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重组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及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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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重组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及特征分析

更新:[2009-3-2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冉斌律师

天阳律师事务所

引言: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并购重组活动十分普遍,国内每年的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并购标的额高达上千亿人民币,其中国内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标的额在2005年达到逾500亿元的历史最高记录;国际市场上的并购重组更是永恒的话题,每年涉及标的额高达数万亿美元。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寻求发展壮大,实施并购重组是发展的必然选择,因为,并购重组是企业作大作强的的需要,是市场经济得以发展的内在需求,即对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通过并购重组是其方式;但是,并购重组活动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小牛拉大车,蛇吞象,虽然短时间内获得了进入一个市场的机遇,因为缺乏有效的内部整合而造成今后的发展困难,法律程序及实体上存在的问题等,并购重组成功与失败的案例不胜枚举。本文结合笔者多年来从事非诉讼业务及参予区内外数十起并购重组案例的经验体会,试图从律师法律服务的实务工作层面,就企业并购重组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不同并购重组方式的特征进行总结分析,并扼要介绍律师在并购重组中的作用,以期对同业有所借鉴。对本文存在的错误之处,尚希同业批评、指正。

一、企业并购重组的基本概念及相关分类

并购一词并非法律上有所界定的概念,是一经济学上的用语,一般是指企业兼并与收购的简称,也称收购兼并。

企业并购的一般分类:

1、资产并购:该并购的目标企业包括国内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形式的法人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并购标的物一般为另一法人的资产(包括资产与负债)。

2、股权并购:该并购的目标企业限定为国内按照《公司法》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设立的或规范化改制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购标的物一般为该公司的股权(即所有者权益)。

3、企业并购:主要是指《公司法》规定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重组是在对被并购企业实施并购的同步或其后对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股权、人员、业务、机构、财务、内部管理等要素进行重新组合,以达到该等资源的最佳有效配置的过程。

二、国内企业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我国目前尚未颁布专门的《收购兼并法》,有关收购兼并的依据文件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当中;例如:在法律层面,有《民法通则》、《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在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方面,有《企业兼并暂行办法》、《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等;在政策性文件方面,有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报告、十六大报告及各地方政府依据党的文件制定的地方政策、中国证监会制订的有关企业改制、上市公司收购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企业并购重组中常见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并购程序方面的法律问题

1、决策程序不准确,决策级别不够,决策时机不对

例证1:收购方为某一上市公司,在收购资产时,仅由公司总经理班子研究通过,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虽然经过了董事会审议,但董事会的权限不够,应该由股东大会审议。

例证2、被收购方为某一国有企业,企业领导班子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不是所有者,对资产的处置必须经过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应当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

大会认可,而经营者直接对资产进行处置,显然不当。

例证3、被收购企业正陷入一场旷日持久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案件,案件尚未有结果出现,此时,收购方决定进行收购,造成自己也被拖入其中,该等收购的时机欠妥当。

例证4、在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后,被收购方又否决了与收购方进行合作,造成收购方的决策程序不严谨,应在此前进行必要的论证,设置有效的先决条件,把握相应的程序。

2、政府越权审批,决策主体不对

例证1、某一国有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国资局直接决策批准将其股权出

让给收购方或将该有限公司的资产出售给收购方,属于越权审批,其干涉了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制度和企业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例证2、某一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被该县政府以政府文件形式,在未经集体企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开会审议批准的前提下,将企业资产出售或划转给另外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了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3、签约主体不适格

例证:协议约定将企业整体出售给收购方,但履行签约的主体为被收购方,而非其上级主管单位或其产权人,在收购后,因该企业将注销,造成日后出现问题,找不到责任承担主体。

4、本末倒置,先果后因。

例证:收购方本意是通过收购企业的有效资产,将企业的关键技术、核心人员或某一特许经营权(如药品生产许可证)纳入收购方,因前期工作未作扎实,协议执行出现失误,其后收购目的落空。

5、未尽必要的公示或公告程序。

例证:如对某一企业进行整体收购兼并,但未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告通知被并购企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企业合并未按公司法的规定在限期内连续公告三次;收购完成后,未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的变更登记手续等。

2、并购实体方面的法律问题

1、收购法律关系、收购形式不清楚

例证1:并购协议的标的不明确,即未明确约定是收购某一法人的资产,还是收购该法人企业,原有企业是否要注销等;收购方式选择错误,即对收购兼并的确切法律关系未作细分。

例证2、A上市公司收购某一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后,形成A上市公司实际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1人股东的局面,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该收购股权的实质在法律上应认定为收购该有限公司整体,该有限公司应当注销。

例证3:B股份有限公司在前一次增资后,相隔不到一年,又吸收合并另一有限公司,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收购资产的范围不清

例证1:在收购被收购企业的资产范围上未作出明确约定,是全部资产,还是部分资产,应划分清楚;如收购一条生产线、一个车间、一个分厂,但未解决与此对应的厂房设施、水电气供应、其他工序的配套问题,对今后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例证2:收购的标的是被收购企业的资产,还是净资产,未作划分;如收购的资产是单一的固定资产,还是包含了与该资产形成有关的债务,即净资产。

例证3:对收购净资产中的债权、债务约定不明,确定的债务是否包括银行贷款,有无经过债权人的同意确认等;如:采用净资产收购或零资产收购时对被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未作明确约定(此处是指审计、评估基准日后的债权、债务变化);未经过大额债权人的认可(2/3以上债权)。

3、收购中的人员重组计划不符合规定

例证1:某公司兼并一家国有企业后,原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应予终止。

如收购方另行聘用原企业职工,收购方应与该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该职工的社保手续可以延续,却未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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