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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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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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版)正文:----------------------------------------------------------------------------------------------------------------------------------------------------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版)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统一司法标准,依法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对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若干问题解答如下:一、如何确定案由?案外人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起诉主张实体权利、请求停止执行特定标的的,案由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起诉请求许可执行特定标的的,案由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分配方案有异议所提起的诉讼,案由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虽然包含确认权属的内容,但是只要其诉讼目的为排除或者许可对特定标的的执行,仍应按上述方法确定案由,而不应按“确权纠纷”确定案由。

二、如何确定管辖?案外人、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起诉的案件由执行法院受理。

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由提级执行法院、被指定法院、受委托法院受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变更执行法院,各方当事人就案件管辖事项协商一致的,按照当事人意愿确定是否移送管辖。

当事人未达成一致,已开庭进行实体审理的,不再移送;未开庭进行实体审理的,移送变更后的执行法院审理。

执行法院变更至省外法院,或者由省外法院变更至本省法院的,由相关法院协商确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2019年3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3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4次审判委员会,就涉及租赁及抵押财产、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性权利的执行,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为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情况,现就涉及租赁及抵押财产、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性权利的执行引发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一、案外人基于租赁权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1.承租人基于不动产或动产被抵押或查封之后与被执行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停止对执行标的的处置或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该不动产或动产的,不予支持。

2.承租人基于不动产或动产被抵押、质押或查封之前与被执行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或动产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停止执行作出裁定。

因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处理:(1)承租人在租赁物被查封之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已按约支付租金,且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承租人要求阻止交付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其要求停止对执行标的处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肖利波律师2017/11/22 08:49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作者王毓莹,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具有实体权利以及实体权利是否足以阻却执行,为该类诉讼审理和认定的核心问题。

但是目前来讲,《民事诉讼法》、执行司法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等对此均未作明确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下列几类情况,因为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审判实践中亦经常出现,争议较大:(一)以不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权利认定。

审判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房屋为执行标的的执行案件。

该类案件在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是最大的,而因涉及房产纠纷,往往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民生性,审理难度更大。

主要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存在争议:1、借名买房中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实践中,由于限购、限贷、逃避债务、规避税收或基于身份关系(如夫妻或父母子女)等原因,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

在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登记的情形下,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变动登记生效和公示公信原则,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因此,对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案外人对房屋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其权利应当优先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一般债权,即使案外人对于因限购、逃避债务、规避税收、获取贷款等原因而借名登记具有过错,但其所应承担的只是行政管理上的责任,而不致在私法上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对案外人主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停止执行的,应予支持。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理由是:第一,在借名买房情形中,借名人与出名人通常会相互约定,借名人以出名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限仍归借名人享有。

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契约,只在其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能据此认定借名人是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三)一、案外人基于租赁权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1. 承租人基于不动产或动产被抵押或查封之后与被执行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停止对执行标的的处置或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该不动产或动产的,不予支持。

2. 承租人基于不动产或动产被抵押、质押或查封之前与被执行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或动产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停止执行作出裁定。

因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处理:(1)承租人在租赁物被查封之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已按约支付租金,且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承租人要求阻止交付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其要求停止对执行标的处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承租人在租赁物被抵押之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已按约支付租金,且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抵押权人或首查封法院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该租赁物,承租人要求阻止交付的,应予以支持,对其要求停止对执行标的处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租赁物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分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认定租赁合同的效力: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③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的;④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效力的。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第十八条 【房地产挂靠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 诉】
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在被执行 人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实施强 制执行,与被执行人存在房地产开发资质借用 关系的案外人,以其系该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 权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由,提起执行异 议之诉,请求停止执行的,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以不动产抵债的债权人提起的执 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等不 动产实施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存在以该不动 产抵偿债务关系的案外人,以其系该不动产的 实际所有权人为由,请求停止执行的,提起执 行异议之诉,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以不动产抵债的债权人提起的 执行异议之诉】
第十七条 【为套取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的出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 名下的房屋实施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之间系 为套取银行贷款而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 卖合同的案外人,以其系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 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对该房屋停止执 行的,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 诉,请求对该房屋许可执行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 产实施强制执行,买受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执 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支持,但申请执行人对该 不动产依法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买受人已基于购买不动产之 目的与出卖人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
第十五条 【预告登记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对于被查封前已经办理了受让房屋或者其他不
动产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起执行 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应予支持。

