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资金对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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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资金对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合财库[2009]198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资金对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库〔2009〕198号)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核算,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财政以及市直各部门(单位)账务处理准确、及时、完整,根据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6号)及我市现行各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合肥市财政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合肥市财政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改革的需要,规范财政资金核算,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财政以及市直各部门(单位)账务处理准确、及时、完整,根据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6号)及合肥市现行各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财政资金对账,是指市财政局与市直各部门(单位)(包括其它与财政有领拨关系的单位)定期进行预算指标、预算执行情况的核对。
第三条本办法中财政资金对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预算指标的核对。
2、预算执行数据的核对。
3、往来性质资金的核对。
包括预拨款项和列支转暂存款项(不含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往来账户资金)。
第四条财政资金对账的要求。
1、下达的预算指标科目与预算执行的预算科目一致。
2、财政支出数与预算单位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一致。
3、预拨款项和列支转暂存款项的往来资金核算对应一致。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de0fd60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0127441.png)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7.07•【字号】财预〔2016〕1002号•【施行日期】2016.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002号省委有关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有关人民团体,各市、县(区)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规定,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要求,我厅制定了《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16年7月7日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县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属于中央、省事权,中央、省委托市县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属于中央、省与市县的共同事权,中央、省应分担部分委托市县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156号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1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47e44d2b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32.png)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库款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进财政政策有效落实,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2017〕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库款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内部协调,督促指导所辖县(区)库款管理工作,做到统筹协调、上下联动。
要认真排查库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逐项抓好整改落实,健全库款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适时跟踪分析库款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库款日监测机制,及时了解库款变动原因,重点关注库款偏多、偏少及同比变动较大的情况。
要注重加强库款统计分析,库款余额同比增幅超过15%的,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上报的分析材料中分析说明库款增加的原因。
三、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重大政策项目组织落实,重点关注八项重点支出增幅和支出进度。
加强对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和预算执行进度考核,将预算安排与结转结余情况挂钩,进一步促进预算单位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
要提前做好存量债务置换前期准备工作,对于已入库的置换债券资金,原则上要在1个月内完成置换,减少资金留存国库时间。
省财政对公开发行的置换债券置换完成率较低的市县,将缓调转移支付资金。
四、有效防范库款支付风险。
库款保障水平低的市县,特别是连续3个月库款保障水平低于0.3倍的市县,要启动风险预案,及时预警、按日监测,防止出现支付风险。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e681c72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0f.png)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08.17•【字号】合财库[2005]234号•【施行日期】200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库[2005]234号)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改革,规范预算外资金支付行为,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财政局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七日合肥市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现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和支付方式相统一,进一步规范资金支付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合肥市市级公共财政支出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支付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变。
实行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改革后,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方式、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仍保持不变。
(二)实行“以收定支”。
预算外资金收支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实行“以收定支”、“先收后支”,在部门预算支出范围内,先有收入后有支出。
(三)规范操作,方便单位用款。
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支付,本着“规范、简便、高效”的原则,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方便预算单位用款。
(四)先试点、再逐步推开。
先选择部分单位进行试点,再进行完善,逐步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集中支付。
二、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的具体操作办法(一)账户设置1、市财政局在市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集中支付清算专户。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及程序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及程序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dfda782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f7.png)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及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07.25•【字号】合财库[2004]197号•【施行日期】200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及程序的通知(合财库[2004]197号)局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规程》、《预算执行管理程序》的规定,为严格预算执行,规范资金拨付程序,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范围,加强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审批原则坚持程序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
二、审批范围及程序具体范围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国债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其他政府性专项资金、资金调度、本局报送市政府有关解决部门、单位经费问题的文件(含便函)回复。
(一)预算内外资金1、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
对纳入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照均衡原则分月予以审核支付,其中以收定支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由相关业务处室根据收入进度予以审核,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审核意见办理支付。
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月度基本支出用款的,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业务处室审核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据以办理资金支付;以后月份,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部门年度预算基本支出指标余额,分月均衡办理资金支付。
2、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支出(含基本建设支出)。
