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正式)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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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9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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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是国际贸易的重要枢纽,而危险货物的运输和管理更是关乎国家和人民的安全。
为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以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保障港口和周边地区的安全。
首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港口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港口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港口内部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此外,港口还应当加强对危险货物的分类管理,确保不同类型的危险货物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得到合理的管理和控制。
其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港口必须加强对危险货物的监管和检查。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危险货物监管和检查机制,加强对危险货物的装卸、运输和储存环节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
同时,港口还应当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装卸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工具和设备的安全可靠。
另外,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港口必须加强对危险货物的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危险货物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演练,提高港口应对危险货物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港口还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的危险货物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确保一旦发生危险货物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应对。
最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港口必须加强对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危险货物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对危险货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确保他们能够正确、规范地进行危险货物的操作和管理。
总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是保障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的重要法规,港口管理部门和相关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加强对危险货物的管理和监管,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为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保驾护航。
2024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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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个港口的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管理,包括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搬运、运输和储存等环节。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指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性质危险的物质。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应遵循安全、高效、绿色的原则,加强监管和管理,提高港口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应遵循风险管理、安全标准、预防措施、事故应急救援等原则。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技术能力,并在经营区域内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科学的运输计划,合理组织危险货物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保证运输的安全和高效。
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且必须获得合法的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容器和运输工具,确保货物不泄漏、不腐蚀和不爆炸。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使用防火、防爆、防漏等安全设备,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遵循适当的速度和路线,且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与其他车辆的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定期维护车辆和设备,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储存管理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技术能力,并在储存区域内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储存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应建立科学的储存方案,合理规划储存和分区管理,确保储存的安全和顺畅。
第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设备和工具,且必须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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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并纳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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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 PPT课件为远近模板原创作品,(LHJ+FH X)联 合出品 ,欢迎 付费下 载使用 ,未经 许可, 请勿转 让。谢 谢! 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 产。”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 查。”
在此输入文字八
学习解读《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规定》的出台背景
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 档。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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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a6f191b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3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1.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1月10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1月15日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13〕27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13〕2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4c0b6c88bd63186bcebbc16.png)
存在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监督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港口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 的,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七条以及《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进行 处置。 第二十八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 查台帐,内容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记录、整改 意见、整改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加强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港口重大危险源与 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距离符合国 家相关规定。 附件:1.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2.可容许风险值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交水发〔2013〕27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 为帮助各地贯彻落实《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2 年第 9 号部令) ,做好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 执行。 请各地在执行中认真做好总结, 并将相关情况及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交通运输部 2013 年 4 月 23 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 实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措施;应当明确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责任人或责 任机构,并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于 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储存工艺或相关 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 善控制措施。 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港口重大危险源 的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记录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结果。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标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八 港口经营人应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 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港口重大 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可能的事故 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从业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制定完善有关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4—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3篇)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36cef82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af.png)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防止危险货物的泄漏、爆炸、燃烧等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安全监管、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
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安全风险可控。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港口经营企业、海关、检验检疫等机构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际公约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分类,并在货物包装、容器等上进行明确的标识。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应当综合考虑危险性、毒性、放射性、易燃性、腐蚀性等特征。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包括货物名称、危险性质、包装组别、UN编号等信息。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使用统一的标识符号和颜色,确保易识别、易懂。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经过专业人员认定,确保准确无误。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规范和标准。
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进行详细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案。