执行异议之诉专题(四):对《九民纪要》相关条款的解读(上)

执行异议之诉专题(四):对《九民纪要》相关条款的解读(上)

观法执行异议之诉专题(四):对《九民纪要》相关条款的解读(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已于2019年11月14日正式发布,其中第119至127条系对包括执行异议之诉在内的案外人救济制度的规定。

相较于2019年8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版《九民纪要》增加了对案外人再审制度的规定,使得案外人救济制度的体系构建更加完善;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争议较大的部分条款,还对部分措辞进行了调整。

就效果而言,正式版《九民纪要》仍然存在诸多争议,部分问题未解决,而且创造了更大的不确定性。

从统一司法争议裁判思路和尺度的目的看,《九民纪要》在案外人救济制度部分,只能说是毁誉参半。

本文将分为上下部分,分别从案外人救济制度的整体构建、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规范两个方面,对《九民纪要》相关条款进行详细分析。

119119.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为目的,从程序上而言,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即可向执行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一般应当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判断。

至于是否作出具体的确权判项,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而定。

案外人未提出确权或者给付诉讼请求的,不作出确权判项,仅在裁判理由中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是否排除执行的判项即可。

但案外人既提出确权、给付请求,又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对该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当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

执行异议之诉不以否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为目的,案外人如认为裁判确有错误的,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第119条包含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多重内容:(1)程序目的、(2)审理范围、(3)诉讼请求与判项的关系、(4)与执行依据裁判的关系。

该条对执行异议之诉的根本性质做了解读,对理解执行异议之诉的功能和定位具有重要意义。

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

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

审理执⾏异议和复议的规定执⾏异议是指异议⼈对⼈民法院执⾏过程中对执⾏的标的物存在异议,从⽽向执⾏法院提出异议的⾏为。

异议⼈可以是案件当事⼈以外的公民、法⼈以及其他组织,那么审理执⾏异议和复议的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审理执⾏异议和复议的规定为了规范⼈民法院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利害关系⼈和案外⼈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法院执⾏⼯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异议⼈提出执⾏异议或者复议申请⼈申请复议,应当向⼈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异议⼈或者复议申请⼈的⾝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式。

第⼆条执⾏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或者第⼆百⼆⼗七条规定条件的,⼈民法院应当在三⽇内⽴案,并在⽴案后三⽇内通知异议⼈和相关当事⼈。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民法院应当⼀次性告知异议⼈在三⽇内补⾜,逾期未补⾜的,不予受理。

异议⼈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级⼈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法院⽴案或者对执⾏异议进⾏审查。

第三条执⾏法院收到执⾏异议后三⽇内既不⽴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可以向上⼀级⼈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级⼈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的,应当指令执⾏法院在三⽇内⽴案或者在⼗五⽇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执⾏案件被指定执⾏、提级执⾏、委托执⾏后,当事⼈、利害关系⼈对原执⾏法院的执⾏⾏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的⼈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民法院是原执⾏法院的下级⼈民法院的,仍由原执⾏法院审查处理。

执⾏案件被指定执⾏、提级执⾏、委托执⾏后,案外⼈对原执⾏法院的执⾏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区别探讨

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区别探讨

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这三种诉讼程序,都是在生效判决作出后,生效判决所涉当事人之外的人基于诉讼法的规定再次启动的诉讼程序,这三种程序如何区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困惑的问题。

难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中对于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都有专章规定。

这三种程序中,启动程序的人均非原生效裁判文书的当事人,把其称为案外人或第三人均无不可,但是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用了“案外人”的字样,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用了“第三人”的字样。