对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根据项目进度,由用款部门填报预算拨款申请或财政专户拨款申请(属集中支付填报《xxxx年xx月份国库集中支付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表》),经归口业务处室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后,属国库处办理的由国库处拨款;属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交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支付;属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支付按《预算执行管理程序》4.5.3条款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48e47f3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d0.png)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4.16•【字号】合财预编[2003]100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的通知(合财预编[2003]100号)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科学合理地编制市级项目支出预算,我们制定了《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二○○三年四月十六日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科学合理编制市级项目支出预算,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是指预算编制过程中,市财政局组织对市级部门预算建议草案中的项目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的评审论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要求财政资金支付的市级一、二类会议费、大型购置项目、基本建设及其他项目支出的评审论证。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共财政的原则。
项目支出应属公共财政支出范围,体现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需求。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
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结合市级各部门职责范围和发展重点,压缩一般,优先支持全市及市级部门的重点项目。
(三)科学合理的原则。
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力可能,按照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法的要求,科学分析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对项目实施的需求与可能程度。
(四)公平公正的原则。
按照决策程序化、民主化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地审核与评价,切实增强预算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300394d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74.png)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4•【字号】合政[2002]107号•【施行日期】200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107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七月四日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管理,强化市级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预算由市直各部门预算组成。
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各部门所属单位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反映。
第三条市级预算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遵循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并体现公开、公平、透明和高效的要求。
第四条市级预算采取综合预算的编制方法。
部门所有收支(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预算之外不得留有收支。
第五条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收入分解下达到各收入征管部门;将预算支出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科目、分项目一次批复到市直各部门、单位,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资金。
第六条市直各部门、单位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各部门、单位在制发的文件和会议纪要中,不得含有税收、收费、基金等政府性资金减免或先征后返还等影响财政收支的内容。
确需给予政策支持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核,报市长或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后,列入预算。
第八条因重大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等难以预见的因素,市级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市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财政局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核,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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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17日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及市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市本级项目支出和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
市本级项目支出不包括本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和“谁申请、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研究和落实专项资金政策措施,指导市直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做好专项资金预算下达、调整审核、统筹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三)组织和指导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四)按规定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条市直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二)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批复和分配,执行年度资金预算,负责项目库日常管理;(三)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资金监管和信息公开工作;(四)组织项目验收,监督项目建后管养。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fbec599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07.png)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5•【字号】合政办[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预算、决算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2日第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深入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09〕376号)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部门和单位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二)监督管理政府性基金收支活动;(三)审核、编制、汇总、批复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决算;(四)负责政府性基金的票据管理。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编制涉及本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组织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编制决算。
第二章征收和缴库第六条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3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fb6652b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b9.png)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10日合肥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财政部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8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财政专户结转结余资金。
第三条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四条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到县(市)区和部门、留在本级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第五条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42485a283c4bb4cf6ecd119.png)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9〕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4月29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13日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及市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市本级项目支出和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规设立、规范管理、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二)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省委省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有明确资金要求。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需要提供政策依据、设立背景、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等相关资料,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申报,实行预算公开评审。
第六条市本级专项资金不得列支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工作经费,严格控制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办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成本类支出。
第七条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得新设专项资金。