第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使用相应的安全设备。
第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加强对装卸设备和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交通部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a23d64250e2524de5187ed0.png)
(七)《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8.12”事故后港口安全监管情势
“8.12”事故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 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隐患,是指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 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 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 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局部 或者全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 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 身难以消除的事故隐患。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 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 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 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2016年9月,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 检查工作指南》(交办水〔2016〕122号)。
指导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尽责,明确港 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查什么、怎么查、查后怎 么办等问题,明晰了检查的机构和人员要求,规 范了检查的程序、内容、方式方法。
交通运输部系列文件
2016年12月,发布《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指南》(交办水〔2016〕178号)。
意见》(交安监发〔2017〕39号)。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19ce96dcc22bcd127ff0c5d.png)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财务管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港口货物安全运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在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的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三条本审查所称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配套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
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不得立项;未通过公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的,不得从事不许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配套工程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管理工作,防护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初审交通运输部负责系统安全审查。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审批、核准、注册登记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所属的市港口行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第五条建设市级应当向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去安全审查申请材料。
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港口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对申请材料或进行审查或者逐级上报。
各级单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安全审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已经完成转报工作。
第六条负责港口安全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工程建设其负责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负有安全审查职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
接受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负责港口安全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港口前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咨询教育工作委托经交通加拿大政府运输部认可的机构组织开展,委托的海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查咨询报告相关和其他相关文件做出审查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检查通用技术规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检查通用技术规程》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97e69fec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37.png)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检查通用技
术规程》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10.23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49号
•【施行日期】202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港口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4年第49号
关于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检查通用技术规程》的公告现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检查通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为水运工程建设推荐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为JTS/T 328—2024,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程》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实施过程中具体使用问题的咨询,由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答复。
《规程》文本可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专栏
(/syportal/sybz)查询和下载。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4年10月23日
附件: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检查通用技术规程JTS-T 328-2024。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d7ce187a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d5.png)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08.03•【文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9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三章经营人资质第四章作业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安全监督与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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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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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管理办法1. 背景与意义港口是贸易和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设施,危险货物港口建设涉及到国家生产、交通和环保等重要领域,其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为确保港口建设期、运营期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制定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管理办法。
2. 审查管理办法2.1 港口危险货物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港口危险货物进行分类,分为A、B、C、D等4类。
2.2 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的程序港口建设安全审查是指对港口计划、设计和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必要资料,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审核、认可和有效管理的过程。
具体程序如下:•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型和规模确定审批程序和相应的审批部门;•港口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情况报送港口管理机构,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环境影响报告等必要资料;•港口管理机构根据审批程序,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审查,并视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果项目通过安全审查,港口管理机构可以签发相应的建设许可证。
如果被否决,需说明具体原因。
2.3 港口建设安全审查内容港口建设安全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港口危险货物的种类、等级和数量以及港口装卸和储存设施的布置和容量等情况;•港口内危险货物装卸和储存的作业流程和管理制度,以及应急救援预案;•港口体系建设及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安全保障措施;•港口安全监管、评估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2.4 港口建设安全评估港口建设安全评估是指对已经建成并正式投入使用的危险货物港口,对其危险源进行评估,评估提出对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建议。
港口建设安全评估应该以透明、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
2.5 港口建设安全管理港口建设安全管理是指对港口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安全的管理。
管理重点包括:•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运输和仓储等作业管理;•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措施等;•港口内部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安全意识教育等。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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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管理规定引言港口作为国际贸易和运输的重要枢纽,需要同时承载大量各种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任务。
因此,对于港口的安全管理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特别是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和储存,不仅需要港口相关部门的重视和严格检查,也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确保操作过程的安全可控。
本文着重阐述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特点在港口运输管理中,危险货物具有明显的特点,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方面:危险性危险货物一般具有明显的危险因素和隐患。
例如易燃易爆等特性,一旦出现问题就容易造成爆炸、火灾、毒气泄漏等各种安全事故,威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物理化学性质复杂危险货物的种类很多,不同类型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
物理和化学性质十分复杂,针对不同物品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运输方案。
运输和保管需要特殊设备由于危险货物具有高危险性,需要采用专业的设备进行装卸运输和储存。
如果设备出现了问题或操作不慎就容易造成危险事故。
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管理规定针对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考虑,各国政府和有关机构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下面我们将就中国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的必要性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存在许多安全隐患,一旦出现事故就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制定安全审查规定是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必要举措。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管理的主体责任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和储存中,各个环节的主体责任十分重要。