那么案外人和第三人是什么关系,原生效裁判文书的当事人之外的人权利受侵后如何恰当选择救济程序,是适用上述程序前必须要甄别的问题。

本文尝试找到各个程序的典型特征,以求简便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原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条规定的是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执行救济程序,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外的第三人,或者叫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抗执行行为可能对其造成的实体侵权而产生。

从《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来看,是否“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是区别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根本区别。

也就是说案外人在执行中提出异议,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执行标的物与判决标的物无关,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特定标的物,仅为实现金钱债权的,在执行程序中根据金钱债权的价值转化为对特定物或财产权利的执行,该执行标的物与判决标的物无直接关联。

执行标的权属因执行而变动后案外人能否要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标的权属因执行而变动后案外人能否要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标的权属因执行而变动后案外人能否要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后,执行标的权属因执行程序发生变动,案外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阅读提示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处置、变现被执行人财产的重要手段和关键一环。

司法拍卖中必然存在竞买人参与竞拍的行为或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以物抵债约定的情形。

那么,竞买人竞买成功,司法拍卖平台同时生成竞买通知书是否就意味着该次司法拍卖行为完成了呢?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是否就意味着该次司法拍卖行为结束了呢?此时,案外人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异议期间经过了吗?裁判要旨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阻却执行程序的继续进行,在执行法院已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并送达后,执行程序已终结,案外人此后才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

案情简介2013年3月16日,案外人张某国(借款出借人、房屋买受人)向奥某美公司(借款人、房屋出让人)出借8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同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贷担保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

因奥某美公司(借款人、房屋出让人)届期未还本付息,案外人张某国于2014年入住诉争房屋。

2015年4月,张某国以房屋买卖合同争议为由向鞍山中院起诉,鞍山中院一审认定该买卖合同属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的合同,裁定驳回张某国的起诉。

2015年3月,东某公司以奥某美公司工程欠款纠纷向鞍山中院起诉,鞍山中院作出调解。

调解书生效后,奥某美公司未履行到期付款义务,东某公司向鞍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5月,因东某公司申请,鞍山中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裁定诉争房屋归东某公司所有,裁定载明:“房屋所有权自该裁定送达东某公司时起转移。

”2016年9月,张某国向鞍山中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

鞍山中院认为张某国不具有排除执行的权利,裁定驳回起诉。

张某国不服该裁定,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鞍山中院一审认为,张某国不具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驳回张某国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执行异议之诉的部分条款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执行异议之诉的部分条款有哪些

Don't worry about it all day, you will never know.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执行异议之诉的部分条款有哪些导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除了对因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的三种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外,人民法院对于其他像中止或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及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执行程序中使用的裁定是不能上诉的。

【为您推荐】贵池区ls 大邑县ls 苍溪县ls 曲江区ls 冷水江市ls 隆昌县ls 定南县ls当我们对于案件的审理存在一定的异议的时候,是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自己的异议的。

那么,民事诉讼法执行异议之诉部分的条款有哪些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包含哪些执行异议之诉的条款呢?下面,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执行异议之诉第三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规则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规则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规则近年来,随着执行异议之诉的数量不断增多、案件情况越来越复杂,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基本理论阐释、以及对诉讼类型进行详细梳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实务价值。

例如:甲将某一辆机动车卖给了乙,但未向乙交付该车辆,但是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然后,甲又将该车辆卖给了丙,并向丙交付了该车辆,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后,乙向丁借款未还,丁起诉至法院胜诉,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在丙处将该车辆扣押。

如果丙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该如何审查,怎样判断丙是否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本文中,笔者根据办案实践经验,通过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归类分析,区分基于动产、不动产、生效裁判文书、租赁权利和预告登记等不同类型的财产权利所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剖析其审查规则,以期为大家更好的理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提供一些帮助。

