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绩效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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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东吴建设集团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及
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浙江大东吴建设集团特级资质考评信息化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浙江大东吴建设集团信息化建设的实效性与可持续发展,真正发挥PKPM项目综合管理系统在浙江大东吴建设集团管理方面的支撑作用,根据特级资质施工企业信息化考评标准,结合浙江大东吴建设集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浙江大东吴建设集团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浙江大东吴建设集团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审议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与经费预算;制定审议信息化建设、运行管理及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明确在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各部门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以及考核机制;对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进行决策。
第四条浙江大东吴建设集团信息化办公室作为浙江大东吴建设集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分期实施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对信息化相关项目进行评估和管理,对各业务系统信息资源进行集成与整合,负责部门信息化建设进程中的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数据标准的制定和公共平台应用的推广与培训,负责健全和完善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
第五条浙江大东吴建设集团各职能部门应充分认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具体负责的分管领导与关键用户成员,信息化工作要列入部门日常工作计划。作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充分重视信息化建设工作,部门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系统建设工作,监督信息化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执行,部门关键用户成员负责部门相关业务系统数据及时更新和维护,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各项信息化建设工作,完成好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任务。
第三章考核
第六条浙江大东吴建设集团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建应用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各职能部门要保证对系统数据及时更新维护。各部门应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应用系统培训活动,熟练掌握各应用系统的操作方法,及时做好部门内人员的培训工作,做好应用系统的数据录入及使用。
第七条:考核对象为建设集团各职能部门。
相关部门人员要进入PKPM项目综合管理系统系统处理此次信息化推进工作中相应的本职业务工作,信息化办公室将定期检查信息化业务的实施情况,包括:
一、资料收集是否完整;
二、业务数据是否及时录入;
三、录入数据是否完整准确;
四、业务流程是否正确执行;
第八条:本着奖优罚劣和与收入挂钩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对参与实施信息化的人员和组织实施奖惩。
第九条:考核由集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责成信息化办公室进行考核检查。
第三章考核评分标准
第十条:建设集团将根据最终信息化考评结果,对积极实施、有效推进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嘉奖,也将对实施不力、效果不好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惩戒,更要对消极实施、影响特级资质信息化考评结果的部门和个人予以重惩。
第十一条:建设集团职能部门的信息化工作都由信息化办公室实施检查,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实行百分制。
第十二条:人员安排(10分)。根据大东吴建设集团特级资质信息化考评建设计划的进程,各个部门是否及时设定各个模块的实施人员,人员设定是否合理,人员的工作内容是否明确,覆盖是否全面。人员设定合理性5分,工作内容覆盖全面性5分。
第十三条:培训参与(10分)。针对不同的模块,各部门和各项目部是否根据要求参与培训辅导工作,人员到场是否及时到位,并通过培训后的考核。培训参与度5分,培训考核5分。
第十四条:计划检查(10分)。根据工作总计划的分解,检查各部门和项目部是否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特别在数据补录阶段,是否根据整体数据量,安排了具体的数据补录计划。计划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合理。
第十六条:数据录入、实施检查(50分)。根据各部门制定的计划,对其系统的数据录入情况、实施进度、最终结果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达到总进度及分解计划要求的进度,是否符合信息化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改进检查(20分)。在对各职能部门进行二次检查的时候,确定不符合项是否及时闭合。
第四章考核奖惩标准、纪律
第十六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得分多少,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奖励。
一、部门奖励前2名,前1名金额分别为1000元,第2名金额为 800元。
二、项目部奖励前2名,前1名金额分别为1000元,第2名金额为800元。
三、在每次培训时,明确参加对象,对参训出勤率进行考核:对每次培训出勤率低于80%的,则每缺勤一人扣罚该职能部门领导基本年薪500元,上不封顶。每次培训后考试合格率低于80%的,则扣罚该单位领导基本年薪500元,上不封顶。
四、根据数据录入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量不足的,每少完成1%,扣罚该职能部门领导基本年薪200元,累计执行,上不封顶。
五、在二次改进检查中,如若发现未及时改进的,每发现一项,扣罚该职能部门领导基本年薪200元,累计执行,上不封顶。
五、分数在70分以下的职能部门罚2000元。
第十七条:考核纪律
要求各部门和项目部,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一律撤销奖励,并作不及格处理。