在审查管理中,港口和相关部门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负责协调、推进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的内容要求规定明确了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的具体内容要求,主要包括:1.港口建设前应当进行安全审查,包括安全防范措施、器材设备、操作流程等的审查和评估。
2.港口必须建立完整的港口安全管理体系,拥有独立的安全职能部门。
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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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2. 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 依法依规,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三、安全管理职责1.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2. 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 安全设施设备: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作业场所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3. 安全操作规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作业安全。
4. 安全教育培训: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6. 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后及时得到赔偿。
8. 信息报告与处理:发生事故或险情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五、监督与考核1.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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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各直属海事局:港口工程试运行是对工程建设质量、工艺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的实际检验和考核,是工程建成正式投入使用前的重要环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交水发﹝2016﹞75号)工作安排,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港口工程试运行行为,保障港口试运行安全生产,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贯彻执行试运行经营条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我部近期修订并发布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4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取消了原来的试运行备案管理,明确了试运行经营条件和取得试运行期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两个规章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试运行经营时间和试运行条件的规定。
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经营的,应当具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第十二条要求取得试运行期港口经营许可证。
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二、开展超试运行期经营项目的整治(一)开展超试运行期经营项目的排查。
各省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省范围内已经开展试运行经营但超过试运行经营期的港口工程,部署开展全面排查工作。
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要点(最终稿)
![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要点(最终稿)](https://img.taocdn.com/s3/m/66c579d7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83.png)
附件1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要点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类型新建口改建口扩建口审查内容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审查地点审查时间年月日专家姓名职务/职称专业专家所在单位联系电话序号内容审查要点类别审查意见一、基本要求1安全评价单位资质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交通运输部进行备案,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在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有相应的有效备案证明材料。
A2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内容与要求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内容应当着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展开论证:(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安全要求;(二)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三)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或者单位、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四)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安全论证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落款为项目建设单位名称,并有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A3安全评价报告内容与格式报告中提供评价人员的姓名、在项目组职务及分工、职称、专业、资格证书编号以及本人签名原件(1份,其他可为复印件);报告审核中还应提供技术专家姓名以及本人签名原件(1份,其他可为复印件)。
符合《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规范》。
报告内容符合国家、行业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报告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封二、总体结论、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页加盖评价机构公章,并用公章对报告进行封页。
A二、项目概况简述企业概况,概括项目来由、性质、内容,明确哪些危险货物须凭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作业。
B4前言准确界定项目评价对象、范围、依据及工作经过。
安全评价范围明确,与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内容一致。
评价的地域范围应包括建设项目所含的陆域和水域;应明确评价对象的作业范围和货种范围。
A5建设项目情况说明项目的地理位置、用地面积、储存规模和港口装卸能力。
属于现有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还应表述现有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列表说明项目建设前后平面布局、码头水工结构、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等变化的对比情况。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3年第9号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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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3年第9
号令发布)
佚名
【期刊名称】《交通标准化》
【年(卷),期】2003(000)012
【摘要】@@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4页(P5-7,7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6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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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0号令发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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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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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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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4497-87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管理办法(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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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的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
专项验收。
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不得立项;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的,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管理工作,安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安全审查。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安全审查申请材料。
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港口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或
者逐级上报。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安全审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第六条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负有安全审查职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
接受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咨询工作委托经交通运输部认可的机构组织开展,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做出审查决定。
第二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当自行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
件论证,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并获得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包括:
(一)港口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安全要求,选址是否符合《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二)港口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依托原有装卸、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三)港口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四)自然条件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第九条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港口建设项目概况;
(三)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一条对已经受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负责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0日内不能作出决
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在有效期内,港口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港口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要求的;
(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行业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
(三)港口危险货物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和安全设施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并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一)港口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货种变化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和安全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港口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