一、执行异议之诉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规定了两种诉讼,一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为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对于执行异议之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于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从提出执行异议诉讼的主体来看,《民诉法》规定了两种执行异议之诉,一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另一为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鉴于二者本质上相同,只是起诉的主体和诉讼请求不同。

本文将重点论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民诉法解释》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当事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能够提起相应的确认权利的诉讼请求,这就涉及到对于物权归属的确认。

案外人另案裁判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审查原理与规则

案外人另案裁判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审查原理与规则

案外人另案裁判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审查原理与规则张永泉内容摘要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可以一并提出确认其民事权益请求,该项请求不属于执行法院专属管辖,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与确认民事权益请求也不得强制合并审理;针对被查封的执行标的,案外人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另案提起确认之诉;案外人另案生效裁判不具有直接排除对查封标的执行的效力,但另案生效裁判是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民事权益的重要事实依据;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权要件,不仅包括对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益,还包括该项民事权益能够足以排除执行效力;法院就案外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保护,需要依据商事外观主义、可信赖利益、基本人权保障等原则予以综合考量。

关键词案外人异议之诉另案诉讼审查规则当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执行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过程中,仅仅是从财产登记公示、占有状态等外在形式上判断是否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无须进行实质性审查判断。

基于执行程序效率价值优先考量,凡是在名义上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有初步证据证明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法院均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使案外人对法院查封的财产主张其为真实权利人而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中也不会进行实质性审查,立法仅仅要求形式审查以后作出裁定。

由此一来,执行程序中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就有可能损害到案外人实体权益,为此设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以救济和保障案外人的真实合法权益。

同时,由于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的复杂性,有一些财产名义上权属关系与实质上权属关系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有部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往往会利用这种情况,为了达到相互串通规避执行、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不提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而是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另案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通过对执行法院查封财产的权属关系另案审理并作出裁判,在取得生效裁判后,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对查封标的物的执行。

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实行专属管辖,即只能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他法院对该异议之诉没有管辖权。

执行异议案件法律规定(3篇)

执行异议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异议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物或者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异议案件的法律规定如下:二、执行异议的范围1. 对执行标的物提出的异议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执行标的物属于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债权人等有权提出异议的人;(2)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如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等权利存在争议或者已被其他权利人主张;(3)执行标的物存在无法执行或者执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 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如未依法送达、未依法评估、未依法拍卖等;(2)执行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3)执行行为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三、执行异议的提出1. 提出异议的时间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物或者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异议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2. 提出异议的方式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四、执行异议的处理1. 执行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2. 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询问当事人、证人;(2)查阅相关证据材料;(3)调查取证;(4)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3. 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处理,应当在审查结束后15日内作出决定。

4. 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处理决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适用法律正确;(3)程序合法。

五、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1. 执行异议成立,执行法院应当:(1)裁定中止执行;(2)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执行行为;(3)对异议人提出的权利瑕疵进行确认,并依法进行处理。

2. 执行异议不成立,执行法院应当:(1)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2)继续执行原执行行为。