确需新设的,须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达到《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标准的,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新设立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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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政办[2016]49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1.01【实施日期】2016.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制度建设,增强财政制度刚性,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升财政管理绩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决策部署,突出公示、监督、考核问责三大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细化举措、注重公开、压实责任,着力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
全面梳理查找财政资金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按照“财政资金使用到哪里、制度跟进到哪里,问题出现在哪里、制度完善到哪里”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覆盖资金管理各流程、环节、层级的制度链条和制度体系。
--强化绩效管理。
按照制度设计科学性、制度执行绩效性、制度监督约束性的要求,健全资金使用流程管控机制,完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制度+科技”防控机制作用,提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有效性。
--严格考核问责。
按照过程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的要求,明确财政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严格考核督查,严格责任追究问责,形成分级管理、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保障财政资金管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健全长效机制。
按照全程留痕、全程公示、全程监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统筹规划,健全设立审批、分配审核、公开公示、监督检查等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坚持公开透明、动态完善、长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针对性。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职能和业务流程》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职能和业务流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2d9522c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2a.png)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职能和业务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09.03•【字号】•【施行日期】200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职能和业务流程》的通知各县、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为了配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我们制定了《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职能和业务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职能和业务流程》二○○二年九月三日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职能和业务流程一、基本职能: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业务上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是财政资金审核、拨付和监督的延伸。
其职能主要有:1、统一受理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用款申请;2、对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进行审核、拨付、核算和监督管理;3、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的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包括预算内、外资金支付总账册、分账册,以及按预算单位设立的子账册;4、建立支付信息数据库,向有关部门提供查询全面、及时、准确的支付信息。
二、内设机构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职能和业务要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下设7个部,即受理部、资金一部(预算内)、资金二部(预算外)、工资统发部、会计部、信息部和综合部,它们的职责分别是:1、受理部:登记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授权支付额度,管理预算单位指标账及用款计划,受理复核预算单位用款申请书及报来的相关会计资料等。
2、资金一部:审批、汇总预算单位的预算内资金用款申请书,根据预算单位用款申请书开具付款凭证和支付汇总清算通知书;及时记录预算资金支付的有关账户的资金情况等。
3、资金二部(预算外):复核预算单位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开具预算外资金拨款凭证;登记、管理预算外资金总账、用款单位支出明细账;编制预算外资金会计报表等。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财建[2004]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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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财建[2004]306号)为规范和加强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项目前期经费使用效益,根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项目前期工作特点,制定《合肥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依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项目前期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三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原则:(一)鼓励和引导加强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论证,提高项目编制的科学性。
(二)促进加强项目库建设。
(三)争取外来资金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
(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第五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范围:(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前期方案的编制、调研、评审、论证。
1、市计委负责编制的项目;2、市直单位编制的财政性资金和政府统一组织借贷筹融资投入的市级社会公益性项目;3、县、区编制的对全市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跨区域项目。
(二)市级项目库建设。
(三)争取国家、省项目资金的有关工作经费。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baef79a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9e.png)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合财库[2007]346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库[2007]346号)市直有关预算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减少资金周转环节,保证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地支付到最终收款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合肥市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联系。
附件:合肥市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二○○七年十二月四日合肥市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减少资金周转环节,保证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地支付到最终收款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政集中支付(以下简称“基建项目集中支付”),是指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项目实施进度,由财政直接将资金支付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供应商及其他收款人。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分为自建项目和代建项目。
自建项目,自建单位是项目预算执行主体,负责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申请、资金支付等业务办理;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重点局)代建的项目,市重点局作为项目预算执行主体;非市重点局代建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为市直预算部门的,市直预算部门是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主体;项目使用单位为非市直预算单位的,代建单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代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申请和资金支付等。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单位往来账户资金管理的通知-合财库[2008]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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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单位往来账户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单位往来账户资金管理的通知(合财库〔2008〕474号)市直各预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单位往来账户资金管理,提高单位资金使用透明度,规范单位财务收支行为,现就加强市级预算单位往来账户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市级预算单位往来账户资金,是指市级各预算单位纳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往来账户核算、管理的各项资金。
二、单位往来账户资金,按资金性质和用途具体分以下三类:1、市财政拨付的预算资金结余;2、上级主管部门拨给或单位取得的其他能统筹安排使用的资金;3、各项应付及暂存款。
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拨给的有规定用途的资金。
三、对单位往来账户资金,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市财政拨付的预算资金结余,由市财政局分单位进行清理,根据单位结余资金的性质、用途及项目实施等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对项目已经完成或项目虽未完成但资金结余数额较大的,资金由市财政收回;对基本支出结余及其他零星结余资金,留归单位使用。
