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新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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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新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证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司发通[1998]082号

【失效依据】司法部公告第143号——关于公布《司法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3年底)》和《司法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二)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8.05.25

【实施日期】1998.05.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新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5月25日司发通[1998]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近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我部下发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各级公证管理机关和公证处要在认真贯彻《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新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并以此为契机,切实加强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证质量,推动公证事业的全面发展。

一、要充分认识和宣传调整公证收费标准的必要性,学习和掌握新标准的基本内容。新的公证收费标准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了公证服务成本提高和公证机构今后的改革、发展等因素,根据近几年来的公证实践,对原有收费项目和标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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