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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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申请国产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其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进口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7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四)《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第四条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三、申请条件

(一)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四川省辖区内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四川省辖区内发布进口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由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四川省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

(三)申报资料完整,申请内容不违反广告审查办理依据。

四、申请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携打印好的《保键食品广告审查表》及相关材料,向省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服务窗口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发给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作出同意许可的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对审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作出不予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总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一)行政审批决定时限:5个工作日。

(二)制证及通知收件人取件时限: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

注明准予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批准日期、有效期,有效期限为一年,加盖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专用章。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028)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一、注意事项

无。

附件1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承诺书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企业在取得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包括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后,严格按照以下条款规定的内容执行:

一、企业刊播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样式(包括散发的传单、招贴等)和原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内容、样式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修改和变更。

二、企业刊播的媒体或其它传播媒介(包括散发的传单、招贴等)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媒介完全一致。

三、企业已制定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已和企业的销售人员及销售本企业产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保证书,确保在全国任何媒体或其它媒介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完全一致。

四、企业保证不将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审批文件提供给任何非法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宣传活动。

五、企业的销售人员及销售本企业产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刊播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包括散发的传单、招贴等)等非法宣传的法律责任均由本企业承担。

六、企业保证追究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以上承诺,本企业保证严格遵照执行,如发生刊播(包括散发的传单、招贴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完全接受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产品的审批或备案以及暂停药品销售等行政处理决定。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企业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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