(二)留归单位使用的结余资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拨给或单位取得的其他能统筹安排使用的资金,由单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未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的,用于单位预算执行中新增的支出。
单位预算执行中确需追加支出预算的,按“先往来账户资金、后预算外资金、再预算内资金”的顺序安排资金。
(三)对各类应付及暂存款(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直接拨给的有规定用途的资金),由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各单位对应付及暂存款应及时进行清理,对无需支付的应付及暂存款,应视同单位可支配资金,按上述第(二)款规定安排使用,不能长期挂账。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b1c5fb9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b8.png)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07.14•【字号】合财库[2004]185号•【施行日期】2004.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财库[2004]185号)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优化程序,规范管理,保障财政性资金使用安全、高效、透明,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简化基本支出用款申报审核程序。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财政资金支付效率,对部门基本支出(含人员支出、定额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离退休支出等正常经费),各部门不再编报分月(或分季)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照均衡原则分月予以审核拨付;其中以收定支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由业务处室根据收入进度予以审核拨付。
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月度基本支出用款的,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分管业务处审核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据以办理资金支付。
以后月份,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部门基本支出年度预算指标余额,分月均衡办理资金审核支付。
二、细化编报项目支出月度用款计划。
各部门应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结合下一月份工作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科学编报项目支出月度资金用款计划,提高用款计划编报的准确性,保障部门工作开展和项目实施需要。
项目支出月度用款计划,应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细化到具体支付内容。
对预算批复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资金,各部门应在用款前一个月,提出具体安排意见,经市财政同意后,填报分月项目支出用款计划。
三、对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由各部门按照批复的预算,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国库处从财政专户中办理资金拨付。
四、严格实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先有计划,后有用款,先收后支。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b400317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dd.png)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合政办[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1日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1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和有偿使用。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5e309f17f1922791788e824.png)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发文字号】合财预编[2007]216号【发布部门】合肥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7.08.13【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财预编[2007]216号)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制定了《合肥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编制2008年度市本级部门预算起执行。
附件:合肥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二○○七年八月十三日合肥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科学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合肥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部门(单位,下同)对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直各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及其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形成合力。
(二)科学论证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在此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重点、急需、可行的项目。
(三)统筹规划的原则。
依据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的中长期规划,统筹安排分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四)细化编制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必须编制到具体使用单位和具体项目,并要按规定的支出内容分解、细化到每一个支出细目。
(五)追踪问效的原则。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集中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合财购[2005]71号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集中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合财购[2005]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f6e051a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07.png)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集中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集中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合财购[2005]71号)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市级集中采购机构: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直各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市级集中采购工作得到顺利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集中采购制度规定不到位,采购计划性不强,采购工作效率有待提高等。
为进一步规范集中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集中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面执行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列入当年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实施集中采购。
财政年初已下达的集中采购项目、年初预算细化分解或年度预算调整后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均纳入单位年度集中采购预算管理,各单位必须全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属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的项目都要执行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中标结果。
各单位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的,市财政局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
二、合理、均衡执行预算,确保集中采购活动的有效实施各单位要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开展工作的需要,合理、均衡地安排预算执行进度,避免“前松后紧”的现象。
为保证当年预算当年执行,除省、市级财政另行追加的项目经费,各单位每年报送采购清单的最后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逾期不报的,项目单位应作书面说明,没有合理原因的由财政建议收回预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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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财库[2004]185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4.07.14
【实施日期】2004.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财库[2004]185号)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优化程序,规范管理,保障财政性资金使用安全、高效、透明,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基本支出用款申报审核程序。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财政资金支付效率,对部门基本支出(含人员支出、定额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离退休支出等正常经费),各部门不再编报分月(或分季)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照均衡原则分月予以审核拨付;其中以收定支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由业务处室根据收入进度予以审核拨付。
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月度基
本支出用款的,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分管业务处审核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据以办理资金支付。
以后月份,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部门基本支出年度预算指标余额,分月均衡办理资金审核支付。
二、细化编报项目支出月度用款计划。
各部门应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结合下一月份工作安排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