b )。 a.买受人承担 b.出卖人承担 c. 担保人承担 d.第三人承担7.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 c )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4个月 8.共同承担人对定作人( b )。 a.不承担连带责任 b. 承担连带责任 c. 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 d. 由法律作出规定 9.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a )。 a.研究开发人所有 b.委托开发人所有 c.研究开发人与委托开发人共同所有 d.国家所有 l0.行纪人依行纪合同从事行纪业务时可能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在该买卖合同关系 中,行纪人属于( a )。 a.当事人 b. 代理人 d.居间人 d. 利害关系人 11.合同法不适用于( b) a.出版合同 b.收养合同 c.土地使用权合同 d.质押合同 12.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c)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入乙家 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 13.租赁合同是( a) a.双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无名合同 d.为第三人利益订立

试剂购销协议 试剂耗材采购合同最新合同范本

购销协议书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医疗器械一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的责任义务 1.乙方所提供医疗器械质量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有 内控标准或参照国际标准的应符合其规定,无伪、劣、假、过期失效药品,以确保临床应用安全有效。如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乙方必须退还全部货款,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消除所造成的社会影响。 2.产品包装应该符合规定,以防止产品变质或在运转中造成损失。该类包装应 能够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变质、防野蛮装卸,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的抵达指定地点。每一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单据应符合要求,包括甲方提出的特殊要求。 3.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所要求的品种、厂家、规格、数量提供产品。 4.乙方拿到计划后应该在72小时内将产品免费送达甲方。 5.乙方如不能按照规定时间供货,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原因,若延长 交货时间,按约定收取违约金。 6.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供试剂价格应是确认后的价格。乙方 每次提供试剂的同时应附上与其相符的随货单据,单据内容应同所供产品实物相同,并写明价格、生产厂家、批号、数量、供货价、批准文号、金额等内容。单据应该与试剂同时提供给甲方,票据未到,甲方可拒绝验收入库。 同时提供该批号的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业务章。 7.乙方负责所提供试剂的现场搬运或入库,甲方负责监督。对开箱时发现的破 损、缺货、近期失效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试剂乙方要及时更换和补货。 8.乙方供应试剂必须严格执行河北省物价标准。在本协议生效期内,乙方所供 试剂价格变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书面通知,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做价格调整。

个人物品买卖合同

个人物品买卖合同 甲方:地址:电话:乙方:地址:电话: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在共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履行各自义务后,双方无异议签字后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立即生效。具体内容如下:1、乙方在甲方商行年月日,购买商品。乙方采用形式支付甲方人民币元。2、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并约定:乙方自购买商品之日起计算满一年的,如果乙方要求退还所购商品,甲方无任何理由拒绝并接受乙方退还要求。乙方在提出退还所购甲方商品要求时,需出具购买商品原始发票、商品鉴定证书和无暇疵所购商品。双方无异议时,甲方即时退付乙方购买商品原价80%现金结算。其中20%甲方作为商行成本计算,不予退还。3、乙方自购买商品之日起计算满二年的,如果乙方要求退还所购商品,甲方无任何理由拒绝并接受乙方退还要求。乙方在提出退还所购甲方商品要求时,需出具购买商品原始发票、商品鉴定证书和无暇疵所购商品。双方无异议时,甲方即时退付乙方购买商品原价90%现金结算。其中10%甲方作为商行成本计算,不予退还。4、乙方自购买商品之日起计算满三年或超过三年以上的,如果乙方要求退还所购商品,甲方无任何理由拒绝并接受乙方退还要求。乙方在提出退还所购甲方商品要求时,需出具购买商品原始发票、商品鉴定证书和无暇疵所购商品。双方无异议时,甲方即时全付乙方购买商品原价100%现金结算。如果乙方所购商品增值,甲乙双方另行商议。5、甲方保证向乙方所销售商品品质和质量。甲乙双方在签定购销合同前无异议,合同立即生效。6、本合同自甲方()开业之日起正式施行,无时间限制。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个人物品买卖合同(二) 甲方(卖方):(委托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号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买方):(委托人):

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篇一:合同法中买卖合同释义 本章共四十六条,对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的交付和风险承担、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期间和效力、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概念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货款的合同。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 1.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而属于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

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卖方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一方也要交付标的物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其次,买卖合同是买方应支付价款的合同,并且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这又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区别开来。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互为给付,双 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又都负有相应的义务。卖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方的义务,买方也同时负有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正是对方的权利。因此,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有对价关系,卖方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物质利益,都须向对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一般当事人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的要件。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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