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论西周礼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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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周礼刑关系

一、礼、刑的简要概述

1.礼的概念:“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

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礼制之

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两个大的方面,所谓“亲亲”,即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3.刑有两层内涵:一方面它是当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现代意义上的

成文法律。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前一方面是主要的字义,后一方面为后起的衍生义。西周的刑法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二、西周礼刑关系的主要观点

一般认为,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一)礼与刑紧密相连,两者有重要联系

1.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

2.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违反礼的规定和要求,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礼作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贯彻实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寓刑于礼"。

3.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

(二)礼与刑又不完全相同,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1.从规范内容上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范畴,他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

2.从社会功能来看,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由于礼的作用在于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方才使刑罚镇压,故二者之间的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3.从适用原则来看,西周宗法等级制度以维护统治阶级权利为核心,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基本原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所谓“礼不下庶人”其含义有二:(1)各级贵族享有特权性的礼,庶人以下平民百姓不得违法享用。(2)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进行调整,而庶人之类普通民众则主要使用刑来威慑。由于礼本身也是一种强制性行为规范。但"礼不下庶人"绝不是说礼的规范要求对庶人没有约束力,而是庶人既要遵守强制性社会规范的礼,又不能使用礼的特权。所谓“刑不上大夫”其含义亦有二:(1)刑罚的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庶人以下平民百姓。(2)不同社会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违法犯罪,一般不适用普通平民百姓所使用的刑罚。西周时期使用刑的手段来维护有利于统治者确定下来的礼教纲常的手段,也被后世封建王朝所继承和发展。

三、从礼的性质与作用来简述礼刑关系

西周时期,“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即法的三个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因而《礼记·曲礼上》认为礼是“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的依据,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并且礼更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头等大事,渗透到各个社会,有着重大作用。所以通过礼制我们可以正确认识礼刑关系,是一种对社会稳定有着规范性、强制性的力量,更进一步的说,是形成了西周奴隶主贵族巩固统治权力的手段和纽带。

四、总结个人对西周礼刑关系的理解

“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两者均是西周法的主要法律形式,此外还有誓、诰、命等王的命令。因此,西周礼刑关系的紧密联系能够加强国家的治理与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凡是礼所不容的,亦为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即“出礼入刑”,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所以我们可以清楚的理解到:“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处于消极被动状态,是对于—切违背礼行为进行的处罚。

参考文献:

1.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2. 徐道邻:中国发制史论集,台湾志文出版社1975年版

3. 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 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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