案外人异议之诉在实践中的操作问题——兼评新《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案外人异议之诉在实践中的操作问题——兼评新《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 )其 他 救 济 途 径 的 有 限 性 一
在《 民事 诉 讼 法 》 改 前 就 已存 在 的 相 关 制 度 包 括 修
执行异议制度 、 确权 之 诉 、 判 监 督 制 度 等 , 么 这 些 制 审 那
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民事诉 讼法 > 执行程序 若干 问
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 行司法解 释》第 l ( 执 ) 5条 至 第 2 4 条连续 1 条文对《 0个 民事 诉 讼 法 》 2 4条 作 了进 一 步 第 0 解 释 . 强 了案 外 人 异 议 之 诉 的 可 操 作 性 。 案 外 人 异 增 但
在 下 文 中还会 有 进 一 步 的 论 述
3 案 外 人 申请 再 审 : 用 范 围的 有 限性 案 外 人 . 适 若 提 出异 议 的执 行标 的 物是 法 律 文 书 指定 交 付 的特 定 物 .
则 案 外 人 可 通 过 申请 再 审 的 途 径 纠 正 原 法 律 文 乏有效 的程序保 障 . 法保 无
障 各 方 当 事 人 的举 证 、 证 权 和 充 分 辩 论 权 . 查 程 序 质 审
9 3
案 外人异议 之诉 在 实践 中的操作 问题
不 成 立 的 , 以驳 回 ; 由成 立 的 . 院 长 批 准 中 止 执 予 理 由 行。 如果 发 现 判 决 、 定 确 有 错 误 .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处 裁 按
理 。 按 此 规 定 , 外 人 对 执 行 标 的 的异 议 是 否 存 在 . ” 案 直 接 由执 行 员 进 行 审 查 由 于执 行 员 在 审 查 案 外 人 异 议 是
制 执 行 的诉 讼 。 么 , 《 那 新 民事 诉 讼 法 》 何 要 引 入 案 外 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我国直到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确立了案外人 执行异议之诉,之后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对这一制度并未 修改,该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 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 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1 月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至20条也规定了案外人执 行异议之诉的具体程序问题。但其制度仍存在前置异议审查设置问 题,审判监督程序设置问题,案外人异议之诉特殊管辖规定模糊和 案外人异议期间设置等问题。
2、从执行根据来看,案外人异议之诉可适用于依据任何执行根据 所进行的强制执行。例如,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 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和决定书,也包括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执 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仲裁机关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公证机构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等等。
归纳: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现状 2、判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财产享有合法真实的实体权 利且最终达到能够足以排除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 3、能否允许当事人不提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起诉确权 的问题 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范围以及案外人执行异 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区别。
二、理解和提炼
(一)立法现状
第三种情形,仅提出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未将物权确认作为独立的诉 讼请求,享有物权仅为请求停止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属于典型的案外人 执行异议之诉。在审理这类案件中,由于当事人没有提出关于物权确认 的独立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时只能在文书事实认定部分或论理部分对 物权的归属作出认定,不能在裁判主文中作出具体判项。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指南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指南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指南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提高审判质效,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执行标的已经执行法院处置,并由执行案件当事人受让,且该执行案件已执行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除外),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执行标的已经执行法院处置,并为执行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受让,且已执行完毕,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排除执行的,可以同时提出确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等诉讼请求的,不属于案外人与排除执行直接相关的实体权益审理范围,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案外人可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

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同时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的,如果该执行行为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实体权利无关的,人民法院应当仅就其执行标的异议是否成立以及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执行进行审理,对其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不进行审查,案外人可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解决。

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范围,但执行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错误告知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一、审理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案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效率优先原则。

执行异议案件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均衍生于执行程序。

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审查原则。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主体、执行标的财产的确定以及执行程序的顺利推进,其审理原则在追求公正的同时也应提高效率。

1. 坚持审限法定,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办案期限,原则上不得扣除或者延长审限。

执行异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公开听证为例外。

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以及法律或司法解释等规定应当听证的案件,应进行听证。

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应坚持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主要根据执行标的的权利外观表征来判断。

2. 坚持有限救济,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通过执行监督予以救济。

(二)权利救济法定原则。

当事人、案外人及利害关系人是否享有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应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依据。

除此之外,不得授予其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

1.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符合下列情形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并明确告知复议权:(1)《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第(一)至(五)项、第七条;(2)《变更追加规定》第二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2. 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符合下列情形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1)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但涉及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除外;(2)《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提出异议的;(3)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可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提出异议的。

执行异议之诉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执行异议之诉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执行异议之诉应向哪个法院起诉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那么执行异议之诉应向哪个法院起诉?下文法律我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了解!一、执行异议之诉应向哪个法院起诉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04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3、针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所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按照法律规定,属执行法院专属管辖,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二、民事诉讼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规定的时效是多久(一)执行异议的提出有时效的限制:1、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2、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前提出。

(二)法律依据:1、《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复议的司法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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